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年【】月【】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投资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权益,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 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益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存在持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资产价格波动风险,因此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结果并代表基金存续期内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期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并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交易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基金有关的特有风险
1、集中投资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相比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2、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对基金价格造成严重影响的风险。
对此,基金管理人将在突发事件及解除禁售等发生时及时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采取封闭式运作方式的上市基金,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可能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及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发售失败风险
本基金存在因募集规模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 公开发售数量的70%等情况而导致本基金发售失败的风险。
5、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基金终止上市的风险。
6、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原始权益人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且外部管理机构管理了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将面临潜在利益冲突。
7、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
(1)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投资于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如因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本基金将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按照约定认购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经过适当交易程序后通过SPV向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项目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部分),取得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若前述交易安排任意环节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将对本基金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本基金项下专项计划成立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操作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其股东即SPV将注销,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将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然而吸收合并安排受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局、工商部门等的操作要求,完成与否和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故存在无法完成或无法及时完成对SPV吸收合并的风险。如本基金、专项计划未能按照预期完成项目公司对SPV的吸收合并,则股东借款利息无法或无法及时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税前扣除,将导致项目公司较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预估情形缴纳更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2)交易结构法律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和相关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和存续面临法律风险。
8、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9、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基础设施项目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以购买日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计提折旧、摊销及减值,使用成本模式计算的资产账面价值可能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如差异较大的,可能导致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
10、对外借款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本基金对外借款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如下特殊风险:
(1)本基金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本基金的偿债压力提高、本基金可支配的资金减少、本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降低、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继续申请借款的机会减少,运营的灵活性降低等;
(2)本基金无法顺利续借或新增借款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顺利续借或新增借款的情形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本基金系为了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而申请续借或新增借款的,本基金可能无法顺利收购基础设施项目。
(3)本基金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风险。如当本基金或相关特殊目的载体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可能面临触发违约条款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风险,以及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使得其它债务同时到期的风险。本基金或相关特殊目的载体也可能面临以不合理价格出售基金资产或被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等。极端情况下,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清算风险。
11、中止发售风险
本基金存在因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未达原始权益人预期,或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必要流程未完成等其他情形而导致本基金中止发售的风险。该等情形下,投资者预先在相关账户中缴存的资金无法成功用于认购基金份额,存在投资者资金闲置、无法按照预期达到投资目的的风险。
二、与基础设施项 目相关的风险
1、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存在不能准确反映资产市场价值的风险
目前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数字产业园项目,历史物业管理费水平高于周边其他产业园,与周边写字楼相近。评估机构在评估资产价值时,采用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沿用数字产业园历史水平。为防范租户履约意愿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已要求原始权益人对数字产业园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未来五年内的租约履行提供保障,但未来租约期外的物业管理费水平若无法维持现有标准,则项目估值存在下滑的风险。原始权益人对数字产业园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未来五年内的租约履行提供保障的具体安排如下:
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五年内(下称“该期间”),因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户违约、提前退租、到期未续约等因素,导致本基金在该期间的任一年度实际可供分配金额小于预测可供分配金额的,原始权益人承诺让渡自持份额在该年度的全部或部分分红,优先保障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年度基于预测可供分配金额而享有的全部分红收益,如有剩余再分配自持份额的分红;为避免疑义,原始权益人承诺让渡自持份额的分红金额,以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为限,其中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以基础设施REITs每年经审计的实际分配金额为准,预测可供分配金额以基础设施REITs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最近一次预测的可供分配金额为准(超过预测期限的以最后一期预测可供分配金额为准)。
上述保障措施的安排旨在确保项目公司在原始权益人管控下签署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存量租约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使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从原始权益人管控到基础设施基金管控转变顺利衔接,保障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外部运营管理机构通过《运营管理协议》进行绩效考核和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如果未来估值下滑,风险需由投资人承担。
评估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的任何承诺和保证。评估报告中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入的预测金额能否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波动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主要来源之一为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运营收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与调控和行业周期的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的区位风险及周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市场竞争、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经济下滑带来的市场低迷乃至天津或中国市场的衰退或低迷,都会给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宏观市场整体环境衰退或低迷,出现基础设施资产租金整体市场下滑等情况,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底层资产无法正常运营等情况时,可能会对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未来基础设施项目区域内面临产业园供应量持续增加,区域内市场竞争将不断加剧,可能会出现对基础设施项目租户分流、区域竞争导致租金下滑等情形,同样也会影响基础设施资产现金流及预期收益。目前项目涉及科技行业、专业技术行业的租赁面积超过已出租面积的50%,租户行业集中度较高。若相关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影响项目的现金流情况。
极端情况下,若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善,项目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有可能导致项目公司破产清算,进而给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3、项目租户因投资兑现政策享受补贴的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天津经开区管委会与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由经开区拨付预算资金给予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的专项补贴。该补贴由招商引资企业自主申请,后由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委办局依据协议约定向企业直接发放,租户直接向基础设施项目支付正常租金。
经基金管理人核查,目前数字产业园项目共有2户租户(合计租赁面积约2.8万平方米)因投资兑现政策享受补贴。若存在其他租户享受补贴的情形或未来相关政策不能延续,可能会对项目出租率、租金收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投资兑现政策实现的补贴依赖于当地财政,若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时效不及预期,可能存在会影响租户正常缴租的情形。
4、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提前退租或租约到期不续租的风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共存在2户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若出现提前退租或租约到期不续租的情形,可能会引起项目现金流的不利波动。
其中之一为数字产业园租户A,目前租赁面积23,260.46平方米,租约于2025年3月9日到期。该租户为项目单栋楼宇整租客户,租金来源于其享受的政策补贴。若未来其享受的政策无法延续而退租、或政策兑现时效不确定性,则可能对项目现金流造成波动。
另外一户为大陆汽车厂房整租租户租户B,目前租赁面积63,233.61平方米,各期物业的租约分别于2032年和2040年到期。若租户发生提前退租情形或租约到期后不续租或续租租金水平不达预期,项目现金流将产生不利波动。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大陆汽车厂房具有一定通用性,但相较标准厂房后续出租可能存在改造需求,存在续租空置期相对较长的风险。
5、基础设施项目的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现有租约的到期年度占可租面积的百分比分布情况,数字产业园项目2024年末到期的租赁面积占总租约面积的25.62%,2025年末到期的租赁面积占总租约面积的38.96%,2026年末到期的租赁面积占总租约面积的22.49%,存在一定的租约集中到期风险,从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情况,因而对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产生影响。
6、基础设施项目的承租人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租金收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间,可能面临承租人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出现租金欠缴、提前退租等情况。目前数字产业园项目存在1户租户(租赁面积约3,140.72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欠缴租金的情形,以及存在为其无偿预留约4,800平方米备用面积的情况,目前原始权益人正协商新的租户资源,后续拟收回该备用面积出租给新租户。基金产品成立后,若该承租人仍存在欠缴租金情形,则将按照租赁合同对该租户进行清退。若届时以上措施的推进不及预期,则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若未来经济环境下行,项目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坏账率提高的风险,进而对基础设施资产收益及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7、数字产业园项目孵化器运营面积的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原始权益人确认,数字产业园申请了国家级孵化器项目,目前入池资产内实际运营孵化器1,831.24平方米,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在租金上可享有减免政策,原始权益人已承诺未来享受孵化器租金减免扶持政策的物业 面积不超过现有的1,831.24平方米,若未来因孵化器实际运营未符合国家要求被政策要求整改,极端情况下标的项目孵化器面积扩大,则由原始权益人协调未入池资产承接。
8、项目回款不及预期风险
数字产业园项目历史回款率约九成,外部管理机构反馈会进一步提升运营水平,目前已在运营管理协议中约定数字产业园的当期回款率不低于95%,并将回款率作为运营管理机构的考核指标,且原始权益人承诺将对每年租金回款情况不达预期部分进行补足。若未来租金回款率不达预期且原始权益人无法及时补足,则会对项目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9、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合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表系基金管理人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合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表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而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因素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情况及外部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能力及宏观、市场、区域等相关风险因素等多重因素。由于上述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基础设施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相关现金流预测结果不构成收益承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投资风险。
10、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改造相关的风险
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的尽职审查可能无法发现所有重大缺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他不足之处。在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的经营中,若存在设计、建筑、设备损坏及工程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为此须额外支付开支,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可能不能完全有效,可能会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承租人、其他第三方的员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被及时发现及防止。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础设施项目适用的建筑标准可能变得更为严格,导致项目公司可能需要支出高额费用以确保符合该标准。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需要大量资本开支维持良好状况,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维修升级计划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收益水平,但该计划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租赁合同备案风险
根据原始权益人的确认,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基础设施项目部分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基础设施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能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12、提前退租风险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租户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并支付违约金,或租赁方有权扣留租赁押金,但是上述违约金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空置导致的全部租金损失。
13、保险理赔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将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但是,在基础设施 项目的运作期内,受保险政策、赔付条件等因素影响,不排除可能出现保险拒赔、仅部分赔付或出险赔付保额低于基础设施项目损失的情形,则可能导致项目公司须为此额外支付费用,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现金流及预期收益。
14、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尽责履约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方及其主要行政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续提供的服务及表现密切相关。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相关人员离职后从事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可能会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15、基础设施项目出售价格波动及基础设施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SPV公司股权及债权、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基础设施项目的权益等。
目前,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存在续期安排不确定或被提前收回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及证照,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无自动续约权,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届时可能需要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如果延期申请获批,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可能须(除须符合其他要求外)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如果相关部门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施加额外条件,或不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政府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可能收到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额度的补偿金,但补偿金额可能低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结果或已为该项目支付的价格。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以出售方式处置基础设施资产,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市场景气程度、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利因素等影响,导致售价出现不确定性,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从而影响本基金获得的现金流规模,进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收益下降,乃至导致投资本金损失。此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较差,可能出现清算期内无法完成资产处置、需要延长清算期的风险,以及合理期限内找不到合适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资产成交时间偏迟的风险。
另外,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及土地出让合同中存在的关于土地或基础设施项目产权转让的相关交易流程要求及所需满足的前置审批条件等要求,在未来收购或处置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为无法按时完成或满足上述流程及前置条件而导致无法顺利收购或处置该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特别地,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为需事前取得天津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的同意。本基金存续期内若决定出售此次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亦可能需要事先获得上述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同意。
16、政策调整风险
政策调整风险所指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
区域政策指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人民政府针对该区域制定的影响项目公司经营的相关政策。产业政策指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产业制定的产业发展及优惠补贴政策。土地政策是指政府有关土地性质用途、土地开发管理方面的政策。如本基金存续期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同 时,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土地政策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上政策的重大变化可能对本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SPV、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此外,本次交易按市场价购买项目公司股权,若未来处置资产,根据相关税费政策,可能需按物业原始账面成本抵扣后缴纳土地增值税,存在承担较高的税负风险。
原始权益人出具了《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关于以数字产业园、大陆汽车厂房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纳税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或存续期间,相关涉税事项如因相关税务政策规定、税率计征方式等变化及与本项目申报文件中的涉税事项取值参数不一致时,导致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文件中的相关税额不一致时,原始权益人将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其他相关缴税主体)相应差额税金(含滞纳金或罚款)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基金其他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原始权益人2020-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原因为原始权益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现金较多,其主要系与产发集团、国资公司等股东方、关联单位发生的日常往来款。后续基金运作中,若原始权益人及发起人经营情况发生恶化,将对其履行向本基金作出相关承诺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3、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其他不可预知且基金管理人无法防范的风险,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与本基金有关的基础定义
1、基金或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或公募基金: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或者因本基金发生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变更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3、首次募集生效日:指基金首次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6、存续期:指首次募集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8、基金收益:指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和运营等产生的收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收益、基础设施项目其他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9、基金总资产:指基金通 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10、基金净资产:指基金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1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净资产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预留费用: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预留在本基金相关账户待支付给相关机构的费用,包括上市费用、登记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期审计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期资产评估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货币资金或债券投资管理涉及到的备付金预留等
15、尽职调查基准日:就本基金首次募集而言系指2023年12月31日
二、与本基金涉及的主体有关的定义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21、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22、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天津泰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23、基础设施项目物业管理方: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物业管理的主体
24、财务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或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及扩募份额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本基金成立前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为国投证券(原安信证券)
25、戴德梁行:指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即为本基金发售募集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26、中兴华: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即为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提供审阅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普华永道: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即为本基金发售募集提供法定验资服务以及为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法律顾问: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即为本基金发售募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9、国投证券(原安信证券):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科工园公司:指原始权益人天津泰达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31、产发集团:指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天津泰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2、国资公司: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与本基金涉及的主要文件有关的定义
33、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5、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与本基金销售、登记、转托管有关的定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系统内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4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7、专业投资者: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48、普通投资者:指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非专业投资者的投资者
49、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50、战略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基金战略配售要求进行战略投资的投资人
51、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5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5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5、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的场所
5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9、场内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账户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的为场内认购
60、场外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的称为场外认购
61、场内份额:指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
62、场外份额:指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
63、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五、与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相关的定义
66、特殊目的载体:指由本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法律实体,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在本基金中,特殊目的载体系指专项计划、SPV公司(如有)和项目公司的单称或统称,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章 节
六、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基础定义
67、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指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设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68、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指博时津开科工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69、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
70、基础资产:指由原始权益人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由原始权益人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和其他附属权益及衍生权益;以及专项计划对SPV公司、项目公司等享有的债权
71、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指转让给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的,由科工园公司合法持有的数字产业园公司100%的股权和其他附属权益及衍生权益以及智造产业园公司100%的股权和其他附属权益及衍生权益
72、标的资产:指标的股权、标的债权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统称
73、标的股权: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持有的SPV公司100%的股权,和通过SPV公司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的统称
74、标的债权:指相应股东借款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项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作为债权人)在该等股东借款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项下对SPV公司或吸收合并后的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直接或间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其他债权(如有)的统称
75、专项计划资产:指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76、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77、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78、专项计划费用: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在运营过程中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包括因国家税收体制调整变更后的应缴税种,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如有)、销售机构的销售费用(如有)、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价值评估的跟踪评估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的审计费、兑付兑息费和上市月费(如有)、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专项计划验资费(如有)、银行开(销)户费和年费(如有)、询证费(如有)、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清算费用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79、执行费用:指与专项计划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税收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80、期间收益:就专项计划而言,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专项计划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SPV公司向专项计划分配的分红款、SPV公司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如有),以及完成吸收合并后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分配的分红款,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投资收益以及专项计划取得的相关业务参与人支付的违约金等
81、专项计划设立日:指根据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目标募集金额,且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之日
82、预期到期日:指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其中,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57年6月26日,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可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延长
83、法定到期日: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具体根据各专项计划的交易安排而定
84、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1)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2)专项计划设立日后60个工作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行决定的其他期限内尚未按照SPV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完成对基础资产的投资;(3)专项计划设立日后60个工作日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另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后,标的资产上仍存在未注销的担保权利;(4)发生火灾、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政府征收等),使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专项计划;(5)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分配完毕;(6)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实现处置,并完成最后一次处置分配;(7)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8)法定到期日届至;(9)由于法律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专项计划;(10)中国法律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5、专项计划认购期间:指专项计划发行前,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确定的可由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交付认购资金的时间。在该期间内,若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该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提前达到专项计划文件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的,专项计划认购期间提前终止
86、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87、专项计划运营期: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进入专项计划处置期之前的期间(含该日)
88、专项计划处置期/处置期:指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自该等情形发生后,专项计划进入的处置期间。处置期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算,至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完毕并完成最后一次处置分配之日止:(1)专项计划终止日届至;(2)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专项计划进入专项计划处置期的
七、与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主体有关的定义
89、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指担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的主体,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继任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0、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指担任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的主体,或根据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继任主体。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
91、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计划托管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指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担任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主体,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继任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2、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指担任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的主体,或根据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继任主体。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93、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指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运用,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人
94、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95、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指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召集并召开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会议(如有)
96、监管银行:指对SPV公司账户、项目公司账户、基础设施项目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管的银行
97、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监管银行:指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担任监管银行的渤海银行,或 根据该等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主体
98、SPV/SPV公司:指根据特殊目的载体的相关交易安排,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视各专项计划的交易安排,可能由该特殊目的公司受让项目公司股权,视相关交易安排而定
99、SPV1/SPV(数字产业园):指“科工园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拟由该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数字产业园)”股权。SPV(数字产业园)名称为天津泰达数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00、SPV2/SPV(智造产业园):指“科工园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拟由该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智造产业园)”股权。SPV(智造产业园)名称为天津泰达智造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01、基础设施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指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主体
102、项目公司(数字产业园):指天津泰达数字产业园有限公司
103、项目公司(智造产业园):指天津泰达智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104、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项目公司:指项目公司(数字产业园)和项目公司(智造产业园)的单称或合称(视上下文具体情况而定),即直接持有津开科工产业园1期基础设施项目100%所有权的公司,具体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105、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指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数字产业园)和项目公司(智造产业园)相应股权转让给SPV公司的主体,具体指科工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