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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X]【】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办理。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重要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引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同时,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也会带来基金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三)新基金种类不达预期的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新设的基金品种,因此无可用以判断其表现的中长期历史业绩,因而难以准确评价该业务的前景。基金管理人过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业绩不能反映本基金日后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不能保证投资人将能成功地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获得足够收益。

(四)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分散化投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本基金存续期内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相对分散化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目标个体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度风险。

(五)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按照约定认购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将受让SPV公司股权并向SPV公司发放股东借款,SPV公司/专项计划将向原始权益人或关联方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之后,专项计划还将向项目公司发放相应的股东借款,完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最终,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SPV公司。

若前述交易安排任意环节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将对本基金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根据项目的交易安排,存在SPV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无法如期完成的风险。

根据交易安排,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SPV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尽快办理项目公司对SPV公司吸收合并事宜。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安排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安排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工商部门可能无法或拒绝办理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或税务部门不认可吸收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安排。因此,吸收合并安排存在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被税务部门认可的风险。届时,本基金交易结构的设计可能达不到预计的税收筹划效果,从而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此外,若吸收合并推迟完成,则存在股东借款利息无法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从而导致项目公司较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预估情形缴纳更高数额的企业所得税,导致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和净现金流分派率降低,对本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六)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者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或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将导致基金募集失败。募集失败后,管理人将在募集文件约定期限内退回投资者的认购款及认购款的募集期利息。

(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触及停牌条件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亦可能因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而导致本基金终止上市。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八)中止发售的风险

当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总量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中止发售。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中止发售的相关风险。

(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十)基金可供分配金额预测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主要由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所产生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形成。在基金运行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偏离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金额低于预测的可供分配金额的风险。同时,现金流报告是在相关假设基础上编制的,相关假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预测值不代表对基金运行期间实际分配金额的保证。

(十一)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此外,基金份额还可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其他规则、监管规定等产生限售,基金份额限售到期时将面临集中解禁。届时,若投资者在限售期届满时集中卖出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

(十二)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目前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尚属证券市场中的创新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仍在不断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之中,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的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此外,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特别地,本项目位于东莞市的两家项目公司安博盈顺、安博诚置分别于2025年4月收到东莞市税务机关通知,正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涉税自查工作。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两家项目公司已向税局提交调整方案,方案中未涉及税金的额外补缴,并与税局进行多轮协商讨论,后续具体执行方案仍有待税局反馈确认。本项目已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交割后因交割前历史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应全部由卖方承担”。因此,该涉税自查事项对本基金收益不会造成影响。

(十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四)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尽管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相独立、彼此不发生交易且投资策略不完全相同,但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同质性,理论上存在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拟收购项目、投资机会、招商等方面竞争和冲突)的风险。

(十五)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六)证券市场风险

本基金或有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与专项计划相关的风险

(一)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账户中的投资管理、资金划转、资产分配等事项均依赖于专项计划管理人和专项计划托管人的相互监督和配合,一旦出现协调失误或者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的违约事项,将导致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出现风险,进而影响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计划管理人变更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管理人如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计划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专项计划管理人可能会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暂停和终止转让服务等处理措施,从而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风险。

(三)专项计划不能成功备案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初始基金资产投资于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因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

(四)收益无法按时归集和分配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分配来源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如发生基础设施项目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项目公司未按期偿还股东借款本息,或专项计划中各相关机构未及时转付等情形,可能存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无法按时归集和分配的风险。

(五)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责履约风险

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机构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导致被取消资格,或各机构内部业务人员、系统出现失误,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三、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一)仓储物流行业相关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行业风险

中国经济在过去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电商、品牌零售、第三方物流等行业的增长,城市群的发展,以及行业相关政策的支持,为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未来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政治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若未来上述因素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仓储物流资产产生的不利改变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继续租赁以及及时支付租金的能力下降;新增租户的拓展以及现有租户的留存更加困难,对维持高出租率及租金水平产生负面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水平和收入面临下行压力;基础设施资产的估值下跌;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处置的时间延长,难度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寻求外部借款的条件恶化,可能无法获得充足必要融资或被动接受更苛刻的融资条件;交易对手风险增加(任何交易对手无法按照交易条款履行责任)等。

2.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仓储设施所在地区可能发生城市用地规划、产业规划、园区政策、保税区政策等的调整,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影响租户需求,进而对目标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的便利设施关闭,交通运输网络发生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停运、公交设施关闭、迁址,交通枢纽的地位改变,由于兴建项目而导致交通受阻等,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条件或作为仓储物流节点的重要性地位发生改变,影响项目的租户吸引力,对项目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仓储物流行业受到大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和影响,相关法律及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变化,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政府、园区及管委会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均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产生影响。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譬如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出现不利调整,可能会提升运营成本,导致出租率下降,进而影响项目未来的收入稳定。

4.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仓储物流是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行业整体竞争情况可能加剧。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可能出现新增项目供应,与之形成竞争关系,从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另外,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的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学技术逐渐渗透仓储物流行业,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和硬件配置提出特殊的要求,使现存项目需要通过改造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1.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风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存在4个于前一完整年度租金收入占比超过10%的租户(即“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之“(五)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中的租户2、租户4、租户3与租户1)。2024年度,上述4家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占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分别为16.49%、14.89%、13.85%与7.53%,合计为52.75%;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上述4家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赁面积占比分别为16.63%、12.59%、15.05%、20.43%,合计为64.71%,租户结构较为集中。本基金存续期内,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退租、出现经营情况陷入困境或拒绝履约等情形,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广州开发区项目中,租约将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租赁面积约103,866.00平方米,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已租赁面积(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比重约为88.45%,存在未来一年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若现金流占比较高的承租人若提前退租、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或上述租约到期后未能及时找到可替代承租人,可能产生空置面积和一定空置期,该等情形下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中,已续租的面积为85,739.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82.55%;已在与意向租户谈判的面积为17,431.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16.78%;暂无意向租户的面积为696.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0.67%。

东莞石排项目中,2026年、2028年租约到期面积分别为58,008平方米和82,021平方米,分别占东莞石排项目可租面积的比例为38.69%和54.71%,存在一定的租约集中到期风险。2026年主要为租户2的租约集中到期,由于租户2自2017年起即与安博合作,至今已多次续租,业务覆盖东莞及周边城市,且在东莞石排项目园区内已有较多分拣设备的投资,经营持续稳定,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租户2有较强的续租意愿;2028年主要为租户4和租户5的租约集中到期,其中租户4自2014年即入驻东莞石排项目,初始签约便为10年期限,业务覆盖本项目周边200公里范围内的货物揽收和中转,经营稳定,并表达出明确扩租需求;东莞石排项目靠近租户5的生产基地,由于租户5业务保持稳定、未来发展向好,租户5续租意向较强,并仍有额外整栋面积的扩租意向,可积极消纳本项目未来产生的整栋空置面积。

东莞洪梅项目中,2025年有10,231平方米到期,2027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之一的租户1将进入续租节点,存在一定集中到期风险。2025年对应面积正在洽谈客户O,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起租;租户1目前将东莞洪梅项目定位为区域仓配中心,在项目约80%的单元内均已投入建设小型货架,体现出其对项目的深度依赖和长期运营规划,已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形成较大业务集聚。租户1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市场,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有限,东南亚市场未来仍具备增长潜力。此外,租户1签署的租赁合同签署模式为3+2年期,起租第三年末安排了有利其续租的优先续租条款。虽然届时租户1是否续租尚存在不确定性,但综合判断续租概率较高,因此租约集中到期的整体影响可控。

此外,关于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洪梅项目2025年-2027年的租约集中到期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详见‘6.出租率波动风险’。

整体而言,基础设施项目运作平稳,租户续租意愿强、实际续租率较高,续换租工作正有序推进,租约集中到期风险影响较小。

3.市场租金下调风险

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调研,广州市未来三年预计将有19个项目新增入市,新增供应多位于增城和花都子市场;东莞市预计未来三年将有8个项目新增入市,多位于沙田镇和企石镇。随着未来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城市入市项目增加,可能导致租约续签或换签时的租金水平面临调降,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

4.提前退租的风险

根据部分租约的约定,部分提前退租的租户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租赁方有权扣留租赁押金,但是上述违约金或押金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空置导致的全部租金损失。另外,部分租约约定,承租人若在约定时间窗口期提前告知租赁方退租计划,则无需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或可重新协商租赁条件。截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上述提前解除租赁条款的合同对应的租赁面积占基础设施项目总可租赁面积的比重为27.55%。若相关租户触发该条款导致租约提前解除,且基础设施项目未能及时找到替代承租方,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产生空置面积,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的稳定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5.租户欠缴租金违约的风险

租户8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前10大租户之一,2024年初至今出现持续欠缴租金的违约情形。截至2025年8月31日,租户14已承接租户8全部租赁面积。租户14签约的首年有效租金为1.36元/平/天,高于广州开发区市场租金预测。租户14租赁协议中约定了1个月的交付期,如未满足交付条件,可能涉及罚金及租户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形,本项目发行前将按协议约定达到交付条件。本基金在编制可供分配报告时,假设自2025年4月1日(含)至2025年8月31日(不含)其实际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均为0,自2025年8月31日起正常计算该铺位租金。在编制项目公司备考报表时,已针对该租户的应收账款中无法通过其提交给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金额覆盖的部分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6.出租率波动风险

2025年以来,本基金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出现波动下滑。其中,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3月31日、7月31日及9月30日(预计)的出租率分别为91.8%、87.6%和81.1%,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0%。在按最保守假设、即2025年第四季度空置面积无任何去化的情况下,则广州开发区项目全年预计平均出租率约为87%;东莞洪梅项目在2025年7月31日前的出租率均维持100%,但由于7-8月部分租户退租,预计9月30日出租率将降至87.5%,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8%。在若按最保守假设、即2025年四季度空置面积无任何去化的情况下,则东莞洪梅项目全年预计平均出租率约为95%。

相较2022-2024年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历史平均出租率97.4%、东莞洪梅项目的历史平均出租率97.3%,两处基础设施项目在2025年出租率出现波动下滑,主要系以下因素共同导致:

广州开发区项目方面,该项目88.45%的可租赁面积于2025年内集中到期(包括部分提前退租),截至2025年8月31日,已续租的面积为85,739.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82.55%,去化率高;但因其余到期面积处于正常去化周期,因此导致项目出租率出现下降。此外,由于租户8和租户7于2025年8月31日因自身经营原因提前退租,提前退租面积合计占可租赁面积之比为19.06%,虽项目运管团队成功推进租户14承租了租户8全部退租面积、并新增承租部分额外面积,合计占可租赁面积的16.11%,但由于新承租面积略低于两租户提前退租面积,亦致使广州开发区项目出租率产生下滑。

东莞洪梅项目方面,由于2025年7月末、2025年8月末分别有租户16提前退租、租户12正常到期退租,合计到期面积10,231平方米,占本项目可租面积之比为12.5%,导致出租率由100%下降至87.5%,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项目运管团队正积极洽谈沟通其他租户入住。

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下降,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本基金当期可供分配收入产生一定压力。

展望2026–2027年,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能否恢复至评估机构的预测水平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具备较大可能的实现基础。

就广州开发区项目而言,2026年、2027年预测出租率分别为85%和90%,其实现基础主要体现在:

2026年:(1)年内到期租户固定资产投资大、业务向好、续租可能性大。2026年租约到期的客户主要为租户3和租户9(合计到期面积53,007平方米,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可租面积41.44%,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当年到期面积的99.7%)。由于租户3有自动化分拣设备和阁楼式货架投资,租户9有高位货架以及冷库投资,租赁粘性大、迁出成本较高,且其自身业务近年来均平稳向好。(2)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在2025年9月末预计81.1%出租率的基础上,假设2026年到期租户均续租或无空置期换租,租户7在2025年8月底提前退租面积(占本项目可租面积的6.4%)自2026年4月起租、其余空置面积(占本项目可租面积的8.7%)无任何去化,仍可达到2026年85%的预测平均出租率。目前,租户7提前退租面积正在沟通客户S,预计将于2025年底起租,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而且,若其余空置面积在2026年末前能起租,则出租率将进一步提升,为85%的出租率假设提供一定安全垫。

2027年:(1)年内到期客户固定资产投入高、租赁粘性强。年内主要到期客户为租户6和租户7的部分面积。租户7已投入重型货架、且终端客户对仓储选址要求极为严格,搬迁可能性不大;租户6至今与广州开发区项目已合作5年,业务稳定。(2)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在2026年租赁假设的基础上,即使假设租户6在2027年4月到期后可能缩减一半面积(约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可租面积的10.0%)且该部分面积在2027年内全部空置、假设租户3在2025年7月退租的面积一直空置到2027年1月才有新租户起租、剩余面积持续空置到2027年5月开始起租的情况,仍可达到2027年预测90%的平均出租率。目前,租户3对应的面积已沟通客户T、客户U,预计2026年初入驻,在此假设下实际出租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基于此,广州开发区项目出租率达到预测目标具有较高的实现可行性,但若租户续约情况不及预期,仍将对现金流和分配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就东莞洪梅项目而言,2026年、2027年预测出租率分别为90%和94%,其实现基础主要体现在:

2026年:项目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假设租户16退租面积在2026年6月起租,本项目2026年和2027年的平均出租率即可达到预测出租率。目前,租户12、租户16的退租面积正在与客户O沟通,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即可入驻,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2027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之一的租户1将进入续租节点。租户1目前将东莞洪梅项目定位为区域仓配中心,在项目约80%的单元内均已投入建设小型货架,并已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形成较大业务集聚。租户1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市场,未来仍具备增长潜力,且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有限。此外,租户1签署的租赁合同签署模式为3+2年期,起租第三年末安排了有利于其续租的优先续租条款。虽然届时租户1是否续租尚存在不确定性,但综合判断续租概率较高。如前文所述,租户12、租户16的退租面积正在与客户O沟通,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入驻,若2027年持续入驻,当年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即使假设租户12对应单元铺位全年均空置,综合来看2027年预计出租率仍可达到94%,达成预计出租率具备一定安全垫。未来,与租户1续租的谈判情况及预计进展将及时另行披露。

此外,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租户的退租、续租情形,管理人已拟定应对措施,包括提前启动续约谈判,并将积极引入替代租户,视市场情况采取短期灵活租赁或物业改造提升以增强吸引力,同时预留运营缓冲空间,以减轻潜在的收入波动风险。

因此,总体来看,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预测具备较强实现基础,但若核心租户意外不续租或市场竞争激烈导致替代租户引入不及预期,仍可能导致出租率低于预测,从而影响基金的租金收入和现金流表现。

7.租户面积和行业集中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租赁面积集中度、行业分布集中度较高,或将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租赁面积集中度方面,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共有14个租户,前十大租户的租赁面积占全部已出租面积的比例为96.97%,租赁面积集中度较高,相关租户出现退租、换租等情形时,对本项目出租率、租约稳定性存在一定挑战。行业集中度方面,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户租赁面积占比47.27%,且主要属于通用仓储及快递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相关租户的经营稳定性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8.承租人未能履约的风险

在基础设施项目承租人占有、使用基础设施项目期间,可能存在承租人未依约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违反安全生产的要求损害或违法改造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导致基础设施遭受损害等,该等情形下将影响项目公司经营及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维修和改造的相关风险

随着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的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学技术逐渐渗透仓储物流行业,自动化分拣立体仓库的使用更加普遍,上述发展趋势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和硬件配置提出更高和特殊的要求,基础设施资产在未来可能需要主动或被动通过维修或重大改造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程度上,需取得多项政府许可、监管批准和验收等。各项批准的授予取决于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若干条件,申请和达成相关条件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维修和改造工程无法顺利开展,或无法通过相关验收。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的过程可能受到如劳资纠纷、建设事故、物资设备供应短缺、承包商未能履约、相关技能的劳工短缺、自然灾害、环保要求提高等事项的影响,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工期延误将减少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基础设施项目由干仓交付租户,租户进行搭建、维修改造等行为可能涉及部分立项、建设、竣工验收等合规证照需由产权人办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冷链仓库改造、设备栈桥搭建等。如因不可预计原因导致上述证照未按规定办理,可能使基础设施项目面临处罚风险。

上述事项的发生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无法按计划实施,造成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损失或租金增长不达预期,进而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0.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中存在尚未办理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存在被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以罚款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如不存在其他影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性的情形,仅就租赁合同未能及时进行租赁备案的情况,不会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亦不会对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认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14条第1款、第23条的规定,在前述租赁合同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之前,项目公司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应罚款的风险。

为应对该风险,本项目已在《初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政府主管部门因项目公司在交割日前未办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备案而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罚款、滞纳金或其他法律责任,且该等损失在交割日之后实际发生,则卖方应向项目公司作出足额赔偿。”同时,本项目已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外部管理机构招商运营策略及租赁管理相关服务内容包括: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负责客户租赁、租赁备案(如需)、续租、退租及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等租赁相关工作,包括客户谈判、签署意向租赁协议、签署租赁合同、续签订租赁合同、退租协调、必要的提前退租追偿等工作。如因外部管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损失的,外部管理机构应按该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11.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聘请运营管理机构,由其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聘请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可能存在下述风险:

1)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与运营管理机构所持续提供的服务及表现密切相关。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可能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可能不能完全有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发现及防止项目公司员工、其他第三方员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为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可能与其为本基金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利益冲突关系,使本基金存在一定的运营管理风险。

4)本基金存续期间,存在运营管理机构解聘的可能性,且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可能离职并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基金拟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管理人无法促使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足够的维修、改造及其他服务。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若发生了需要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事项,则原运营管理机构将不再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届时将出现变更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运营管理经验、能力不同于原运营管理机构的风险,没有合适续聘机构的风险或续聘机构因不能胜任而再次发生解聘情形的风险等)。

12.借款及现金周转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可通过借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或其他项目收购等。如存在对外借款环节,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项目公司在对外借款时,可能未必能以商业优惠条款取得融资,亦可能在借款及时性方面存在障碍。

2)项目公司对外借款会增加本基金承担的与一般债务融资有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及利息的风险、借款利率上升的风险、借款能力未能按预计维持在理想水平等。

3)本基金的日常运营及维修改造需要的经常性或资本性开支,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风险。

13.投资目标不达预期的风险

1)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虽然本基金已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及具体的实施策略,但仍难以保证可以成功推行此计划及策略,也难以保证可以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行。因此,基金的投资目标存在无法在预期时间内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2)本基金谋求稳定的现金流,而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取决于净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具体确定逻辑及调整受会计准则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可能改变,受此影响,本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所控制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会计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相应的将影响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

14.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未达标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在前期开发建设时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书》中,针对项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存在考核要求。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广州速诚承诺开发使用本地块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7,000万美元;第二十一条约定,如广州速诚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而未能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全部完成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承诺投资总额,广州市规自局有权决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广州速诚应当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交给广州市规自局。针对该事项,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确认:结合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关于广州开发区项目投资总额等的意见,广州开发区项目地块没有触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因该项目投资总额未达标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情形。广州开发区项目已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关于投资总额经济指标要求。

2)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与安博京顺空港(北京)仓储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乙方,以下简称“安博京顺空港”)于2014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第9项对东莞洪梅项目的税收贡献要求作出特殊约定:安博京顺空港确认自取得第一期(或第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的第四年开始,项目每年在当地的税收贡献不低于25万元/亩,该等税收贡献包括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在东莞洪梅项目注册的客户在当地所缴纳的税收贡献的总和。双方特别约定,自取得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完整年度中的任5年作为纳税考核期(由安博京顺空港根据实际提前选择考核年份),如安博京顺空港及东莞洪梅项目客户在考核期内每年纳税额总和低于15万/亩的,则在每年考核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安博京顺空港需依据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补上该考核年度所约定纳税额中差额给洪梅资产管理公司。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安博盈顺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自安博盈顺设立之日起,安博京顺空港作为《投资协议书》项下乙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安博盈顺享有和承担。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安博盈顺出具《通知函》,针对东莞洪梅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税收贡献差额事宜,洪梅资产管理公司认可安博盈顺按照2018年至2022年作为考核年度,认定安博盈顺前述5个考核年度未达到15万/亩的税收贡献承诺,并要求安博盈顺支付纳税差额共计人民币6,058,288.34元。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盈顺已完成该差额的补缴并取得了东莞市洪梅镇投资促进中心、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度至2022年度纳税差额的函》,函件说明“贵司(即东莞洪梅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财政贡献考核责任”。

3)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与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安博诚置原股东,以下简称“SPV2”)于2012年8月15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第五条对东莞石排项目的投资要求和优惠作出特殊约定:1)第五条第1款要求:(1)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确认前述投资总额系指东莞石排项目的总投入;(2)项目一期、项目二期分别建成并正常运营后,每亩土地每年在东莞市石排镇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2.5万元;(3)SPV2在取得每期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2)第五条第2款约定:本条款所设的项目投资要求系为优惠政策而设,如SPV2满足该等投资要求,则SPV2有权获得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如SPV2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1)和(2)中的任意一点,将仅仅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除此无他责任。若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3)的,除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应按《投资协议书》中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执行。《投资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约定,原则上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开始动工建设。若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不动工建设的,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地块执行相应措施。但是非因SPV2原因导致项目动工建设迟延的,则SPV2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动工期限可以予以相应的调整。

鉴于此,法律顾问认为,东莞石排项目如未能满足《投资协议书》中关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税收总额的要求,其《投资协议书》书面约定为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除此外无其他法律责任,安博诚置是否满足相关约定并不对安博诚置拥有东莞石排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本基金在编制可供分配报告以及评估现金流预测中,已按照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计算相关综合服务费成本。

15.税收政策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和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涉及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相关政策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各层级以及相关参与方的纳税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发生变动。

16.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租赁合同存在特殊条款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顾问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了核查,包括租赁期限限制、转租限制、优先购买安排、提前退租、租金优惠减免等。在特殊条款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租赁合同在特殊情形下的租金减免约定和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权两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安排。

特殊情形下的租金减免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租约中约定,“在租赁物业遭受损坏后,修复期间的基础租金及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费应按照承租方不能使用的部分相应减少,以及在部分租赁物业被征用的特殊情形下,租金应减少至在该等情形下公平和合理的程度”。

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权方面,个别租约约定在续租物业的续租租赁期间履行满12个月之后,承租方有权经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要求提前解除4个连续的单元以内的物业租赁,但承租方此等提前解除权仅能行使一次。如承租方根据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无需承担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此外,若发生出租方违约/物业交付出现延迟,承租方将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出租方支付承租方实际遭受的其他费用或损失,但出租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应以租赁协议解除日当月(如为免租期则为前一个月)3倍的基础租金为限。除上述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承租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上述特殊条款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稳定性,进而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为应对上述风险,首先,本项目运营管理团队将与相关承租方进行积极沟通,针对租赁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商议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条款公平且符合市场惯例,降低因条款不合理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其次,加强与承租方的合作关系,提前明确承租方退租、续租意向,通过提供优质的运管管理服务,增强承租方的粘性,降低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可能性;最后,各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均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投保范围包括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可用于应对特殊情形下,租赁物业因遭受不可抗力等原因受到破坏后触发租金减免条款导致的收入损失,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健运营。

(三)基础设施项目关联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关联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归还股东借款本息及股利分配等。此外,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方”)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安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租方”)签署了《屋顶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方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出租方有权就出租屋顶收取租金。该租赁合同自实际并网时点起正式生效,报告期内未实际发生交易。上述已发生及预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依据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及管理要求开展,并已经履行了项目公司及关联方相关内部审批流程,符合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要求。同时,上述关联交易背景、交易价格或定价机制具备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和股东借款本息及股利分配在基础设施项目转入基金之前已完成清算。

本基金关联方可能与本基金发生新增的关联交易。本基金存续期内,可能通过扩募等方式新购入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持有的同类型项目,从而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或可能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将给本基金带来一定风险。

(四)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风险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如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收购或运营管理此类仓储物流项目,本基金与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的潜在同业竞争和冲突风险:投资机会、项目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等。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收购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存在关联交易从而引发利益冲突的风险。

(五)资产评估估值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项目现金流和收入增长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运营管理的成本等参数需要进行合理的假设,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也不作为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此外,由于预测期限长,部分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导致评估值不能完全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结果并未考虑因设立本基金而发生的基金管理费、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费等费用,而该等费用需要由基金财产承担。由于现金流和收入预测普遍不考虑突发因素或不可抗力带来的收入下降,在未来持续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长期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若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现金流下降,或遇有重大灾害等导致设施受损,可能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下跌。另外,基础设施的市场估值及公允价值受宏观经济环境、城市规划、资本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综合影响,上述因素也会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波动。基础设施资产在重新估值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估值下跌甚至低于基金募集时的初始估值的可能。

此外,基础设施资产的任何估值,都无法保证专项计划目前或将来可以以该价格变现基础设施资产,而真正的变现价格可能低于评估价格,也可能低于投资人的认购价格。评估报告受到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部分资料,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

若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包括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届时本基金若持有未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

本基金处置基础设施项目时,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届时市场景气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较大波动。在特殊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可能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可能面临清算期内无法及时完成处置、需要延长清算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届时市场环境与基础设施项目处置安排,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完成资产处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利益。

(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失的风险

在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修保养和改造过程中,需要开展电梯维修、操作车辆或重型机械、进行货物装卸等,存在若干意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本身或周边可能发生火灾或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上述意外可能对物业造成损害、损毁、人员伤亡、声誉损失等,并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政府调查或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断,进一步导致基金及项目公司在声誉、业务、财务方面承担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二)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主体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三)意外及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期间,直接或间接因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或相关方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此外,目标基础设施项目可能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设施的维护情况、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中断,资产估值下降,甚至房屋建筑被毁的极端情况。若发生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继而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尽职履行相关义务,全力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事项仅为重大风险,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人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关于优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交易机制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与主体有关的定义

1、基金/本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本项目: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系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根据基金合同任命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系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基金合同任命的作为基金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4、发起人/安博公司: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发起人为Prologis, L.P.(中文名称“安博公司”)。

5、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系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原始权益人为PCCLF Holding PTE. LTD.(中文名称“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

6、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东莞安同:系指资产重组完成后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人,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指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信证券: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继任主体。

8、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系指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首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9、专项计划托管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专项计划而言,系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担任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继任主体。

10、监管银行: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或根据该等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主体。

11、广州速诚:系指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

12、安博诚置:系指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

13、安博盈顺:系指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

14、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系指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公司。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而言,指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安博盈顺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15、广州速德/SPV1X:系指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

16、安博盈德/SPV3X:系指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

17、SPV公司:系指广州速德和安博盈德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18、安博中国:系指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而言,由安博中国直接设立广州速德、安博盈德。

19、特殊目的载体:指由本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法律实体,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在本基金中,特殊目的载体系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公司和项目公司的单称或统称。

20、SPV3:指直接持有东莞洪梅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 Ltd.。

21、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前海安博:系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受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运营管理的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外部管理机构的继任机构。

22、基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为本基金提供法律服务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及继任律师事务所。

23、会计师事务所:系指对本基金涉及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或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指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继任机构。

24、评估机构:系指对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机构,就本基金拟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指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继任机构。

25、投资人/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个人投资者:系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系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系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网下投资者:系指依法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30、战略投资者:系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依法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主体,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31、公众投资者:系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2、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3、销售机构:系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本基金或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文件

3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5、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8、询价公告: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3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上市交易公告书:系指《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1、《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系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2、《专项计划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3、《专项计划说明书》:系指计划管理人签署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4、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45、《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6、《SPV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中国、SPV公司签署的,约定由安博中国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SPV公司股权的《广州速德股权转让协议》及《安博盈德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7、《广州速德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中国、广州速德签署的,约定由安博中国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广州速德100%股权的《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8、《安博盈德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中国、安博盈德签署的,约定由安博中国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安博盈德100%股权的《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49、《增资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SPV公司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SPV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广州速德增资协议》及《安博盈德增资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0、《广州速德增资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广州速德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广州速德增加注册资本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1、《安博盈德增资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盈德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安博盈德增加注册资本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2、《SPV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SPV公司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SPV公司发放股东借款的《广州速德股东借款合同》及《安博盈德股东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3、《广州速德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广州速德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广州速德发放股东借款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之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4、《安博盈德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盈德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安博盈德发放股东借款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之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5、《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或SPV公司,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各项目公司签署的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或SPV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的《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及《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6、《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指SPV1X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广州速诚签署的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SPV1X转让其持有的广州速诚100%股权的《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及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7、《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安博诚置签署的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转让其持有的安博诚置100%股权的《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8、《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指SPV3X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安博盈顺签署的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SPV3X转让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的《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59、《项目公司初始股权转让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各项目公司股东及各项目公司签署的各项目公司股东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的《广州速诚初始股权转让协议》《安博诚置初始股权转让协议》及《安博盈顺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0、《广州速诚初始股权转让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原始权益人及广州速诚签署的关于原始权益人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转让其持有的广州速诚100%股权的《PCCLF Holding PTE. LTD.与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1、《安博诚置初始股权转让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原始权益人及安博诚置签署的关于原始权益人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转让其持有的安博诚置100%股权的《PCCLF Holding PTE. LTD.与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2、《安博盈顺初始股权转让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SPV3及安博盈顺签署的关于SPV3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转让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的《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 LTD.与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3、《项目公司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或关联方借款的《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合同》《安博诚置股东借款合同》及《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4、《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广州速诚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广州速诚发放关联方借款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借款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5、《安博诚置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诚置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安博诚置发放股东借款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之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6、《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安博盈顺签署的,约定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安博盈顺发放关联方借款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之关联方借款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7、《吸收合并协议》:指广州速诚及安博盈顺分别与对应SPV公司签署的《广州速诚吸收合并协议》及《安博盈顺吸收合并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8、《广州速诚吸收合并协议》:指广州速诚与广州速德签署的,约定由广州速诚吸收合并广州速德的《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与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9、《安博盈顺吸收合并协议》:指安博盈顺与安博盈德签署的,约定由安博盈顺吸收合并安博盈德的《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与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70、《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指广州速诚及安博盈顺分别吸收合并对应SPV公司后,广州速诚及安博盈顺分别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签署的《广州速诚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及《安博盈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71、《广州速诚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指广州速诚吸收合并广州速德后,广州速诚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签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72、《安博盈顺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指安博盈顺吸收合并安博盈德后,安博盈顺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签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73、《SPV1X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与SPV1X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4、《SPV3X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与SPV3X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5、《SPV公司监管协议》:系指《SPV1X监管协议》《SPV3X监管协议》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76、《广州速诚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与广州速诚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7、《安博诚置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与安博诚置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8、《安博盈顺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监管银行与安博盈顺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79、《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系指《广州速诚监管协议》《安博诚置监管协议》《安博盈顺监管协议》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80、《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81、《回收资金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协议编号为“2025–东莞安同”的《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资金监管协议》。

三、与基金相关的定义

82、封闭式基金:系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83、基金合同当事人:系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84、基金销售业务:系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85、场内:系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86、场外:系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场所。

87、基金登记业务/登记业务:系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88、登记结算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89、证券登记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90、深圳证券账户:系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91、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账户:系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92、基金交易账户:系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93、认购:系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4、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95、系统内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96、跨系统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97、基金资产总值:系指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9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系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99、基金份额净值:系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

100、基金资产估值:系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01、估值日: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日,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期间的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不作为估值日。

102、规定媒介:系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与资产相关的定义

10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系指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一种受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

104、基础设施资产:指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1)广州速诚持有的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勤路3号的产证1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5,624.7758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安博诚置持有的位于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的产证2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43,253.3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安博盈顺持有的位于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的产证3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80,776.4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05、基础设施项目:系指基金拟通过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

106、运营收入:就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项目公司因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所有收入(不含税),并扣除直线法调整。

107、运营支出:系指项目公司为运营基础设施项目而承担的运营和管理支出、税收和费用,不含运营服务费及折旧摊销。

108、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系指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

109、托管账户:系指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

110、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111、SPV监管账户:指各SPV公司根据《SPV公司监管协议》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合称,主要用于收取《SPV股东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股东借款、支付项目公司股权收购价款等用途。

112、监管账户:指各项目公司根据《账户监管协议》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合称,主要用于收取《项目公司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股东借款/关联方借款、归集项目公司各类现金资产、收取租金收入、收取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包括项目公司因持有基础设施资产而取得所有租金等及基础设施资产的租户、转租人、被许可人及受让人应支付的其它款项与费用,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收入)、收取外部借款(如有)、收取处分收入(如有),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向项目公司支出账户拨付项目公司运营资金及应退押金所需要的支出款项、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运营管理费、偿还股东债权本金和利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进行合格投资等。

六、日期、期间的定义

113、基金合同生效日:系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114、基金合同终止日:系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15、基金募集期:系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

116、存续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1年。

七、其他定义

117、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8、《基金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9、《销售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0、《信息披露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1、《运作办法》:系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2、《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系指《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3、《管理规定》:系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124、《业务办法》: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5、业务规则:系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发布的适用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细则、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126、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管理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127、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29、深交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30、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1、登记机构:系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2、中国结算: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3、深圳结算: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4、工作日: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5、不可抗力:系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36、元:系指人民币元。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础设施基金的整体架构

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后、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前,本基金的整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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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前本基金整体架构图

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由发起人安博公司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博中国”)新设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速德”或“SPV1X”),用于广州开发区项目吸收合并,认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安博盈德”或“SPV3X”),用于东莞洪梅项目吸收合并,认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SPV1X、SPV3X(作为被吸收方)应分别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速诚”或“项目公司1”)、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安博盈顺”或“项目公司3”)(作为吸收方)进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继续存续并直接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的100%股权,SPV1X、SPV3X注销,由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3分别承继SPV1X、SPV3X的全部资产(项目公司股权除外)及负债。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后,本基金的整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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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后本基金整体架构图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聘请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上述基础设施基金的整体架构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安排

(一)基金合同生效与基金投资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基金层面预留税费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由中信证券设立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从而实现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可购入和出售基础设施项目。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与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与债权的相关安排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专项计划认购期间内,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认购资金总额(不含专项计划认购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达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专项计划认购期间终止,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计划管理人将认购资金(不包括利息)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于满足交易条件后宣布专项计划设立。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安排,包括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与债权的相关安排

(1)项目公司初始状态

本招募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之日,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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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项目公司初始股权结构图

(2)项目公司100%股权由境外股东转让至境内

原始权益人于境内设立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主体。原始权益人/SPV3与东莞安同已签署《项目公司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由东莞安同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东莞安同向原始权益人/SPV3的转让对价后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仍间接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基于东莞安同为向基础设施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的直接交易对手方,东莞安同为本次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安博盈顺已完成工商变更,股东均已变更为东莞安同,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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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至本基金前股权结构图

(3)专项计划收购SPV公司100%股权、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根据《SPV股权转让协议》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购买SPV1X、SPV3X股权并支付转让对价;并根据《增资协议》、《SPV股东借款协议》约定,以募集资金对SPV公司实缴、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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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专项计划收购SPV公司100%股权、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予专项计划或SPV公司

《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由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SPV1X签署生效后,SPV1X收购广州速诚100%股权;《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由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签署生效后,专项计划收购安博诚置100%股权;《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由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SPV3X签署生效后,SPV3X收购安博盈顺100%股权。

同时,根据《项目公司关联方借款协议》,专项计划以募集资金向各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用以偿还各项目公司对应存量银行借款的剩余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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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予专项计划或SPV公司

(5)发行后项目公司对SPV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3分别吸收合并SPV1X、SPV3X,分别承接对应SPV公司对专项计划的债务,专项计划成为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3的股东并对项目公司1、项目公司3享有股东借款债权。吸收合并操作拟在本项目发行完成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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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

(三)SPV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安排等

1、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SPV股权转让协议》约定,SPV公司的收购价款金额为人民币0元。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在《SPV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成就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支付全部收购价款。

3、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计划管理人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之一为SPV公司100%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至计划管理人名下,且SPV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工商变更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如设经理)任命事宜,以及形式与内容令基金管理人认可的SPV公司新公司章程亦已提交市场监管局完成备案。

(四)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安排等

1、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的收购价款按如下公式确定:

1)项目公司的收购价款=目标项目对应的实际募集金额-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调整事项金额。

2)目标项目对应的实际募集金额=目标项目拟募集金额+目标项目评估值权重比例*(基础设施基金实际募集金额-基础设施基金拟募集金额)。

3)目标项目拟募集金额=项目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目标项目评估值-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流动资产中待抵扣增值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科目中直线法摊销余额)+拟保留负债+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

4)拟保留负债:无。

5)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项目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之和。

6)预留费用: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吸收合并SPV公司预留的交易费用。

7)除特别说明外,公式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金额均以项目公司2025年3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记载为准。目标项目评估值以目标项目202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为准。

8)双方同意,买方有权并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发生代扣代缴,将在向卖家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扣除。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就广州速诚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而言,在《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8)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预计收购价款的95%。为免疑义,预计收购价款=目标项目对应的实际募集金额-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在《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9)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直至收购价款支付完毕。双方进一步同意,买方应在交割日后的90日内,完成全部收购价款支付义务。

就安博诚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而言,在《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4)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预计收购价款的95%。为免疑义,预计收购价款=目标项目对应的实际募集金额-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在《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5)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直至收购价款支付完毕。双方进一步同意,买方应在交割日后的90日内,完成全部收购价款支付义务。

就安博盈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而言,在《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8)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预计收购价款的95%。为免疑义,预计收购价款=目标项目对应的实际募集金额-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在《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1)至(19)项约定的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买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直至收购价款支付完毕。双方进一步同意,买方应在交割日后的90日内,完成全部收购价款支付义务。

交割日至专项计划/SPV公司实际向项目公司股东支付股权收购价款期间产生的孳息归专项计划所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并由计划管理人一并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

3、工商变更登记

SPV公司/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之一为项目公司100%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至SPV公司或专项计划名下,且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工商变更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如设经理)任命事宜,以及形式与内容令基金管理人认可的项目公司新公司章程亦已提交市场监管局完成备案。

4、交割审计安排

1)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以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价值时点,按照符合中国法律的程序与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在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审计并出具专项的审计报告。各方均应充分配合交割审计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审计机构及指定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法律文件等。

2)自基准日(不含)起至交割日(不含)为过渡期,项目公司基于正常运营所得收入、必要的合理支出和费用等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归属于买方,在此原则项下:

①项目公司股东应确保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内无重大实质变化,买卖双方基于过渡期项目公司是否存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附件六涉及的调整事项而产生的变动,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如存在发生调整事项的,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后从收购价款中调整。

②如项目公司经交割审计确定的净资产金额减调整事项第(7)项的对应调增金额(如有),仍低于项目公司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的,各方在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差额。经买卖双方书面确认后从收购价款中扣除。

③为免歧义,收购价款不因项目公司经交割审计确定的净资产金额减调整事项第(7)项对应调增金额(如有)高于项目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金额而进行调整。

(五)项目公司资产重组及可能涉及的产权变更登记等事项

除对应项目公司“历史沿革情况”部分所述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及对应注册资本变更外,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及安博盈顺自设立以来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其他股权转让、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重大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组事项。

三、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首期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情况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及基本特征

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分级。每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均代表其持有人享有的专项计划资产中不可分割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接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2)计划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规模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根据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发行结果,由计划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认购协议》确定,具体以计划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认购协议》中确认的金额为准。

(4)发行方式

按照每份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发行。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面值

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100元。

(6)产品期限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41年,但可根据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的要求延期或提前终止。为免疑问,如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发生顺延的,除届时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另有决议外,专项计划期限亦自动顺延至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终止日。

(7)偿付方式

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约定进行偿付。

(8)权益登记日

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分配兑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权益登记日结束时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当期的分配。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

认购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基于其签署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所支付的认购资金取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

(1)计划管理人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2)计划管理人应与登记托管机构另行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计划管理人和登记托管机构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建立并保管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

1、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1)预留资金用于支付必要的专项计划费用

专项计划募集的认购资金划至专项计划账户后,计划管理人应预留部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支付必要的专项计划费用,包括交割审计费用(如有)、资金汇划费、向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证券登记费、验资费等必要费用,以及缴纳《SPV股权转让协议》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由买方承担的印花税等。

(2)基础资产投资安排

1)SPV公司股权收购: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收购SPV公司股权。《SPV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专项计划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SPV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SPV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SPV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指定的账户,以向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收购其持有的SPV公司股权;计划托管人应根据《SPV股权转让协议》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

2)项目公司初始股权收购:①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拟向原始权益人收购广州速诚股权。《广州速诚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②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拟向原始权益人收购安博诚置股权。《安博诚置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③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拟向SPV3收购安博盈顺股权。《安博盈顺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向SPV3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项目公司股权收购:①广州速德拟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广州速诚股权。《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广州速德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广州速德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成就后向监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指示监管银行将《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广州速诚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以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其持有的广州速诚股权;监管银行应根据《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及《SPV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②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安博诚置股权。《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安博诚置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以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其持有的安博诚置股权;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③安博盈德拟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安博盈顺股权。《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付款前提条件满足后,安博盈德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安博盈德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成就后向监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指示监管银行将《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安博盈顺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以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收购其持有的安博盈顺股权;监管银行应根据《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及《SPV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

4)SPV公司增资:在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各SPV公司股东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拟作为增资方增加各SPV公司注册资本。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增资协议》约定的认购SPV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对应资金划拨至SPV公司指定的账户;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增资协议》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

5)SPV股东借款:在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各SPV公司股东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完成对SPV公司的债权投资,SPV股东借款用于支付项目公司股权收购价款以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SPV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SPV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划付至SPV监管账户,以向SPV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计划托管人应根据《SPV股东借款合同》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

6)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关联方借款:i)在广州速德成为广州速诚股东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通过发放关联方借款的形式完成对广州速诚的债权投资,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用于偿还广州速诚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以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划付至广州速诚的收入监管账户,以向广州速诚提供关联方借款;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广州速诚关联方借款合同》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ii)在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安博诚置股东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完成对安博诚置的债权投资,安博诚置股东借款用于支付安博诚置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以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安博诚置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安博诚置股东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划付至安博诚置的收入监管账户,以向安博诚置提供股东借款;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安博诚置股东借款合同》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iii)在安博盈德成为安博盈顺股东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拟通过发放关联方借款的形式完成对安博盈顺的债权投资,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用于偿还安博盈顺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以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成就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划付至安博盈顺的收入监管账户,以向安博盈顺提供关联方借款;计划托管人应根据《安博盈顺关联方借款合同》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付款。

(3)合格投资

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

2、专项计划资产

(1)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认购人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权及股东债权/关联方债权、因持有股东债权/关联方债权而获得的还款本息、因持有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权而获得的股东利润、投资剩余资金及其在专项计划账户内产生的孳息(如有)、处分标的取得的处分价款、预留费用、合格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属于专项计划资产的资产)。

(2)专项计划依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终止以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专项计划的处分

(1)专项计划资金由计划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及前述主体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2)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对专项计划的资产进行处分。在经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批准或指示的情形下,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处分方案及对应的分配方案后,自行或指示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根据处分分配决议确定的处分方案对处分标的进行处分。

(5)除依《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5.5.4之约定进行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4、SPV及项目公司的管理

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作为专项计划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2条的约定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事先作出的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指示行使及履行其作为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直接股东依据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章程及/或中国法律规定所享有及承担的股东权利、权力及/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决定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权的处分,或在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权上设定任何其他权益负担;

受制于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股东决定权;

在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下,根据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章程任命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以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身份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如需要)。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

(1)专项计划的分配种类

专项计划的分配包括普通分配、处分分配和特殊分配,具体而言:

1)普通分配,指分配资金源于SPV公司支付价款(不含处分价款)、项目公司支付价款(不含处分价款)、合格投资收益并扣除专项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每一次普通分配时,专项计划账户内用于实际分配的资金总额由计划管理人根据如下原则确定:计划管理人应当以届时全部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当次普通分配。

2)处分分配,指分配资金来源于处分价款并扣除专项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特殊分配,指分配资金来源于投资剩余资金及其在专项计划账户内产生的孳息(如有),并扣除专项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2)专项计划的分配实施流程

1)普通分配实施流程

①于普通分配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对各个SPV支付价款、项目公司支付价款的核算结果,确认每一SPV公司/项目公司当期应当偿付的股东债权/关联方债权利息及本金(如有)或应当分配的利润(如有);于项目公司划款日前1个工作日(S-8)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制作普通分配方案(“普通分配方案”),并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格式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及附件1-4,“普通分配决议”)的方式发送给计划管理人;

②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前述普通分配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向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发出《还本付息及利率通知书》(如有)及/或《利润分配决议》(如有),要求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按照普通分配决议确认的方案偿付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债权/关联方债权利息及本金(如有)及/或进行利润分配(如有);SPV公司/项目公司应当根据《SPV股东借款协议》《项目公司借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及普通分配方案的要求,向专项计划支付当期股东借款/关联方借款应付利息及本金(如有)及/或当期股东利润(如有);

③SPV公司应当在收到计划管理人发出的《还本付息及利率通知书》(如有)及/或《利润分配决议》(如有)后1个工作日内,向对应项目公司发出《利润分配决议》(如有),要求项目公司按照《利润分配决议》确认的方案向SPV公司支付当期股东利润(如有);

④在SPV划款日/项目公司划款日,SPV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SPV股东借款协议》《项目公司借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照计划管理人《还本付息及利率通知书》(如有)的要求,将股东债权/关联方债权的当期应付利息及本金(如有)转入专项计划账户;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应按照计划管理人《利润分配决议》(如有)的要求,将当期股东利润(如有)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⑤在计划托管人报告日,计划托管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专项计划账户核算报告》;

⑥计划管理人应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并在计划管理人报告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计划托管人;

⑦计划管理人于划款指令发送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⑧计划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计划托管人划款日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从专项计划账户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

⑨在普通分配兑付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派发。

2)处分分配实施流程

①于处分分配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处分方案及对应的分配方案,并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格式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附件2,“处分分配决议”)的方式发送给计划管理人;

②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前述处分分配决议后,自行或指示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根据处分分配决议确定的处分方案对处分标的进行处分;

③在处分价款取得日,计划托管人应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有关处分价款的资金到账情况;

④在计划托管人报告日,计划托管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专项计划账户核算报告》;

⑤计划管理人应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并在计划管理人报告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计划托管人;

⑥计划管理人于划款指令发送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⑦计划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计划托管人划款日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从专项计划账户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

⑧在处分分配兑付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派发。

3)特殊分配实施流程

①如任一《SPV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SPV股东借款合同》或《项目公司借款合同》被解除的,计划管理人应于《SPV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SPV股东借款合同》或《项目公司借款合同》被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适用于对应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借款本金尚未支付/发放的情形)或实际收回对应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借款本金之日的次一工作日(适用于对应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借款本金已实际支付的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人相应协议被解除的日期、截至解除日或实际收回对应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借款本金之日相应协议项下尚未实际支付或已实际收回的股权转让价款/增资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SPV股东借款合同》或《项目公司借款合同》向相应借款方实际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计划管理人上述书面通知后制作特殊分配方案(“特殊分配方案”),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格式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附件3,“特殊分配决议”)的方式发送给计划管理人;

③在计划管理人收到前述特殊分配决议之日,计划管理人应与计划托管人核实确认专项计划账户内投资剩余资金及其在专项计划账户内产生的孳息(如有)的情况;

④在计划托管人报告日,计划托管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专项计划账户核算报告》;

⑤计划管理人应拟定当期收入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并在计划管理人报告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计划托管人;

⑥计划管理人于划款指令发送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⑦计划托管人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及划款指令后,于计划托管人划款日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所有收益从专项计划账户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

⑧在特殊分配兑付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派发。

(3)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

1)普通分配顺序:

专项计划的普通分配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

①同顺序按比例支付专项计划截至该普通分配兑付日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如有)、执行费用(如有);

②同顺序按比例支付或计提截至该普通分配兑付日已发生的而尚未支付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以固有资金垫付的专项计划费用、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律师费除外)、审计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审计费除外)、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用(如有)、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如有)的会务费、项目公司交割审计费用(如有)、计划管理人为履行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及计划管理人认为必要的预留费用等;

③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如有)支付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其中,本金与收益的具体金额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普通分配决议中确定为准。

2)处分分配的分配顺序:

专项计划的处分分配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

①同顺序按比例支付专项计划截至该处分分配兑付日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如有)、执行费用(如有);

②同顺序按比例支付或计提截至该处分分配兑付日已发生的而尚未支付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以固有资金垫付的专项计划费用、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律师费除外)、审计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审计费除外)、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用(如有)、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如有)的会务费、项目公司交割审计费用(如有)、计划管理人为履行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等;

③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分配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其中,本金与收益的具体金额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处分分配决议中确定为准。

3)特殊分配的分配顺序:

专项计划的特殊分配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

①同顺序按比例支付专项计划截至该特殊分配兑付日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税费(如有)、执行费用(如有);

②同顺序按比例支付或计提截至该特殊分配兑付日已发生的而尚未支付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以固有资金垫付的专项计划费用、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律师费除外)、审计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审计费除外)、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用(如有)、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如有)的会务费、项目公司交割审计费用(如有)、计划管理人为履行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等;

③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投资剩余资金及其在专项计划账户内产生的孳息(如有)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分配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其中,本金与收益的具体金额分配,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特殊分配决议中确定为准。

(四)专项计划设立和终止

1、专项计划设立

专项计划发行期届满前,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支付的认购资金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则届时应由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代扣银行手续费)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于该日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于该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认购人,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专项计划设立后,认购资金在认购人缴款日(含)至专项计划设立日前一日(含)期间不计息。

2、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专项计划的终止

专项计划不因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

①专项计划完成完全处分,且已完成相应的处分分配,同时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决议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

②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同意终止专项计划;

③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或者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2)专项计划的清算

①清算小组

a)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计划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b)清算小组成员由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会计师(如有)和律师(如有)组成,清算小组的会计师和律师由计划管理人聘请(如需)。

c)清算小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d)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专项计划承担。

②清算程序

a)专项计划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专项计划,对专项计划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b)截至专项计划终止日,专项计划资产存在非货币资产(即为除货币以外的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权、股东/关联方债权、基础设施资产),则清算小组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8.4.3条的约定启动专项计划清算处分程序。

c)清算小组应当在专项计划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8.4.4条及其他有关约定完成清算方案的编制;

d)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召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或由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对清算方案进行审议;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通过清算方案的,清算小组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清算方案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并注销专项计划账户;

e)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3.1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并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清算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算报告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未收到书面异议的,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③专项计划清算处分程序

如截至专项计划终止日,专项计划资产存在非货币资产,则应当采取如下行动:

a)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届时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全部处分标的进行变现,前述所得款项最终均应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b)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以现金状态存在的资产之日(“清算处分程序完成日”),清算处分程序完成。

④专项计划资产的分配

专项计划终止后,计划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终止日或清算处分程序完成日后第6个工作日(该日即为清算分配兑付日)内,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直至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专项计划所欠税款(如有);

c)清偿尚未清偿的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及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

d)同顺序按比例清偿未受偿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偿还计划管理人以固有资金实际垫付但尚未受偿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计划管理人为履行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等;

e)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支付前述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分配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⑤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保存20年。

(五)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和《专项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形式

专项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citics.com

2)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3)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网站(如有)。

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1)《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作为专项计划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时间前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向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设立日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者该年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当年《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2)《托管报告》

计划托管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或计划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时间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计划管理人应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设立日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者该年4月30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计划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当年的《年度托管报告》;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决定披露专项计划设立当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计划托管人应当披露专项计划设立当年的《年度托管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报告期内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托管人报告期内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运作情况;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3)《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应不晚于计划管理人发布《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之日的前3个工作日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计划管理人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的年度审计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单项审计意见。上年度存续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年度报告。

4)《收益分配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于每个分配兑付日前的第2个工作日前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告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在《收益分配报告》中披露专项计划在该《收益分配报告》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的信息,《收益分配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托管机构权益登记日、分配兑付日、兑付办法以及每份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数额。

5)《清算报告》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计划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向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情况,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2)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下列可能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定向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计划管理人未能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下调、评级展望发生负面变化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

3)任一会计年度内专项计划发生的资产损失累计每超过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含);

4)专项计划资产发生金额超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含)的交易;

5)基础资产、项目公司及/或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行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6)上述第(5)项重大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基础资产恢复正常运行、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恢复正常;

7)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等参与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8)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20%(含)以上,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含)以上;

9)在任一自然年度内,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定期跟踪评估报告》中对所有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总额低于基础设施资产初始评估值总额的80%(不含),或低于上一年度《定期跟踪评估报告》中对所有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总额的80%(不含);

10)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发生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法律政策或者重大灾害导致的经营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盈利和偿债能力的重大变化等事项,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

12)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发生金额占上年末合并口径净资产的5%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违约或者其他资信状况的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或者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

13)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等决定,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

14)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15)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SPV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

16)资产支持证券基本要素条款、专项计划收益分配、资金保管使用安排等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7)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的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如有),或业务参与人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已完成或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8)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者争议,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9)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等情况,可能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市场上出现关于原始权益人、SPV公司、项目公司、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等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

21)出现专项计划、SPV公司或项目公司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形;

22)专项计划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顾问等专业机构;

23)可能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或说明,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深交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计划管理人所在地、计划托管人所在地,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供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查阅。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1)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专项计划标准条款》13.2条所述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网站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由计划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3)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4)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5)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主要交易文件的摘要

1、《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由计划管理人订立,明确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专项计划认购协议》

《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由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签署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就发行和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做出约定,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具体的认购类别、认购份数、认购价格以及认购资金数额等事项。

3、《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签署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计划管理人委托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担任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就为专项计划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亦愿意接受此委托,基于此确定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了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委任、双方的陈述和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计划资产保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及资金划拨安排、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信息披露及托管报告、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解任和计划管理人的更换、专项计划的费用、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其他等事项。

4、《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就基础设施项目等项目公司相关事项的运营管理事宜,基金管理人(代表公募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拟签署《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代表公募基金)、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共同作为委托方,委托运营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等项目公司相关事项提供相应运营管理服务。《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定义和释义、协议订立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陈述与保证、外部管理机构的聘任和服务要求、运营管理的委托事项、运营管理的协助事项、移交和返还事项、监督、检查及督促、一般性权利与义务、转委托限制和辅助性服务、信息披露、支出管理及运营服务费、外部管理机构的考核、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情形和程序、违约责任、终止、保密、一般规定等事项。

5、《SPV股权转让协议》

就SPV股权转让事宜,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与SPV公司、安博中国(作为SPV公司股东)签署《SPV股权转让协议》。《SPV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定义、股权转让与交易步骤、目标股权的交割、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转让价款支付条件、陈述、保证及承诺、违约责任及提前终止、不可抗力、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成立与生效、其他等事项。

6、《项目公司初始股权转让协议》

就项目公司初始股转事宜,由东莞安同与对应项目公司股东及对应项目公司签署,包括《广州速诚初始股权转让协议》《安博诚置初始股权转让协议》及《安博盈顺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项目公司股东向东莞安同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具体包括本次交易、收购价款及支付前提条件、收购价款的支付、交割日前的义务、交割日及之后的义务、陈述和保证、保密、违约、终止和解除、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7、《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或SPV公司与东莞安同及对应项目公司签署,包括《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及《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莞安同向专项计划或SPV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具体包括本次交易、收购价款及支付前提条件、收购价款的支付、交割日前的义务、交割日及之后的义务、陈述和保证、保密、违约、终止和解除、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8、《SPV股东借款协议》

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向SPV公司发放借款的相关事宜,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分别与SPV签署《SPV股东借款协议》。《SPV股东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定义、借款币种与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与利息、借款的发放、借款的偿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通知与送达、其他等事项。

9、《SPV债权债务确认协议》

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分别与项目公司签署《SPV债权债务确认协议》。《SPV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明确约定了定义、目标债权金额和期限、目标债权的本息偿还、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目标债权的变更与处分、债务的转让、违约责任、提前终止和其他等事项。

10、《吸收合并协议》

为明确同意实行吸收合并事项,吸收方与被吸收方就合并总体方案、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安置方案、合并手续的办理、承诺等事项。

11、《增资协议》

就SPV增资事宜,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与SPV公司签署《增资协议》。该协议明确在取得SPV公司100%股权、成为SPV公司的唯一股东后,计划管理人拟根据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增加SPV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按照该协议确定的出资额认缴SPV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SPV公司相关情况

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计划分别设立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广州速德”或“SPV1X”)和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安博盈德”或“SPV3X”)。

(一)SPV1X

1、SPV1X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速德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E32J3F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东勤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9日

营业期限:2024年10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施工

2、SPV1X的人员安排

SPV1X设置董事一名,董事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SPV1X不设经理,不设监事。

3、SPV1X设立的原因及合理性

安博中国(作为SPV1X股东)设置SPV1X的目的为搭建股债结构,有利于广州开发区项目现金流归集和优化可供分配金额。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广州开发区项目公司广州速诚将吸收合并SPV1X,完成吸收合并后,专项计划直接持有广州速诚的股权,并通过广州速诚承继SPV1X负债的方式,将SPV1X对专项计划的债务下沉至广州速诚层面。基于此,广州速诚层面产生的运营净现金流可通过偿付股东借款本息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并最终用于收益分配,股东借款利息也可全部或部分作为广州速诚的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优化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SPV1X的设置有助于实现本基础设施基金股债结构的搭建。

4、吸收合并后续时间安排

根据交易安排,吸收合并工作将于广州速诚股东变更为SPV1X后启动,各方将争取尽快完成广州速诚对SPV1X的吸收合并事宜,并进行相应的工商注销、变更登记。

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

如广州速诚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SPV1X吸收合并,则广州速诚现金流无法按既定计划直接以股东借款本息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替代方式归集,作为吸收合并完成前的现金流归集方案(以下方式可单独或组合执行):

(1)方式一:广州速诚直接向专项计划偿还专项计划借款本息;

(2)方式二:广州速诚向SPV1X分红,再通过SPV1X向专项计划支付股东借款本息或分红(或有)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

6、未如期完成吸收合并对现金流分派率的影响

假如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广州速诚吸收合并SPV1X操作,采用上述替代方式归集现金流的情况下,则广州速诚2025年至实际完成吸收合并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可能较测算将增加,从而对2025年及实际完成吸收合并前的可供分配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就反向吸收合并的项目而言,吸收合并工作将于项目公司工商变更完成后启动,假设2025年9月30日完成。若广州开发区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均未完成吸收合并,则本基金2025年的分派率将由4.70%下降至4.63%,2026年的分派率将由4.72%下降到4.59%。

7、吸收合并未按计划完成风险的缓释措施

本基金对广州开发区项目的交易安排及股债结构设计中,一方面专项计划拟购买SPV1X的全部股权并向SPV1X出资及直接发放股东借款,用于SPV1X购买广州速诚的全部股权;另一方面,专项计划拟直接向广州速诚发放借款,以置换广州速诚的存量债务,从而在专项计划与广州速诚之间直接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缓释极端情况下吸收合并无法按期完成时,专项计划与广州速诚之间无法最大程度直接通过借款利息及本金偿还的方式抽取现金流的风险。广州速诚直接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借款利息也可全部或部分作为广州速诚的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实现部分优化可供分配金额的效果。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本部分之“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进行现金流归集。经测算,若专项计划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吸收合并,则在实际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可通过“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完成现金流归集。

(二)SPV3X

1、SPV3X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安博盈德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36XJM9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东勤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2024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SPV3X的人员安排

SPV3X设置董事一名,董事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SPV1X不设经理,不设监事。

3、SPV3X设立的原因及合理性

安博中国(作为SPV3X股东)设置SPV3X的目的为搭建股债结构,有利于东莞洪梅项目现金流归集和优化可供分配金额。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东莞洪梅项目公司安博盈顺将吸收合并SPV3X,完成吸收合并后,专项计划直接持有安博盈顺的股权,并通过安博盈顺承继SPV3X负债的方式,将SPV3X对专项计划的债务下沉至安博盈顺层面。基于此,安博盈顺层面产生的运营净现金流可通过偿付股东借款本息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并最终用于收益分配,股东借款利息也可全部或部分作为安博盈顺的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优化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SPV1X的设置有助于实现本基础设施基金股债结构的搭建。

4、吸收合并后续时间安排

根据交易安排,吸收合并工作将于安博盈顺股东变更为SPV3X后启动,各方将争取尽快完成安博盈顺对SPV3X的吸收合并事宜,并进行相应的工商注销、变更登记。

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

如安博盈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SPV3X吸收合并,则安博盈顺现金流无法按既定计划直接以股东借款本息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替代方式归集,作为吸收合并完成前的现金流归集方案(以下方式可单独或组合执行):

(1)方式一:安博盈顺直接向专项计划偿还专项计划借款本息;

(2)方式二:安博盈顺向SPV3X分红,再通过SPV3X向专项计划支付股东借款本息或分红(或有)的形式归集至专项计划。

6、未如期完成吸收合并对现金流分派率的影响

假如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安博盈顺吸收合并SPV3X操作,采用上述替代方式归集现金流的情况下,则安博盈顺2025年至实际完成吸收合并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可能较测算将增加,从而对2025年及实际完成吸收合并前的可供分配金额产生不利影响。就反向吸收合并的项目而言,吸收合并工作将于项目公司工商变更完成后启动,假设2025年9月30日完成。若广州开发区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均未完成吸收合并,则本基金2025年的分派率将由4.70%下降至4.63%,2026年的分派率将由4.72%下降到4.59%。

7、吸收合并未按计划完成风险的缓释措施

本基金对东莞洪梅项目的交易安排及股债结构设计中,一方面专项计划拟购买SPV3X的全部股权并向SPV3X出资及直接发放股东借款,用于SPV3X购买安博盈顺的全部股权;另一方面,专项计划拟直接向安博盈顺发放借款,以置换安博盈顺的存量债务,从而在专项计划与安博盈顺之间直接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缓释极端情况下吸收合并无法按期完成时,专项计划与安博盈顺之间无法最大程度直接通过借款利息及本金偿还的方式抽取现金流的风险。安博盈顺直接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借款利息也可全部或部分作为安博盈顺的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实现部分优化可供分配金额的效果。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本部分之“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进行现金流归集。经测算,若专项计划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吸收合并,则在实际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可通过“5、未完成吸收合并前的现金流归集方式”完成现金流归集。

五、项目公司相关情况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1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速诚”),持有广州开发区项目;项目公司2为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简称“安博诚置”),持有东莞石排项目;项目公司3为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简称“安博盈顺”),持有东莞洪梅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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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一)项目公司1: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52730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勤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67,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4月3日

营业期限:2008年4月3日至2058年4月3日

经营范围: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2、设立情况

(1)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广州速诚于2008年4月3日设立,截至2025年3月31日,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广州速诚100%的股权。广州速诚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广州速诚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其已公开披露信息,广州速诚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历史沿革情况

1)2008年4月,广州速诚设立

2008年2月18日,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4签署了《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认缴全部注册资本。

2008年3月27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穗开管企[2008]142号),同意批准成立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投资方为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

2008年4月3日,广州速诚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表3-1广州速诚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单位:万美元、%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1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3,000100.00

广州速诚取得了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穗开外资证字[2008]0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序号:4401025774),经营年限为50年。

2)2021年12月,第一次股东变更

2021年12月28日,广州速诚作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决定将广州速诚100%股权转让给AMB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

2021年12月31日,广州速诚的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获准,AMB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取得广州速诚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广州速诚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表3-2广州速诚第一次股东变更后的股东情况

单位:万美元、%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1AMB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3,000100.00

3)2024年6月,第二次股东变更

2024年6月17日,广州速诚作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股东决定》,AMB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决定将广州速诚100%股权共3,000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速安”)。股东变更后由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美元,经汇率等值换算为人民币20,203.42万元。

2024年6月25日,广州速诚的上述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取得广州速诚10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203.42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4)2024年9月,第三次股东变更

2024年7月2日,广州速诚、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与广州速诚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由广州速诚吸收合并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注销,广州速诚继续存续并继承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广州速诚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4,600万元,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广州速诚100%股权。

2024年9月3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广州速诚的股东变更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4,6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广州速安仓储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5)2025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5年7月14日,广州速诚唯一股东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广州速诚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67,500万元,前述出资应在2030年7月6日前缴足。同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签署更新的《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7月16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广州速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67,500万元人民币。

6)2025年8月,第四次股东变更及经营范围、认缴出资数额、章程备案变更

2025年8月27日,广州速诚的股东变更为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由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物流设施;仓储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代收代缴水电费;充电桩设施安装、管理;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变更为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蓄电池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3、经营情况

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见“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

4、财务情况

表3-3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45,967,852.9438,671,052.7295,277,257.4991,684,362.80
应收账款2,418,137.452,617,799.872,341,278.15718,604.17
预付款项146,648.0743,029.2918,104.1815,082.48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51,921,454.12102,211,384.81
其他应收款110,500.67527,719.00480,357.73600,633.28
其他流动资产12,962.18676,896.52-495,352.63
流动资产合计48,656,101.3142,536,497.40150,038,451.67195,725,420.17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234,925,822.03240,014,668.47252,008,695.45265,208,858.51
固定资产28,987.2733,534.5871,628.18123,780.11
其他非流动资产587,390.41628,891.2013,514,668.6810,127,028.07
非流动资产合计235,542,199.71240,677,094.25265,594,992.31275,459,666.69
资产总计284,198,301.02283,213,591.65415,633,443.98471,185,086.8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402,066,666.64402,101,111.12--
应付账款486,353.051,508,348.841,621,987.873,905,576.60
预收款项3,040,246.542,798,024.092,675,451.61947,857.58
合同负债1,114,303.391,362,030.951,267,735.79676,390.09
应交税费2,931,111.442,677,829.243,824,737.491,358,424.88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71,061,898.81
其他应付款9,719,748.387,562,758.9511,567,525.1013,396,872.45
流动负债合计419,358,429.44418,010,103.1920,957,437.8691,347,020.41
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付款--173,526,150.00170,632,7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73,526,150.00170,632,700.00
负债合计419,358,429.44418,010,103.19194,483,587.86261,979,720.4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546,000,000.00546,000,000.00202,034,200.00202,034,200.00
盈余公积--5,836,969.374,361,559.73
(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681,160,128.42-680,796,511.5413,278,686.752,809,606.72
所有者权益合计-135,160,128.42-134,796,511.54221,149,856.12209,205,366.4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84,198,301.02283,213,591.65415,633,443.98471,185,086.86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总资产分别为471,185,086.86元、415,633,443.98元、283,213,591.65元和284,198,301.02元。2024年末总资产减少主要原因系货币资金和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减少。货币资金2024年末减少至38,671,052.72元,主要系归还部分长期应付款;公司于2024年6月退出资金池计划,因此应收资金集中管理减少为0。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总负债分别为261,979,720.41元、194,483,587.86元、418,010,103.19元和419,358,429.44元。其中,2023年应付账款减少、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减少,导致流动负债减少。2024年6月,广州速安签署贷款协议,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2024年9月,广州速诚对广州速安实现反向吸收合并,继承该笔贷款,因此2024年末公司整体负债水平上升。

表3-4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利润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营业收入12,190,876.3561,105,312.4364,518,749.8560,394,819.88
减:营业成本6,773,595.9320,995,501.7621,378,628.6620,698,208.40
税金及附加1,554,274.086,435,665.266,332,564.085,901,414.40
管理费用923,733.863,877,779.723,303,913.643,304,602.60
财务费用3,086,141.7416,556,310.7414,499,278.7726,229,127.24
其中:利息费用3,134,444.4212,817,267.9912,721,922.8512,607,937.38
利息收入66,387.22921,690.071,528,848.431,722,716.18
加:其他收益--34,547.8265,181.48
投资收益-293,782.52599,550.06822,753.65
信用减值损失-217,105.16-371,113.71--
资产减值损失--15,441,405.76--
资产处置损失--327,240.37-76,725.46-1,046,625.75
二、营业(亏损)/利润-363,974.42-2,605,922.3719,561,737.124,102,776.62
加:营业外收入357.541,125.11114,848.1464,399.97
三、(亏损)/利润总额-363,616.88-2,604,797.2619,676,585.264,167,176.59
减:所得税费用-16,248,721.464,922,488.871,045,391.35
四、净(亏损)/利润-363,616.88-18,853,518.7214,754,096.393,121,785.24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363,616.88-18,853,518.7214,754,096.393,121,785.24

2025年1-3月,广州速诚净亏损为363,616.88元,主要原因系租户8退租影响导致对应铺位无收入所致。2024年,由于面临租户8提前退租风险,广州速诚对租户8的应收账款与直线法摊销的租金形成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分别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371,113.71元与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15,441,405.76元。此外,广州速诚对2013-2023年间与集团关联方贷款交易进行了自查,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自查结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相应做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缴纳所得税费用12,942,481.66元。截至广州速诚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税务事项已完结。

表3-5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仓储租赁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收到的现金13,596,089.9963,894,000.6068,496,400.7358,413,434.28
收到的税费返还378.99552.86400.35365.3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626,317.961,286,631.322,188,076.081,727,990.3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6,222,786.9465,181,184.7870,684,877.1660,141,789.95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807,023.867,774,837.219,477,177.477,466,733.3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65,677.131,015,236.01944,689.60730,956.46
支付的各项税费1,987,728.6926,228,932.0211,703,273.5911,752,814.7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11,340.666,708,572.366,581,237.933,735,205.1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171,770.3441,727,577.6028,706,378.5923,685,709.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51,016.6023,453,607.1841,978,498.5736,456,080.3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09,217.00736,400.13909,694.26
取得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66,387.22921,690.071,528,848.431,722,716.18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211,200.60-
收回委托贷款和资金池所收到的现金-51,921,454.1251,363,267.3111,304,017.81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6,387.2253,152,361.1953,839,716.4713,936,428.25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315,649.053,641,616.733,710,266.438,412,412.49
投资支付的现金-883,092,848.94--
发放资金池所支付的现金--1,073,336.6250,848,117.5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15,649.05886,734,465.674,783,603.0559,260,529.99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9,261.83-833,582,104.4849,056,113.42-45,324,101.74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546,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00,000,000.00-28,449,115.29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63,934.3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63,934.34946,000,000.00-28,449,115.29
偿付债务支付的现金-174,339,550.0071,061,898.81-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3,168,888.8913,894,773.1313,542,146.7214,050,713.29
分配股利、利润支付的现金-663,934.342,809,606.7212,392,609.03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168,888.89188,898,257.4787,413,652.2526,443,322.32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04,954.55757,101,742.53-87,413,652.252,005,792.9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579,450.00-28,065.05-101,177.37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7,296,800.22-56,606,204.773,592,894.69-6,963,405.80
加:期初/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8,671,052.7295,277,257.4991,684,362.8098,647,768.60
六、期末/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5,967,852.9438,671,052.7295,277,257.4991,684,362.80
5、股东出资情况

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已完成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表3-6项目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7,500.00100.00货币
合计67,500.00100.00
6、重大重组情况

基于原始权益人的业务安排,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在境外安排了以原始权益人持有资产作为前提的外部贷款,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境外关联方承接,不直接放款至项目公司。考虑境内贷款相较境外贷款具备利差优势,原始权益人以引入并购贷的形式于2024年在境内开展股权重组,通过新增境内贷款的形式提前偿还部分即将到期的境外贷款。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历史沿革情况”部分所述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及对应注册资本变更外,广州速诚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股权转让、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重大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组事项。

7、其他事项

(1)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1治理架构如下:

1)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⑩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股东决定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的决定;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⑪决定公司融资、贷款、资产抵押相关事宜。

3)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⑤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内部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1于2008年4月3日设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会、经理,监事1名。

(二)项目公司2: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90069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83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43,12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2012年9月28日至2062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蓄电池租赁;停车场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情况

(1)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安博诚置于2012年9月28日设立,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安博诚置100%的股权。安博诚置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安博诚置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其已公开披露信息,安博诚置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历史沿革情况

1)2012年9月,安博诚置设立

2012年9月22日,(新加坡)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签署了《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认缴全部注册资本。

2012年9月24日,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东外经贸资〔2012〕1567号),同意批准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投资方为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

2012年9月28日,安博诚置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表3-7安博诚置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单位:万美元、%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1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3,000100.00

安博诚置取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粤东外资证字[2012]04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序号:4400117796),经营年限为50年。

2)2024年4月,第一次股东变更

2024年4月18日,安博诚置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安博诚置100%股权共3,000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诚运”),并将其变更为公司唯一股东。股东变更后注册资本根据股东各期实缴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由3,000万美元变更为18,847.995489万元人民币。

2024年4月30日,安博诚置的上述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取得安博诚置10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8,847.995489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2024年7月,第二次股东变更

2024年6月3日,安博诚置、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与安博诚置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由安博诚置吸收合并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注销,安博诚置继续存续并继承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安博诚置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1,620万元,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安博诚置100%股权。

2024年7月31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安博诚置的股东变更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1,62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安博诚运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4)2025年4月,第二次增资

2025年4月3日,安博诚置唯一股东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安博诚置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3,120万元,前述出资应在2030年4月2日前缴足。同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签署更新的《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4月18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安博诚置的注册资本变更为43,120万元人民币。

5)2025年8月,第三次股东变更

2025年8月18日,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PCCLF Holding PTE.LTD.退出公司,同意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公司,变更后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安博诚置唯一股东;同意PCCLF Holding PTE.LTD.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共43,120万人民币的出资转让给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同意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原章程作废。

2025年8月21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安博诚置的股东变更为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经营情况

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见“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

4、财务情况

表3-8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32,131,532.6129,881,645.4638,300,606.8277,672,064.74
交易性金融资产--35,939,392.3318,499,639.84
应收账款239,992.21310,500.24986,764.76297,046.58
预付款项184,810.5167,079.2263,635.6946,855.22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10,087,874.45-
其他应收款5,000.005,000.009,681.4512,737.10
其他流动资产-163,601.68325,636.09266,644.65
流动资产合计32,561,335.3330,427,826.6085,713,591.5996,794,988.13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357,518,484.55361,760,662.46374,954,581.51383,981,427.99
固定资产16,206.3519,441.9050,121.0377,239.63
其他非流动资产4,855,463.033,468,550.372,893,206.605,188,961.32
非流动资产合计362,390,153.93365,248,654.73377,897,909.14389,247,628.94
资产总计394,951,489.26395,676,481.33463,611,500.73486,042,617.0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622,046,822.77622,046,166.21--
应付账款420,176.36469,745.691,479,294.061,183,935.65
预收款项3,569,067.913,760,273.414,261,611.092,375,299.60
合同负债1,756,997.781,755,331.651,022,868.33449,196.49
应交税费2,300,225.267,204,777.005,876,819.271,837,506.44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31,394,223.01
其他应付款9,373,933.729,381,120.6613,926,350.9312,050,748.54
流动负债合计639,467,223.80644,617,414.6226,566,943.6849,290,909.7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应付款--232,000,000.00232,00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232,000,000.00232,000,000.00
负债合计639,467,223.80644,617,414.62258,566,943.68281,290,909.73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416,200,000.00416,200,000.00188,479,954.89188,479,954.89
盈余公积--5,553,380.284,329,911.18
(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660,715,734.54-665,140,933.2911,011,221.8811,941,841.27
所有者权益合计-244,515,734.54-248,940,933.29205,044,557.05204,751,707.3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394,951,489.26395,676,481.33463,611,500.73486,042,617.07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安博诚置总资产分别为486,042,617.07元、463,611,500.73元、395,676,481.33元和394,951,489.26元。其中,2025年3月末总资产减少主要系非流动资产减少。公司于2024年4月退出资金池计划,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减少至0。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安博诚置总负债分别为281,290,909.73元、258,566,943.68元、644,617,414.62元和639,467,223.80元。其中,2024年末总负债提升主要系公司短期借款增加。2024年5月,安博诚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额度为622,000,000.00元;2024年7月,公司对安博诚运实现反向吸收合并,继承该笔贷款,导致公司负债水平上升。

表3-9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利润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营业收入18,836,919.5075,013,078.6067,315,454.7768,758,779.77
减:营业成本6,081,023.6224,731,606.1324,488,310.1323,745,954.09
税金及附加1,736,701.587,240,300.484,006,902.484,000,488.72
管理费用992,594.774,118,647.734,118,822.303,689,046.88
财务费用4,126,334.5317,869,486.3019,290,566.7719,357,358.84
其中:利息费用4,128,093.0618,169,748.4119,466,947.9919,447,934.80
利息收入32,343.53372,793.00187,353.53101,754.26
加:其他收益--35,843.1773,758.32
投资收益-279,855.39876,810.74751,355.39
资产处置损失--147,926.61-4,148.93-1,108,378.31
二、营业利润5,900,265.0021,184,966.7416,319,358.0717,682,666.64
加:营业外收入-175.2393.6111,676.28
三、利润总额5,900,265.0021,185,141.9416,319,751.6817,694,342.92
减:所得税费用1,475,066.255,298,174.394,085,060.704,425,630.40
四、净利润4,425,198.7515,886,967.5512,234,690.9813,268,712.52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4,425,198.7515,886,967.5512,234,690.9813,268,712.52

2022-2024年及2025年1-3月,安博诚置营业收入分别为68,758,779.77元、67,315,454.77元、75,013,078.60元和18,836,919.50元,净利润分别为13,268,712.52元、12,234,690.98元、15,886,967.55元和4,425,198.75元,整体收入和利润水平保持稳定。

表3-10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仓储租赁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收到的现金19,263,365.9884,795,341.2879,096,988.3975,516,112.03
收到的税费返还-185.71217.23152.2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92,954.29514,049.185,342,380.22711,151.8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9,856,320.2785,309,576.1784,439,585.8476,227,416.17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083,084.5013,206,602.9910,618,763.6610,924,989.4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59,828.32372,596.52393,679.16460,025.70
支付的各项税费8,929,113.9614,064,398.017,669,317.0912,852,663.3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01,503.215,159,743.105,726,999.433,519,314.8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473,529.9932,803,340.6224,408,759.3427,756,993.3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82,790.2852,506,235.5560,030,826.5048,470,422.8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84,536.84879,866.39790,738.23
取得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32,343.53372,793.00187,353.53101,754.26
收回资金池贷款所收到的现金-10,087,874.45--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5,939,392.33-10,911,885.04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2,343.5346,684,596.621,067,219.9211,804,377.53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37,810.164,725,714.068,072,207.613,720,078.00
投资支付的现金-875,061,235.99--
发放资金池贷款所支付的现金--10,087,874.45-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7,439,752.4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7,810.16879,786,950.0535,599,834.553,720,078.00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66.63-833,102,353.43-34,532,614.638,084,299.5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416,2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622,000,000.00-701,330.54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038,200,000.00-701,330.54
偿还债务及资金池支付的现金-232,000,000.0031,394,223.0124,804,304.60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127,436.5023,011,621.6021,533,605.5117,853,836.22
分配股利、利润支付的现金-11,011,221.8811,941,841.2711,921,307.91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127,436.50266,022,843.4864,869,669.7954,579,448.73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27,436.50772,177,156.52-64,869,669.79-53,878,118.19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2,249,887.15-8,418,961.36-39,371,457.922,676,604.16
加:期初/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9,881,645.4638,300,606.8277,672,064.7474,995,460.58
五、期末/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2,131,532.6129,881,645.4638,300,606.8277,672,064.74
5、股东出资情况

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已完成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表3-11项目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3,120.00100.00货币
合计43,120.00100.00
6、重大重组情况

基于原始权益人的业务安排,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在境外安排了以原始权益人持有资产作为前提的外部贷款,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境外关联方承接,不直接放款至项目公司。考虑境内贷款相较境外贷款具备利差优势,原始权益人以引入并购贷的形式于2024年在境内开展股权重组,通过新增境内贷款的形式提前偿还部分即将到期的境外贷款。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历史沿革情况”部分所述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及对应注册资本变更外,安博诚置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股权转让、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重大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组事项。

7、其他事项

(1)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2治理架构如下:

1)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⑨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⑫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⑩决定公司融资、贷款、资产抵押相关事宜。

3)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向股东提出提案;

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内部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2于2012年9月28日设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会,经理1名,不设监事。

(三)项目公司3: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0504650Y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46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7月15日

营业期限:2014年7月15日至2064年7月15日

经营范围:从事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的建设、经营、管理;提供仓储租赁、服务及其相关咨询服务(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力销售;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水电费代收代缴。(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情况

2014年6月9日,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LTD.)签署了《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人民币,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认缴全部注册资本。

2014年7月8日,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东外经贸资〔2014〕970号),同意批准设立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投资方为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7月15日,安博盈顺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表3-12安博盈顺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1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LTD.
中文名: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
11,000.00100.00

安博盈顺取得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粤东外资证字[2014]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序号:4400132672),经营年限为50年。

安博盈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安博盈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其已公开披露信息,安博盈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025年8月18日,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LTD.)退出公司,同意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公司,变更后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安博盈顺唯一股东;同意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Hongmei PTE.LTD.)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00%共11,000万人民币的出资转让给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同意免去李廷兰在公司的监事职务,并同意公司不再设监事职务;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原章程作废。

2025年8月26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获准,安博盈顺的股东变更为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3、经营情况

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见“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

4、财务情况

表3-13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025年3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资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38,788,132.0732,677,858.88696,203.78543,191.95
应收账款768,105.71451,091.40190,511.68133,982.46
预付款项141,470.4957,269.2214,445.0912,103.56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30,024,009.6423,839,052.15
其他应收款5,000.005,000.0014,118.4712,285.29
其他流动资产188.5448,406.5930,751.24392,102.05
流动资产合计39,702,896.8133,239,626.0930,970,039.9024,932,717.46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247,416,502.36250,379,863.70254,666,894.17265,335,092.99
固定资产25,583.5719,979.7236,548.8344,048.43
递延所得税资产430,020.161,837,501.83271,326.751,721,407.35
其他非流动资产-1,205,840.011,489,311.381,424,542.83
非流动资产合计247,872,106.09253,443,185.26256,464,081.13268,525,091.60
资产总计287,575,002.90286,682,811.35287,434,121.03293,457,809.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398,663.21616,333.07734,705.293,744,382.32
预收款项3,118,060.752,788,247.561,939,537.501,320,875.48
合同负债1,214,167.461,121,945.87707,117.96501,623.19
应交税费256,669.58151,727.59706,760.521,047,713.25
其他应付款12,409,877.2812,573,089.7920,513,247.7319,368,948.4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758,800.001,758,800.00--
流动负债合计19,156,238.2819,010,143.8824,601,369.0025,983,542.66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73,434,300.67173,434,124.79--
长期应付款--175,880,000.00175,88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73,434,300.67173,434,124.79175,880,000.00175,880,000.00
负债合计192,590,538.95192,444,268.67200,481,369.00201,863,542.66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110,000,000.00110,000,000.00110,000,000.00110,000,000.00
未弥补亏损-15,015,536.05-15,761,457.32-23,047,247.97-18,405,733.60
所有者权益合计94,984,463.9594,238,542.6886,952,752.0391,594,266.4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87,575,002.90286,682,811.35287,434,121.03293,457,809.06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总资产分别为293,457,809.06元、287,434,121.03元、286,682,811.35元和287,575,002.90元,资产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2022年-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总负债分别为201,863,542.66元、200,481,369.00元、192,444,268.67元和192,590,538.95元,负债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表3-14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利润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营业收入10,614,756.1337,940,329.9038,096,285.4037,321,382.41
减:营业成本3,909,248.6215,002,129.2814,682,943.0013,857,382.12
税金及附加1,020,368.473,847,974.993,791,614.723,324,249.09
管理费用652,825.192,561,632.302,279,038.512,220,921.38
财务费用1,491,184.5910,978,452.2214,735,940.4015,889,201.04
其中:利息费用1,575,181.2811,067,236.0114,724,489.8915,883,152.47
利息收入88,437.91105,039.691,902.634,570.94
加:其他收益-15,925.4617,306.9323,670.55
投资收益-154,185.43244,242.69332,779.11
信用减值损失-198,924.57---
资产减值损失-1,188,851.67---
资产处置损失--1,130.87-3,490.90-717,297.43
二、营业利润2,153,353.025,719,121.132,864,807.491,668,781.01
加:营业外收入49.92494.442,047.085,867.15
减:营业外支出--6,058,288.3448,000.00
三、利润/(亏损)总额2,153,402.945,719,615.57-3,191,433.771,626,648.16
减:所得税费用1,407,481.67-1,566,175.081,450,080.60663,081.56
四、净利润/(亏损)745,921.277,285,790.65-4,641,514.37963,566.60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745,921.277,285,790.65-4,641,514.37963,566.60

2022-2024年及2025年1-3月,安博盈顺营业收入分别为37,321,382.41元、38,096,285.40元、37,940,329.90元和10,614,756.13元,净利润/亏损分别为963,566.60元、-4,641,514.37元、7,285,790.65元和745,921.27元。其中,2023年公司净亏损主要原因为当期产生营业外支出6,058,288.34元,该款项用于支付给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补偿费用。

表3-15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仓储租赁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收到的现金11,371,113.5742,394,979.2941,704,402.4541,079,277.96
收到的税费返还52.9116,989.3349.9148.1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189,293.09151,175.791,425,939.7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71,166.4852,601,261.7141,855,628.1542,505,265.87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171,244.694,608,821.664,703,582.853,832,459.5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8,308.37303,553.84261,043.32377,133.87
支付的各项税费1,449,052.725,654,394.295,619,810.865,250,197.2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53,824.8317,852,400.422,837,900.473,463,899.3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622,430.6128,419,170.2113,422,337.5012,923,690.0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48,735.8724,182,091.5028,433,290.6529,581,575.8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63,303.90242,409.51339,452.58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5,937.00
取得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88,437.91105,039.691,902.634,570.94
收回资金池所收到的现金-30,024,009.64-22,780,761.65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8,437.9130,292,353.23244,312.1423,130,722.17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51,895.197,030,011.653,591,266.561,458,469.88
发放资金池所支付的现金--6,184,957.4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1,895.197,030,011.659,776,224.051,458,469.88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457.2823,262,341.58-9,531,911.9121,672,252.2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175,88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75,880,000.00--
偿付债务支付的现金-176,759,400.00--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1,575,005.4014,583,377.9818,748,366.9150,818,142.87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75,005.40191,342,777.9818,748,366.9150,818,142.87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1,575,005.40-15,462,777.98-18,748,366.91-50,818,142.87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110,273.1931,981,655.10153,011.83435,685.28
加:期初/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2,677,858.88696,203.78543,191.95107,506.67
五、期末/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8,788,132.0732,677,858.88696,203.78543,191.95
5、股东出资情况

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已完成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表3-16项目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000.00100.00货币
合计11,000.00100.00
6、重大重组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历史沿革情况”部分所述的股权转让、吸收合并及对应注册资本变更外,安博盈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股权转让、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重大股权变动情况,未发生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组事项。

7、其他事项

(1)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3治理架构如下:

1)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公司发行债权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设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均由股东委派。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股东同意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向股东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设总经理一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5)内部组织架构

项目公司3于2014年7月15日设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总经理1名。

六、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相关情况

(一)基本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东莞安同已于2025年6月5日取得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N06FPXE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46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立与历史沿革

2025年5月30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PCCLF HOLDING PTE. LTD.)签署了《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认缴全部注册资本。

2025年6月5日,东莞安同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表3-17东莞安同设立时的股东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出资方式
1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PCCLF HOLDING PTE.LTD.)100.00100.00货币

东莞安同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东莞安同的设立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其已公开披露信息,东莞安同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东莞安同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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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东莞安同股权结构

东莞安同控股股东为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直接持有东莞安同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安博公司。

(四)组织架构与内控制度

东莞安同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未设立职能部门,由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统一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资信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8日,对于东莞安同,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东莞安同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治理

一、基金整体治理架构概述

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之后,本基金整体治理架构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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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本基金整体治理架构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变更基金类别。

2、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决定基金扩募。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7、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以上关联交易。

11、除法定解聘情形以外,决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4、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1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相关机构通过相关安排使得租金减免事项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除外)。

18、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9、法律法规、《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的情形下,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3、本基金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4、因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场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8、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法定情形,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9、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1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可供分配金额计算方法变更。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以下事项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2)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4、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但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减免管理费,或者相关机构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基金当期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发生其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需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下述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8)基金成立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9)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减免租金方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按照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就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监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通讯开会投票方式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本部分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5)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6)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7)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8)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销售基金份额。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如有)、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扩募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0)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

(21)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因本基金持有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管理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2)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3)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中,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等。

(2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后,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4)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扩募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5)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7)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扩募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8)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存续期聘请审计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28)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9)办理或聘请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机构设置

为加强华夏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投资研究工作,更好地规范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力争为投资者贡献更好的回报,华夏基金特成立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以负责公司公募REITs的投资决策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和批准与公司REITs投资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投资流程;审核公司REITs投资项目;评估公司REITs投资项目运营;REITs基金经理的聘任和解任;确定公司REITs投资业绩考核标准等工作。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决策机制如下:

1、议事形式为固定会议或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时,由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固定会议须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形式。

2、投资研究人员均有权利向主任委员提出书面议案。任何委员认为对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有必要,均有权利、有义务向主任委员提出书面提案,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委员会采取投票制,每位委员一票。所有审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

4、不在会议现场的委员可以通过录音电话参与表决,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并在最短时间内签字确认。委员会决议以书面形式经全体参加表决的委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5、委员会会议须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委员提案的具体内容;

(2)各委员的主要观点;

(3)各委员的表决意见。

会议记录以书面形式经各委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作为对各委员的考核依据。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成员如下:

主任:莫一帆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联席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德根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非标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张雪松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志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

林伟鑫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基金经理、高级副总裁。

李曾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高级副总裁。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未聘任外部人员作为成员,除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外,基金管理人未针对本基金设置其他委员会。

(三)基金托管人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5)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0)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认购、扩募价格。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监管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一)计划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如下:

(1)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专项计划认购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发行收入用于支付专项计划费用、支付SPV公司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向SPV公司及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关联方借款、进行合格投资,并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2)计划管理人有权收取管理费。

(3)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指示对计划管理人参与签署的除资产管理合同之外的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托管协议》《SPV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SPV股东借款合同》《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借款合同》《吸收合并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SPV公司监管协议》和《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等)项下安排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接洽、协商及谈判,并有权在经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根据协商及谈判结果对该等专项计划文件进行解释、修改、补充或删减。

(4)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

(5)计划管理人有权委托计划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并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并针对计划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召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或提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就特定事项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指示。

(7)当专项计划资产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专项计划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管理人的义务如下:

(1)计划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服务。

(2)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3)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的规定以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发行收入投资于基础资产。

(4)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和《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计划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

(5)计划管理人应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作出的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作出的指示的要求,行使及履行其作为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股东、依据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章程及/或中国法律规定所享有及承担的股东权利、权力及职责。

(6)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按期出具计划管理人报告,保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

(7)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约定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8)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销售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专项计划终止后二十年。

(9)在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

(10)计划管理人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依法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因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代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计划托管人追偿。

(12)计划管理人应监督计划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履行各自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如前述机构发生违约情形,则计划管理人应代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生效决议及/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作出的专项计划直接决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上述生效决议履行管理职责。

(14)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深交所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二)专项计划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权利如下:

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有权依据《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账户内的专项计划资金。

(1)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

(2)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给计划管理人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此给专项计划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3)托管银行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履行托管职责。非因托管银行原因造成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银行不承担保管责任。

(4)托管银行对投资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收回投资资金本金或取得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银行不承担专项计划的任何投资风险。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义务如下:

(1)托管银行应依据《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

(2)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确保专项计划账户中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如专项计划账户被任何第三方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类似强制措施,托管银行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管理人,但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等明确要求托管银行不得告知的除外。

(3)托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表面复核并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根据计划管理人的要求,托管银行应出具相应的银行结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回单,对账单等),及时配合计划管理人了解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在项目公司支付日,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计划管理人也可以向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发送查询通知,由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如果计划管理人发现项目公司未能于项目公司支付日,将相应的应支付金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经计划管理人通知,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应在相应的项目公司支付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事项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以便计划管理人采取相应积极措施。

(5)托管银行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制作并按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有关托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托管报告。

(6)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托管银行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开披露和传真的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

(7)发生托管人解任事件;

(8)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9)托管银行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10)托管银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

(11)托管银行应按照《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接收到计划管理人通知后及时将专项计划账户的银行结算凭证(根据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款凭证、划款凭证、网上银行支付回单)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应妥善保存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记录专项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专项计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保管期限至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二十年。

(12)在专项计划终止或本协议终止时,托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专项计划资产的分配。

(13)托管银行对收益分配和清算分配将按照计划管理人相关划款指令执行,不限于将分配资金总额划付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由登记托管机构于兑付日将相应款项划付至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公司根据登记托管机构结算数据中的预期支付额度明细数据将相应款项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金账户。

(14)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托管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托管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严格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并积极配合计划管理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开展专项计划的风险管理工作。

(16)托管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规定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7)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将资金划转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则托管人应接受计划管理人线下兑付的划款指令,将资金划转至基础设施基金的资金账户。

(18)托管银行因故意或过失而错误执行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托管银行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19)专项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专项计划以及专项计划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专项计划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资金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专项计划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专项计划后续资金的追偿;

7)会计师事务所未接受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职及行权安排

(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取得专项计划利益。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有权了解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作出说明。

(3)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利益的分配信息。

(4)专项计划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到损害的,有权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取得赔偿。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召集或出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2条的约定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发出指示等权利。

(6)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7)在深交所相关规则许可的范围内,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以交易或质押等方式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且有权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1)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按期缴纳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自行承担专项计划的投资损失。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取得或受让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认可及履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作为认购人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行权安排

如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非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应适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1条的约定。

1、组成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组成。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需要审议的事项应由相应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共同参会,并就各项议案或审议事项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召集的事由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管理人应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1)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计划托管人解任事件、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的;

(2)提前终止或延长专项计划;

(3)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

(4)专项计划完成完全处分,且已完成相应的处分分配;

(5)专项计划拟进行处分;

(6)专项计划扩募;

(7)行使对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

(8)行使对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所享有的《SPV股东借款合同》《项目公司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债权人权利;

(9)清算小组提出《清算方案》;

(10)计划管理人认为需提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3、召集的方式

(1)计划管理人召集

如出现《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1.3条约定的事由,计划管理人应召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并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开会时间、方式、地点及确权登记日。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召集

1)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3以上(含1/3)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就《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1.3条约定的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向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2)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计划托管人。

3)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自行召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在此情形下,提议召开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当作为会议召集人,并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等信息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4、通知

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计划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日期前5个工作日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可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确权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会议的召开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1/2以上(含1/2)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出席会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委派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需出具加盖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公章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6、议事程序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由计划管理人召集的会议,会议主持人由计划管理人指定;由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行召集的会议,会议主持人由自行会议召集人指定。

7、会议的表决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的每份表决权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专项计划直接决议形式

(1)如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该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以书面的形式直接作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决议(即专项计划直接决议),而无须另行召集、通知或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派员直接送达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方式,将专项计划直接决议送达计划管理人。为免疑问,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在作为专项计划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是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

(2)为免疑问,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发送指示,以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人发送指示不以计划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问询通知(“问询通知”)为前提,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指示事项也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1.3条约定事项。

(3)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指示的,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发出问询通知,问询关于相关事项的决议意见;该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当在收到问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条的约定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作出指示并送达计划管理人:

1)发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5.6条约定的情形时;

2)计划管理人需要根据《SPV股东借款合同》《项目公司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履行债权人权利及/或职责的情形时;

3)发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14.1.3条约定的事项;或者

4)计划管理人认为需要由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指示的其他事项。

9、决议的生效与效力

(1)对于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计划管理人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内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对于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的,计划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发出的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决议或专项计划直接决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决议”)。

(2)生效决议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托管人均应遵守和执行生效决议中的具体约定,计划管理人应根据上述生效决议履行管理职责。

(3)生效决议应当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4)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全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享有或承担;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基于专项计划直接决议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或承担。若发生不当行使而造成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或其他人的一切损失,由全体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一同披露。

10、决议瑕疵之诉

(1)若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在程序上或决议内容上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或《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22.2条约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决议瑕疵之诉),仲裁地应为中国上海。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瑕疵之诉的,如果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能够证明其提起仲裁系出于恶意,则可以请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责令提起仲裁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及治理安排

(一)项目公司人员安排

基础设施基金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有权就项目公司主要人员的安排作出决定或组织市场化招聘,并对项目公司开展审计,项目公司应给予所有必要之配合。

项目公司在满足业务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总体上应以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人员。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应由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担任。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或聘请会计师对项目公司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和专项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项目公司的财务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审计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对项目公司财务、会计基本制度、内控制度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二)治理架构及职权

本基金成立并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后,将变更项目公司章程。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将根据《公司法》、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其职权。

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

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表5-1华夏基金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27.8%
Qatar Holding LLC10%
合计100%

二、为管理基础设施基金专门设置的主要部门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主办部门,即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目前已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CLSA B.V.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财富管理党委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伊志宏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资本市场、消费经济,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第五届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理事会理事、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首次认证委员会委员。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会计主管、B角、B角(主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等。

(二)基金经理

(1)基金经理简历

郑韬先生,硕士,2013年起从事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与投资管理工作。曾就职于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经济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2月7日起任职)。曾于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江飞先生,学士,曾就职于稳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2023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1月起担任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

贾瑞女士,硕士。2019年起从事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曾就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

(2)基金经理兼任的合理性

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夏华润商业REIT”)于2024年2月7日成立,郑韬先生自该基金成立以来即担任基金经理,负责运营及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于2025年1月23日成立,王江飞先生自该基金成立以来即担任基金经理,负责运营及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综合考量基金管理人管理的REITs产品数量、郑韬及王江飞先生的专业能力、华夏华润商业REIT及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的底层资产类型与本基金底层资产的差异性,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安排等因素,基金管理人认为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兼任两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合理性,具体说明如下:

(1)基金管理人经验层面,华夏基金公募REITs管理经验丰富,能够合规地做好资源调配: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成立基础设施REITs产品共15只,分别是华夏越秀高速REIT、华夏中国交建REIT、华夏北京保障房REIT、华夏合肥高新REIT、华夏和达高科REIT、华夏基金华润有巢REIT、华夏华润商业REIT、华夏金茂商业REIT、华夏特变电工新能源REIT、华夏深国际REIT、华夏首创奥莱REIT、华夏大悦城商业REIT、华夏南京交通高速公路REIT、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和华夏华电清洁能源REIT。目前各只基础设施基金管理和运营情况平稳、良好。华夏基金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基础设施基金管理和运营经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做好各项资源的有效调配。

(2)个人能力层面,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均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可胜任:

郑韬先生在担任华夏华润商业REIT的基金经理之前,从事了多年产权类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运营及投资管理工作,具备丰富的产权类基础设施资产的专业运营及投资管理能力。曾于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加入华夏基金后,担任华夏华润商业REIT基金经理,具备了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运营及投资管理经验。

王江飞先生在担任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的基金经理之前,从事了多年产权类基础设施项目相关运营及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丰富的产权类基础设施资产的专业运营及财务管理能力。加入华夏基金后,担任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基金经理,具备了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运营及财务管理经验。

因此,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均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能力。

(3)资产类别层面,兼任的基础设施基金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华夏华润商业REIT的底层资产为购物中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的底层资产为产业园区,底层资产与本基金的底层资产所处行业均不相同,经营模式、所处区域、客群等相关资源均不相同,与本基金不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关系。因此,兼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不会对基金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4)制度层面,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治理机制:就基础设施基金建立了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在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制度中明确防范办法和解决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基金经理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础设施基金。

1)在内部制度层面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管理办法》《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参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本基金层面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风险,保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公平性。

针对公募REITs业务,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等,建立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运营管理规则,能够有效防范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针对公募REITs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防范,基金管理人专门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该制度从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的利益输送、运营管理利益冲突的防范、信息隔离和其他内部控制角度,对防范措施进行了细化。

2)在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层面

根据《公平交易制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不同的基础设施基金应聘请不同的运营管理机构,且不同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应存在关联关系。《公平交易制度》还约定了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公司的年度计划及预算原则上应由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初稿,经基金管理人审批通过后执行,必要情况下,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发表专业意见。同时,《公平交易制度》还针对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和资金拆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上述规定能够直接有效地防范利益输送和冲突的风险。

针对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华夏基金已建立了成熟的关联交易审批和检查机制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此外,对于连续12个月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且不属于无需另行决策与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审查机制,保障了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能够充分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基金管理人须对基础设施基金存在的相关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定期披露,必要情况下还需要进行临时披露。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公平、公正、妥善处理相关利益冲突问题,防范相关风险。

3)在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面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为底层资产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对于委托事项之外的经营管理事项,可由基金经理经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授权后进行决策,或由基金经理提出建议报基金管理人相关部门会签或经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经理需要定期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汇报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确保基金经理勤勉尽责。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项目公司层面的运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督检查机制,能够有效防范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风险。

(5)工作分工层面,基金管理人已建立有效运营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将合理安排华夏华润商业REIT、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与本基金的各基金经理的职责与分工,保障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的工作职责安排合理、有效,确保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可同时胜任在各只基金中的工作。

除基金经理以外,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负责对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公司中后台部门为REITs业务提供标准化运营及数字化系统服务。

综上所述,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兼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具备合理性。

(三)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

为加强华夏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业务的投资研究工作,更好地规范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力争为投资者贡献更好的回报,华夏基金特成立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以负责公司公募REITs的投资决策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和批准与公司REITs投资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投资流程;审核公司REITs投资项目;评估公司REITs投资项目运营;REITs基金经理的聘任和解任;确定公司REITs投资业绩考核标准等工作。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决策机制如下:

1、议事形式为固定会议或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时,由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固定会议须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形式。

2、投资研究人员均有权利向主任委员提出书面议案。任何委员认为对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有必要,均有权利、有义务向主任委员提出书面提案,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委员会采取投票制,每位委员一票。所有审批事项,需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

4、不在会议现场的委员可以通过录音电话参与表决,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并在最短时间内签字确认。委员会决议以书面形式经全体参加表决的委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5、委员会会议须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1)委员提案的具体内容;

(2)各委员的主要观点;

(3)各委员的表决意见。

会议记录以书面形式经各委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作为对各委员的考核依据。

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成员如下:

主任:莫一帆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联席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德根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非标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张雪松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张志毅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

林伟鑫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基金经理、高级副总裁。

李曾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高级副总裁。

(四)3名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为郑韬先生、王江飞先生和贾瑞女士,具体简历详见本节“(二)基金经理”。

(五)主要不动产专业研究人员的情况

华夏基金在房地产、物流、水务、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相关行业研究员超过10人,主要成员具有3-10年以上的信用研究经验。主要研究人员简历如下:

邓诗萌,硕士。2018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地产、金融领域,长期跟踪房地产行业研究,以及海外债、ABS、国内信用债房地产相关主体的研究。

章心玥,硕士。2016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用事业、交运、消费行业,长期跟踪公用事业和消费行业研究,以及海外债、转债等相关研究。

李晨欣,硕士。202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交运物流、建材行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础设施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部门人员和业务。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对于公募REITs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法》《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监管政策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建立了公募REITs业务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公司还为开展公募REITs业务专门设立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

2、公司由具有丰富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运营经验的专门人员组建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与公司各部门协同开展公募REITs业务。各协作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复核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二)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三)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现有的主要业务管理制度基础上,针对公募REITs业务进一步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公募REITs投资、尽职调查和项目运营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运营管理制度》等业务相关制度。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是公司开展公募REITs业务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公募REITs业务的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

(1)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管理。公司由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业务部开展推进公募REITs业务,由法律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基金运作部等多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在对项目充分尽调的前提下,由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进行决策,最后由相应部门执行相关事项,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保障投资人利益。

2)战略配售与网下投资者询价。公司负责对战略配售的比例进行确认,并应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在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2)尽职调查管理

公司明确潜在投资标的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内部投资相关制度,联合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如有)对潜在投资标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

(3)项目运营管理

1)日常经营管理。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建立日常管理沟通汇报渠道,明确各事项执行和责任所属。

2)运营事项审批流程。对公募REITs项目需特殊审批的事项,明确决策流程机制,明确各决策层级权力范围,明确流程节点,由专业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内部控制管理。

3)委托运营管理事项。遵守监管对于选聘委托运营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经营需求,对委托运营管理机构的选聘和解聘机制等进行明确,后续由基金合同对此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化,避免因委托运营事项产生风险。

4)搭建投后运营管理系统。为加强公募REITs项目的投后管理,设计并搭建投后运营系统。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监管要求和运营需求设计系统,确保项目运营管理顺畅,保证项目平稳运营。同时,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2、公募REITs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REITs产品的风险进行控制,配合公司既有管理流程,对公募REITs业务的风险进行整体把控。

(1)明确各部门风险控制职责,规范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行为,维护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持有人利益,防范业务风险。

(2)明确风险控制管理要求。基金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要求,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风险收益特征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控制基金整体风险。

3、常规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2)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4、会计控制制度

(1)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6、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7、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8、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四)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五)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不动产研究经验以及业务风险情况

华夏基金拥有多年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投资及投后管理经验,涵盖年金、专户及养老金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等多种基础设施类型。华夏基金在非标产品和基础设施业务领域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华夏基金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经验丰富,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与公司行业研究团队和信用分析团队紧密联系,沟通分享研究成果,把握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各企业资质情况。华夏基金在房地产、物流、水务、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相关行业研究员超过10人,主要成员具有3-10年以上的信用研究经验。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发售的准备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基金营销部、市场部与基金管理人各分公司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销售工作。

第六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25,297.9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9.0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6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本行至今,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98只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最近一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配备了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

截至2025年3月31日,合计1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具体如下:

表6-1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发行时间(年/月)担任角色
1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2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3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4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5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6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7浙商证券沪杭甬杭徽高速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基金托管人
8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6月基金托管人
9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6月基金托管人
10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8月基金托管人
11中金安徽交控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1月基金托管人
12华夏华润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2月基金托管人
13中金印力消费基础设施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4月基金托管人
14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6月基金托管人
15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9月基金托管人
16华夏南京交通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0月基金托管人
17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1月基金托管人
18广发成都高投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12月基金托管人
19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3月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托管项目涵盖仓储物流、高速公路、产业园、碳中和、污水处理、清洁能源、保障型租赁住房、购物中心等主流基础设施类型,覆盖全国重点区域,聚焦优质资产,创新规范并举,为基金托管人履职、规范公募REITs资金监管实操流程提供了示范效应。

五、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础设施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为规范招商银行托管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招商银行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制定行内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涵盖了招商银行托管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托管业务,主要包括产品准入、合同审核及签署、账户管理、产品成立、指令处理、核算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财产保管、产品到期等相关业务操作。

第七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具体代销机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交易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俞强、陈智罡、邱适、毕自强、秦意浓、杨凯喻、易洪帆、刘黎晧、王晋阳、刘铁正、赵炜

电话:010-60833567

传真:010-60833504

四、运营管理机构

名称: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5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5201

法定代表人:李林

联系人:汪健

电话:021-61351651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

负责人:季诺

联系人:吴冬、江颛

电话:021-22081166

传真:021-52985599

六、对本基金涉及的财务报告、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计或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厉俊

电话:8621-22122366

传真:8621-62881889

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八、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2座503A、502B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2座503A、502B1

法定代表人:程家龙

联系人:杨枝

电话:8610-85198000

传真:8610-85198100

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引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同时,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也会带来基金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而且,基础设施基金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人培育均处于发展初期,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三)新基金种类不达预期的风险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国证监会新设的基金品种,因此无可用以判断其表现的中长期历史业绩,因而难以准确评价该业务的前景。基金管理人过往的财务资料或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业绩不能反映本基金日后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不能保证投资人将能成功地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获得足够收益。

(四)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采用分散化投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本基金存续期内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相对分散化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目标个体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度风险。

(五)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按照约定认购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将受让SPV公司股权并向SPV公司发放股东借款,SPV公司/专项计划将向原始权益人或关联方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之后,专项计划还将向项目公司发放相应的股东借款,完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最终,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SPV公司。

若前述交易安排任意环节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将对本基金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根据项目的交易安排,存在SPV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无法如期完成的风险。

根据交易安排,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SPV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尽快办理项目公司对SPV公司吸收合并事宜。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安排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安排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工商部门可能无法或拒绝办理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登记,或税务部门不认可吸收合并后的税务处理安排。因此,吸收合并安排存在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被税务部门认可的风险。届时,本基金交易结构的设计可能达不到预计的税收筹划效果,从而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此外,若吸收合并推迟完成,则存在股东借款利息无法在项目公司层面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从而导致项目公司较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预估情形缴纳更高数额的企业所得税,导致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和净现金流分派率降低,对本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六)基金募集失败的风险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者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或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将导致基金募集失败。募集失败后,管理人将在募集文件约定期限内退回投资者的认购款及认购款的募集期利息。

(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触及停牌条件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亦可能因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而导致本基金终止上市。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八)中止发售的风险

当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总量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中止发售。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中止发售的相关风险。

(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所在行业情况、市场情绪及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十)基金可供分配金额预测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主要由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所产生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形成。在基金运行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偏离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金额低于预测的可供分配金额的风险。同时,现金流报告是在相关假设基础上编制的,相关假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预测值不代表对基金运行期间实际分配金额的保证。

(十一)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此外,基金份额还可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其他规则、监管规定等产生限售,基金份额限售到期时将面临集中解禁。届时,若投资者在限售期届满时集中卖出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

(十二)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目前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尚属证券市场中的创新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还不完善,法律制度、配套政策仍在不断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之中,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的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此外,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特别地,本项目位于东莞市的两家项目公司安博盈顺、安博诚置分别于2025年4月收到东莞市税务机关通知,正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涉税自查工作。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两家项目公司已向税局提交调整方案,方案中未涉及税金的额外补缴,并与税局进行多轮协商讨论,后续具体执行方案仍有待税局反馈确认。本项目已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交割后因交割前历史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应全部由卖方承担”。因此,该涉税自查事项对本基金收益不会造成影响。

(十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四)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仓储物流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尽管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相独立、彼此不发生交易且投资策略不完全相同,但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同质性,理论上存在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拟收购项目、投资机会、招商等方面竞争和冲突)的风险。

(十五)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六)证券市场风险

本基金或有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与专项计划相关的风险

(一)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账户中的投资管理、资金划转、资产分配等事项均依赖于专项计划管理人和专项计划托管人的相互监督和配合,一旦出现协调失误或者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的违约事项,将导致专项计划账户管理出现风险,进而影响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计划管理人变更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管理人如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计划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专项计划管理人可能会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暂停和终止转让服务等处理措施,从而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风险。

(三)专项计划不能成功备案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初始基金资产投资于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如因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

(四)收益无法按时归集和分配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分配来源主要是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如发生基础设施项目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项目公司未按期偿还股东借款本息,或专项计划中各相关机构未及时转付等情形,可能存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无法按时归集和分配的风险。

(五)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责履约风险

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机构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导致被取消资格,或各机构内部业务人员、系统出现失误,可能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三、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一)仓储物流行业相关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行业风险

中国经济在过去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电商、品牌零售、第三方物流等行业的增长,城市群的发展,以及行业相关政策的支持,为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未来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政治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若未来上述因素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仓储物流资产产生的不利改变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继续租赁以及及时支付租金的能力下降;新增租户的拓展以及现有租户的留存更加困难,对维持高出租率及租金水平产生负面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水平和收入面临下行压力;基础设施资产的估值下跌;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处置的时间延长,难度增加;基础设施项目寻求外部借款的条件恶化,可能无法获得充足必要融资或被动接受更苛刻的融资条件;交易对手风险增加(任何交易对手无法按照交易条款履行责任)等。

2.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仓储设施所在地区可能发生城市用地规划、产业规划、园区政策、保税区政策等的调整,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影响租户需求,进而对目标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的便利设施关闭,交通运输网络发生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停运、公交设施关闭、迁址,交通枢纽的地位改变,由于兴建项目而导致交通受阻等,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条件或作为仓储物流节点的重要性地位发生改变,影响项目的租户吸引力,对项目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仓储物流行业受到大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和影响,相关法律及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变化,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政府、园区及管委会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均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产生影响。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譬如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出现不利调整,可能会提升运营成本,导致出租率下降,进而影响项目未来的收入稳定。

4.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仓储物流是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行业整体竞争情况可能加剧。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可能出现新增项目供应,与之形成竞争关系,从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另外,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的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学技术逐渐渗透仓储物流行业,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和硬件配置提出特殊的要求,使现存项目需要通过改造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1.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风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存在4个于前一完整年度租金收入占比超过10%的租户(即“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之“(五)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中的租户2、租户4、租户3与租户1)。2024年度,上述4家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占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分别为16.49%、14.89%、13.85%与7.53%,合计为52.75%;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上述4家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赁面积占比分别为16.63%、12.59%、15.05%、20.43%,合计为64.71%,租户结构较为集中。本基金存续期内,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退租、出现经营情况陷入困境或拒绝履约等情形,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截至2025年3月31日,广州开发区项目中,租约将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租赁面积约103,866.00平方米,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已租赁面积(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比重约为88.45%,存在未来一年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若现金流占比较高的承租人若提前退租、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或上述租约到期后未能及时找到可替代承租人,可能产生空置面积和一定空置期,该等情形下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中,已续租的面积为85,739.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82.55%;已在与意向租户谈判的面积为17,431.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16.78%;暂无意向租户的面积为696.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0.67%。

东莞石排项目中,2026年、2028年租约到期面积分别为58,008平方米和82,021平方米,分别占东莞石排项目可租面积的比例为38.69%和54.71%,存在一定的租约集中到期风险。2026年主要为租户2的租约集中到期,由于租户2自2017年起即与安博合作,至今已多次续租,业务覆盖东莞及周边城市,且在东莞石排项目园区内已有较多分拣设备的投资,经营持续稳定,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租户2有较强的续租意愿;2028年主要为租户4和租户5的租约集中到期,其中租户4自2014年即入驻东莞石排项目,初始签约便为10年期限,业务覆盖本项目周边200公里范围内的货物揽收和中转,经营稳定,并表达出明确扩租需求;东莞石排项目靠近租户5的生产基地,由于租户5业务保持稳定、未来发展向好,租户5续租意向较强,并仍有额外整栋面积的扩租意向,可积极消纳本项目未来产生的整栋空置面积。

东莞洪梅项目中,2025年有10,231平方米到期,2027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之一的租户1将进入续租节点,存在一定集中到期风险。2025年对应面积正在洽谈客户O,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起租;租户1目前将东莞洪梅项目定位为区域仓配中心,在项目约80%的单元内均已投入建设小型货架,体现出其对项目的深度依赖和长期运营规划,已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形成较大业务集聚。租户1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市场,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有限,东南亚市场未来仍具备增长潜力。此外,租户1签署的租赁合同签署模式为3+2年期,起租第三年末安排了有利其续租的优先续租条款。虽然届时租户1是否续租尚存在不确定性,但综合判断续租概率较高,因此租约集中到期的整体影响可控。

此外,关于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洪梅项目2025年-2027年的租约集中到期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详见‘6.出租率波动风险’。

整体而言,基础设施项目运作平稳,租户续租意愿强、实际续租率较高,续换租工作正有序推进,租约集中到期风险影响较小。

3.市场租金下调风险

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调研,广州市未来三年预计将有19个项目新增入市,新增供应多位于增城和花都子市场;东莞市预计未来三年将有8个项目新增入市,多位于沙田镇和企石镇。随着未来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城市入市项目增加,可能导致租约续签或换签时的租金水平面临调降,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

4.提前退租的风险

根据部分租约的约定,部分提前退租的租户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租赁方有权扣留租赁押金,但是上述违约金或押金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空置导致的全部租金损失。另外,部分租约约定,承租人若在约定时间窗口期提前告知租赁方退租计划,则无需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或可重新协商租赁条件。截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上述提前解除租赁条款的合同对应的租赁面积占基础设施项目总可租赁面积的比重为27.55%。若相关租户触发该条款导致租约提前解除,且基础设施项目未能及时找到替代承租方,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产生空置面积,或将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的稳定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5.租户欠缴租金违约的风险

租户8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前10大租户之一,2024年初至今出现持续欠缴租金的违约情形。截至2025年8月31日,租户14已承接租户8全部租赁面积。租户14签约的首年有效租金为1.36元/平/天,高于广州开发区市场租金预测。租户14租赁协议中约定了1个月的交付期,如未满足交付条件,可能涉及罚金及租户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形,本项目发行前将按协议约定达到交付条件。本基金在编制可供分配报告时,假设自2025年4月1日(含)至2025年8月31日(不含)其实际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均为0,自2025年8月31日起正常计算该铺位租金。在编制项目公司备考报表时,已针对该租户的应收账款中无法通过其提交给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金额覆盖的部分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6.出租率波动风险

2025年以来,本基金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出现波动下滑。其中,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3月31日、7月31日及9月30日(预计)的出租率分别为91.8%、87.6%和81.1%,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0%。在按最保守假设、即2025年第四季度空置面积无任何去化的情况下,则广州开发区项目全年预计平均出租率约为87%;东莞洪梅项目在2025年7月31日前的出租率均维持100%,但由于7-8月部分租户退租,预计9月30日出租率将降至87.5%,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8%。在若按最保守假设、即2025年四季度空置面积无任何去化的情况下,则东莞洪梅项目全年预计平均出租率约为95%。

相较2022-2024年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历史平均出租率97.4%、东莞洪梅项目的历史平均出租率97.3%,两处基础设施项目在2025年出租率出现波动下滑,主要系以下因素共同导致:

广州开发区项目方面,该项目88.45%的可租赁面积于2025年内集中到期(包括部分提前退租),截至2025年8月31日,已续租的面积为85,739.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82.55%,去化率高;但因其余到期面积处于正常去化周期,因此导致项目出租率出现下降。此外,由于租户8和租户7于2025年8月31日因自身经营原因提前退租,提前退租面积合计占可租赁面积之比为19.06%,虽项目运管团队成功推进租户14承租了租户8全部退租面积、并新增承租部分额外面积,合计占可租赁面积的16.11%,但由于新承租面积略低于两租户提前退租面积,亦致使广州开发区项目出租率产生下滑。

东莞洪梅项目方面,由于2025年7月末、2025年8月末分别有租户16提前退租、租户12正常到期退租,合计到期面积10,231平方米,占本项目可租面积之比为12.5%,导致出租率由100%下降至87.5%,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项目运管团队正积极洽谈沟通其他租户入住。

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下降,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本基金当期可供分配收入产生一定压力。

展望2026–2027年,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能否恢复至评估机构的预测水平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具备较大可能的实现基础。

就广州开发区项目而言,2026年、2027年预测出租率分别为85%和90%,其实现基础主要体现在:

2026年:(1)年内到期租户固定资产投资大、业务向好、续租可能性大。2026年租约到期的客户主要为租户3和租户9(合计到期面积53,007平方米,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可租面积41.44%,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当年到期面积的99.7%)。由于租户3有自动化分拣设备和阁楼式货架投资,租户9有高位货架以及冷库投资,租赁粘性大、迁出成本较高,且其自身业务近年来均平稳向好。(2)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在2025年9月末预计81.1%出租率的基础上,假设2026年到期租户均续租或无空置期换租,租户7在2025年8月底提前退租面积(占本项目可租面积的6.4%)自2026年4月起租、其余空置面积(占本项目可租面积的8.7%)无任何去化,仍可达到2026年85%的预测平均出租率。目前,租户7提前退租面积正在沟通客户S,预计将于2025年底起租,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而且,若其余空置面积在2026年末前能起租,则出租率将进一步提升,为85%的出租率假设提供一定安全垫。

2027年:(1)年内到期客户固定资产投入高、租赁粘性强。年内主要到期客户为租户6和租户7的部分面积。租户7已投入重型货架、且终端客户对仓储选址要求极为严格,搬迁可能性不大;租户6至今与广州开发区项目已合作5年,业务稳定。(2)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在2026年租赁假设的基础上,即使假设租户6在2027年4月到期后可能缩减一半面积(约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可租面积的10.0%)且该部分面积在2027年内全部空置、假设租户3在2025年7月退租的面积一直空置到2027年1月才有新租户起租、剩余面积持续空置到2027年5月开始起租的情况,仍可达到2027年预测90%的平均出租率。目前,租户3对应的面积已沟通客户T、客户U,预计2026年初入驻,在此假设下实际出租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基于此,广州开发区项目出租率达到预测目标具有较高的实现可行性,但若租户续约情况不及预期,仍将对现金流和分配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就东莞洪梅项目而言,2026年、2027年预测出租率分别为90%和94%,其实现基础主要体现在:

2026年:项目空置面积去化压力不大。假设租户16退租面积在2026年6月起租,本项目2026年和2027年的平均出租率即可达到预测出租率。目前,租户12、租户16的退租面积正在与客户O沟通,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即可入驻,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2027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之一的租户1将进入续租节点。租户1目前将东莞洪梅项目定位为区域仓配中心,在项目约80%的单元内均已投入建设小型货架,并已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形成较大业务集聚。租户1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市场,未来仍具备增长潜力,且受美国关税政策影响有限。此外,租户1签署的租赁合同签署模式为3+2年期,起租第三年末安排了有利于其续租的优先续租条款。虽然届时租户1是否续租尚存在不确定性,但综合判断续租概率较高。如前文所述,租户12、租户16的退租面积正在与客户O沟通,预计2025年末或2026年一季度入驻,若2027年持续入驻,当年实际去化情况预计好于预期。即使假设租户12对应单元铺位全年均空置,综合来看2027年预计出租率仍可达到94%,达成预计出租率具备一定安全垫。未来,与租户1续租的谈判情况及预计进展将及时另行披露。

此外,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租户的退租、续租情形,管理人已拟定应对措施,包括提前启动续约谈判,并将积极引入替代租户,视市场情况采取短期灵活租赁或物业改造提升以增强吸引力,同时预留运营缓冲空间,以减轻潜在的收入波动风险。

因此,总体来看,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预测具备较强实现基础,但若核心租户意外不续租或市场竞争激烈导致替代租户引入不及预期,仍可能导致出租率低于预测,从而影响基金的租金收入和现金流表现。

7.租户面积和行业集中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租赁面积集中度、行业分布集中度较高,或将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租赁面积集中度方面,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共有14个租户,前十大租户的租赁面积占全部已出租面积的比例为96.97%,租赁面积集中度较高,相关租户出现退租、换租等情形时,对本项目出租率、租约稳定性存在一定挑战。行业集中度方面,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户租赁面积占比47.27%,且主要属于通用仓储及快递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相关租户的经营稳定性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8.承租人未能履约的风险

在基础设施项目承租人占有、使用基础设施项目期间,可能存在承租人未依约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违反安全生产的要求损害或违法改造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导致基础设施遭受损害等,该等情形下将影响项目公司经营及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性,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维修和改造的相关风险

随着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的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学技术逐渐渗透仓储物流行业,自动化分拣立体仓库的使用更加普遍,上述发展趋势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和硬件配置提出更高和特殊的要求,基础设施资产在未来可能需要主动或被动通过维修或重大改造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程度上,需取得多项政府许可、监管批准和验收等。各项批准的授予取决于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若干条件,申请和达成相关条件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维修和改造工程无法顺利开展,或无法通过相关验收。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的过程可能受到如劳资纠纷、建设事故、物资设备供应短缺、承包商未能履约、相关技能的劳工短缺、自然灾害、环保要求提高等事项的影响,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工期延误将减少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基础设施项目由干仓交付租户,租户进行搭建、维修改造等行为可能涉及部分立项、建设、竣工验收等合规证照需由产权人办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冷链仓库改造、设备栈桥搭建等。如因不可预计原因导致上述证照未按规定办理,可能使基础设施项目面临处罚风险。

上述事项的发生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无法按计划实施,造成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损失或租金增长不达预期,进而对基础设施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0.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中存在尚未办理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存在被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以罚款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如不存在其他影响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性的情形,仅就租赁合同未能及时进行租赁备案的情况,不会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亦不会对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认定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但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14条第1款、第23条的规定,在前述租赁合同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之前,项目公司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应罚款的风险。

为应对该风险,本项目已在《初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政府主管部门因项目公司在交割日前未办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备案而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罚款、滞纳金或其他法律责任,且该等损失在交割日之后实际发生,则卖方应向项目公司作出足额赔偿。”同时,本项目已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外部管理机构招商运营策略及租赁管理相关服务内容包括: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负责客户租赁、租赁备案(如需)、续租、退租及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等租赁相关工作,包括客户谈判、签署意向租赁协议、签署租赁合同、续签订租赁合同、退租协调、必要的提前退租追偿等工作。如因外部管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损失的,外部管理机构应按该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11.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聘请运营管理机构,由其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聘请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可能存在下述风险:

1)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与运营管理机构所持续提供的服务及表现密切相关。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可能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可能不能完全有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发现及防止项目公司员工、其他第三方员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为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可能与其为本基金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利益冲突关系,使本基金存在一定的运营管理风险。

4)本基金存续期间,存在运营管理机构解聘的可能性,且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可能离职并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基金拟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存在竞争关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管理人无法促使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足够的维修、改造及其他服务。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内,若发生了需要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事项,则原运营管理机构将不再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届时将出现变更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其运营管理经验、能力不同于原运营管理机构的风险,没有合适续聘机构的风险或续聘机构因不能胜任而再次发生解聘情形的风险等)。

12.借款及现金周转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可通过借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或其他项目收购等。如存在对外借款环节,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项目公司在对外借款时,可能未必能以商业优惠条款取得融资,亦可能在借款及时性方面存在障碍。

2)项目公司对外借款会增加本基金承担的与一般债务融资有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及利息的风险、借款利率上升的风险、借款能力未能按预计维持在理想水平等。

3)本基金的日常运营及维修改造需要的经常性或资本性开支,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风险。

13.投资目标不达预期的风险

1)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虽然本基金已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及具体的实施策略,但仍难以保证可以成功推行此计划及策略,也难以保证可以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行。因此,基金的投资目标存在无法在预期时间内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2)本基金谋求稳定的现金流,而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取决于净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具体确定逻辑及调整受会计准则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可能改变,受此影响,本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所控制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会计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相应的将影响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

14.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未达标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在前期开发建设时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书》中,针对项目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指标存在考核要求。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广州速诚承诺开发使用本地块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7,000万美元;第二十一条约定,如广州速诚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而未能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全部完成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承诺投资总额,广州市规自局有权决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广州速诚应当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交给广州市规自局。针对该事项,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确认:结合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关于广州开发区项目投资总额等的意见,广州开发区项目地块没有触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因该项目投资总额未达标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情形。广州开发区项目已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关于投资总额经济指标要求。

2)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与安博京顺空港(北京)仓储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乙方,以下简称“安博京顺空港”)于2014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第9项对东莞洪梅项目的税收贡献要求作出特殊约定:安博京顺空港确认自取得第一期(或第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的第四年开始,项目每年在当地的税收贡献不低于25万元/亩,该等税收贡献包括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在东莞洪梅项目注册的客户在当地所缴纳的税收贡献的总和。双方特别约定,自取得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完整年度中的任5年作为纳税考核期(由安博京顺空港根据实际提前选择考核年份),如安博京顺空港及东莞洪梅项目客户在考核期内每年纳税额总和低于15万/亩的,则在每年考核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安博京顺空港需依据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补上该考核年度所约定纳税额中差额给洪梅资产管理公司。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安博盈顺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自安博盈顺设立之日起,安博京顺空港作为《投资协议书》项下乙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安博盈顺享有和承担。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安博盈顺出具《通知函》,针对东莞洪梅项目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税收贡献差额事宜,洪梅资产管理公司认可安博盈顺按照2018年至2022年作为考核年度,认定安博盈顺前述5个考核年度未达到15万/亩的税收贡献承诺,并要求安博盈顺支付纳税差额共计人民币6,058,288.34元。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盈顺已完成该差额的补缴并取得了东莞市洪梅镇投资促进中心、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度至2022年度纳税差额的函》,函件说明“贵司(即东莞洪梅项目公司)完成协议约定财政贡献考核责任”。

3)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与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安博诚置原股东,以下简称“SPV2”)于2012年8月15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第五条对东莞石排项目的投资要求和优惠作出特殊约定:1)第五条第1款要求:(1)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确认前述投资总额系指东莞石排项目的总投入;(2)项目一期、项目二期分别建成并正常运营后,每亩土地每年在东莞市石排镇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2.5万元;(3)SPV2在取得每期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2)第五条第2款约定:本条款所设的项目投资要求系为优惠政策而设,如SPV2满足该等投资要求,则SPV2有权获得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如SPV2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1)和(2)中的任意一点,将仅仅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除此无他责任。若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3)的,除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应按《投资协议书》中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执行。《投资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约定,原则上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开始动工建设。若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不动工建设的,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地块执行相应措施。但是非因SPV2原因导致项目动工建设迟延的,则SPV2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动工期限可以予以相应的调整。

鉴于此,法律顾问认为,东莞石排项目如未能满足《投资协议书》中关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税收总额的要求,其《投资协议书》书面约定为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除此外无其他法律责任,安博诚置是否满足相关约定并不对安博诚置拥有东莞石排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本基金在编制可供分配报告以及评估现金流预测中,已按照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计算相关综合服务费成本。

15.税收政策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和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涉及的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相关政策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各层级以及相关参与方的纳税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发生变动。

16.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租赁合同存在特殊条款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顾问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了核查,包括租赁期限限制、转租限制、优先购买安排、提前退租、租金优惠减免等。在特殊条款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租赁合同在特殊情形下的租金减免约定和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权两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安排。

特殊情形下的租金减免方面,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租约中约定,“在租赁物业遭受损坏后,修复期间的基础租金及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费应按照承租方不能使用的部分相应减少,以及在部分租赁物业被征用的特殊情形下,租金应减少至在该等情形下公平和合理的程度”。

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权方面,个别租约约定在续租物业的续租租赁期间履行满12个月之后,承租方有权经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要求提前解除4个连续的单元以内的物业租赁,但承租方此等提前解除权仅能行使一次。如承租方根据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无需承担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此外,若发生出租方违约/物业交付出现延迟,承租方将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出租方支付承租方实际遭受的其他费用或损失,但出租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应以租赁协议解除日当月(如为免租期则为前一个月)3倍的基础租金为限。除上述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承租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上述特殊条款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稳定性,进而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为应对上述风险,首先,本项目运营管理团队将与相关承租方进行积极沟通,针对租赁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商议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条款公平且符合市场惯例,降低因条款不合理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其次,加强与承租方的合作关系,提前明确承租方退租、续租意向,通过提供优质的运管管理服务,增强承租方的粘性,降低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可能性;最后,各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均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投保范围包括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可用于应对特殊情形下,租赁物业因遭受不可抗力等原因受到破坏后触发租金减免条款导致的收入损失,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健运营。

(三)基础设施项目关联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关联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归还股东借款本息及股利分配等。此外,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方”)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安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租方”)签署了《屋顶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方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出租方有权就出租屋顶收取租金。该租赁合同自实际并网时点起正式生效,报告期内未实际发生交易。上述已发生及预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依据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及管理要求开展,并已经履行了项目公司及关联方相关内部审批流程,符合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要求。同时,上述关联交易背景、交易价格或定价机制具备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和股东借款本息及股利分配在基础设施项目转入基金之前已完成清算。

本基金关联方可能与本基金发生新增的关联交易。本基金存续期内,可能通过扩募等方式新购入原始权益人或其关联方持有的同类型项目,从而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或可能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将给本基金带来一定风险。

(四)原始权益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的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风险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如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收购或运营管理此类仓储物流项目,本基金与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的潜在同业竞争和冲突风险:投资机会、项目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等。此外,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收购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存在关联交易从而引发利益冲突的风险。

(五)资产评估估值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项目现金流和收入增长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运营管理的成本等参数需要进行合理的假设,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也不作为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此外,由于预测期限长,部分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导致评估值不能完全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结果并未考虑因设立本基金而发生的基金管理费、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费等费用,而该等费用需要由基金财产承担。由于现金流和收入预测普遍不考虑突发因素或不可抗力带来的收入下降,在未来持续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长期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若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现金流下降,或遇有重大灾害等导致设施受损,可能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下跌。另外,基础设施的市场估值及公允价值受宏观经济环境、城市规划、资本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综合影响,上述因素也会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波动。基础设施资产在重新估值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估值下跌甚至低于基金募集时的初始估值的可能。

此外,基础设施资产的任何估值,都无法保证专项计划目前或将来可以以该价格变现基础设施资产,而真正的变现价格可能低于评估价格,也可能低于投资人的认购价格。评估报告受到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部分资料,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

若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包括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合同有效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等),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届时本基金若持有未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

本基金处置基础设施项目时,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届时市场景气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较大波动。在特殊情况下,基础设施项目可能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可能面临清算期内无法及时完成处置、需要延长清算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届时市场环境与基础设施项目处置安排,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完成资产处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利益。

(七)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损失的风险

在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修保养和改造过程中,需要开展电梯维修、操作车辆或重型机械、进行货物装卸等,存在若干意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本身或周边可能发生火灾或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上述意外可能对物业造成损害、损毁、人员伤亡、声誉损失等,并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政府调查或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断,进一步导致基金及项目公司在声誉、业务、财务方面承担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二)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等主体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三)意外及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期间,直接或间接因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或相关方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此外,目标基础设施项目可能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设施的维护情况、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中断,资产估值下降,甚至房屋建筑被毁的极端情况。若发生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继而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尽职履行相关义务,全力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事项仅为重大风险,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人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年【】月【】日证监许可[202X]【】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一)基金的类别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上市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三、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亿份(利息不折算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1年,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询价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其中:

1.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战略投资者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如有)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3.公众投资者

公众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战略配售原则、数量、比例及持有期限安排

(一)战略配售原则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战略配售数量、比例及持有期限安排

本基金的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表9-1本基金战略配售情况

序号战略投资者拟认购份额数量(万份)认购份额占总发售份额比例
1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2其他战略投资者【】【】

八、网下投资者的发售数量、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一)网下询价与定价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询价提供询价平台服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

(二)网下投资者的发售数量

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本基金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比例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三)网下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购申请。网下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后,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中国结算登记份额。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相同。

九、公众投资者认购

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参与场内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通过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按照对应的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认购。各类投资者的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战略投资者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认购。

战略投资者可以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完成资金交收和份额登记工作。

2、网下投资者的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认购。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提交的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如有)确定的认购价格,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网下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总量。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网下投资者可以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完成资金交收和份额登记工作。

3、公众投资者认购

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并缴纳认购款。

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参与场内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四)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五)超过募集目标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超过募集目标的情况下,对于回拨和比例配售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比例配售。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进行合理约定,但不得损害《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持有人收购、权益变动方面的权利,具体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认购账户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场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场外基金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办理。

十三、基金的定价方式、认购费用及份额计算

(一)定价方式

本基金首次发售的认购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询价机制见询价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公众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公众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公众投资者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表9-2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对于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认购费用为0。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三)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00元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00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公众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4%,假定发行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可认购的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40%/(1+0.40%)=398.41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398.41)/1.050=94,858份(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858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4,858×1.050=99,600.9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600.90×0.40%=398.4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600.90+398.40=99,999.30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30=0.70元

即:某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发行价格为1.050元,可得94,858份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退还投资人的金额为0.7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公众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0元,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发行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可认购的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0=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522,857×1.050=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某公众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发行价格为1.050元,可得9,522,857份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退还投资人的金额为0.15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40%)=105,42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40%=42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42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十四、回拨份额的发售和配售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发售公告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

本基金本次募集涉及的回拨机制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十五、中止发售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一)网下询价阶段,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二)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六、预计基金发售、上市的重要日期

本基金的预计发售、上市的日期如下表所示,具体以届时实际情况和相关公告为准:

表9-3本基金发售上市时间表

日期发售安排
X-3日
(【】年【】月【】日,X日为询价日)
1.刊登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日
(【】年【】月【】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1日
(【】年【】月【】日)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12:00前)
2.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前)
3.基金管理人开展网下投资者资格审核,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信息
X日
(【】年【】月【】日)
基金份额询价日,询价时间为9:30-15:00
X+1日
(【】年【】月【】日)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2.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
T-3日
(T日为发售日,3个自然日前)(【】年【】月【】日)(预计)
刊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日至L日
(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年【】月【】日至【】年【】月【】日)(预计)
基金份额募集期
网下认购时间为:9:30-15:00
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间为:9:30—17:00
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时间:以相关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L+1日
(【】年【】月【】日)(预计)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L+1日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

注:(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如有)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深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如有)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如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情形,则达到备案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二)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且投资者不少于1,000人;

(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不低于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五)无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达到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募集失败:

(一)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二)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结算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基金法》的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开通基金通平台转让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结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七、基金的收购及份额权益变动

本基金的收购及份额权益变动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业务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业务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对于确不适用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说明理由,免除履行相关程序或者义务。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后,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与格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规定编制相关份额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公告。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10%但未达到30%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30%但未达到50%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八、要约收购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份额的50%时,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免除发出要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首次发售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份额50%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适用前述规定。

本基金被收购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本基金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本基金应当停牌。基金管理人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以要约方式收购本基金的,当事人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份额的2/3的,继续增持本基金份额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列举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本基金份额。

九、扩募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涉及扩募基金份额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办法》办理。

十、流动性服务商安排

本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将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基金管理人及流动性服务商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结算、份额转让等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比例

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剩余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一)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由中信证券设立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从而实现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可购入和出售基础设施项目。

(二)基础设施基金运营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主动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并可以聘请在仓储物流运营和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机构作为外部管理机构,为底层项目提供运营服务。作为对外部管理机构的奖惩措施,外部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拟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并与项目公司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出现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无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根据相关法律及基础设施项目证照,本基金成立时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将分别于2058年至2065年期间陆续到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如果延期申请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将有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支付相应款项,且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土地使用权一定能够续期。

(三)扩募及收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可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涉及扩募基金份额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扩募基金份额上市。

(四)资产出售及处置策略

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及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

(五)融资策略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六)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债券。信用评级主要参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一)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规定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以使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符合要求。

(二)处理流程

根据监管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或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等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因此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二)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三)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四)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五)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总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是指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二、基金净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为专项计划开立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监管银行根据相关文件为项目公司开立监管账户,为SPV公司开立监管账户,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上述基金财产相关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监管银行、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础设施基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各层级账户的设置、使用和监管,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之“项目资金收支及风险管理安排”。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因本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承担。

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监管银行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一、基础设施项目概况

(一)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本基金初始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现分别由项目公司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和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直接持有,合计建筑面积约349,654.52平方米,资产范围包含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勤路3号的广州开发区一期项目、二期项目(项目包括2栋三层仓库、1栋双层仓库,对应粤(202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6311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839号的东莞石排一期、二期、三期项目(项目包括8栋单层仓库、2栋动力房、2栋门卫,对应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0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1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8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9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7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2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6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5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8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3430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263911号和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2639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的东莞洪梅项目(项目包括2栋双层仓库、1栋垃圾房、1栋门卫、1栋设备栋,对应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4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5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6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7号和粤(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0007966号的房地产权证),总估值为21.71亿元。

表14-1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

子项目1
子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项目
项目类型仓储物流(高标准仓库)
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勤路3号
四至南侧临东勤路,东侧邻爱丽思厂房,西侧临空地,北侧临空地
所处行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
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面积74,981平方米
建筑面积125,624.7758平方米
可租赁面积127,906.00平方米5
建设内容2栋三层坡道电梯仓库和1栋双层电梯仓库
开竣工时间一期项目:
开工时间:2009年1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0年6月
二期项目:
开工时间:2011年6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2年4月
决算总投资3.98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值6.90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6.90亿元
运营起始时间一期:2010年7月
二期:2011年12月
项目权属到期时间及剩余年限
(剩余年限为权属到期日与基准日之差)
项目权属起止时间:2008年7月15日起2058年7月14日止。
剩余年限:33.29年
实景图alt text
子项目2
子项目名称东莞石排项目
项目类型仓储物流(高标准仓库)
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839号
四至南临无名道路,东临石崇大道,西邻村落,北临石崇横路
所处行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
土地用途仓储用地
土地面积241,652.70平方米
建筑面积143,253.32平方米
可租赁面积149,918.00平方米
建设内容8栋单层仓库和门卫等配套用房
开竣工时间一期项目:
开工时间:2013年5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4年7月
二期项目:
开工时间:2016年1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6年9月
三期项目:
开工时间:2016年5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7年4月
决算总投资4.76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值9.42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9.42亿元
运营起始时间一期:2014年4月
二期:2016年7月
三期:2017年3月
项目权属到期时间及剩余年限
(剩余年限为权属到期日与基准日之差)
一期项目:
土地证发证日期:2013年3月27日;
土地权属终止日期:2062年12月26日
剩余年限:37.74年
二期项目:
土地证发证日期:2015年8月14日;
土地权属终止日期:2065年5月4日
剩余年限:40.09年
三期项目:
土地证发证日期:2016年1月15日;
土地权属终止日期:2065年10月19日
剩余年限:40.55年
实景图alt text
子项目3
子项目名称东莞洪梅项目
项目类型仓储物流(高标准仓库)
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
四至南侧安博南路,东侧临空地,西侧临洪金路,北侧临洪梅乌沙新南新路
所处行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
土地用途仓储用地
土地面积64,344.00平方米
建筑面积80,776.42平方米
可租赁面积81,523.00平方米
建设内容2栋双层坡道库、门卫等配套用房
开竣工时间开工时间:2015年12月
通过综合竣工验收时间:2017年6月
决算总投资3.10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值5.39亿元
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5.39亿元
运营起始时间2017年5月
项目权属到期时间及剩余年限
(剩余年限为权属到期日与基准日之差)
土地证发证日期:2015年12月2日;土地权属终止日期:2065年7月18日
剩余年限:40.30年
实景图alt text
2、基础设施项目区位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所处的广州开发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市区东部,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位置,毗邻港澳,采用全国独有的六区合一体制。广州市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以及黄埔区合署办公,行政区域总面积480.56平方公里,各经济功能区与行政区政策互通,决策与执行效率高,拥有省级、市级财权与事权,在规划调整、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具有自主权和效率优势。广州开发区不仅是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创新区域,也是“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深港澳科技走廊”、“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开发区毗邻广州市主城区,是推进广州东部地区工业化、城市化的主要力量。经过30多年发展,广州开发区是广州市重要的经济发展增长极、科技创新重大引擎、创新驱动发展核心区,经济实力强劲。广州开发区依托汽车产业、电子产业、能源产业、高端化工产业、食品饮料产业、电气机械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实力强劲,在商务部于2025年1月3日公开的对全国229家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排名第二。

依托优质的工业、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广州开发区项目主要服务辖区内制造、商贸及城配物流等企业,并可辐射广州、佛山、东莞、中山乃至整个珠三角经济圈的庞大消费群落以及成熟发达的零售商业网络,广州开发区项目毗邻广州绕城高速、沈海高速、广深沿江高速、广园快速路、107国道等多条交通枢纽干道,距广州市天河区中心区域车程15公里,距黄埔港车程8公里,距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车程45公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发达。

广州开发区项目区位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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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 text 图14-1广州开发区项目区位示意图

(2)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市地处广州与深圳连接的黄金走廊、珠三角城市群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核心位置。《东莞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突破提升现代物流,2025年,基本形成“1枢纽9园区14中心”的物流发展格局,物流组织运行效率明显提升,推动东莞成为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物流节点、全球先进制造业供应链组织和服务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现代物流枢纽,为东莞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石排镇位于东莞市东北部,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重要节点。东莞石排项目位于东莞市石排镇石祟大道,重点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新制造、三方服务及跨境贸易等产业。东莞石排项目距石排镇中心区车程2公里,无缝连接东部快线、从莞高速,可快速满足广州、深圳、东莞和惠州核心区域需求。东莞石排项目距从莞深高速车程500米,距生态园车程约11公里,松山湖科技园车程约13公里,东莞市中心车程约30公里,距深圳市中心车程75公里,距广州市中心车程79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周边交通网络发达,是理想的城市配送点。

洪梅镇处于珠三角核心区域,广深运输通道中枢节点,可快速承接广州、佛山、深圳的外溢需求。东莞洪梅项目位于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距离广深沿江高速洪梅出口车程4公里,是电子商务客户、零售商和制造业企业城市配送的理想选择。东莞洪梅距京港澳高速车程10公里,距东莞虎门港车程15公里,距东莞市城区车程15公里,距广州市黄埔港车程32公里,距广州市天河区车程45公里,距深圳市宝安机场车程56公里,区位优势明显,工业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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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2东莞石排项目区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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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3东莞洪梅项目区位示意图

3、基础设施项目智能化水平

基础设施项目以干仓交付至租户,安博在开发阶段不额外投入与物流过程相关智能化改造。具体而言,在硬件层面,安博自身目前未直接进行智能化设备的投资。这类投入更多由客户主导,根据其具体的运营需求自主配置。就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租户4在其租用的仓库中部署了自动分拣线和传送带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以提升包裹处理效率。相关投入并非由安博出资。在软件层面,安博则积极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安博正在自主投资开发并部署工单智能化管理系统,以加强物业现场管理能力,实现维修、巡检等流程的自动化和透明化,从而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与满意度。相关投入为安博为仓储运营管理整体投入,并非项目投资,其使用成本亦不纳入项目财务报表。安博将按照市场需要不断更新智能化、数字化信息系统,协助项目公司不断提升运作效率和运营水平。相关内容已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具体约定。

整体而言,安博在智能化方向的投入,更多聚焦于提升运营效率与客户体验的软件系统建设,而硬件自动化则更多依赖客户根据自身供应链需求进行自主部署。

(二)主要经营模式

仓储物流行业主要通过招拍挂拿地或收购物流仓储项目方式获取土地,采取项目公司管理当地物流园区的形式,按物流项目规划建设仓库或按客户要求定制仓库,建设完工验收后投入使用,招商、引进客户(商贸企业、电商物流、日常消费品客户等),出租仓库,提供仓储服务、办公楼、宿舍使用、库内管理、库内操作及有关增值服务等。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主要的收入来源为租金和管理费收入,需要承担包括物业管理费、市场营销费、租赁佣金、行政管理费、保险费、房产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内的成本及税费支出,以及设施维护所需的维修保养费用、资本性支出等。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一般分为对外出租和自用两种使用方式,安博作为仓储物流运营商开发商通过自建或投资高标仓、对外出租以盈利,租户类型覆盖零售、第三方物流等行业。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要为标的物业项目的租户产生的租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管理服务费收入等经营性收入,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现金流具备独立性。

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并由安博公司在境内的投资管理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安博中国统一运营,运营过程中的收入由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直接收取。

(三)运营数据

广州开发区项目一期于2010年7月开始运营,二期于2011年12月开始运营,项目已运营超过14年。2022-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的期末出租率分别为99.6%、99.7%、91.8%和91.8%。2024年末,广州开发区项目期末出租率较前一期末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部分仓储单元因租约正常到期而空置。

东莞石排项目一期于2014年4月开始运营,二期于2016年7月开始运营,三期于2017年3月开始运营,项目已运营超过8年,2022-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期末出租率分别为100.0%、100.0%、100.0%和100.0%,处于稳定运营状态。

东莞洪梅项目于2017年5月开始运营,已运营超过7年,2022-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期末出租率分别为100.0%、100.0%、100.0%和100.0%,处于稳定运营状态。

1、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

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的合计经营收益情况如下所示,具体各子项目运营明细见下方表格列示:

表14-2三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经营收益情况

类别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经营指标
期末出租率99.8%99.9%97.1%97.1%
期末出租率增长率(较上年,百分点)0.1%0.1%-2.8%0.0%
名义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371.411.471.48
名义租金单价增长率(%)注54.8%3.2%3.9%0.8%
有效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注1,21.281.321.361.37
有效租金单价增长率(%)4.5%2.7%3.1%0.8%
财务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注116,638.2516,953.7717,362.414,157.80
营业成本5,820.906,015.716,029.471,669.93
净利润注41,735.412,234.73431.92480.7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注4(EBITDA)11,332.6012,308.6510,983.11(还原后为12,527.25)2,906.96
经营性净现金流注3、49,157.8211,209.159,459.77(还原后为11,003.91)2,160.33

注1: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约1.89%,低于有效租金增长率2.7%,具体原因为东莞石排项目为提升项目长期运营稳定性,于2023年租户换租期间部分面积空置,导致平均出租率下滑7.26%。2023年新入驻租户已签订5年期租约。

注2:有效租金是指在考虑免租期租金减免后,计算得出的实际有效租金单价。

注3:经营性净现金流=EBITDA-运营资金追加-资本性支出+期末运营资金回收,下同。有效租金单价指按扣除各类免租、优惠因素后租户实缴租金计算的单价。

注4:2024年合并净利润下降主要来源于广州开发区项目计提1,544.14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叠加广州开发区项目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缴所得税款1,294.25万元综合所致。其中,上述资产减值损失是导致EBITDA相较2023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按照注3所述公式,经营性净现金流由EBITDA计算而来,因此经营性净现金流相较上年亦有所下降。上述资产减值损失来源于广州速诚冲抵“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的部分直线法摊销余额,仅为会计调整,不涉及实际支出。将该项资产减值损失还原后,2024年调整后EBITDA和经营性净现金流分别为12,527.25万元、11,003.91万元,与2023年数据基本相当,反映整体经营情况稳定。上述特别纳税调整系广州速诚针对历史纳税情况进行主动自查、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自查结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应做出的特别调整,截至广州开发区项目备考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税务事项已完结。

注5:2025年一季度租金单价增长率未经年化,下同。

广州开发区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4-3广州开发区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3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经营指标
期末出租率99.6%99.7%91.8%291.8%
期末出租率增长率(较上年末,百分点)0.3%0.2%-7.9%0.0%
期间平均出租率98.9%99.8%93.5%91.8%
名义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321.381.451.45
名义租金单价增长率(%)5.9%4.7%5.3%0.0%
有效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251.311.381.38
有效租金单价增长率(%)6.8%4.8%5.5%0.0%
财务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6,039.486,451.876,110.531,219.09
营业成本2,069.822,137.862,099.55677.36
净利润1312.181,475.41-1,885.35-36.3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3,165.454,784.182,536.05809.63
经营性净现金流1,991.624,500.752,037.38610.25

注1:广州开发区项目2022年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较低主要由于当年产生了较高的净汇兑亏损,与主营业务无关,广州开发区项目已结清外币计价的境外股东借款,净汇兑亏损在未来年度不会再发生。广州开发区项目2022年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较低原因同表14-2注4。

注2:广州开发区项目2024年末期末出租率及2024年度期间出租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部分仓储单元因租约正常到期出现空置。

注3:最新租赁情况为,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3月31日、7月31日及9月30日(预计)的出租率分为91.8%、87.6%和81.1%,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0%。

东莞石排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4-4东莞石排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2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经营指标
期末出租率100.0%100.0%100.0%100.0%
期末出租率增长率(较上年末,百分点)0.0%0.0%0.0%0.0%
期间平均出租率100.0%92.8%1100.0%100.0%
名义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391.421.471.49
名义租金单价增长率(%)4.6%1.7%3.6%1.7%
有效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301.301.341.36
有效租金单价增长率(%)3.4%0.0%2.3%1.7%
财务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6,875.886,731.557,501.311,883.69
营业成本2,374.602,448.832,473.16608.10
净利润1,326.871,223.471,588.70442.52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5,372.925,266.865,651.001,427.56
经营性净现金流4,631.955,068.455,300.67904.70

注1:东莞石排项目2023年度期间出租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为提升项目长期运营稳定性,东莞石排项目于2023年租户换租期间部分面积空置。2023年新入驻租户已签订5年期租约。

注2:最新租赁情况为,东莞石排项目预计截至2025年9月末出租率保持100%,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100%。

东莞洪梅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4-5东莞洪梅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收益情况3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经营指标
期末出租率100.0%100.0%100.0%100.0%
期末出租率增长率(较上年末,百分点)0.0%0.0%0.0%0.0%
期间平均出租率98.1%100.0%93.8%2100.0%
名义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401.451.481.49
名义租金单价增长率(%)3.9%3.8%2.2%0.3%
有效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1.291.351.361.37
有效租金单价增长率(%)3.3%4.7%1.2%0.3%
财务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3,732.143,809.633,794.031,061.48
营业成本1,385.741,468.291,500.21390.92
净利润196.36-464.15728.5874.5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2,794.232,257.612,796.05669.76
经营性净现金流2,534.241,639.952,121.72645.38

注1:东莞洪梅项目2023年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是安博盈顺支付给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计605.83万元的补偿款,计营业外支出,与主营业务无关。2024年东莞洪梅项目净利润升高,主要系财务费用减少375.75万元、导致税前利润增大,并利用可抵扣亏损115.91万元、节省了所得税费用,两者综合所致,不影响实际经营收入和EBITDA。

注2:东莞洪梅项目2024年度期间出租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为提升项目长期运营稳定性,东莞洪梅项目于2024年租户换租期间部分面积空置。2024年新入驻租户已签订3年期租约。

注3:最新租赁情况为,东莞洪梅项目在2025年7月31日前的出租率均维持100%,但由于7-8月部分租户退租,预计9月30日出租率将降至87.5%,2025年1-8月平均出租率约为98%。

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2024年度及2025年上半年度新签约租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4-6基础设施项目2024年度及2025年上半年度新签约有效租金情况

项目2024年度新签约有效租金(元/平方米/天)2025年上半年新签约有效租金(元/平方米/天)
广州开发区项目其中1/2层仓库为1.44,整体为1.29其中1/2层仓库为1.42,整体为1.20
东莞石排项目1.45-
东莞洪梅项目1.36-

注:新签约指合同签署日在2024年内及2025年上半年的租约。2025年上半年,东莞洪梅项目和东莞石排项目无新增签约。2025年上半年广州开发区项目新签租约有效租金低于2024年,系2025年上半年低租金楼层签约面积占比较高,导致加权平均租金单价偏低。

2、项目收入结构

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仓储租赁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近三年及一期,前者收入占比约69%-73%,后者收入占比约27%-30%,合计收入占比约99%。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收入类型、业务内容,以及各类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表14-7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收入结构

(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仓储租赁收入金额12,027.9312,232.1312,127.352,893.86
占比72.29%72.15%69.85%69.60%
物业管理费收入金额4,536.724,665.315,200.791,259.65
占比27.27%27.52%29.95%30.30%
其他收入金额73.6056.3434.274.29
占比0.44%0.33%0.20%0.10%
营业收入合计金额16,638.2516,953.7717,362.414,157.8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广州开发区项目收入类型、业务内容,以及各类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表14-8广州开发区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收入结构

(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仓储租赁收入金额4,176.804,462.104,226.15843.56
占比69.16%69.16%69.16%69.20%
物业管理费收入金额1,816.331,934.271,828.35364.69
占比30.07%29.98%29.92%29.91%
其他收入金额46.3555.5056.0410.84
占比0.77%0.86%0.92%0.89%
营业收入合计金额6,039.486,451.876,110.531,219.09

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东莞石排项目收入类型、业务内容,以及各类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表14-9东莞石排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收入结构

(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仓储租赁收入金额5,256.865,132.395,260.511,311.41
占比76.45%76.24%70.13%69.62%
物业管理费收入注金额1,585.791,563.202,222.42573.03
占比23.06%23.22%29.63%30.42%
其他收入金额33.2335.9618.38-0.74
占比0.48%0.53%0.24%-0.04%
营业收入合计金额6,875.886,731.557,501.311,883.69

注:东莞石排项目的物业管理费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主要原因为其中一个主力租户早期签署的租赁协议关于运管费采取了日常运营管理费计费的方式,导致物业管理费收入较低。2024年该租户合同续约后,运管费收取模式调整为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费的方式,与其他租户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因此续约完成后,2024年物业管理费收入占比上升至29.63%。

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东莞洪梅项目收入类型、业务内容,以及各类收入金额及占比如下:

表14-10东莞洪梅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收入结构

(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仓储租赁收入金额2,594.272,637.642,640.69738.90
占比69.51%69.24%69.60%69.61%
物业管理费收入金额1,134.601,167.841,150.03321.93
占比30.40%30.65%30.31%30.33%
其他收入金额3.284.153.320.65
占比0.09%0.11%0.09%0.06%
营业收入合计金额3,732.143,809.633,794.031,061.48
3、项目租户情况

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均为市场化运营,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现有租户均为市场化租户,且具备一定分散度。

截至2025年3月31日,3个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市场化租户合计为14个,存续租约合计30个,租约对应可租赁面积合计为348,874.00平方米,占基础设施资产总可租赁面积的97.09%。

为体现截至2025年8月31日的最新租赁情况,在基于2025年3月31日在租租户台账的基础上,本节租赁合同的期限分布和到期时间统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调整6

①租户9已完成部分续租,续租租约1年;

②租户3已完成部分续租,续租租约1年(极少面积为半年);

③租户6已完成部分续租,续租租约2年;

④租户8提前退租,于2025年到期。该面积已由租户14承接;

⑤租户7部分面积提前退租,该部分面积于2025年到期;

⑥租户10部分面积提前退租,该部分面积于2025年到期。该面积已由租户4承接;

⑦租户16提前退租,于2025年到期。

表14-11有效租赁合同总体情况

项目数据情况
租户数量(户)14
存续租约数量(个)30
存续租约合计可租赁面积(平方米)348,874.00
加权平均合同期限(月)42.47
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月)25.56
第一大租户租赁面积占比(%)20.43
前三大租户租赁面积占比(%)52.11
(1)合同期限分布

表14-12租赁合同期限分布情况

租赁合同期限(年)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占比(%)
[0,1]5,3111.52
(1,2]31,6029.06
(2,3]128,19736.75
(3,4]60,49517.34
(4,+∞)123,26935.33
合计348,874100.00
(2)合同剩余期限分布

表14-13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分布情况

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年)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占比(%)
[0,1]39,01511.18
(1,2]105,87930.35
(2,3]149,65842.90
(3,4]38,09110.92
(4,+∞)16,2314.65
合计348,874100.00
(3)租户所在行业分布

表14-14租户所在行业分布情况

行业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占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4,90247.2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8,00816.6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29220.43
制造业38,09110.9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5814.75
合计348,874100.00
(4)前十大租户分布

表14-15前十大租户分布情况

租户名称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占比(%)
租户171,29220.43
租户258,00816.63
租户352,50915.05
租户443,93012.59
租户538,09110.92
租户621,9396.29
租户716,2354.65
租户816,2314.65
租户910,1692.91
租户109,8892.83
合计338,29396.97
(5)物流园所在区域

基础设施资产均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

(6)关联租户占比

租赁基础设施资产仓库的承租人中不存在安博的关联方。

(7)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基础设施资产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如下:

表14-16基础设施资产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年份租约到期面积(平方米)占出租面积的比例(%)
2025年33,704*9.66
2026年111,19031.87
2027年100,79128.89
2028年86,95824.93
2030年16,2314.65
总计348,874100.00

*按2025年3月末租约统计,基础设施资产合计2025年到期面积(含提前退租)为123,986平方米。截至2025年8月末,上述面积中已有95,628平方米租约完成换签或已确认续租,占到期面积123,986平方米的77.13%。其中,394平方米的部分签署了半年合同,新合同到期日为2025/12/31,因此仍统计在2025年;4,952平方米的部分已确认续租,将于2025年四季度起租,截至8月末未到续租统计时点。即:剩余到期面积为123,986-95,628+394+4,952=33,704平方米

①广州开发区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表14-17广州开发区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年份租约到期面积(平方米)占出租面积的比例(%)
2025年18,521*15.77
2026年53,18245.29
2027年29,49925.12
2030年16,23113.82
总计117,433100.00

*按2025年3月末租约统计,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到期面积(含提前退租)为103,866平方米。截至2025年8月末,上述面积中已有85,739平方米租约完成换签,占到期面积103,866平方米的82.55%。其中,394平方米的部分签署了半年合同,新合同到期日为2025/12/31,因此仍统计在2025年。即:剩余到期面积为103,866-85,739+394=18,521平方米

②东莞石排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表14-18东莞石排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年份期间租约到期面积(平方米)占出租面积的比例(%)
2025年4,952*3.30
2026年58,00838.69
2028年86,95858.00
总计149,918100.00

*截至2025年8月末,该部分面积已确认续租,自2025年四季度起租。截至8月末未到续租时点,因此仍在2025年到期中统计

③东莞洪梅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表14-19东莞洪梅项目租约到期时间分散度情况

期间年份租约到期面积(平方米)占出租面积的比例(%)
2025年10,23112.55
2027年71,29287.45
总计81,523100.00
(8)免租期约定

根据对基础设施资产存续有效租赁合同的调查,绝大部分租赁合同均适用免租期,免租期长度根据客户类型、租赁期限不同而有所调整。截至2025年3月31日,存续有效的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之和占租赁期限之和的比例为6.67%(计算方式为:Σ已签订租赁合同免租期/Σ已签订租赁合同期限)。

4、项目租金收缴情况及租金支付结算方式

本项目的租金支付结算方式为预付款,承租人需在本月内完成次月租金及管理费的缴纳。近三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款情况良好,大部分承租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大部分应收租金均已实现回收。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缴率情况如下:

表14-20基础设施资产项目租金当期收缴率1情况

名称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1-3月
广州开发区项目98.81%96.37%95.72%295.04%2
东莞石排项目99.57%98.53%99.69%99.68%
东莞洪梅项目99.64%99.50%98.81%98.19%3

注1:当期收缴率=1-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

注2:广州开发区项目受租户8提前退租影响,2024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收缴率有所下降,如不包括与租户8租约有关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分别为99.29%、99.72%。预测期已假设租户8不产生收入,亦不产生应收账款,因此基于不考虑租户8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进行预测。

注3:东莞洪梅项目受租户16提前退租影响,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的收缴率有所下降,如不包括与租户16租约有关的应收账款余额当期收缴率为99.88%。预测期已假设租户16自2025年4月1日起未有现金流入,因此基于不考虑租户16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进行预测。

(四)租约续签及换签情况

1、租户及租约管理的整体策略

安博在中国开发经营的仓储物业以标准库为主,围绕租户续租,运营管理机构及其股东安博中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保障机制,关注租户的到期续租意向,在租约到期前六个月启动与储备租户的沟通,并在确认续租意向的情况下提前签约,确保租约的平稳过渡,缩短换租空置期,保持项目经营的稳定性。同时,多渠道积极推进空置面积的招商去化工作,加快潜在客户的签约进程。

安博中国高效的租赁管理流程,不仅提升了客户粘性和稳定性,同时也确保历史出租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历史业绩显示,基础资产标的物业在保持运营收入稳定性方面表现良好。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平均出租率分别为98.9%、99.8%、93.5%和91.8%,东莞石排项目的平均出租率分别为100.0%、92.8%、100.0%和100.0%,东莞洪梅项目的平均出租率分别为98.1%、100.0%、93.8%和100.0%。

安博中国采取多项措施来确保未来收入的稳定性:

(1)集中优质租赁资源但做好多元化备选:目前入池资产按租赁面积排名前10大租户占比相对较高,由于底层资产所处租赁子市场较好,所以租赁策略中考虑向大客户相对集中分配优质租赁资源,如除去必要的装修改造期外,两位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户1与租户3,所承租的部分起租面积均与上一任租户无缝衔接,实现了优质客户零空置期入驻。同时,运营管理机构也积极储备及培育备选的租户,特别是来自不同行业和区域的客户,以作为续租备选及分散风险。

(2)长期租约和续租机制:入池资产中部分租户签订了长期租约。对于部分信用较好的集团客户,运营管理机构会特别考虑做出长期租约(超过5年)并在合同中设置了续租条款。针对长期租约,安博中国密切关注租户到期续租意向,及时与对方集团层面启动续租谈判,确保在租约到期前能够与租户达成续租协议。这种做法有助于减少租约到期后的空置风险,确保收入的持续性。

(3)优质客户关系维护:安博中国沿用集团架构设置有重点客户部门,该部门积极与安博集团的重点客户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向安博全球的租赁合作伙伴提供专业的本地市场导入服务。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以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租户流失的风险,进一步保障收入的稳定性。

(4)市场调研与预警机制:安博中国设有市场研究部,除统计自有仓储数据外也持续进行市场调研,关注行业趋势和区域内供给需求变化及竞争情况。如果发现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安博中国会提前做出调整,例如通过灵活的定价策略或引入新的客户,来应对潜在的收入波动。

(5)潜在意向租户储备: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退租风险,安博中国协同全国的租赁资源以及安博集团的租赁资源,储备了多家潜在意向租户并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长期合作,涵盖制造业、电商、零售等行业。这些储备租户能够在出现租户流失时迅速填补空置,确保物业的持续收益。

(6)跨国展业支持:凭借安博全球大客户团队的网络,安博中国积极支持境内客户的国际化扩展,同时引入跨国企业作为新租户,进一步增强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2、项目历史续租率情况

2022年,本项目续租率水平较高,2023年及2024年项目续租率有所下降,主要由于物流仓储行业的租户集中度较高,个别租户退租对续租率影响较大所致,项目历史三年及一期出租率保持稳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4-21基础设施资产项目历史续租率情况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一季度
广州开发区项目88.4%98.3%48.4%2100.0%
东莞石排项目100.0%58.1%3100.0%-5
东莞洪梅项目0.0%1100.0%0.0%4-5
合计85.6%66.2%47.8%100.0%

注1:2022年东莞洪梅项目续租率为0,系当年无原租户续租。对应铺位当年均已有新租户入驻,截至2022年末该项目出租率为100%。

注2:2024年末广州项目续租率为48.4%,系部分租户租约在2024年3月末正常到期后空置,尚未有新租户签约所致。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寻找租户,部分前期空置面积已确定由租户14承租,剩余面积正在与客户T及客户U洽谈。

注3:2023年东莞石排项目续租率为58.1%,系原租户退租后引入租户5换租所致。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出租率为100%。

注4:2024年东莞洪梅项目续租率为0,系租户13租赁面积于2024年9月1日正常到期,到期面积由租户1全面承接,截至2024年末该项目出租率为100%。

注5:东莞石排项目及东莞洪梅项目2025年一季度无到期面积。

3、项目历史去化时间情况

基础设施资产历史三年及一期的合计退租面积为150,277.00平方米,占全部可租赁面积359,347.00平方米的比例为41.82%。项目2022-2024年及2025年1-3月合计退租面积及平均去化时间如下表:

表14-22-1基础设施资产历史三年及一期合计项目退租面积及平均去化时间情况

项目退租面积(平方米)退租家数退租面积占可租赁面积比例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退租部分平均去化时间(天)1
广州开发区项目25,7031220.10%162.4
东莞石排项目43,051228.71%91.4
东莞洪梅项目81,5234100.00%30.0
合计150,277.001841.82%70.20

注1:本表统计的平均去化时间为各项目近三年及一期到期换租的租赁面积比重加权平均计算的空置天数。即:未统计同一租户续租情况下对应面积

注2:2025年一季度,三个项目均不涉及新租户换租的情况。

表14-22-2基础设施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每年平均去化天数(分摊至可租赁面积)

项目近三年及一期每年平均去化天数(天/年)3去化时间折算空置率4
广州开发区项目10.02.8%
东莞石排项目8.12.2%
东莞洪梅项目9.22.5%
合计9.02.5%

注3:每年平均去化天数按可租赁面积分摊。即:每年每平米可租赁面积对应的空置天数。

注4:去化时间折算空置率=每年整体平均去化时间/365天。

4、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租约分布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约面积合计为123,986.00平方米,占2025年3月31日全部已租赁面积348,874.00平方米的比例为35.54%。

租约按照面积统计的到期时间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表14-23基础设施资产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约按照面积统计具体分布情况

单位:平方米

名称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合计占已租赁面积的比例(截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第二季度64,293.00--64,293.0018.43%
2025年第三季度39,573.009,889.0010,231.0059,693.0017.11%
2025年第四季度-----
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租约面积小计103,866.009,889.0010,231.00123,986.0035.54%
5、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租约租户续签安排

截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租约面积合计为123,986.00平方米,占该时点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已租赁面积348,874.00平方米的比例为35.54%。截至2025年8月31日,77.13%的面积已续租或已确认续租,22.31%的面积已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具体而言: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中,租约将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租赁面积约103,866.00平方米,占广州开发区项目已租赁面积(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比重约为88.45%,相关续签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表14-24广州开发区项目续签安排

租约到期时间租户情况未来到期租赁面积(平方米)占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已租赁面积比续签安排和续租意愿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沟通进展和储备租户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租户94,858.001.39%已完成续租已完成续签,续租期限1年,新签订续租协议将于2026年4月到期
租户337,496.0010.75%已续租33,100.00平方米、拟换租4,396.00平方米,换租部分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基于前期投入及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有33,100.00平方米完成续约,续约期限为1年(其中394.00平方米的部分续租期限为半年)。退租4,396.00平方米,正在与客户T/客户U沟通换租
租户621,939.006.29%已续租21,418.00平方米、退租521.00平方米原有租户已完成续约合同签署,退租1间办公室面积521.00平方米,其余均续租。续租协议期限为2年,无空置期,协议将于2027年4月30日到期
2025年第三季度租户315,013.004.30%已续租10,132.00平方米、拟换租4,881.00平方米,换租部分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基于前期投入及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有10,132.00平方米完成续约,续约期限为1年。退租4,881.00平方米,正在与客户T/客户U沟通换租
租户11175.000.05%该租户将随租户8一并迁出,暂无新租户承接安排该租户将随租户8一并迁出,暂无新租户承接安排
租户816,231.004.65%已退租,新租户已全部承接租户14已完成续租,起租日2025年8月31日,租期5年。租户14是国际领先的物流企业,符合公司区域整体业务策略
租户78,154.002.34%提前退租8,154.00平方米,该部分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正在与客户S沟通换租

广州开发区项目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中,已续租的面积为85,739.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82.55%,已在与意向租户谈判的面积为17,431.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16.78%;暂无意向租户的面积为696.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0.67%。

(2)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石排项目中,租约将于2025年12月31日及之前到期的租户租赁面积约9,889.00平方米,占东莞石排项目已租赁面积(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比重约为6.60%,相关续签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表14-25东莞石排项目续签安排

租约到期时间租户情况未来到期租赁面积(平方米)占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已租赁面积比续签安排和续租意愿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沟通进展和储备租户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
2025年第三季度租户109,889.002.83%拟续租4,952.00平方米,已书面确认将续租;剩余4,937.00平方米由租户4承接目前客户已书面确认续租一个单元4,952.00平方米1年。剩余部分已与租户4签署扩租协议,租期3年

东莞石排项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及之前租约到期的租户中,已续租或已确认续租的面积为9,889.00平方米,占该项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及之前到期面积比约100.00%。

(3)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洪梅项目中,租约将于2025年12月31日及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租赁面积约10,231.00平方米,占东莞洪梅项目已租赁面积(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比重约为12.55%,相关续签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表14-26东莞洪梅项目续签安排

租约到期时间租户情况未来到期租赁面积(平方米占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已租面积比续签安排和续租意愿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沟通进展和储备租户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
2025年第三季度租户125,021.001.44%已退租,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已储备两个客户,一是客户N,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中国生鲜食品供应链服务行业的企业,目前有约10,000平方米的租赁需求;二是客户O,该客户是国内领先的连锁超市企业,是东莞洪梅项目原有客户,目前需求约20,000平方米
租户165,210.001.49%已提前退租,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租户储备情况同上

东莞洪梅项目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含提前退租)的租户中,已在与意向租户谈判的面积为10,231.00平方米,占该项目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面积比约100.00%。

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其股东安博中国的品牌和资源为基础设施REITs服务。安博中国是安博在中国境内成熟仓储物流资产的运营管理主体。安博中国有超过21年的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经验,已与全国各行业头部客户、当地知名客户、政府招商部门、三方招商渠道等始终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客户资源池丰富。同时,安博中国已形成整套完善的招商运营机制,从客户开发、客户关系维护、风险管控、行业研究及客户落地等多维度掌握园区运营主动权,项目品质好于周边、优于同行,在业内具备较高的园区运营口碑。此外,对出租率较高园区,安博中国始终保持谨慎商务态度,未雨绸缪进行园区宣传、周边调研,积极储备客户,可以在突发商务风险的情况下及时引入承租人,最大限度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及投资人利益。此外,安博中国通常提前启动与租约即将到期客户的续租洽谈工作,对于明确续租的租户于现有租约到期前1-3个月内完成续租协议的签署工作。安博中国已启动上述租户的续租洽谈工作,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有序的开展过程中。

根据上表统计,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于2025年12月31日内租约到期的租户中,已完成续租或已明确表达续租意向的租赁面积占比约77.13%。对于其余到期面积,安博中国已积极拓展储备租户,已有国际物流仓储企业、国内知名科技企业等多家潜在租户表达了意向租赁面积,安博中国将进一步跟进意向客户内部评估并推动相关商务谈判。

(五)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1)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确认标准与核查结果

本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认定标准为,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24年度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10%系认定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经核查,2024年度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一共有4家,其中租户2提供的现金流为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营业收入的16.49%,租户4提供的现金流为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营业收入的14.89%,租户3提供的现金流为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营业收入的13.85%,租户1提供的现金流为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营业收入的7.53%7。基础设施项目2023年度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户13租赁面积于2024年9月1日正常到期,到期面积由租户1全面承接。

本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4-27本项目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情况

租户名称产业类型截至2025年3月31日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占基础设施项目已出租面积比例2024年1-12月租金及管理费收入(万元)租金及管理费收入占基础设施项目比例
租户2物流58,008.0016.63%2,794.6516.49%
租户4物流43,930.0012.59%2,522.9914.89%
租户3物流52,509.0015.05%2,347.2413.85%
租户1物流71,292.0020.43%1,276.707.53%
合计-225,739.0064.71%8,941.5852.75%

经核查,租户1、租户2、租户3和租户4均为市场化租户,与发起人及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1)租户2

a.经营及财务状况

租户2成立于2012年7月4日,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501号V413室。租户2以互联网的方式做物流供应链,它是中国顶尖的电商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帮助品牌和商家轻松应对全渠道的供应链复杂难题,凭借开创性的逆向物流产品,同时也成为了中国最大的逆向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租户2致力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数据应用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等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物流行业向高附加值领域发展和升级。租户2依托多维仓网及配送资源提供全链路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包括B2C仓配服务、B2B仓配服务、数智供应链、绿色供应链等。

租户2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属于优质租户,稳定性较高。租户2所属的母公司集团(以下简称“租户2母公司集团”)近三年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公开披露的近三年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表14-28租户2母公司集团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亿元人民币、%

科目2023年3月末/截至2023年3月末的12个月2024年3月末/截至2024年3月末的12个月2025年3月末/截至2025年3月末的12个月
总资产17,530.4417,648.2918,042.27
总负债6,301.236,522.307,141.21
资产负债率35.9436.9639.58
营业收入8,686.879,411.689,963.47
净利润727.83800.091,301.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97.521,825.931,635.09

经核查租户2母公司集团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以及租户2与项目公司的租金支付流水,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未发现租户2财务情况存在异常,历史履约情况正常,租户2履约能力稳定。

租户2自2017年起与东莞石排项目开展合作,续租至今。租户2高度认可安博的库房标准和整体服务能力,在同安博在全国的多个园区开展深入合作,续租的意愿比较明确,并且其在国内的成长性较好,有更多机会扩大与安博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合作。

b.资信情况

经核查,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租户2无公开披露的主体信用评级。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等方式进行检索,截至2025年7月10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租户2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记录,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被公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c.租金收缴率

租户2自入驻以来平均可在账单到期日前7天支付下个月租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租户2已足额缴纳租金且租金收缴率为100%。

d.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和过往业务合作情况

租户2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租户2与原始权益人合作密切,报告期内与安博在嘉兴、无锡、北京、惠阳、沈阳、济南等地的仓库均有合作。

e.租赁协议期限

表14-29租户2租赁期限情况

租户名称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月)起租日期到期日期
租户236,785.00302023/11/12026/4/30
21,223.00242024/5/12026/4/30
2)租户4

a.经营及财务状况

租户4成立于2004年5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普通货物装卸、货物仓储、货运代理、有关货运信息的咨询服务等。租户4由其母公司(以下简称“租户4母公司”)全资控股,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健,仓储物流业务经营模式成熟,稳定性较高。租户4母公司是国内A股上市的快递企业。荣获“中国500强企业、中国AAAAA级综合型物流服务商”等称号,其深耕大件市场,包含全公斤段快递、零担、整车、空运、仓储与供应链和跨境等综合性业务,为客户提供全供应链场景解决方案,其主要客户群体包括各类企业客户、小型企业客户以及个人用户等。

表14-30租户4母公司近三年财务情况8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科目2022年末/2022年度2023年末/2023年度2024年末/2024年度
总资产15,025.3217,577.2616,969.52
总负债8,100.929,877.098,486.83
资产负债率53.9256.1950.01
营业收入31,391.5436,278.9340,362.72
净利润649.23748.53863.6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99.963,267.823,336.05

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户4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经营情况稳定。

经核查租户4母公司公开披露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以及租户4与项目公司的租金支付流水,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未发现租户4财务情况存在异常,历史履约情况正常,租户4履约能力稳定。

租户4自2013年起与东莞石排项目开展合作,续租至今。租户4母公司同安博在全国的多个园区开展深入合作,租赁场地均为其一级或二级分拨中心,担当区域的快递快运分拨、转运的重要角色。租户4母公司在合作园区均投资了大量的快递分拣设备,存在一定的客户黏性,未来续租的意愿比较明确。东莞石排项目租户4在其承租的3号仓库、4号仓库之间加建了栈桥设备,用于3号仓库、4号仓库之间的货物传输,为3号仓库和4号仓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等栈桥设备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办理了相关开工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并完成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b.资信情况

经核查,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租户4无公开披露的主体信用评级。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等方式进行检索,截至2025年7月10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租户4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记录,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被公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c.租金收缴率

租户4自入驻以来平均可在账单到期日前16天支付下个月租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租户4已足额缴纳租金且租金收缴率为100%。

d.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和过往业务合作情况

租户4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租户4母公司及子公司与原始权益人合作密切,报告期内与安博在天津、成都、嘉兴、廊坊等地的仓库均有合作。

e.租赁期限

表14-31租户4租赁期限情况

租户名称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月)起租日期到期日期
租户442,433.0048.82024/2/82028/2/29
1,497.00492024/2/12028/2/29
3)租户3

a.经营及财务状况

租户3成立于2008年10月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00号20幢802室。租户3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进出口代理及道路运输等服务,主要客户为国际品牌零售企业。

租户3所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租户3所属集团”)近三年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公开披露的近三年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表14-32租户3所属集团财务数据情况9

单位:百万美元、%

科目2022年末/2022年度2023年末/2023年度2024年末/2024年度
总资产93,68082,10087,697
总负债28,64827,01029,750
资产负债率30.5832.9033.92
营业收入81,52951,06555.482
净利润29,3213,9086,2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4769,64311,408

经核查租户3所属集团公开披露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以及租户3与项目公司的租金支付流水,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租户3财务状况及历史履约情况正常,租户3履约能力稳定。

租户3所属集团自2017年起与广州开发区项目开展合作,续租至今。租户3所属集团认可安博仓库的同业优势为高标准建筑硬件、丰富的仓库形态(坡道库、楼库)、便捷的地理位置、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租户3所属集团在本项目开展过仓库定制化改造与设备投资(货架、钢平台与AGV等),其未来的续租决策是基于双方长期的战略合作来支持租户3所属集团拓展更多的三方物流业务。

b.资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进行检索,截至2025年7月10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租户3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记录,未发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被公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c.租金收缴率

租户3自入驻以来平均可在账单到期日后8天内支付当月租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租户3已足额缴纳租金,租金收缴率为100%。

d.续租情况

表14-33租户3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租赁面积续租情况

租约到期时间租户情况未来到期租赁面积(平方米)占基础设施项目合计已租面积比续签安排和续租意愿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沟通进展和储备租户情况(截至2025年8月31日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租户337,496.0010.75%已续租33,100.00平方米、拟换租4,396.00平方米,换租部分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基于前期投入及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有33,100.00平方米完成续约,续约期限为1年注1(其中394.00平方米的部分续租期限为半年)。退租4,396.00平方米,正在与客户T/客户U沟通换租
2025年第三季度租户315,013.004.30%已续租10,132.00平方米、拟换租4,881.00平方米,换租部分正在和意向租户谈判基于前期投入及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有10,132.00平方米完成续约,续约期限为1年。退租4,881.00平方米,正在与客户T/客户U沟通换租

注1:租户3与项目公司续签合同年限为1年,系因其终端用户与租户3续约合作年限为1年,因此与安博签署的合同按相同期限匹配属于合理商业安排。租户3自2017年起在广州开发区项目合作,至今已多次续租。

e.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和过往业务合作情况

租户3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租户3与原始权益人合作密切,报告期内与安博在惠阳、成都、武汉等地的仓库均有合作。

f.租赁协议期限

表14-34租户3租赁期限情况

租户名称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月)起租日期到期日期
租户325,932.00362022/7/12025/6/30
998.00362022/7/12025/6/30
4,881.00362022/8/12025/7/31
9,961.00362022/9/12025/8/31
171.00362022/9/12025/8/31
4,918.00362022/6/302025/6/30
5,004.00362022/6/12025/5/31
250.00362022/6/12025/5/31
394.0072024/12/12025/6/30

4)租户1

租户1于2024年9月1日承接租户13及其他租户的到期面积,其基本情况如下:

a.经营及财务状况

租户1成立于2020年12月1日,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犀牛二街1号102室,为租户1母公司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租户1母公司为知名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服务。该跨境电商是东南亚领航电商平台,覆盖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巴西等十余个市场,同时在中国深圳、上海和香港设立跨境业务办公室。2023年该跨境电商总订单量达82亿元人民币。

b.资信情况

经核查,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租户1无公开披露的主体信用评级。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等方式进行检索,截至2025年7月10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租户1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租户1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记录,未发现租户1被公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c.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和过往业务合作情况

租户1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租户1母公司报告期内与安博无其他合作。

d.租赁期限

表14-35租户1租赁期限情况

租户名称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月)起租日期到期日期
租户171,292.00362024/9/12027/8/31

二、基础设施资产所属行业和竞争状况分析及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

(一)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影响

1、项目公司的所属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类代码G)”下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分类代码G59)”行业。

仓储物流行业是指利用自建或租赁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的行业,属于基础设施的范畴。广义层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物流术语》(GB/T18354-2006)将物流设施定义为:“具备物流相关功能和提供物流服务的场所”,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各类运输枢纽、场站港、仓库等。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是商贸流通与物流活动的基础性设施,也是支撑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

2、行业的监管体制
(1)行业监管体制

1)主要监管部门

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特点,为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本行业制定了相关规范。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取消了多项物流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事项和除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外的货运代理行政性审批,确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职能是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协调全国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等。2005年2月,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提到要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统筹物流枢纽设施、骨干线路、区域分拨中心和末端配送节点建设,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高铁快运等铁路快捷货运产品,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优化国际物流通道,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加快建立储备充足、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体系。

2)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物流与采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作为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代管中国物流技术协会等25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和8个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开展市场调查,组织行业理论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经济立法建议,参与商品流通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中国物流业发展。

3、行业政策
(1)国家层面仓储物流市场相关规划及政策

表14-36国家层面行业政策

时间政策名称/来源政策内容
2025年2月《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按照“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有进有退”的原则,新增廊坊商贸服务型、常州生产服务型、锦州港口型等26个国家物流枢纽,对部分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对高质量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提出4方面要求,包括系统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集疏运体系、健全国家物流枢纽间的合作机制、探索“产业集群+物流枢纽”协同发展模式等
2024年11月《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1)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大型工商企业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科学构建集采购、库存、生产、销售、逆向回收等于一体的供应链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库存周转。加强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综合性供应链解决方案。支持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建设物流服务设施。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整合提升物流枢纽设施功能。深入实施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化国家物流枢纽布局,系统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完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集装箱堆场、转运场站、公路联络线等配套设施及集疏运体系,构建干线支线物流和仓储配送规模化组织、一体化运行的物流集散网络
2024年5月《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1)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有力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2)完善现代物流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新增支持一批城市开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运输、配送等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农村物流配送体系
2024年3月《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1)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打造智慧海关,助力外贸企业降本提效3)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大力改善农村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充电桩、冷链物流、寄递配送设施建设
2024年1月《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2023年6月《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切实发挥基地带动引领作用,整合集聚冷链物流资源,促进冷链物流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集群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创造更好条件。同时,加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运行监测,建立健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大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基地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并统筹利用相关资金渠道支持基地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2023年3月《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2月《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升级的精准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物流、供应链物流,提升冷链物流服务质量,优化国际物流通道,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加快发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
2023年1月人民银行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三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将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6月末,将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的力度,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7月《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制造。加大关键环节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加快先进数字设备、在线监测系统和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先进制造及管理软件等推广应用
2022年5月《“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供需适配、内外联通、安全高效、智慧绿色的现代物流体系;物流创新发展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显著增强、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明显提升、“通道+枢纽+网络”运行体系基本形成、安全绿色发展水平大幅提高、现代物流发展制度环境更加完善;到2035年,现代物流体系更加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物流企业成长壮大,通达全球的物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对区域协调发展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更加有力,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2022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推动技术装备创新升级,创新运输组织服务模式,健全完善运输监管体系,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2022年1月《“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完善区域物流服务网络、健全冷链物流设施体系;拓展物流服务新领域新模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铁路快运、推进物流与相关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广集约智慧绿色物流发展新模式;培育充满活力现代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能力、提高物流企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多元化国际物流竞争力、加强高效应急物流体系建设
2021年11月《“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提出现代冷链物流体系总体布局,明确通过完善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布局、构建产地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创新产地冷链物流组织模式以夯实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通过强化冷链运输一体化运作、推动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升级、发展冷链多式联运以提高冷链运输服务质量,通过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以完善销地冷链物流网络。提出优化冷链物流全品类服务,推进冷链物流全流程创新、强化冷链物流全方位支撑、加强冷链物流全链条监管
2021年2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推进交通与现代物流融合发展。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国家物流大通道和枢纽布局,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应急、冷链、分拣处理等功能区建设,完善与口岸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与城市配送网络交通线网连接,提高干支衔接能力和转运分拨效率。加快构建农村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络和末端网络。发展高铁快运,推动双层集装箱铁路运输发展。加快航空物流发展,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重构与升级,依托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全球供应链服务中心,打造开放、安全、稳定的全球物流供应链体系。
(2)广州市仓储物流市场相关规划及政策

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时间:2024年4月30日)

为加快构建广州市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广州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结合广州市实际编制本规划。规划指出,到2035年,形成交通强市新局面,率先建成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慧先进、安全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城市综合立体交通网,实现“12312”出行交通圈(与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1小时通达,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2小时通达,与国内及东南亚主要城市3小时通达,与全球主要城市12小时左右通达)和“123”快货物流圈(国内城市1天送达,东南亚主要城市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交通枢纽,引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实现更高水平的互联互通和对外开放,助力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主要规划摘要如下:

1)推进高水平综合立体交通布局。完善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网络,优化综合立体交通网,重点构建以广州为中心、带动全省、辐射全国的“十向四联一环两纵三横”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打造多层一体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以机场、港口、铁路枢纽为基点,织密面向全球的运输网络,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2)融通全球,打造高能级综合门户枢纽。打造世界一流的国际航运枢纽,进一步强化以南沙港区为核心,新沙港区和黄埔新港作业区为重要功能区的“一核两重”港口货物功能布局,加快建设南沙港区大型专业化深水泊位,适应运输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巩固南沙作业区集装箱运输核心功能。到2035年,广州港货物年吞吐量达7.5亿吨,集装箱年吞吐量达3,600万标准箱。

3)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推进以南沙港为核心的广州市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南沙港区五期工程、南沙港区国际海铁联运码头工程等建设,进一步提升港铁联运能力。加密南沙-中亚-欧洲的中欧直达集装箱班列。携手港澳在南沙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加快发展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打造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集聚区,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

4)加快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构建“5+10+N”交通物流枢纽。依托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港口和铁路枢纽等布局5个特大型物流枢纽,围绕重点产业区、珠江航道、铁路货站、高速公路建设10个大型物流枢纽,基于制造业、商贸业等价值园区打造N个物流骨干节点,形成以特大型物流枢纽为核心、大型物流枢纽为骨架、物流骨干节点为补充的空间布局。

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时间:2024年4月30日)

为高质量推动广州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规划指出高水平建设数字化物流体系:

升级广州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建立一体化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物流园、物流配送中心、物流仓库智能化、立体化和物流技术装备信息化改造。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线上贸易+线上物流”一体化建设,鼓励企业通过海外仓、独立仓等形式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加快建设社区级前置仓、配送仓、自提柜等社区末端商业仓储设施。推进白云国际机场电子货运试点建设。建成南沙港四期5G智慧港口项目,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全自动化码头。推动低轨卫星通信在物流运输领域应用,打造智慧物流体系。推进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南沙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实现物流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③《广州市“十四五”现代物流枢纽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文时间:2022年11月9日)

为落实《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提出的广州市建设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要求,增强《广州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的广州全球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定位,在《广州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划》)和《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以下简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引领下,围绕《广州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提出的“5+10+N”物流枢纽布局体系,针对现代物流枢纽和物流产业规划建设的土地资源问题,研究在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加强物流枢纽空间布局与城市功能提升的衔接,指导各区落实好物流业发展的用地保障,以创新完善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支撑现代物流枢纽建设,特编制本规划。主要规划摘要如下:

加强规划衔接。在《广州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确定的以5个特大型物流枢纽为核心、10个大型物流枢纽为骨架、若干物流骨干节点为补充的“5+10+N”物流枢纽空间布局体系基础上,配合划定物流枢纽集聚发展范围,并明确其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发展指引、重大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强化各大枢纽之间的联动合作,适应水陆联运、海空联运等新型物流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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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4广州市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按照“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科技先进、市场规范”原则,构建以重点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三级城市物流配送节点网络体系。重点保障一级和二级节点物流用地,同时对三级节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末端网点配置规划选址。

优化土地利用策略:

1)多样化创新物流用地供给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资源新增物流用地供应,按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要求,加强物流设施用地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物流园区、批发市场、旧厂房、旧仓库、工业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的改造提升,建设物流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园。

2)鼓励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用地供给。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政府统租等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现代物流项目建设使用,增加物流用地市场供给。

3)优化新增用地供给,对全市规划的物流枢纽(园区)范围内的物流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仓储用地的,鼓励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

(3)东莞市仓储物流市场相关规划及政策

①《东莞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22年5月14日)

“十四五”期间,提升服务能级,大力发展商贸流通类服务业:

a.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把握人工智能、5G、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交互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移动消费爆发式增长、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的机遇,大力发展在线经济,推动电子商务向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挖掘等电子商务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业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和引进平台型企业、电商龙头企业,补足东莞电商产业短板,优化电商发展生态。到2025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6,000亿元,把东莞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发展高地。

b.突破提升现代物流:创新物流发展和服务模式,推动重点领域发展,突破短板制约,提升物流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达到329亿元,年均增幅达10%,基本形成“1枢纽9园区14中心”的物流发展格局,物流组织运行效率明显提升,推动东莞成为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物流节点、全球先进制造业供应链组织和服务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现代物流枢纽,为东莞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引导、培育、支持智慧物流发展。推广和普及智慧物流技术应用,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推动建设东莞综合性物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智慧物流示范工程,完善智慧物流服务节点配置,构建智能化、高质量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直接为制造业供应链服务的嵌入式物流、与电子商务融合的供应链采购和仓配一体物流、以第四方综合物流服务为特征的供应链服务。

——加强物流大通道建设。打造东莞区域性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加快推进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建设。实施中欧班列“提质增效”计划,联合大湾区世界级机场港口群等资源,全力推进“香港机场物流园暨空侧海空联运码头”项目建设,将东莞港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关键货运支撑港,推动形成携手大湾区、联动国内、接轨国际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西部国际陆海新通道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增加东莞与周边城市在交通基础设施上的互联互通。开展东莞与粤港澳大湾区物流制度、物流政策、物流标准、物流基础设施的全方位对接。加强东莞与深圳、广州物流分工合作,承接深圳港外迁功能,实现与深圳港、广州港错位发展。

②《关于进一步扶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发文日期:2023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支持本地交通运输企业壮大发展,同时通过交通产业招商,争取招引一批优质运输企业到东莞投资扩产,促进交通运输业提质提效,提升交通运输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措施。主要措施摘要如下:

鼓励企业协同招引。各镇街(园区)要加强辖区内企业走访服务,发挥企业协助招引运输企业作用,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商贸业、物流业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等需求,引导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主体。新注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达到纳统标准的,由镇街财政给予运输企业资金奖励。新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贡献特别大的,由镇街(园区)以“一事一议”形式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嘉奖。

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加强供需对接,对市内大型制造、批发、零售、供应链、物流仓储等企业或项目,定期组织供需对接活动。搭建企业需求沟通平台,在官网发布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运力情况等信息,引导市内制造业、商贸业、物流业等企业与我市运输企业加强业务合作,鼓励“莞货莞运”。推动运输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等无缝衔接,优化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流程,打造全链条、立体化式交通物流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运输企业与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

③《东莞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四五规划”》(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3日)

“十四五”期间,东莞将按照交通强省大会部署,着眼“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强化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深度融入全省综合交通建设体系。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同时注重需求侧管理,着眼“十四五”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充分发挥东莞作为广深联结纽带的作用,以构建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智能化综合交通技术体系、现代化综合交通治理体系、品质化综合交通服务体系“四个体系”为总体目标。重点实施构建链接全球的外联工程、打造多网融合的内畅工程、建设绿色集约的品质工程、探索创新示范的智慧工程、共建以人为本的治理工程等“五大工程”,以综合交通、品质交通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增强东莞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

a.构建链接全球的外联工程

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打造链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现代化枢纽城市。全力参与“轨道上的大湾区”建设,推动佛莞城际、中南虎城际、深惠城际、常平至龙华城际等湾区主要城际轨道建设;完善我市与广深惠跨市路网对接,形成“五纵五横五连”高速路网格局,加快松山湖科学城至光明科学城通道、海堤路-滨江大道、麻涌东江大桥等关键跨市廊道建设;理顺“二主六辅”八大枢纽功能定位,提升枢纽对东莞城市发展的引导作用;畅通国际综合航运网络,拓展完善东莞港“湾区快线”,打造东莞-深圳、东莞-广州组合港,推进香港-东莞国际空港中心项目建设,推动跨境货物海空高效联运,将东莞港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关键货运支撑港;完善区域航空接驳体系建设,创新多式联运路径,探索研究通用航空体系发展,推进我市通用机场建设。

b.打造便捷的现代化邮政物流体系

推进东莞邮政业与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全方位深度融合,加快推动邮件快件处理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与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衔接。加快多式联运通道建设,构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通道。依据东莞产业发展特点,研究邮件快件处理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的布局方案,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推进与主要公路、铁路站点配套的邮政快递网点和集散中心建设。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依照“有偿、互惠、共赢”的原则创新合作模式,开展城市运输、社区配送等多层次的设施和网络运营合作,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开展公共配送平台建设,完善邮件快件运输网络,合作构建“最后一公里”快递服务体系。优先推进关键货运通道建设,建设东莞港、广东(石龙)铁路国际物流基地、立沙岛石化物流园等主要物流园区与湾区城市高效直连的货运快速走廊,加强东西向货运通道建设,构建市区绕城快速货运交通圈。

(二)行业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1、行业监管体制

物流仓储作为服务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地产,其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交叉属性使其成为制造业、零售业、运输业等产业发展的重要枢纽,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在多个重大战略规划及政策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物流及物流仓储行业发展。2009年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正式将物流行业纳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现代物流业中的“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物流枢纽建设与运营”、“城市物流所需的公共仓储”均属于鼓励类行业。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畅通国内大循环,强化流通体系支撑作用,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统筹物流枢纽设施、骨干线路、区域分拨中心和末端配送节点建设,优化国际物流通道,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202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加强与境外港口跨境运输合作,鼓励航运企业基于市场化原则拓展内外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加快建设跨境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在重点城市建设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2024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提出通过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城乡统筹发展、辐射带动力强、供应韧性好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与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物流主干线和现代产业集群等紧密衔接。

2、行业发展现状
(1)行业市场环境

我国仓储物流行业仍处于发展期,整体规模还处于上升期,自2008年以来,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稳步上升,成为主要的货物出口国以及货物和商品进口国。中国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依然是驱动仓储物流行业发展的基础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国内生产总值134.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5%。商品销售稳步增长,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7.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6.5%。消费品零售市场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现代仓储物流和配送需求的持续增长。

近十年来,国内仓储业在早期经历了迅速的扩张,至2016年投资额达到高位后,于2017-2019年投资额呈负增长,2020年以来克服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再次实现正增长。具体看,我国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从2012年的3,120亿元高速增长到2015年的6,620亿元后,2016年增速开始回落,当年完成投资6,984亿元,2017年至2019年投资力度下降,2019年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6,246亿元,同比减少7.7%。随着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生活方式的改变,物流需求增长,仓储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速由负转正,2021-2024年同比增速分别为6.6%、25.1%、27.5%和12.3%。在投资带动下,我国仓储设施供给总量持续增长,2021-2024年,我国仓库竣工面积分别为0.28亿平方米、0.29亿平方米、0.33亿平方米和0.25亿平方米。

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物流发展支撑体系不断健全、制度环境进一步改善。同时,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渗透,大数据、人工智能、运筹优化、智能配送调度的技术发展,将成为物流仓储行业未来实现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新的引擎。

此外,仓储物流行业也面临行业竞争加剧,存在电商自建仓库的竞争以及部分区域性供需失衡导致经营不及预期的情形。对于新增供应较大的城市,由于新项目短时间内集中入市,会导致空置率出现阶段性高点,租金增长将会承压,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国内外贸易持续回暖,物流需求将被进一步激发。尤其是我国的现代化高标仓供应规模有限,预计新增供给难以在短期大幅提速,中长期供给仍然无法全面匹配需求总量。因此,位于核心城市重点交通枢纽区域的优质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运营仍然具备稳定性,通过市场化的运营管理,预计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运营风险较为可控。

(2)行业市场细分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按照物流仓储的建造标准可为两类:高标准物流仓储(以下简称“高标仓”)和普通物流仓储(以下简称“普通仓”)。

高标仓:高标仓拥有先进完善的建筑结构,通常具备较大面积,较高层高、更宽的柱间距和现代化的装卸平台和更好的安防系统,其充分利用计算机、自动化技术及物流信息规划系统,实现物流规模效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在选址上,高标仓往往处于物流干线运输核心节点城市,出租率高、租约稳定性强,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能力强。因具体使用目的不同,高标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标准库、高温冷库、低温冷库、危险品仓库、自动化分拣立体仓库等。根据戴德梁行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高标仓存量共计1.26亿平方米。

普通仓:常规仓储物流设施仅能满足基本的安全仓储需求,空间利用率与运营效率偏低,部分由传统工业厂房改造。

(3)市场供需情况

1)存量情况

根据戴德梁行发布的《大中华区物流地产市场回顾》报告,2024年第四季度,中国内地高标物流仓储存量达1.26亿平方米,预计至2027年底中国内地高标物流仓储市场将迎来超2,988万平方米新增高标仓库入市。

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三分之二的高标仓存量分布在华东、华北及华南区域。华东区域高标仓存量最高,面积约4,680万平方米,占比约37.29%;其次是华北区域,面积约为3,490万平方米,占比约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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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5中国内地各地域高标仓存量规模

得益于珠三角人口、交通、经济实力等因素支撑,广东省的高标仓需求旺盛,市场展现出较强的韧性,租金以及空置率都相对稳定,高标仓存量面积排名全国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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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6中国内地各省高标仓存量规模

2)市场供需状况

2013年至202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始终保持增长。其中,2022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347.60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4%;2023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52.40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3%;202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60.60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8%。

我国仓储物流设施总体供给充足,但目前大量存量仓储项目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高标仓由于其更合理的设计和更高的物流运转效率,更受消费、高端制造等行业青睐;但由于土地供应、行业成熟度有限、非高标仓升级改造难度大等原因,导致我国高标仓缺口较大。

3)市场表现情况

2024年四季度,全国50个重点物流城市的新增供应较三季度显著回升,但供应总量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与此同时,受部分业主通过“以价换量”策略带动的需求增长,以及双十一和农历新年等节假日消费高峰推动的快递与快运行业季节性短租需求释放,整体市场需求较上季度明显回升。在此背景下,全国物流地产市场的平均租金继续下行,但整体出租率实现近四个季度以来的首次上升。具体而言,珠三角城市群的出租率保持平稳但由于跨境电商主力租户的不确定性,租金承压下行,尽管下调幅度有限。长三角城市群则受到供应压力和需求走弱的双重影响,租金和出租率均出现显著下调。京津冀城市群由于部分业主基于预期调整了项目的供应节奏,供应压力在2024年有所缓解。同时,受“以价换量”策略的推动,需求有所回升,出租率有所上升,但租金依然承压下行。成渝城市群表现相对稳定,得益于供应高峰的过去以及零食类消费和制造业需求的释放,市场正逐步走出低谷。

4)市场化程度

我国物流仓储市场进入壁垒较低,行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高,与其他基础设施行业对比,物流仓储属于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从物流仓储的建设到运营管理,各阶段的成本收入模式均按照市场化水平定价。物流仓储建设方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模式获取仓储用地使用权,并根据物流仓储的建设标准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市场化建安成本。

我国物流仓储的租约定价通过市场化定价方式确定,定价通常取决于物流仓储的节点位置、区域的供需情况等市场化因素,物流仓储下游客户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需求众多且极度分散,而物流仓储行业格局呈现出集中度较低的行业特征。总体而言,我国物流市场的租金定价水平市场化程度较高。

3、行业技术水平及行业特征
(1)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

仓储物流设施根据建设标准不同可以简单分为高标仓和普通仓。高标仓拥有先进完善的建筑结构,通常具备较大面积,较高层高、更宽的柱间距和现代化的装卸平台和更好的安防系统,其充分利用计算机、自动化技术及物流信息规划系统,实现物流规模效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在选址上,高标仓往往处于物流干线运输核心节点城市,出租率高、租约稳定性强,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能力强。因具体使用目的不同,高标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标准库、高温冷库、低温冷库、危险品仓库、自动化分拣立体仓库等。根据戴德梁行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高标仓存量共计1.26亿平方米。普通仓仅能满足基本的安全仓储需求,空间利用率与运营效率偏低,部分由传统工业厂房改造。

表14-37高标仓和普通仓主要特征参数对比

项目高标仓普通仓
结构单层:高品质钢结构
多层:钢混,附带坡道/电梯
非标准混凝土/钢结构
多层:无通道
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8,000平方米
净高单层库≥9米
多层库首层≥8米
4米至7米
承载力首层:≥2吨/平方米首层:<2吨/平方米
立柱间距≥12米5米至7米
消防设施自动防火喷淋、消防栓、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
地面漆耐磨性环氧树脂/金刚砂耐磨地坪非标准,如水泥地面或素填土
监控系统24小时安保及集中监控服务保卫室或无监控设备
采光顶装备条形照明灯天花板非标准

注:上述高标仓特征仅为一般参考,实际由于各地建筑标准不同,且受土地状况、规划指标、环境状况等的限制,并非所有业内俗称的高标仓均能满足上述全部特征。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2)行业发展主要特征

仓储物流行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受电商、制造业需求影响,1-2月春节期间是仓储物流行业的传统淡季;3月份伴随开工率提升仓储物流业务量也随之提升;4-8月行业仓储物流业务量相对持平;进入9-10月,制造业整体开工率上行,仓储物流业务量也随之提升;11月至12月,业务量则逐步进入淡季。

需求决定供给,由于我国各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仓储物流行业呈现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具有显著的区域性:核心城市群造就核心物流节点。

1)物流仓储分布的区域性

宏观层面上,东部及区域中心城市的经济较为发达、交通更加便利,仓储物流行业发展水平较高,竞争也更加激烈。而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比较落后,仓储物流行业发展较为缓慢。

2)物流仓储经营情况的区域性

从租金水平来看,高标仓市场的租金水平呈现出区域分化特征。按照租金水平的分布,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线城市、核心物流枢纽卫星城及主要二线城市。一线城市持续的供需矛盾有望使租金持续保持高位,而核心物流枢纽卫星城市租金高于二线城市,主要在于其能够承接一线城市的外溢需求。

从空置率来看,高标仓市场的空置率也呈现出区域分化特性。一线城市及核心物流枢纽卫星城的空置率低,反映出当地市场租赁需求旺盛,为其高于行业的租金水平提供了重要支撑。

4、行业竞争状况
(1)行业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物流仓储行业的参与者众多,竞争格局复杂,市场主流高标仓的开发主体分为:外资物流仓储建设方、内资物流仓储建设方、传统房地产建设方、金融机构和电商企业。其中,外资物流仓储建设方市场占比约为50%,内资物流仓储建设方市场占比接近20%,传统建设方占比接近10%。

表14-38物流仓储市场主要参与机构

物流仓储参与主体类型代表企业
外资物流仓储建设方最早在中国开展高标准仓储物流设施的企业,通过基金运作模式奠定了“物流仓储”的概念安博、丰树、嘉民、乐歌、普洛斯、维龙等
内资物流仓储建设方受外资建设方影响开始介入物流仓储开发,其中易商、宇培、第一产业集团带有一定外资属性宝湾、易商、宇培、深国际、外高桥、新宜、第一产业集团、北京建设、临港、宝供、新地、百利威、南方物流、东百、广百物流、顺丰、盐田港、海航等
传统房地产建设方传统房地产建设方在国内地产行业进入“白银时代”后开始谋求转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万纬、富力、招商局、华润、保利等
金融机构物流仓储的商业模式适宜于开展金融层面的运作,因此吸引到了金融类企业参与竞争平安不动产、光大安石、DLJ、星泓信泰、领盛(LaSalle)等
电商企业基于其战略规划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考虑,同时提升其自身在节点城市和全国市场渗透,电商积极自建布局其物流网络京东、菜鸟、苏宁、国美等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我国仓储行业整体呈现起步较晚、快速发展的特点。历史上,外资企业最先涉足,内资企业紧随其后,积极投资仓储物流行业,业内竞争较为激烈。

(2)行业壁垒情况

仓储物流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参与主体多元,竞争格局复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壁垒:

①土地壁垒

仓储物流行业有较高的土地资源壁垒,优质地段的土地资源是仓储物流企业重要的行业壁垒。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土地供应越发紧张,尤其是在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非常明显。此外,物流类型土地出让金较低,对当地的税收、GDP增长和就业人口的提振效益也偏低,地方政府的供应意愿不强。此外,仓储物流业对地理位置要求较高,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用地的市场供应更加有限。因此,头部企业在早期以低成本获得大量高质量仓储用地的优势,后进入者则将面临更高的拿地成本、更少的拿地机会。

②客户资源壁垒

客户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头部企业凭借良好的行业声誉,为企业客户提供持续服务,积累了大量实操经验,可提供包括标准化的物流仓储设施开发,个性定制开发,售后回租等综合服务,具备较好的客户合作关系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此外,头部企业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定制化满足客户的个性定制仓需求,在行业内具有维持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

③资金壁垒

仓储物流项目在土地获取和开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在地价高涨及建设和人工等成本要素高企的背景下,仓储物流企业常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支撑企业的土地拓展、工程建设开发、招商引租、日常运营等经营活动,这要求其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以及一定的资本运作能力。头部企业在土地获取、建设开发、招商租赁、持续运营等不同阶段,充分借助各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融资成本较低,投资回收期较短,并进一步利用回收资金实现滚动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良性循环。

5、未来发展趋势
(1)国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仓储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降低电商行业、零售业、制造业等相关行业的综合物流成本,能够间接促进居民消费,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及有关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支持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此外,2022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提出“将绿色环保理念贯穿现代物流发展全链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节能减排,提升物流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国家战略的引导下,我国物流业正在向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绿色物流转变。

(2)仓储智能化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应用于仓储、运输、配送等各个仓储物流环节,我国仓储物流发展正处在集成自动化向智能化发展的阶段。利用数字化、智能化工具,实现各类资源线上化、作业流程可视化、决策智能化等,打造数字物流体系将是仓储物流业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3)一线城市周边卫星城承接疏解功能

从需求端看,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的发展将持续推动消费体量扩大,从而加速核心城市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一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仓储物流业在一线城市发展将会受到掣肘,预期将来会由周边卫星城承接这部分外溢需求。

6、行业发展的有利、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行业利好政策支持推动仓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国家及各地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和优惠措施促进物流仓储行业快速、规范发展。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众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促进当地的物流仓储行业发展。在国家战略的引导下,我国物流业正在向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绿色物流转变。

2)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带动仓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

中国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依然是驱动仓储物流行业发展的基础因素。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消费能力逐步增强,消费结构不断改善,消费市场逐步扩大,仓储物流行业迎来快速发展。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物流仓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高标仓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高标仓逐渐取代非高标仓

我国物流仓储行业起步较晚且早期发展速度较慢,对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的仓储设施数量和质量方面均仍处于较低水平,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处于持续短缺的状态,因此中高标准仓储物流基础设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高标仓的仓储成本少、空间利用率高,可以有效的降本增效,随着仓储物流行业对配送效率以及合规性要求的提高,非高标库将逐渐被高标库替代,目前仓储物流行业内对高标仓有着旺盛的市场需求。如今电商、物流地产都拥有较为成熟的发展体系,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预计未来高标仓市场需求将稳步增加。

(2)不利因素

1)土地获取难度加大

物流仓储对土地的规模和区位有着较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仓储用地资源整体较为紧缺,供给规模较为有限,尤其是区位和交通条件良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较为稀缺。一方面,我国主要城市可供出让的优质土地资源逐渐减少,规模较大且周边交通便利的土地更为稀缺。另一方面,相比于房地产开发、制造业等行业内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对财政收入贡献相对较少,导致其在拿地时较为劣势。此外,土地出让价格不断上升也导致企业拿地成本增加。

2)电商自建仓储物流中心,市场需求结构发生变化

随着我国电商巨头和流通企业出于业务需求自建物流仓储中心,电商行业或将不再带来巨量的租赁需求,仓储物流行业的需求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不过中国电商市场销售额和快递业务量每年都在大幅增长,这意味着电商较难在短时间内通过自建库来满足其对所有城市的仓储需求。电商将在拓展自用物流仓储网络的同时继续租赁外部仓储。此外,在一线城市及周围卫星城,物流仓储用地供应持续收紧,这使得电商较难进行自建仓布局或扩张,需要继续租赁外部仓储满足业务需求。

(三)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地区市场分析

1、广州地区仓储物流市场分析
(1)广州市宏观市场

广州市位于中国大陆南方,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北缘,北江、西江、东江在此汇流入海,全市地处东经112°57’~114°3’、北纬22°26’~23°56’。广州市东连惠州市博罗、龙门两县,西邻佛山市三水、南海和顺德区,北靠清远市市区和佛冈县、韶关市的新丰县,南接东莞市和中山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隔海相望。全市总面积为7,434.4平方公里。广州是京广、广深、广茂、广梅汕和贵广、南广、武广、广深港、广珠城际铁路的交汇点,也是华南民用航空交通中心,与全国各地的联系极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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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7广州地理位置

①城市经济运行状况

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省会,是广东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同时也是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2024年,广州市地区生产总值31,032.5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34.5亿元,同比增长1.0%;第二产业增加值7,839.5亿元,同比增长0.7%;第三产业增加值22,858.6亿元,同比增长2.6%。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十四五”期间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主要目标是: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推动“四个出新出彩”取得决定性重大成就,国家中心城市和综合性门户城市建设上新水平,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中心功能大幅增强,省会城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宜居环境功能全面强化,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作用充分彰显,枢纽之城、实力之城、创新之城、智慧之城、机遇之城、品质之城更加令人向往。“十四五”时期,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左右,到2025年,地区生产总值约3.5万亿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推进数字港与空港、海港、铁路港联动赋能,增强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集聚辐射能力,基本建成全球重要交通枢纽和国际物流中心。到2025年,货邮吞吐量达350万吨,集装箱吞吐量达3,000万标箱。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表14-39广州经济运行指标

经济运行指标20202021202220232024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25,06928,22528,83930,35631,033
实质GDP增长率2.7%8.1%1.0%4.6%2.1%
人均GDP(元)135,315150,330153,625161,634——
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286300318318334.47
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6,7167,7367,9097,7767,839
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18,06620,18920,61122,26222,859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2.5%7.8%0.8%1.4%-3.0%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9,21910,12310,29811,01311,056
进口额(亿元)4,1094,5144,7534,4124,233
进口额增速-13.5%9.6%5.3%-7.2%-4.0%
出口额(亿元)5,4236,3116,1956,5037,005
出口额增速3.1%16.4%-1.8%5.8%7.8%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6101.1102.4101.0100.1
常住人口(百万人)18.718.818.718.819.0
常住人口增速2.3%0.4%-0.4%0.5%0.8%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元)68,30474,41676,84980,50183,436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5.0%8.9%3.3%4.8%3.6%
人均消费支出(元)44,28347,16246,82549,480——
人均消费支出增速-1.7%6.5%-0.7%5.7%——

数据来源:广州市统计局,戴德梁行整理

②仓储物流土地供应市场概况

2020年至2024年,广州市共有53宗一手物流仓储用地成交,总成交建设用地面积386.1万平方米,总成交规划建筑面积为1,496.0万平方米。2024年,广州市共有15宗仓储用地成交,分别位于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南沙区及增城区,总成交建设用地面积104.0万平方米,总成交规划建筑面积381.7万平方米。

2020年至2024年,广州市仓储用地成交面积呈波动态势,2020年至2022年仓储用地成交量呈下降态势,2023年成交量有所上升。在成交价格方面,2020年至2024年,仓储用地成交的地面地价整体呈上升趋势,平均地面地价由88.5万元/亩上涨至106.8万元/亩。在出让年限方面,2020年至2024年广州市已成交的土地出让年限大部分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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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82020-2024年广州市仓储物流用地成交统计

数据来源:中指数据,戴德梁行整理

表14-402020-2024年广州市仓储物流用地成交情况一览表

序号成交日期地块名称受让单位容积率出让年限(年)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成交价(万元)成交地价(万元/亩)
12024/12/20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广连高速以东山前旅游大道南一地块三期用地广州花都产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7350253,22267,85016,143158.61
22024/12/9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广州增城智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50174,55343,6386,28496
32024/12/9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汕公路北侧广州增城康盛产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4.050235,91058,9788,50096.08
42024/10/10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广连高速以东G12-HD05地块华润智慧医药物流(广东)有限公司2.0-4.050275,13168,78313,206128
52024/9/14白云区钟落潭镇钟港大道北侧AB0805139、AB0805142地块侨鑫国际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3.21501,126,807351,32859,600113.09
62024/9/2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荔三公路东侧广东东鹏饮料有限公司≤4.05086,84422,1732,92788
72024/7/29广州市黄埔区东涌路以东、保环北路以南广州市澳兴冷链供应有限公司≤3.55017,5745,021879116.71
82024/7/22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广连高速以东山前旅游大道南一地块二期用地广州花都产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4.050262,28865,57212,787130
92024/7/8广州航空配套产业园AB0403135-1地块广州乐禾产业园有限公司≥2.0且≤4.05091,12026,0563,75996.18
102024/6/24广州市花都区茶塘路以东、兴华路以南茶塘工业园地块(二期)分地块一A广州花都车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4.050169,98947,5866,50391.1
112024/6/24广州市花都区茶塘路以东、兴华路以南茶塘工业园地块B广州花都车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4.050114,02130,3324,36295.9
122024/6/20广州市花都区G106国道以东,珠三角环线高速以南G07-HS01地块二期B广州速瑞物流有限公司2.0-4.050160,06840,0176,483108.0
132024/6/20广州市花都区G106国道以东,珠三角环线高速以南G07-HS01地块二期A广州速瑞物流有限公司2.0-4.050160,95240,2386,519108.0
142024/6/11南沙区大岗穗港智造基地新联六路北侧、云生一路东侧广州禾生物流管理有限公司≥2.0且≤4.050182,76045,6907,526109.8
152024/3/11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朱宁路东侧18006205A23090号益增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450505,605126,40111,12558.7
162023/12/22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朱仙路东侧18107215A23049号广东天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4.05015,0073,75227048.0
172023/12/15南沙区龙穴岛海港大道西侧广州南沙普珠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且≤4.050865,452216,36332,455100.0
182023/10/30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创业大道北侧18006206A23032号广州信芯科技有限公司≤4.050223,77655,9444,93058.8
192023/9/11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汕南路南侧18103212A23047号广州智光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050535,841133,96011,27056.1
202023/9/11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广汕南路南侧18103212A23048号广州昌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050228,68057,1705,09659.4
212023/9/4中欧班列广州大朗站点周边地块广东广物国际班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且≤4.050239,29662,76619,923211.6
222023/8/28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18103211A23040号广州市平川侨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6.050355,18259,1974,44050.0
232023/8/21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大道以东、沈海高速以北茶塘工业园地块(二期)分地块二A广州天池号新零售科技有限公司2.0-4.050464,413116,10317,748101.9
242023/8/21广州市花都区华辉路以东、两龙南街以北G09-HS04-1地块广州圆盛通物流有限公司2.0-4.050225,81956,4557,81592.3
252023/6/19广州市花都区茶塘路以东、兴华路以南茶塘工业园地块A广州市昌记供应链有限公司2.0-4.05080,07320,0183,043101.3
262023/5/15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18103211A23024号广东鸿泰景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50122,09324,4194,011109.5
272023/3/31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18103211A23010号丰耀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8.0501,013,208126,6519,80051.6
282023/3/24广州市南沙区大岗穗港先进智造基地,中船中路南侧,云生一路东侧广州易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2.0且≤4.050198,41249,60311,627156.3
292023/3/24荔湾区东南角,环城高速以北AF060747、AF060740地块广州市千里行物流有限公司2.55060,16824,06813,594376.5
302023/3/17广州航空配套产业园AB0704010-1、AB0704011-1地块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AB0704010地块≥2.0且≤4.0;AB0704011地块≤3.55044,39111,4752,366137.5
312023/3/13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18103211A23009号广东广弘智慧港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4.050342,55785,6396,50050.6
322023/3/20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东侧18103211A23011号广州容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4.0501,955,119488,78070,24695.8
332023/2/20增城区中新镇福宁大道西侧18103211A23012号广州市华南味谷实业有限公司≤4.050226,07256,5184,30050.7
342023/2/13广州空港经济区花都大道以南,龙港路以东CE0103052-1广州顺瑞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05056,10814,0273,156150.0
352023/1/29广州空港经济区机场高速以西、白云六线两侧AB0514035-1广州基实港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2.0且≤4.050197,53249,38310,964148.0
362023/1/30黄阁镇沙仔岛黄沙大道南侧地块2022NGY-21广州广骅物流有限公司≥2.0且≤4.020346,72086,6805,20140.0
372022/12/19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机场第二高速以东山前旅游大道南一地块A广州传泰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2.0-4.050142,57235,6435,533103.5
382022/12/19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机场第二高速以东山前旅游大道南一地块B广州传泰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2.0-4.050204,68351,1717,944103.5
392022/12/16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以北,机场高速以东空港物流园区二地块A分地块二广州花都城投产融商业投资有限公司≤2.05075,00537,5034,91387.3
402022/12/16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以北,机场高速以东空港物流园区二地块A分地块一广州花都城投产融商业投资有限公司≤2.05075,00537,5034,91387.3
412022/10/31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西侧地块2022NGY-15广州市骏宝饲料有限公司≥2.0且≤4.020100,48825,1221,47839.2
422022/10/31广州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AB0102053地块广州白云高速陆港有限公司≥2且≤450245,49261,37313,675148.6
432022/9/19花都大道以南,龙港路以东广州高集供应链有限公司≥2.0且≤4.050129,91632,4797,308150.0
442022/7/8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永宁大道南侧18006212A22016号广东越海集成技术有限公司≤4.050102,56725,6422,10354.7
452021/3/9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机场第二高速以东山前旅游大道南一地块玉湖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2,≤350564,372188,12422,70780.5
462021/3/5白云区石湖村AB1309065西侧地块广州市供销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54037,34314,9372,537113.2
472020/12/16广州空港经济区起步区CE0401039、CE0401042地块VAILOGDEVELOPMENTSC30LIMITED≤4.050177,56844,3927,991120.0
482020/12/7花都区红棉大道以东、风神大道以北J11-QCC03-2地块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2.05092,73046,3654,45064.0
492020/11/13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J12-HD04地块广州东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50415,290138,43011,42155.0
502020/8/13广州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中区CE0103023地块广州航空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050135,44033,8608,635170.0
512020/8/13广州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中区CE0103051地块广州华南国际医药分拨中心有限公司≤4.050131,71232,9288,397170.0
522020/8/14广州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中区CE0105031地块紫荆谷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4.050261,87265,46814,731150.0
532020/3/30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以南、大广高速以北J12-HD03地块广州花都迅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50455,067151,68912,51555.0

数据来源:中指数据,戴德梁行整理

(2)广州市仓储物流不动产市场概况

①市场存量及分布

广州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以及广东省的中心位置,毗邻港澳,临近东南亚,是中国远洋航运的优良海港和珠江流域的进出口岸,同时广州也是国家级物流枢纽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同时,作为华南地区工业门类最齐全的城市,广州是整个华南生产制造业的最主要产业链总部基地和供应链中心,在“前店”和“后厂”中起着循环链接的核心枢纽作用;广州跨境电商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广州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自2014年至2023年间增长136倍,零售进口规模连续9年全国第一,浓厚的产业基础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广州市带来较为强劲的高标仓市场需求。截至2024年末,广州市高标仓存量约为515.3万平方米,主要聚集于花都和黄埔两个子市场,主要租户类型为电商及第三方物流等。

从各子市场的情况来看,花都高标仓存量领先其他区域,存量约为175.1万平方米;黄埔、增城紧随其后,高标仓存量分别为107.8万平方米和105.0万平方米,三地合计面积占全市高标仓总存量的七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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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92024年末广州市高标仓存量分布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②市场新增供应及分布

广州市在过去5年有较充足的高标仓供应,且在2022-2023年迎来一段较为集中的供应时期,2年间入市面积超130万平方米。截至2024年末,广州市仍有较多在建及待建高标仓项目,预计未来将有19个项目新增入市,供应总量共计约397.3万平方米,新增供应多位于增城和花都子市场。从开发商类型来看,未来供应以市场化运营商为主。

表14-41广州市高标仓市场新增供应及分布

项目名称开发商子市场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预计交付年份
深国际广州从化华泽物流园深国际花都60,0002025年
普洛斯广州白云神山物流园(一期)普洛斯白云140,0002025年
宏盛利华大湾区分装及供应链基地项目瀚溥从化70,0002025年
万纬广州花都智慧物流产业园万纬花都260,0002025年
平川智慧供应链产业园项目平川中国增城108,0002025年
广州南沙江海联运码头一期项目(一阶段)江海联运南沙105,0002025年
番鸿·宝湾物流园二期项目宝湾番禺14,0002026年
阿里新零售供应链华南总部项目菜鸟花都150,0002026年
丰树广州国际食品智能生产基地和华南供应链采购配送中心丰树增城390,0002026年
龙地广州空港物流园(二期-A1、A2)龙地花都130,0002026年
EQTEXETER广州增城智能产业园EQT增城102,0002026年
京东智能供应链产业基地京东黄埔215,0002026年
普洛斯华南供应链运营中心普洛斯从化300,0002027年
普洛斯宝普物流园普洛斯黄埔270,0002027年
龙地广州空港物流园(二期-D1、AD)龙地花都61,0002027年
广州南沙江海联运码头一期项目(二阶段)江海联运南沙198,0002027年
普洛斯国际供应链大湾区总部普洛斯南沙300,0002027年
ESR易商集团(增城)先进产业园易商增城400,0002027年
希音湾区供应链总部(一期)普洛斯增城700,0002027年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③市场租金及增长率

截至2024年末,高标仓市场平均租金为1.19元/平方米/天(不含税含物业,下同),多数项目签约租金年增长率约为4%-5%。就各子市场的情况来看,花都区地理位置优越,平均租金领先全市,约为1.29元/平方米/天;番禺和黄埔紧随其后,平均租金分别约为1.28元/平方米/天和1.23元/平方米/天,三个子市场租金水平均高于全市平均。2024年,广州市外贸进出口值达1.12万亿元,年度规模创历史新高,连续四年破万亿元。但随着中美关税摩擦影响,中美间跨境贸易未来业务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跨境电商预计将加速调整市场布局、弱化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其在境内的后续租仓需求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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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02024年末广州市高标仓各子市场平均租金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④市场空置率

广州市高标仓市场需求稳定,空置率处于较低水平。截至2024年末,全市高标仓市场平均空置率为5.4%,其中,番禺子市场处于满仓状态,其他各子市场中,花都、从化及黄埔空置率处于全市较低水平,白云受新增供应影响空置率最高为18.9%。预计未来随着新增供应的入市,广州市高标仓市场会出现短期的去化压力,空置率将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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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12024年末广州市高标仓各子市场平均空置率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3)区域市场分析

①子市场概况

广州市高标仓主要聚集在花都和黄埔子市场。各子市场概况如下:

表14-42广州市各子市场情况

花都子市场
存量175.1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4.1%
平均租金约1.22-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龙地、京东等
主要项目龙地广州空港物流园、京东亚洲一号广州花都物流园、顺丰丰泰广州空港产业园等
主要租户京东、顺丰、希音、TIKTOK等
黄埔子市场
存量107.8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4.7%
平均租金约1.16-1.40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宝湾、京东等
主要项目普洛斯(广州)云埔物流园、广州黄埔宝湾物流中心、京东亚洲一号广州九龙物流园等
主要租户德邦、顺丰、京东等
增城子市场
存量105.0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5.7%
平均租金约1.00-1.19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菜鸟、维龙、普洛斯等
主要项目菜鸟网络广州增城物流园、维龙广州增城物流园、普洛斯增城物流园等
主要租户菜鸟自用、万畅物流、拼多多等
南沙子市场
存量39.4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4.7%
平均租金约0.91-1.00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万纬等
主要项目普洛斯南沙榄核西物流园、普洛斯南沙新垦物流园、万纬广州南沙物流园等
主要租户山姆冷链、拼多多等
从化子市场
存量36.1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4.9%
平均租金约1.07-1.16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万纬、易商等
主要项目万纬广州从化鳌头园区、易商广州明珠物流园、易商戴姆勒配送物流园等
主要租户拼多多、华夏龙供应链、发网、奔驰等
番禺子市场
存量21.6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28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宝湾
主要项目广州时代宝湾物流园、广州番鸿宝湾物流园
主要租户顺丰、跨越速运等
白云子市场
存量30.3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18.9%
平均租金约0.91-1.19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唯品会等
主要项目普洛斯广州白云空港物流园、唯品会广州空港跨境电商运营总部等
主要租户拼多多等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整理

2、东莞市仓储物流不动产市场分析
(1)东莞市宏观市场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介于东经113°31’~114°15’、北纬22°39’~23°09’。最东是清溪镇银瓶嘴山,与惠州市惠阳区接壤;最西是麻涌镇大盛村,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隔海交界;最北是中堂镇潢涌村,与广州市黄埔区和增城区、惠州市博罗县隔江为邻;最南是凤岗镇雁田水库,与深圳市龙岗区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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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2东莞市地理位置

①城市经济运行状况

东莞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珠江三角洲东岸中心城市,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出口嵌入式监管改革试点市,2022年实现全球首创跨境海空联运模式,同时也是广东省数字经济综合创新水平最高城市。2024年,东莞市地区生产总值12,282.2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8.5亿元,同比增长0.5%;第二产业增加值6,800.8亿元,同比增长6.6%;第三产业增加值5,442.8亿元,同比增长2.1%。

《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十四五”时期东莞市主要目标GDP达到1.3万亿左右,年均增长6%左右。为实现“十四五”时期东莞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纲要提出要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品质现代化都市、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湾区创新高地、打造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国先进制造之都、打造链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现代化枢纽城市、打造民生幸福美好城市、打造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范例。到2025年GDP达到1.3万亿左右;至2035年,东莞市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新的大台阶,在2020年基础上翻一番,成为广东高质量发展名片。

表14-43东莞市经济运行指标

经济运行指标201920202021202220232024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9,4749,75710,93211,20011,43812,282
实质GDP增长率7.4%1.1%8.5%0.6%2.6%4.6%
人均GDP(元)90,69693,194104,010106,803109,339——
第一产业增加值(亿元)293035373639
第二产业增加值(亿元)5,2995,5356,3596,5146,4786,801
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4,1474,1924,3584,6504,9245,443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8.5%-1.1%10.2%-1.3%-1.9%6.9%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4,0043,7404,2394,2554,4084,446
进口额(亿美元)5,1735,0215,6874,6874,3634,983
进口额增速-5.3%-2.9%13.3%-17.6%-6.8%14.5%
出口额(亿美元)8,6298,2829,5609,2408,4618,897
出口额增速8.5%-4.4%15.4%-3.3%-8.9%5.2%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5102.9101.1102.7——100.0
常住人口(百万人)10.510.510.510.410.5——
常住人口增速0.2%0.2%0.6%-0.9%0.5%——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5,15658,05263,74065,40667,286——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8.7%5.3%9.8%2.6%2.9%——
人均消费支出(元)35,73034,26039,07939,43240,295——
人均消费支出增速7.6%-4.1%14.1%0.9%2.2%——

数据来源:东莞市统计局,戴德梁行整理

②仓储物流土地供应市场概况

2020年-2024年,东莞市仓储用地成交量较少,共成交10宗仓储用地,总成交建设用地面积66.8万平方米,总成交规划建筑面积230.4万平方米。其中2020-2022年,仓储用地成交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东莞市无仓储用地成交,2022年仅成交1宗仓储用地,成交建设用地面积6.7万平方米,2023年成交量有所上升,2024年共有3宗仓储用地成交,成交建设用地面积20.3万平方米。在成交价格方面,2020年至2024年,仓储用地成交的地面地价整体呈上升趋势,由78.5万元/亩上涨至101.9万元/亩。成交年限方面,2020年-2024年东莞市已成交仓储用地出让年限均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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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32020-2024年东莞市物流仓储用地成交统计

数据来源:中指数据,戴德梁行整理

表14-442019-2024年东莞市仓储物流用地成交情况一览表

序号成交日期地块名称受让单位容积率出让年限(年)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成交价(万元)成交地价(万元/亩)
12024/11/29樟木头镇裕丰社区东莞港樟木头塑胶产业投资有限公司0.0≤且≤3.050135,22945,0766,762100.0
22024/10/14沙田镇穗丰年村东莞市维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0≤且≤3.05058,63819,5463,519120.0
32024/7/22沙田镇西大坦村莞港智慧空港投资(东莞)有限公司0.0≤并且≤4.050554,474138,61920,793100.0
42023/10/18沙田镇西大坦村东莞市维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50372,678124,22618,634100.0
52023/10/18沙田镇穗丰年村东莞市维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5086,06828,6895,165120.0
62023/10/18沙田镇穗丰年村东莞市泓洋置业有限公司≤3.050102,08234,0276,125120.0
72023/10/17沙田镇穗丰年村东莞同芯聚联供应链投资有限公司≤3.050178,84959,61610,731120.0
82022/10/27麻涌镇漳澎村东莞市东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3.350220,70466,8808,02680.0
92020/10/30沙田镇新沙南作业区东莞传星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1.0;≤4.050562,046140,51116,87080.0
102020/10/16东莞市松山湖台南路与南区二路交叉口西北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0;≤3.05033,31711,10698859.3

数据来源:中指数据,戴德梁行整理

(2)东莞市仓储物流不动产市场概况

①市场存量及分布

东莞地处广深连线的黄金走廊,交通发达,是重要的工业、物流和配送中心。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地区内发达的制造业,使得东莞仓储物流行业发展繁荣。截至2024年,高标仓存量约为490.8万平方米,存量主要聚集在麻涌,主要租户类型为电商及第三方物流等。从各子市场情况来看,麻涌高标仓存量约为180.3万平方米,存量领先其他区域,约占总存量的37%;沙田、洪梅及常平的存量紧随其后,分别为64.5万平方米、46.6万平方米及46.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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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42024年末东莞市高标仓存量分布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②市场新增供应及分布

东莞市在过去5年间有较充足的高标仓市场供应,入市面积超290万平方米,2023年是东莞市高标仓新增供应的高峰期,新增入市面积超100万平方米。截至2024年末,东莞市仍有较多在建高标仓项目,预计未来三年将有8个项目新增入市,供应量共计约190万平方米,多位于沙田镇和企石镇。从开发商类型来看,未来供应以市场化运营商为主。

表14-45东莞市高标仓市场新增供应及分布

项目名称开发商子市场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预计交付年份
东莞越海智慧供应链中心越海麻涌200,0002025年
岭郅东莞物流园岭郅麻涌194,0002025年
维龙数智化供应链管理项目维龙沙田360,0002025年
维龙数智化供应链管理配套项目维龙沙田72,0002025年
东莞跨境电商启盈物流项目(东莞虎门港启盈物流中心仓储区)三期博枫沙田260,0002026年
第一产业集团东莞清溪物流园第一产业集团清溪130,0002027年
东莞宝湾茶山项目宝湾茶山184,0002027年
珑井东莞制造业产业链基地珑井企石500,0002027年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③市场租金及增长率

东莞市高标仓市场平均租金近三年基本维持稳定,2024年末平均租金约为1.35元/平方米/天(不含税含物业费,下同),相比2024年第二季度平均租金1.36元/平方米/天下降约0.9%。多数项目签约租金年增长率约为3%-4%。东莞市各子市场租金水平差异较小,得益于区位优势,凤岗租金领先全市,平均租金为1.92元/平方米/天;大岭山和黄江紧随其后,平均租金均为1.37元/平方米/天;其他子市场平均租金约为1.28-1.36元/平方米/天。东莞市作为华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基础和产业基础扎实,加之东莞市位于广深连线的黄金走廊,拥有便捷的交通网络,高标仓需求稳定。但随着中美关税摩擦影响,中美间跨境贸易未来业务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跨境电商预计将加速调整市场布局、弱化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其在境内的后续租仓需求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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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52024年末东莞市高标仓各子市场平均租金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④市场空置率

东莞市高标仓需求较旺盛,空置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截至2024年末,全市平均空置率约为0.9%,其中,大岭山、凤岗、黄江、清溪、石排和道滘6个子市场均为满仓状态,其他各子市场也仅有少量空置面积,其中空置率最高的洪梅平均空置率也仅约为4.5%。预计未来东莞高标仓需求仍将保持稳定,空置率可维持在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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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62024年末东莞市高标仓各子市场平均空置率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3)区域市场分析

①子市场概况

东莞市高标仓主要聚集区为麻涌。各子市场概况如下:

表14-46东莞市各子市场情况

麻涌子市场
存量180.3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2%
平均租金约1.28-1.40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第一产业集团、菜鸟等
主要项目普洛斯东莞新沙物流园、第一产业集团东莞麻涌物流园、菜鸟网络东莞麻涌园区等
主要租户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拼多多、菜鸟等
洪梅子市场
存量46.6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4.5%
平均租金约1.28-1.40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京东等
主要项目京东华南物流中心洪梅园区等
主要租户京东等
常平子市场
存量46.0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1.8%
平均租金约1.28-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第一产业集团、龙地、维龙等
主要项目东莞第一产业常平物流园、龙地东莞常平物流园、常平维龙中欧跨境贸易产业园等
主要租户迪卡侬、美团、华为、顺丰等
大岭山子市场
存量37.9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龙地、第一产业集团、京东等
主要项目东莞第一产业大岭山畔山物流园、东莞第一产业大岭山湖畔物流园、东莞第一产业松湖物流园等
主要租户顺丰、DHL、安吉智行物流、京东等
谢岗子市场
存量28.5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3.7%
平均租金约1.28-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普洛斯、第一产业集团等
主要项目普洛斯东莞海普物流园、第一产业集团东莞谢岗产业园等
主要租户多多买菜、百世快运等
石排子市场
存量27.6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28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安博、普洛斯
主要项目东莞安博石排物流园、普洛斯石排物流园
主要租户德邦、顺丰、华为等
道滘子市场
存量17.0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28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顺丰
主要项目顺丰丰泰产业园·东莞
主要租户顺丰、菜鸟等
清溪镇子市场
存量15.0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28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菜鸟
主要项目清溪镇菜鸟物流园
主要租户菜鸟等
沙田子市场
存量61.5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4%
平均租金约1.28-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第一产业集团、普洛斯等
主要项目东莞第一产业沙田物流园、普洛斯虎门港现代物流园
主要租户顺丰速运、永辉物流、菜鸟等
黄江子市场
存量5.8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37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第一产业集团
主要项目东莞第一产业黄江物流园
主要租户京东等
凤岗子市场
存量21.6万平方米
空置率约0.0%
平均租金约1.92元/平方米/天
主要开发商上基集团
主要项目东莞上基凤岗顺晟产业园
主要租户新动力跨境电商、蜀海供应链等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整理

3、基础设施项目区域内同类资产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原始权益人持有或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安博中国运营的与基础设施资产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所在同一省(广东省)的其他物流园有佛山大塘物流中心、惠州惠阳物流中心、佛山高明物流中心。

1)佛山大塘物流中心

佛山大塘物流中心总可租赁面积约11万平方米,由某跨境电商平台整租。佛山大塘物流中心是希音在粤西核心的仓群中心布局之一,且已有重资产的投入,每日进行密集发货操作,租约较长,运作稳定。佛山大塘项目位于粤西靠近广州白云机场,距离基础设施资产安博广州开发区项目约90公里,距离安博东莞洪梅项目约120公里,距离安博石排物流中心约150公里,距离入池项目较远。在区位、客户定位、物流链条都有较大差异,物流链条竞争性少。

2)惠州惠阳物流中心

惠州惠阳物流中心距离安博东莞洪梅物流中心约120公里,距离安博东莞石排物流中心约80公里,主要覆盖的区域是临深片区及部分粤东城市,客户类型以商超零售、电商和第三方物流为主,客户稳定。

安博东莞洪梅物流中心位于东莞市洪梅镇(东莞西部),同时兼顾辐射广深片区,与惠州惠阳物流中心的客户群体不重叠。目前,洪梅物流中心的租户租约较长,租户稳定。

安博东莞石排物流中心则位于东莞市石排镇(东莞东部),主要覆盖区域包括东莞北、惠州西及其周边地区,客户主要是快递快运、电商和制造业类客户,与惠州惠阳物流中心的客户群体不重叠,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较低。

3)佛山高明物流中心

佛山高明物流中心位于粤西佛山西部市场的最西边,距离基础设施资产广州开发区项目约120公里,距离东莞洪梅项目约140公里,距离石排物流中心约200公里,距离基础设施资产较远。佛山高明物流目前由某跨境电商平台整租,面积约15万平方米左右,前期货架等投入多,且租约稳定,预计佛山高明新机场建成后,会增加本项目跨境电商类型客户的竞争力。综上对比,在客户类型上本项目与基础设施资产的客户类型不重叠。

(四)基础设施项目与同行业可比项目的基本情况比较

1、广州开发区项目
(1)可比竞品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戴德梁行提供的数据,广州开发区项目及三个周边竞争园区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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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7广州开发区项目及周边竞争园区分布

三个可比竞争园区基本情况如下:

表14-47广州开发区项目周边竞争园区情况

因素广州开发区项目可比实例一可比实例二可比实例三
项目名称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知识大道某物流园永安大道某物流园福宁大道某物流园
所在区(县)黄埔区黄埔区黄埔区增城区
交易时间——2025年3月2025年3月2025年3月
交易价格(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含物业费,有效租金)——1.381.261.30
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
不动产状况区位状况区域位置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位置一般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位置一般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位置一般
产业聚集度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集聚度较高
交通网络成熟度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
基础设施完善度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自然及人文环境良好良好良好良好
公共服务设施状况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道路通达性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次干道,通达性较好邻次干道,通达性较好
实体状况租赁面积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
建筑物外观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
建筑物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龄及保养楼龄较早,保养较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
配套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较完备配套设施较完备配套设施完备
装饰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
空间布局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
楼层1层1层1层1层
建筑功能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
单层净高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
地面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
是否有卸货平台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
权益状况规划限制条件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符合规划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提供,截至2025年3月31日。

(2)基本情况比较

广州开发区项目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勤路3号,属广州经济强区黄埔区范围,临近广州天河区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同时广州开发区项目所在黄埔区临近仓储物流业成熟的增城区,故将区位筛选条件扩展至黄埔区以及增城区的核心项目,选取的案例均为区域内代表性仓储物流项目,与广州开发区项目具有可比性。此外,本次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紧邻高速公路或主干路网的项目,交通便利可达性强,区位条件相近,具备可比性。

广州开发区项目仓库建筑面积达12.6万平方米,其定位属于高标准仓储物流项目(简称“高标仓”),建筑标准高,外观大气,承重一般首层不低于3吨/平方米,净高不低于9米,配备自动防火喷淋、消防栓、火灾警报器、灭火器。我们在选取可比案例时不仅遵循以上关键参数,还选取具有一定规模体量、外观大气且由头部开发商开发运营的高标仓项目,使得建筑标准具有较强可比性。

在租户结构方面,广州开发区项目核心租户以第三方物流为主。可比实例与广州开发区项目类似,租户以电商及第三方物流租户为主,租户结构具有可比性。

综上,从区位条件、建筑标准及租户结构等方面综合分析,选取的可比实例项目与广州开发区项目具备可比性。

2、东莞石排项目
(1)可比竞品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安博中国及戴德梁行提供的数据,东莞石排项目周边存在三个可比竞争园区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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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8东莞石排项目及周边竞争园区分布

三个可比竞争园区基本情况如下:

表14-48东莞石排项目周边竞争园区情况

因素东莞石排项目可比实例一可比实例二可比实例三
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物流中心东环路某物流园新沙港工业区某物流园石大路某物流园
所在区(县)石排镇麻涌镇麻涌镇大岭山镇
交易时间——2025年3月2025年3月2025年3月
交易价格(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含物业费,有效租金)——1.431.401.40
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
不动产状况区位状况区域位置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位置一般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
产业聚集度产业集聚度一般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集聚度一般
交通网络成熟度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
基础设施完善度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自然及人文环境良好良好良好良好
公共服务设施状况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道路通达性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
实体状况租赁面积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
建筑物外观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
建筑物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龄及保养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新,保养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
配套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
装饰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
空间布局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
楼层1层1层1层1层
建筑功能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
层高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
地面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
是否有卸货平台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提供,截至2025年3月31日。

(2)基本情况比较

东莞石排项目属东莞石排镇范围,该区域主要以制造业产业为主,物流业聚集度较好。同时东莞石排项目所在石排镇临近仓储物流业成熟的麻涌镇、大岭山镇等,故我们将区位筛选条件扩展至东莞市麻涌镇、大岭山镇的核心项目,选取的可比项目均为区域性且具有代表性的物流园区,与东莞石排项目具有可比性。此外,本次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紧邻高速公路或主干路网的项目,交通便利可达性强,区位条件相近,具备可比性。

东莞石排项目仓库建筑面积达14.3万平方米,其定位属于高标准仓储物流项目(简称“高标仓”),建筑标准高,外观大气,承重一般首层大于3吨/平方米,净高不低于9米,配备自动防火喷淋、消防栓、火灾警报器、灭火器。我们在选取可比案例时不仅遵循以上关键参数,还选取具有一定规模体量、外观大气且由头部开发商开发运营的高标仓项目,使得建筑标准具有较强可比性。

在租户结构方面,东莞石排项目核心租户以第三方物流、零售、电商及通信行业为主。可比项目与东莞石排项目类似,租户以电商及第三方物流租户为主,租户结构具有可比性。

综上,从区位条件、建筑标准及租户结构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次估价选取的可比实例项目与东莞石排项目具备可比性。

3、东莞洪梅项目
(1)可比竞品项目基本概况

根据安博中国及戴德梁行提供的数据,东莞洪梅项目及三个周边竞争园区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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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19东莞洪梅项目及周边竞争园区分布

三个可比竞争园区基本情况如下:

表14-49东莞洪梅项目周边竞争园区情况

因素东莞洪梅项目可比实例一可比实例二可比实例三
项目名称安博东莞洪梅物流中心东环路某物流园新沙港工业区某物流园洪屋涡村某物流园
所在区(县)洪梅镇麻涌镇麻涌镇洪梅镇
交易时间——2025年3月2025年3月2025年3月
交易价格(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含物业费,有效租金)——1.431.401.34
交易情况——正常正常正常
不动产状况区位状况区域位置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较近,位置较好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位置一般
产业聚集度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集聚度较高
交通网络成熟度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交通网络较成熟
基础设施完善度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自然及人文环境良好良好良好良好
公共服务设施状况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较完善
道路通达性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邻主干道,通达性好
实体状况租赁面积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对租金价格影响不大
建筑物外观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外观大气,标示性强
建筑物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楼龄及保养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楼龄新,保养好楼龄较新,保养较好
配套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配套设施完备
装饰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内部普通装修
空间布局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空间布局合理
楼层1层1层1层1层
建筑功能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高标准物流仓库
单层净高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9米及以上
地面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正常承载力
是否有卸货平台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完善
权益状况规划限制条件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符合规划符合规划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提供,截至2025年3月31日。

(2)基本情况比较及优劣势分析

东莞洪梅项目属东莞洪梅镇范围,该区域主要以制造业产业为主,物流业聚集度较好。同时东莞洪梅项目所在洪梅镇临近仓储物流业成熟的麻涌镇,故我们将区位筛选条件扩展至东莞市洪梅镇以及麻涌镇的核心项目,选取的可比项目均为区域性且具有代表性的物流园区,与东莞洪梅项目具有可比性。此外,本次选取的可比实例均为紧邻高速公路或主干路网的项目,交通便利可达性强,区位条件相近,具备可比性。

东莞洪梅项目总建筑面积达8.1万平方米,其定位属于高标准仓储物流项目(简称“高标仓”),建筑标准高,外观大气,承重一般首层不低于3吨/平方米,净高不低于9米,配备自动防火喷淋、消防栓、火灾警报器、灭火器。我们在选取可比案例时不仅遵循以上关键参数,还选取具有一定规模体量、外观大气且由头部开发商开发运营的高标仓项目,使得建筑标准具有较强可比性。

在租户结构方面,东莞洪梅项目核心租户以电商及第三方物流为主。可比项目与东莞洪梅项目类似,租户以电商及第三方物流租户为主,租户结构具有可比性。

综上,从区位条件、建筑标准及租户结构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次估价选取的可比实例项目与东莞洪梅项目具备可比性。

三、基础设施项目合规情况

(一)项目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的情况

1、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情况

物流仓储作为服务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地产,其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交叉属性使其成为制造业、零售业、运输业等产业发展的重要枢纽,近年来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在多个重大战略规划及政策中明确鼓励和支持物流及物流仓储行业发展。2009年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正式将物流行业纳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现代物流业中的“现代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物流枢纽建设与运营”、“城市物流所需的公共仓储”均属于鼓励类行业。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畅通国内大循环,强化流通体系支撑作用,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统筹物流枢纽设施、骨干线路、区域分拨中心和末端配送节点建设,优化国际物流通道,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按照“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有进有退”的原则,新增廊坊商贸服务型、常州生产服务型、锦州港口型等26个国家物流枢纽,对部分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对高质量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提出4方面要求,包括系统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和功能提升、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集疏运体系、健全国家物流枢纽间的合作机制、探索“产业集群+物流枢纽”协同发展模式等。

本次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3处资产均为物流资产,且均位于国家重点战略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通过基础设施REITs筹集项目资本金,将进一步提高物流产业资金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于2021年9月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于2021年10月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共同构建了中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安博致力于打造始终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项目,秉承ESG理念推动创新发展、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助客户降本增效、扩大服务范围,为客户创造价值。安博将于2040年在价值链中实现“净零碳”目标。

综上,本次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符合国家重大战略。

2、符合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物流作为扩大内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国家战略的重要实施路径,多次在国家及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作为主要任务提出,具体如下:

表14-50国家及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物流发展规划的描述

国家/地区名称重要内容
国家《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加快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深入实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等布局建设。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
国家《关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布局建设102个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支点城市+骨干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在重点城市开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推进农村流通设施和业态全面融入现代化流通体系。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不断深化。
国家《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降低流通成本。加强物流保通保畅统筹调度,切实保障能源、粮食、医疗物资等各类重点物资安全有序运输。加强物流保通保畅统筹调度,切实保障能源、粮食、医疗物资等各类重点物资安全有序运输。
国家《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加快“支点城市+骨干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强化冷链运输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完善“321”冷链物流运行体系。加快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多式联运、智慧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落地实施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加快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模式研究及运用,申报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系统谋划发展平台经济、枢纽经济。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编制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出台推进广州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施方案,支持海铁联运、公铁联运和中欧班列集拼平台发展,基本建成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大力发展供应链服务等新模式。
广州市《广州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提升广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功能,加紧申报广州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支持传统运输企业向物流服务上下游延伸,拓展供应链增值服务。
东莞市《东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聚焦软件信息、贸易物流、科研设计、科创金融、人力资源等重点领域,扶持壮大一批“领航企业”,累计打造不少于6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高质量推动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做强沙田综合保税、石龙水铁联运,推进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东莞市《东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现代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发展专业化服务外包企业。
东莞市《东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以服务先进制造、智能制造为核心,推进服务外包产业专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科技研发服务、工业和文化创意设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生产性服务业,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

本次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3处资产均为物流资产,且其所在地区均针对物流发展制订了特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因此,本次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符合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近年来,我国多次通过出台土地、税收等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现代物流园区的建设发展。

2012年,为了进一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财政部、国税总局就联合发布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中提及:“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指出:“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2020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2020年,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同时,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加快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和业态模式创新,在更高程度、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了《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提出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大型工商企业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和社会化程度,科学构建集采购、库存、生产、销售、逆向回收等于一体的供应链体系,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库存周转。加强制造业供应链融合创新,鼓励大型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综合性供应链解决方案。支持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厂房建设物流服务设施。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

综上,本次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情况
(1)国家关于物流产业的产业政策及专项规划

近年来国家对物流行业的政策及规划,主导方向是促进提升物流现代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运营效率、支持物流用地以及助推专业化水准物流仓储企业发展等。

2014年10月4日,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提出:“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促进企业内部物流需求社会化……着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引导传统仓储、运输、国际货代、快递等企业采用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技术装备,提高服务能力。”

2018年5月28日,商务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供应链发展基础。发挥物流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性强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推动物流企业向供应链服务商转型。”

2018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部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指出国家物流枢纽的重要性,选择127个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作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规划建设212个国家物流枢纽,其中广州为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东莞为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

2019年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2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提出鼓励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物流骨干网络的关键节点,选择部分基础条件成熟的承载城市,启动第一批15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

2020年8月22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物流业在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供应链协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增强。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模式,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精细化、高品质物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制造业领域物流费用率不断下降。

2021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交通物流服务制造业的能力,推动运输链融入供应链、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港站枢纽布局,加强与产业集聚区衔接,培育壮大交通运输经济产业集群。引导和鼓励交通物流企业发展高品质、专业化、全链条定制物流服务。

2022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顺应物流运行网络化发展趋势,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经济高效、绿色智能、安全稳定的现代物流体系,指出要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拓展物流服务新领域新模式,培育充满活力现代物流企业。

2022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和国铁集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完善冷链运输基础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创新运输服务模式,健全冷链运输监管体系,完善干支衔接、区域分拨、仓储配送等冷链运输服务功能,提升冷链运输支撑保障能力。

2022年6月3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提出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支持30个左右城市(含城市群中的城市)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促使综合货运枢纽在运能利用效率、运输服务质量、运营机制可持续等三方面明显提升。

2022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提出六方面工作安排,包括加快物流枢纽资源整合建设、构建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延伸物流服务价值链条、强化现代物流对社会民生的服务保障、提升现代物流安全应急能力;提出三方面发展任务,包括加快培育现代物流转型升级新动能、深度挖掘现代物流重点领域潜力、强化现代物流发展支撑体系;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深化国际合作、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对加强实施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2023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提出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2024年4月,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提出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

2024年6月,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出台《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提出支持高标准仓库、边境口岸铁路换装设施设备及应用自动分拣系统、堆垛机、电动叉车等设施设备的智慧立体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多式联运场站和转运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物流枢纽、物流园区智能化改造。

2024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增加物流发展空间供给、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物流用地提质增效、提升要素支撑服务效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促进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

(2)广东省关于物流产业的产业政策及专项规划

广东省政府在2019年发布了《广东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资源衔接;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将快递物流相关仓储、集散分拨、分拣配送等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支持将工业区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电商快递物流。

2022年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符合广东省产业结构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冷链物流体系,区域冷链物流综合实力稳居全国前列。通知指出,要构建“7+N+X”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加快冷链物流重要节点设施建设,强化冷链物流设施互联互通。

2023年,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旨在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提出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加强物流枢纽互联互通,推动枢纽干支仓配一体建设,推动能源、交通、仓储、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转型。

2024年,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提到推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湛江等市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加强国家物流枢纽间互联互通。深化交通物流融合发展,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综合货运枢纽、港口、机场、铁路物流场站、邮件、快件转运中心等交通基础设施高效协同,全面融入国家“通道+枢纽+网络”物流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枢纽资源集聚和城市特色产业优势,推动现代物流和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打造具有区域集聚辐射能力的产业集群。

(3)广州市关于物流行业的产业政策及专项规划

2022年11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十四五”现代物流枢纽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按照“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科技先进、市场规范”原则,构建以重点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三级城市物流配送节点网络体系。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提升现代供应链水平。

2021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旨在推动广州加快建设“全球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最具竞争力”国际物流中心,要求落实建设高质量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健全现代物流公共平台体系,支持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成链集群发展,强化优质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支持物流创新发展,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六大方面举措。

2021年5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广州市将推动现代物流与制造业高效融合,培育国际供应链龙头企业,优化现代物流枢纽网络,构建“5+10+N”物流枢纽布局,打造全球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最具竞争力的国际物流中心。

2022年11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广州市“十四五”现代物流枢纽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按照“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服务优质、科技先进、市场规范”原则,构建以重点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三级城市物流配送节点网络体系。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提升现代供应链水平。

2024年4月,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规划指出,到2035年,形成交通强市新局面,率先建成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慧先进、安全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城市综合立体交通网,实现“12312”出行交通圈,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交通枢纽。

2024年4月,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通知旨在升级广州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建立一体化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物流园、物流配送中心、物流仓库智能化、立体化和物流技术装备信息化改造。

2025年1月,广州市发改委印发《广州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发展国际供应链物流。加快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全球跨境电商“三中心”建设,支持国家级新能源汽车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建设,加强对主要贸易国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预警及研究,助力中国企业和商品出海。

(4)东莞市关于物流行业的产业政策及专项规划

2022年3月,东莞市人民政府在《东莞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指出,东莞市将创新物流发展和服务模式,推动重点领域发展,突破短板制约,提升物流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东莞成为连接“一带一路”的重要物流节点、全球先进制造业供应链组织和服务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物流枢纽。

2023年6月,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到,推动运输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等无缝衔接,优化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流程,打造全链条、立体化式交通物流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运输企业与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

5、项目不存在违背宏观管理政策要求情况

项目不存在违背相关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以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外商投资管理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

截至2025年3月31日,项目公司为对应基础设施资产的所有权人,基础设施资产范围明确,权属清晰。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系指广州速诚持有的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勤路3号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5,624.7758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广州开发区项目分两期建设,已全部竣工。广州开发区一期项目包括1号库房、2号库房,1号库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54,618.5083平方米,2号库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50,288.2107平方米;广州开发区二期项目包括3号库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20,718.0568平方米。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广州速诚于2008年7月15日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广州市规自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本节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以及2012年6月13日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补充合同》,广州速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位置为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受让面积为75,098平方米,用途为普通仓储用地(W1),用于兴建现代化的仓储物流设施,出让年限为50年,自2008年7月15日至2058年7月14日,交土地出让金45,059,000元,契税1,351,770元。经核查收款单位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且编号为JD009747的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及编号为(2007)粤农税电字0462170号的契税完税证,前述出让金和契税已足额缴付。广州速诚于2008年9月1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08国用(05)第000083号)。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广州开发区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25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广州速诚已取得广州开发区项目的房屋所有权。

(3)资产完整性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广州速诚说明,广州开发区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须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4)《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情况的特殊约定

《土地出让合同》以下条款对广州开发区项目权属安排作出特殊约定:1)第十二条约定,广州速诚承诺开发使用本地块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7000万美元;广州速诚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即2008年7月15日)起三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符合本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和相关规范的用地规划方案,半年内对用地红线内的建(构)筑物按经批准的用地规划方案动工(打桩),全部工程在二十四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2)第二十条约定,如广州速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而未能动工(打桩)开发土地,广州市规自局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广州速诚应当将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交还广州市规自局。3)第二十一条约定,如广州速诚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而未能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全部完成土地的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承诺投资总额,广州市规自局有权决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广州速诚应当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交给广州市规自局。

根据核查,广州开发区一期、二期项目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和2011年6月2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州速诚作为广州开发区一期、二期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和2012年4月30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广州开发区项目整体于2015年9月11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广州开发区项目存在因开竣工时限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而面临土地出让方要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风险。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31日下发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市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以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区级人民政府承接,并明确“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另根据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网站披露的部门职责,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职责范围包括“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以及“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据此,虽《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方为广州市规自局,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特殊约定的主管部门应为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

根据核查,除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关于投资总额的约定外,广州开发区项目所涉及的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关于项目运营的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经济指标的约束和相关承诺。

针对广州开发区项目投资总额情况是否对广州速诚拥有广州开发区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经法律顾问对《土地出让合同》的查阅,以及对照广州开发区项目建设时期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广州开发区项目建设时期适用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均未对广州速诚完成投资总额指标设定时限限制。针对广州开发区项目是否涉及因投资总额指标未完成进而触发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情形,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确认:结合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关于广州开发区项目投资总额等的意见,广州开发区项目地块没有触发《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因该项目投资总额未达标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情形。广州开发区项目已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关于投资总额经济指标要求。

针对广州开发区项目开竣工时限问题是否对广州速诚拥有广州开发区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土地出让合同》虽约定了土地出让方有权就延期开竣工而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土地出让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相关合同解除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即:自土地出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且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针对同意广州开发区项目一二期项目投产事宜,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向广州速诚出具《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投产的通知》(穗开管企[2010]526号)以及于2012年5月31日向广州速诚出具《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投入使用的通知》(穗开管企[2012]268号),前述通知明确广州开发区项目一、二期项目已经区消防、环保、基建、市政等部门验收且准予投产,前述通知发文对象包括广州市规自局。前述政府文件可侧面体现广州市规自局(作为合同解除权人)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州开发区项目开竣工情况。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广州市规自局及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未实际因广州开发区项目存在延期开竣工情况而行使《土地出让合同》合同解除权。因此,导致土地出让方合同解除权消灭的除斥期间(一年)已届满,土地出让方于《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合同解除权已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而消灭。

针对广州开发区项目开竣工时限问题,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确认不因广州开发区项目开竣工情况而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或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并确认对广州开发区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无异议。

(5)土地征收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变更

广州速诚于2023年2月8日与征收单位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推进中心以及征收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云埔街道办事处以及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企业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

《征收协议》主要约定如下:1、根据开放大道中(东区规划十路-永和隧道南出口)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的需要,广州速诚同意将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勤路3号土地及地上的建(构)筑物、企业搬迁事宜由征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绘、评估后根据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把原址构筑物交给征收单位及其代理人拆除,土地供征收单位开发使用。2、经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测量,本次实际收回国有土地面积为117.044平方米,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16项。3、根据广东南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附着物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南泰估字(2022)ZSBG0001),征收单位给予广州速诚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4,604.60元。4、征收单位应自《征收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速诚支付《征收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款的70%,即人民币143,223.22元;征收单位应自广州速诚按照《征收协议》第四条约定时间将场地移交给征收单位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速诚支付《征收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款的30%,即人民币61,381.38元;5、广州速诚应根据《征收协议》约定向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代理人移交相关国有土地、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并配合征收单位向有关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并经广州速诚确认,广州速诚已根据《征收协议》约定向征收单位及其代理人交付《征收协议》约定的国有土地、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并于2025年8月15日取得更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粤(202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63114号),变更后的土地面积为74,981平方米。

广州速诚以出让方式取得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广州速诚所持广州开发区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广州速诚合法且完全持有广州开发区项目的所有权。广州开发区项目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资产范围明确。对于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在广州速诚已取得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出具的相关函件的情况下,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已解除,广州速诚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违约情形并不对广州速诚拥有广州开发区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2.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石排项目系指安博诚置持有的位于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43,253.3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东莞石排项目分三期建设,已全部竣工。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包括1号配送库、2号配送库、3号配送库、4号配送库、动力房、门卫,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78,120.23平方米;东莞石排二期项目包括5号中转库、6号中转库、2号动力房、2号门卫,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28,501.94平方米。东莞石排三期项目包括7号中转库、8号中转库,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合计为36,631.15平方米。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安博诚置于2012年12月24日与原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广东省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2]第112号),安博诚置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石排一期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位置为石排镇黄家坣村,用途为仓储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交土地出让金为66,670,000元,契税2,000,100元。经核查执收单位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且编号为CI03234500和CI18709560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及征收机关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且编号为(2012-1)粤地-023-04074705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前述出让金和契税已足额缴付。安博诚置于2013年3月27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府国用(2013)第特44号)。

根据安博诚置于2015年5月5日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036号),安博诚置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石排二期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位置为石排镇黄家坣村,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交土地出让金为23,450,000元,契税703,500元经核查执收单位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且编号为CI44669910和CI44670284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及税务机关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且编号为(151)粤地现03301953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前述出让金和契税已足额缴付。安博诚置于2015年8月1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府国用(2015)第特75号)。

根据安博诚置于2015年10月20日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101号),安博诚置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石排三期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位置为石排镇黄家坣村,用途为仓储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交土地出让金为30,720,000元,契税921,600元。经核查执收单位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且编号为CI44673184和CI44672232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及税务机关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且编号为(151)粤地现06678433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前述出让金和契税已足额缴付。安博诚置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府国用(2016)第特8号)。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东莞石排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安博诚置已取得东莞石排项目的房屋所有权。

(3)资产完整性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安博诚置说明,东莞石排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须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4)《投资协议书》关于投资要求和优惠政策的特殊约定

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与SPV2于2012年8月15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本节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第五条对东莞石排项目的投资要求和优惠作出特殊约定:1)第五条第1款要求:(1)项目投资总额不少于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确认前述投资总额系指东莞石排项目的总投入;(2)项目一期、项目二期分别建成并正常运营后,每亩土地每年在东莞市石排镇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2.5万元;(3)SPV2在取得每期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2)第五条第2款约定:本条款所设的项目投资要求系为优惠政策而设,如SPV2满足该等投资要求,则SPV2有权获得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如SPV2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1)和(2)中的任意一点,将仅仅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除此无他责任;若未符合第五条第1点投资要求(3)的,除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应按《投资协议书》中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执行。《投资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第7点约定,原则上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开始动工建设。若SPV2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不动工建设的,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地块执行相应措施。但是非因SPV2原因导致项目动工建设迟延的,则SPV2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动工期限可以予以相应的调整。

就《投资协议书》关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税收总额的要求而言,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法律后果《投资协议书》的书面约定为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除此无其他责任,安博诚置是否满足相关约定并不对安博诚置拥有东莞石排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就《投资协议书》关于项目完成建设时间的要求而言,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3年10月7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东莞石排二期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15年8月1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东莞石排三期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东莞石排项目符合在取得每期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要求。

安博诚置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莞石排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安博诚置所持东莞石排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安博诚置合法且完全持有东莞石排项目的所有权。东莞石排项目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资产范围明确。《投资协议书》关于投资要求和优惠政策的特殊约定不对安博诚置拥有东莞石排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3.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洪梅项目系指安博盈顺持有的位于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80,776.42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东莞洪梅项目已全部竣工,包括1号物流库、2号物流库、垃圾房、门卫用房、设备用房。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安博盈顺于2015年6月19日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046号),安博盈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洪梅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位置为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受让面积为64,343.95平方米,用途为仓储用地,用于兴建现代化的仓储物流设施,出让年限为50年,自2015年7月18日至2065年7月18日,交土地出让金28,960,000元,契税868,800元。

经核查执收单位为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东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且编号为CI446699、CI446709、CI446699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及征收单位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且编号为(151)粤地现03663975号的契税完税证,前述出让金和契税已足额缴付。安博盈顺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东府国用(2015)第特133号)。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东莞洪梅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安博盈顺已取得东莞洪梅项目的房屋所有权。

(3)资产完整性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安博盈顺说明,东莞洪梅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须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4)《投资协议书》关于税收贡献的特殊约定

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与安博京顺空港(北京)仓储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协议书》乙方,以下简称“安博京顺空港”)于2014年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本节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第9项对东莞洪梅项目的税收贡献要求作出特殊约定:安博京顺空港确认自取得第一期(或第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的第四年开始,项目每年在当地的税收贡献不低于25万元/亩,该等税收贡献包括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在安博京顺空港项目注册的客户在当地所缴纳的税收贡献的总和。双方特别约定,自取得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完整年度中的任5年作为纳税考核期(由安博京顺空港根据实际提前选择考核年份),如安博京顺空港及东莞洪梅项目客户在考核期内每年纳税额总和低于15万/亩的,则在每年考核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安博京顺空港需依据如下公式补上该考核年度所约定纳税额中差额给洪梅资产管理公司,计算公式为:[150,000*96.52(暂定一期面积)-安博京顺空港及其在东莞洪梅项目注册客户在考核期内某一年的税收总额]*17%。双方特别约定,自取得第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第四年起至第十二年完整年度中的任5年作为纳税考核期(由安博京顺空港根据实际提前选择考核年份),如安博京顺空港及东莞洪梅项目客户在考核期内每年纳税额总和低于25万/亩的,则在每年考核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安博京顺空港需依据如下公式补上该考核年度所约定纳税额中差额给洪梅资产管理公司,计算公式为:[250,000*119.63(暂定二期面积)-安博京顺空港及其在东莞洪梅项目注册客户在考核期内某一年的税收总额]*17%。除前述罚则外,《投资协议书》未就安博京顺空港未完成前述税收贡献承诺设定其他罚则。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安博京顺空港以及安博盈顺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认,自安博盈顺设立之日起,安博京顺空港作为《投资协议书》项下乙方承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安博盈顺享有和承担。

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安博盈顺出具《通知函》,针对东莞洪梅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税收贡献差额事宜,洪梅资产管理公司认可安博盈顺按照2018年至2022年作为考核年度,认定安博盈顺前述5个考核年度未达到15万/亩的税收贡献承诺,并要求安博盈顺支付纳税差额共计人民币6,058,288.34元。

针对东莞洪梅税收贡献要求相关问题,东莞市洪梅镇投资促进中心、洪梅资产管理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安博盈顺出具《关于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度至2022年度纳税差额的函》(以下简称“《纳税差额确认函》”),该函件提及“贵我双方已确认以2018年至2022年作为安博东莞洪梅物流中心项目纳税考核期。”并提及“经镇2023年12月21日专题会议研究,以及根据《安博项目税收情况及应支付纳税额差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纳税差额统计表》”),安博东莞洪梅物流中心项目2018年度至2022年度需补缴的纳税差额总计人民币6,058,288.34元。贵司完成《投资协议书》约定财政贡献考核责任。”

经核查安博盈顺支付前述纳税差额相关支付凭证,安博盈顺已根据《纳税差额统计表》《纳税差额确认函》向东莞市财政局洪梅分局补缴相关纳税差额,安博盈顺已完成《投资协议书》约定财政贡献考核责任,且《投资协议书》未再约定其他关于税收贡献承诺需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安博盈顺历史上未完成《投资协议书》税收贡献要求事宜已按协议解决,不会对安博盈顺拥有东莞洪梅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安博盈顺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莞洪梅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安博盈顺所持东莞洪梅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安博盈顺合法且完全持有东莞洪梅项目的所有权。东莞洪梅项目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资产范围明确。安博盈顺历史上未完成《投资协议书》税收贡献要求事宜已按协议解决,不会对安博盈顺拥有东莞洪梅项目权属或合法性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4.可租赁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项目公司说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租赁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主要系可租赁面积包含仓库雨棚和其他园内公用设施所致。经核查并根据项目公司确认,各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材料已载明雨棚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鉴于各基础设施项目已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或核发的竣工验收以及规划验收文件,针对各基础设施项目雨棚建设,项目公司已取得必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各基础设施项目雨棚建设合法合规。

经法律顾问审阅项目公司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基准日就基础设施项目所签署的租赁合同,雨棚面积作为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单独计算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可租赁面积中,且双方已就雨棚面积租金计算进行明确约定。鉴于租赁合同已由项目公司与租户以适当方式签署,租赁合同中关于可租赁面积及计费方式的约定为项目公司与租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中国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关于可租赁面积及建筑面积差异的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因此该等约定合法、有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租赁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不影响项目公司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此外,根据项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基准日,项目公司和租户双方不存在就租赁合同约定的雨棚面积及计费方式产生的任何仍在持续的纠纷或争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租赁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未影响项目公司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租赁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不影响项目公司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正常履行。

(三)基础设施项目权属纠纷及权利负担

截至对应不动产登记查询日,基础设施资产除东莞洪梅项目抵押情况外,各基础设施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截至2025年3月31日,项目公司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基础设施项目不存在权属方面的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基础设施项目近三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1)广州开发区项目

根据广州速诚说明并经法律顾问查阅广州开发区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查询日”,东莞石排项目及东莞洪梅项目下同)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以及广州速诚签署的相关融资合同,截至不动产登记查询日,广州开发区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被抵押或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广州速诚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并经广州速诚说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的广州速诚100%股权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广州速诚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广州开发区项目不存在权属方面的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广州开发区项目近三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广州开发区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2)东莞石排项目

根据安博诚置说明并法律顾问查阅东莞石排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原件、东莞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安博诚置签署的相关融资合同,截至不动产登记查询日,东莞石排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被抵押或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安博诚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并经安博诚置说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的安博诚置100%股权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安博诚置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东莞石排项目不存在权属方面的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东莞石排项目近三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东莞石排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3)东莞洪梅项目

根据安博盈顺说明并经法律顾问查阅东莞洪梅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安博盈顺签署的相关融资合同,截至不动产登记查询日,东莞洪梅项目存在抵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安博盈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于2024年6月26日签署了编号为2024年渝科字第1062533号的《借款合同(适用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并于2024年7月4日签署了编号为2024年渝科字第1062533号的《抵押合同》,约定由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向安博盈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7,588万元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置换安博盈顺的存量股东借款本金,用途穿透后用于东莞洪梅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为2024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贷款债权由安博盈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标准仓库作抵押,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已就前述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登记机构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对应《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关《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的具体抵押物信息如下:

表14-51抵押物信息情况

序号抵押物名称不动产权证号坐落抵押登记日担保金额(万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1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仓库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4号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仓库2024年7月10日9,917.32粤(2024)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90599号
2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仓库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5号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仓库2024年7月10日7,425.22粤(2024)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90596号
3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6号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2024年7月10日4.58粤(2024)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90595号
4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用房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7号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用房2024年7月10日58.90粤(2024)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90597号
5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栋粤(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0007966号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洪金路46号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栋2024年7月10日181.98粤(2024)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90598号

根据基础设施REITs项目交易安排,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完成后,专项计划拟向安博盈顺发放关联方借款,用以偿还前述债务并办理东莞洪梅项目资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024年12月3日,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已出具《提前还款及解除抵押同意函》,表示已知悉安博盈顺拟通过转让100%股权方式以东莞洪梅项目开展公募REITs事宜,同意安博盈顺提前清偿对应的全部债务并在完成提前还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东莞洪梅项目资产抵押登记的解除及注销手续。

除上述情况之外,东莞洪梅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或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安博盈顺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并经安博盈顺说明,截至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SPV3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不存在质押等他项权利限制。

根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安博盈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3月31日,东莞洪梅项目不存在权属方面的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东莞洪梅项目近三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东莞洪梅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

经对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及东莞洪梅项目相关手续的核查,基础设施项目已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见下表:

1、广州开发区项目
(1)广州开发区一期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2008.3.27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穗开管企[2008]142号同意在香港注册的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以外币现汇方式投入,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5%,余额在两年内缴足。公司经营范围:提供仓储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
立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102008.1.3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穗开管投字[2008]9号拟办外资企业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投资者: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香港,100%出资投资总额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用地面积:77,036平方米选址区域:广州开发区东区经营范围:提供仓储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20年
节能审查《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7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穗埔发改函[2024]899号确认因广州开发区项目未达到《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应当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能耗标准,广州开发区项目无需补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手续。该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广州开发区项目持有主体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节能相关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未发现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形。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4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202402887确认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规定,广州开发区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现已无需补办。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2008.8.22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08]56号用地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仓储用地用地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用地性质:普通仓储用地(W1)用地面积:75098平方米建设规模:-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广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08.7.15广州开发区土地交易中心/现确定你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为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面积75098平方米,编号JGQ-D5-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人。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肆仟伍佰零拾伍万玖仟元(¥45,059,000.00元)。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7.15出让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地块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地块编号为JGQ-D5-1、面积75098平方米本合同出让的土地规划用途是普通仓储用地(W1),用于兴建现代化的仓储物流设施,禁止建宿舍及休闲娱乐设施或作为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自2008年07月15日至2058年07月14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45,059,000元人民币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补充合同2012.6.13出让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因开源大道西段山体边坡支护工程需要,原合同JGQ-D5-1地块用地红线需作相应调整,调整后该地块用地规模保持不变(用地面积仍为75098平方米),具体调整范围见补充合同附图(用地调整红线图)。
环评批复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08.8.1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穗开环保影字[2008]156号同意你公司报送的仓储项目选址在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地块建设。本项目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总投资49000万元,占地75098平方米,建设高度均为3层的仓库3座,建筑总面积122014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8.22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08]56号用地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仓储用地用地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用地性质:普通仓储用地(W1)用地面积:75098平方米建设规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3.26广州开发区规划局穗开规建证[2009]23号建设单位(个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1号库房、2号库房、1、2号库间平台、1、2号库间汽车坡道、围墙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1号库房1幢3层50761.79平方米;2号库房1幢3层49905.71平方米;1、2号库间平台1幢1层1758平方米;1、2号库间汽车坡道1层754.04平方米;围墙1287米;总建筑面积103179.54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9.5.27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规施[2009]99号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物流中心1、2号库房、库间平台、汽车坡道及围墙建设地址: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103179.54合同开工日期:2009年1月1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0年3月10日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日期2010.6.13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物流中心1、2号库房、库间平台、汽车坡道及围墙工程地点: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工程规模:103179.54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结论(部分):本单位工程评定为合格
规划验收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0.9.8广州开发区规划局穗开规验证[2010]70号建设项目名称:1号库房、2号库房、1、2号库间平台、1、2号库间汽车坡道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1号库房:1幢3层,建筑面积50819.7平方米;2号库房:1幢3层,建筑面积49706.3平方米;1、2号库间平台1幢1层,建筑面积1737.6平方米;1、2号库间汽车披道1层,建筑面积73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3002.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消防验收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2010.6.4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穗公消(建验)字[2010]第0282号你单位于开发区东区广深高速公路萝岗收费站出口附近地段的中转仓库建筑工程(1栋3层,高31.2米,自编1号库),按我局审核意见书(穗公消(建)字[2008]第0688号)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验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动作正常,土建项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2010.7.2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穗公消(建验)字[2010]第0344号你单位于开发区东区广深高速公路萝岗收费站出口附近地段的仓储物流中心仓库建筑工程(1栋3层,高31.2米,自编2号库),按我局会议纪要(穗公消会纪[2009]5号)、审核意见书(穗公消(建)字[2009]第0068号)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验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动作正常,土建项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
环保验收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2010.8.31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环建验字[2010]138号同意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本次验收内容为功率3层的仓库3栋,总建筑面积122014平方米。仓库用于储存电子类产品、生活日用品及汽车零配件,最大存储量20000吨年最大周转量180000吨。
节能验收《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7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穗埔发改函[2024]899号确认因广州开发区项目未达到《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应当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能耗标准,广州开发区项目无需补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手续。该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广州开发区项目持有主体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节能相关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未发现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形。
档案验收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2011.3.29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及房地产档案馆穗开建档验字[2011]第020号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1号库房、2号库房、1、2号库间平台、1、2号库间汽车坡道工程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的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日期2011.7.15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专用章穗开建验备[2011]056号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物流中心1、2号库房、库间平台、汽车坡道及围墙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号库房:一幢3层,建筑面积50819,7平方米;2号库:一幢3层,建筑面积49706.3平方米;1、2号库间平台一层:建筑面积1737.6平方米,1、2号库间坡道1层:建筑面积73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3002.7平方米、围墙1287米开工日期:2009年1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2010年9月28日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广州速诚仓储物流中心1、2号库房、库间平台、汽车坡道及围墙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同意该工程予以备案。
(2)广州开发区二期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2008.3.27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穗开管企[2008]142号同意在香港注册的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以外币现汇方式投入,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5%,余额在两年内缴足。公司经营范围:提供仓储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
立项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122008.1.3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穗开管投字[2008]9号拟办外资企业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投资者: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香港,100%出资投资总额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用地面积:77,036平方米选址区域:广州开发区东区经营范围:提供仓储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限:20年
节能审查《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7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穗埔发改函[2024]899号确认因广州开发区项目未达到《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应当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能耗标准,广州开发区项目无需补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手续。该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广州开发区项目持有主体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节能相关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未发现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形。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4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202402887确认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规定,广州开发区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现已无需补办。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2008.8.22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08]56号用地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仓储用地用地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用地性质:普通仓储用地(W1)用地面积:75098平方米建设规模:-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广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08.7.15广州开发区土地交易中心/现确定你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为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面积75098平方米,编号JGQ-D5-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人。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肆仟伍佰零拾伍万玖仟元(¥45,059,000.00元)。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7.15出让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地块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地块编号为JGQ-D5-1、面积75098平方米本合同出让的土地规划用途是普通仓储用地(W1),用于兴建现代化的仓储物流设施,禁止建宿舍及休闲娱乐设施或作为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自2008年07月15日至2058年07月14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45,059,000元人民币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6-2008-000032号补充合同2012.6.13出让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因开源大道西段山体边坡支护工程需要,原合同JGQ-D5-1地块用地红线需作相应调整,调整后该地块用地规模保持不变(用地面积仍为75098平方米),具体调整范围见补充合同附图(用地调整红线图)。
环评批复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08.8.1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穗开环保影字[2008]156号同意你公司报送的仓储项目选址在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地块建设。本项目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总投资49000万元,占地75098平方米,建设高度均为3层的仓库3座,建筑总面积122014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8.22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开规地[2008]56号用地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仓储用地用地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用地性质:普通仓储用地(W1)用地面积:75098平方米建设规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2.21广州开发区规划局穗开规建证[2011]22号建设项目名称:二期项目3号仓库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仓库:1幢2层(含夹层)21179.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79.32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6.23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穗开建施[2011]48号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项目3号仓库建设地址: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21179.32平方米
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2.4.30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项目3号仓库工程地点: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工程验收结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全部符合要求,各方同意验收
规划验收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2.4.11广州开发区规划局穗开规验证[2012]26号建设项目名称:二期项目3号仓库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建设规模:仓库:1幢2层(含夹层),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消防验收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1.12.23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穗公消验[2011]第1634号仓库1栋2层,高22.9米,自编3号库,首层设夹层,建筑面积21158.74平方米,属多层仓库。仓库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为丙类2项。首、二层为中转仓库,夹层为办公室。首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层为钢结构,屋面采用轻钢屋面,耐火等级为二级。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消(建)字[2009]第0068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机械防排烟系统动作正常,综合评定该中转仓库土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环保验收关于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3号仓库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2015.8.4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穗开环验字[2015]100号本次验收内容为1栋2层的仓库,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同意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3号仓库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节能验收《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相关事项的复函》2024.6.17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穗埔发改函[2024]899号确认因广州开发区项目未达到《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应当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能耗标准,广州开发区项目无需补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节能验收手续。该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广州开发区项目持有主体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节能相关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也未发现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形。
档案验收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2015.7.10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及房地产档案馆穗开建档验字[2015]第058号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项目3号仓库建设位置:广州开发区东区规划十路以北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的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日期2015.9.11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专用章穗开建验备[2015]063号工程名称: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项目3号仓库建设单位: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工程规模:仓库:1幢2层(含夹层),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开工日期:2011年6月23日,竣工验收日期:2015年7月3日位于广州开发区东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二期项目3号仓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同意该工程予以备案
2、东莞石排项目
(1)东莞石排一期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同意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批复2012.9.24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外经贸资[2012]1567号同意(新加坡)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在我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全部以外汇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年限50年。
立项备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42025.2.18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码:2502-441900-04-01-568849申报企业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东莞市石排镇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东莞生态产业园)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25,624万元,占地面积133,336.40平方米,建筑面积78,120.23平方米(包括4栋仓库、1栋动力房、1栋门卫室),租赁单元4,000-5,000平方米,外月台宽度4.5米,消防系统配备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烟感系统等。(本项目实际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7月已竣工验收,本次备案为补充备案);项目总投资3,251.69万美元,项目资本金3,251.69万美元;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10月,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7月
节能审查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石排镇人民政府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2012.10.30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预)函〔2012〕204号项目用地选址在石排镇黄家坣村;申请用地面积为133,336.40平米,耕地面积37,278平米,园地面积36,236平米,水面面积19,152平米,用地规模适宜,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取得方式为招拍挂。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52013.5.1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地字第2013-28-1004号用地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用地位置:东莞石排镇黄家坣村用地性质: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面积:133,336.4平方米建设规模:86,668.66平方米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012.12.24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21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012WT067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00元,总价为人民币66,670,000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2.12.24出让人: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2]第112号出让宗地编号:2012WT067宗地总面积:133,336平方米宗地坐落:石排镇黄家坣村宗地用途:仓储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66,670,000元,500.01元/平方米
环评批复关于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2.12.6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建[2012]11751号同意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为133,336.4平方米,建筑面积84,705.59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5.1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地字第2013-28-1004号用地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用地位置:东莞石排镇黄家坣村用地性质: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面积:133,336.4平方米建设规模:86,668.66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0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共20,969.48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1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2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共18,701.73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2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3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共22,268.55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3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4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共20,172.52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4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动力房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2层共875.22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3.6.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5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门卫室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共49.58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3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号配送库(钢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20,969.48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4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2号配送库(钢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8,701.73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5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3号配送库(钢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22,268.55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6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4号配送库(钢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20,172.52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7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动力房(框架2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875.22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10.1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31017018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门卫室(框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49.58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13-4-26、合同竣工日期:2014-5-3
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4.7.1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4号配送库、动力房、门卫室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83037.33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部分):同意竣工验收
规划验收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0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1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2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3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4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5.19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3-28-1015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消防验收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4.4.8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东公消验字[2014]第0068号我局对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此次验收为2座单层配送库,具体为1号配送库、2号配送库。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3.12.31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东公消验字[2013]第0307号我局对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此次验收为2座单层配送库,1座2层动力房,1座单层门卫室,具体为3号配送库、4号配送库、动力房、门卫室。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环保验收关于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2014.6.23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建[2014]1244号验收结论:鉴于该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已配套完善,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达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局同意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节能验收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档案验收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2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2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3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3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4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4号配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5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动力房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4.8.2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4)006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门卫室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15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号配送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0969.48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12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2号配送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8701.73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10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3号配送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2268.55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09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4号配送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0172.52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08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动力房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75.22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4.9.2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409290005号工程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门卫室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49.58平方米验收日期:2014.7.1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2)东莞石排二期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同意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批复2012.9.24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外经贸资[2012]1567号同意(新加坡)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在我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全部以外汇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年限50年。
立项备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5.5.22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编号:2015-441900-59-03-002980申报企业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建设地点: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建设规模及内容:5号中转库、6号中转库、7号中转库、8号中转库、2号动力房、2号门卫;建筑面积67,403平方米,占地面积108,836平方米;储存量约6.6万立方米,年周转量为38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4,029.98万美元,项目资本金1,329.89万美元;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6月,计划竣工时间2018年3月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5.5.22(更新日期2016.2.29)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编号:2015-441900-59-03-002980申报企业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建设地点: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建设规模及内容:5号中转库、6号中转库、2号动力房、2号门卫;建筑面积30,103.14平方米,占地面积46,880.95平方米;储存量约3.3万立方米,年周转量为1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美元,项目资本金600万美元;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6月,计划竣工时间2018年3月更新日期:2016.02.29
节能审查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2014.12.12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预)函〔2014〕94号项目用地选址在石排镇黄家坣村;用地面积46,880.95平米,其中耕地面积25,125平米,园地面积3,836平米,水面面积11,763平米,未利用地面积6,156.95平米,用地规模适宜;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5.5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县)[2015]出让(市场)字第029号用地单位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东莞市人民政府BJG150108批准用地面积:4.688095公顷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取得方式:挂牌出让;土地用途:普通仓储用地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015.5.5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015年4月30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015WT027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00.2元,总价为人民币23,450,000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5.5出让人: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036号出让宗地编号:2015WT027宗地总面积/出让宗地面积:46,880.95平方米宗地坐落:石排镇黄家坣村宗地用途:普通仓库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23,450,000元,500.20元/平方米
环评批复关于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5.6.9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石排分局石环建[2015]10142号同意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二期在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占地面积46,880平,建筑面积29,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8.21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地字第2015-28-0004号用地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用地位置:东莞石排镇黄家坣村用地性质: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面积:46,880.95平方米建设规模:37,504.76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5.10.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0010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动力房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5.10.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0011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门卫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2层总建筑面积为165.26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5.10.3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1012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5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10,106.27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015.10.3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1013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6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19,621.61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01.2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12717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动力房(框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210.0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1.2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12718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门卫(框架2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65.26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1.2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12715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5号中转库(门式轻钢结构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0,106.27平方米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1.27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12716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6号中转库(门式轻钢结构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9,621.61平方米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6.9.30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5号中转库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10,106.27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6.9.30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6号中转库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19,621.61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6.9.30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动力房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6.9.30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门卫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165.262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规划验收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10.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0010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10.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0011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8.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1012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8.2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5-28-1013号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备案时间2016.7.4/备案号:440000WYS160017995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竣工验收时间:2016-6-2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2016.7.4//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工程于2016年7月4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440000WYS160017995),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环保验收关于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2016.8.19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建[2016]7981号验收结论:建设项目基本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节能验收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档案验收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6.11.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6)017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5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6.11.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6)018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6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6.11.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6)019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动力房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2016.11.8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6)020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门卫室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1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1130001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动力房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10平方米验收日期:2016.10.25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1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1130002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2号门卫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65.26平方米验收日期:2016.10.25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1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1130003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5号中转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0,106.27平方米验收日期:2016.10.25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1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1130004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6号中转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9,621.61平方米验收日期:2016.10.25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3)东莞石排三期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同意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批复2012.9.24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外经贸资[2012]1567号同意(新加坡)安博东莞诚置仓储有限公司(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在我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9,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全部以外汇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年限50年。
立项备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6.2.29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编号:2016-441900-59-03-001230申报企业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建设地点: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路段建设规模及内容:7号中转库、8号中转库;建筑面积37,934.16平方米,占地面积61,435.26平,储存量约3.3万立方米;年周转量为19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029.98万美元,项目资本金729.89万美元计划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3月
节能审查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石排镇人民政府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2015.6.15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预)函〔2015〕54号项目用地选址在石排镇黄家坣村;申请用地面积61,435.2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9,871.06平方米,园地面积21,447.10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10,117.10平方米,用地规模适宜,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供地项目,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10.20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县)[2015]出让(市场)字第099号用地单位名称: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东莞市人民政府BJG150602批准用地面积6.143526公顷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挂牌出让;用途:仓储用地土地取得方式: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仓储用地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2015.10.20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015年10月16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2015WT070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500元,总价为人民币30,720,000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10.20出让人: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101号出让宗地编号:2015WT070宗地总面积/出让宗地面积:61,435.26平方米宗地坐落:石排镇黄家坣村宗地用途:仓储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30,720,000元,500.03元/平方米
环评批复关于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7号中转库、8号中转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6.2.22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石排分局石环建[2016]10034号同意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7号、8号中转库在东莞市石排镇石崇大道黄家坣村建设。该扩建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占地面积61,435.26平方米,建筑面积37,902.72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4.1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地字第2016-28-0001号用地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用地位置:东莞石排镇黄家坣村用地性质: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面积:61,435.26平方米建设规模:49,148.21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9.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28-1002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7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23,399.03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9.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28-1003号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8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15,234.07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10.1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101904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7号中转库(门式刚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23,399.03平方米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1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10.19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1019050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8号中转库(门式刚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设规模:15,234.07平方米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15日
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4.14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7号中转库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23,399.03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4.14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8号中转库工程地点: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建筑面积:15,234.07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经验收各方一致同意验收,验收评定等级为合格
规划验收1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7.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28-1002号手写“于2017年7月3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7.3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28-1003号手写“于2017年7月3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消防验收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7.3.22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东公消验字[2017]第0079号我局对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动作正常。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环保验收关于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2017.5.3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建[2017]4976号验收结论:扩建二期项目基本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扩建二期项目通过验收。
节能验收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报告2023.11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广东建卓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节能措施、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能源消费影响分析等;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措施合理、可行,综合能源消耗合理,投运后可降低当地GDP能耗、增加值能耗,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收悉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审查材料的回执2023.12.7东莞市石排镇经济发展局/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节能申报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档案验收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7.20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7)026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7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7.20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石排)石排城档验(2017)027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8号中转库建设位置:东莞市石排镇黄家坣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7.2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7210010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7号中转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3,399.03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04-14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7.2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07210011号工程名称:安博东莞石排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扩建)二期8号中转库建设单位: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5,234.07平验收日期:2017-04-14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3、东莞洪梅项目
手续名称文件名称签发时间签发机构文件编号主要内容
商务部门投资批复意见关于同意设立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2014.7.8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外经贸资[2014]970号同意新加坡注册的安博东莞洪梅有限公司在东莞市洪梅镇中兴路11号西面第二层厂房设立外资经营企业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以等值的外汇货币出资。投资者自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的建设、经营、管理;提供仓储租赁、服务及其相关咨询服务(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立项备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5.11.10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编号:2015-441900-59-03-009365申报企业名称: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及内容:建筑面积84,261.69平方米,占地面积:64,343.95平方米,主要内容:1栋仓库、2栋仓库,1栋设备房,1栋垃圾房,1栋门卫物业房设计生产能力:每年储存进出物约8000吨,主要设备选型及技术标准按丙二类标准建设通用物流仓库,仓库主要储存快递中转产品。项目总投资:5041万美元(折合32010.35万元)项目资本金:3033万美元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11月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12月
节能审查《关于商请支持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相关合规事项的复函》2024.6.17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与供电部门核实,东莞洪梅项目2021年至2023年未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500万度电)。依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500万度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局不对项目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关于东莞市洪梅镇人民政府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2014.4.9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资(预)函〔2014〕27号项目用地选址:洪梅镇乌沙村;申请用地面积:64,344平方米,其中园地面积53,731.6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6,055.1平方米,沟渠面积4,557.3平方米,用地规模适宜;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供地项目;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2015.6.19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县)[2015]出让(市场)字046号用地单位名称: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东莞市人民政府BJG150207批准用地面积:6.434396公顷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取得方式:挂牌出让用途:仓储用地
土地挂牌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2015.6.19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015年6月18日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竞得编号2015WT036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50.08元,总价为人民币28,960,000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5.6.19出让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东国土出让(市场)合[2015]第046号出让宗地编号:2015WT036宗地总面积/出让宗地面积:64,343.95平方米宗地坐落:洪梅镇乌沙村宗地用途:仓储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2,896万元,450.08元/平方米
环评批复关于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5.6.8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洪梅分局洪梅环建〔2015〕10号同意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乌沙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2,000万元,占地面积64,346.67平方米,建筑面积82,2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8.28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地字第2015-09-1001号用地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用地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地类(用途):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面积:64,343.95平方米建设规模:128,687.9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1.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1号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仓库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1幢2层总建筑面积为47,252.4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7,441.87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1.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2号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仓库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1幢2层总建筑面积为35,819.9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917.08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1.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4号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20.99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1.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5号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物业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274.1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64.62平方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1.2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3号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1幢1层总建筑面积为894.0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60.18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9.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902010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物流库(砼框架+轻钢结构2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47252.49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9.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902020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物流库(砼框架+轻钢结构2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35819.96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9.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902050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用房(砌体结构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20.99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9.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902040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用房(砼框架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274.18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6.9.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44190020160902030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栋(砼框架地上1层地下1层1幢)建设地址: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设规模:894.06平方米合同工期: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
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6.2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物流库工程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筑面积:47,252.49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略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6.2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物流库工程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筑面积:35,819.96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略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6.2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工程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筑面积:20.99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略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6.2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用房工程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筑面积:274.18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略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2017.6.27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栋工程地点: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建筑面积:894.06平方米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略
规划验收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1号手写“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2号手写“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4号手写“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5号手写“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9.20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建字第2016-09-1003号手写“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其余内容与本表格第9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消防验收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7.5.24东莞市公安消防局东公消验字[2017]第0168号我局对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申报的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建设工程(受理凭证文号:东公消验凭字[2017]第0134号)进行了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动作正常。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环保验收关于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2018.6.27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环建〔2018〕3924号验收结论:我局认为你单位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梅环建〔2015〕10号)的要求。我局同意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节能验收《关于商请支持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项目相关合规事项的复函》2024.6.17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经与供电部门核实,东莞洪梅项目2021年至2023年未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500万度电)。依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500万度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局不对项目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档案验收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11.7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洪梅城档验[2017]007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物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11.7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洪梅城档验[2017]008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物流库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11.7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洪梅城档验[2017]010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11.7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洪梅城档验[2017]011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2017.11.7加盖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业务专用章洪梅城档验[2017]009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房建设位置: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设工程档案基本符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发此书。
竣工验收备案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2.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12040008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1号物流库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47,252.49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6.2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2.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12040007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2号物流库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35,819.96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6.2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2.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12040004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垃圾房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0.99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6.2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2.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12040006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门卫用房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74.18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6.2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12.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备证字第441900201712040005工程名称:安博穗莞深国际综合物流中心设备栋建设单位: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建筑面积:894.06平方米验收日期:2017.6.27备案意见: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特发此证。

(五)基础设施资产用途合规性

截至2025年3月31日,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用途与其规划用途及其权证所载用途相符。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普通仓储用地(W1);《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地类(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为普通仓储用地(W1);《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工业,具体包括1号库房、2号库房、3号库房。

根据广州速诚说明并经抽查广州速诚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实际用途为出租予相关承租人用于仓储物流用途及用于配套设施。

本所认为,虽然广州开发区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用途为工业,但其亦载明房屋用途具体包括1号库房、2号库房、3号库房,同时《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建设文件均载明用地性质为普通仓储用地(W1)或工矿仓储用地,故广州开发区项目出租予相关承租人用于仓储物流用途及用于配套设施的实际用途与其规划用途及其权证所载用途相符,用地性质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2)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W1);《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包括非住宅、非住宅(仓储用地),房屋用途包括1号配送库、2号配送库、3号配送库、4号配送库、门卫房、动力房。

东莞石排二期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普通仓储用地;《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W1);《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房屋用途为仓储。

东莞石排三期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W1),《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房屋用途为仓储。

根据安博诚置说明并经抽查安博诚置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东莞石排项目的实际用途为出租予相关承租人用于仓储物流用途及用于配套设施。东莞石排项目的实际用途与其规划用途及其权证所载用途相符,用地性质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3)东莞洪梅项目

根据东莞洪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普通仓库用地(W1);《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房屋用途为仓储。

根据安博盈顺说明并经抽查安博盈顺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东莞洪梅项目的实际用途为出租予相关承租人用于仓储物流用途及用于配套设施。东莞洪梅项目的实际用途与其规划用途及其权证所载用途相符,用地性质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六)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

根据本基金的交易安排,项目公司股东拟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予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下设SPV公司。本基金将通过持有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1、基础设施项目转让安排概述

原始权益人于境内设立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收购各项目公司股权的主体。原始权益人/SPV3与东莞安同签署《项目公司初始股权转让协议》,由东莞安同收购各项目公司100%股权。东莞安同向原始权益人/SPV3的转让对价后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仍间接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基于东莞安同为向基础设施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的直接交易对手方,东莞安同为本次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上述《项目公司初始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东莞安同受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及安博盈顺100%的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基金,基金认购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间接投资于持有仓储物流资产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债权;专项计划从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广州速德(SPV1X)、安博盈德(SPV3X)全部股权;专项计划、广州速德(SPV1X)、安博盈德(SPV3X)受让东莞安同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

前述交易方案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SPV公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2、内部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各项目公司股东、各SPV公司股东已就基础设施REITs发行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SPV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1)原始权益人内部审批及同意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股权的情况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以下董事会决议:1)同意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开展与东莞安同以及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交易;2)同意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州速诚、安博诚置100%股权和对广州速诚、安博诚置的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东莞安同;3)同意促使SPV3将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和对安博盈顺的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东莞安同;4)同意由Ooi Aik Khuan或Yap Boon Keen作为授权代表,签署向东莞安同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股权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基础设施REITs相关法律文件;5)该等决议将替代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股东Prologis Singapore Pte. Ltd.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以下特别股东会决议:1)同意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州速诚、安博诚置100%股权和对广州速诚、安博诚置的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东莞安同;2)该等决议将替代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特别股东会决议。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律师认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开展前述董事会决议及特别股东会决议确认的交易已获得必要授权,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基础设施REITs的申报发行及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股权已履行完毕内部审批流程。

基于上述,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已就基础设施REITs的申报发行及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股权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

(2)SPV3同意转让安博盈顺股权的意见

安博盈顺股东SPV3已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董事会决议:1)同意SPV3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交易;2)同意SPV3将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和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东莞安同;3)同意由Ooi Aik Khuan和Yap Boon Keen作为授权代表,签署向东莞安同转让安博盈顺股权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基础设施REITs相关法律文件;4)该等决议将替代SPV3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SPV3股东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已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如下特别股东会决议:1)同意SPV3将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股权和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东莞安同;2)该等决议将替代SPV3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特别股东会决议。

根据《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律师认为,SPV3开展前述董事会决议及特别股东会决议约定的交易已履行完毕内部审批流程。

基于上述,SPV3已就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

(3)东莞安同同意受让及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及安博盈顺股权的意见

东莞安同股东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作出如下股东决定:1)同意东莞安同向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受让其持有的广州速诚、安博诚置100%的股权及其他权益(如有);2)同意东莞安同向SPV3受让其持有的安博盈顺100%的股权及其他权益(如有);3)同意东莞安同在成为广州速诚、安博诚置以及安博盈顺唯一股东后,向专项计划或其下设实体转让广州速诚、安博诚置以及安博盈顺100%的股权及其他权益(如有);4)同意李林先生作为东莞安同授权代表为上述事项协商、签署及修改必要的协议文件,确定相关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

基于上述,东莞安同已就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

(4)安博中国同意转让SPV1X、SPV3X的意见

安博中国(SPV1X、SPV3X股东)股东AMB China, Ltd.于2025年6月4日作出如下股东决定:1)同意安博中国将其持有的SPV1X、SPV3X100%股权和其他权益(如有)转让予专项计划;2)同意李林先生作为安博中国授权代表为上述事项协商、签署及修改必要的协议文件,确定相关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

基于上述,安博中国已就SPV1X、SPV3X股权转让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

基于上述,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各项目公司股东、各SPV公司股东已就基础设施REITs发行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SPV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必要内部审批流程。

3、基础设施项目转让限制及解除情况

经核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法公布的政策文件、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截至2025年3月31日,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事项不存在限制条件或特殊规定、约定。

(1)广州开发区项目

经核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法公布的政策文件、广州开发区项目相关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截至2025年3月31日,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对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广州速诚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事项不存在限制条件或特殊规定、约定。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作为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使用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安博广州开发区物流中心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事项的复函》,该函件载明“经核查,《土地出让合同》对你司股权转让未约定限制性条款。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我局对广州开发区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无异议。”基于前述,广州市开发区规自局对广州开发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不存在限制条件或特殊约定同步进行确认。

(2)东莞石排项目

经核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法公布的政策文件、东莞石排项目相关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截至2025年3月31日,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对东莞石排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安博诚置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事项不存在限制条件或特殊规定、约定。

(3)东莞洪梅项目

经核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法公布的政策文件、东莞洪梅项目相关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协议,截至2025年3月31日,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对东莞洪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安博盈顺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事项不存在限制条件或特殊规定、约定。

(七)项目权属期限、经营资质及展期安排情况

1.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本基金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分别介于2058-

2065年之间,具体情况如下:

表14-53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土地到期日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年)
1广州开发区项目2058年7月14日33.29
2东莞石排项目1期:2062年12月26日37.74
2期:2065年5月4日40.09
3期:2065年10月19日40.55
3东莞洪梅项目2065年7月18日40.30

其中截至2025年3月31日,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距土地使用权到期日的剩余期限分布情况如下:

表14-54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分布

剩余期限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比
30年<剩余期限≤40年203,745.0158.27%
40年<剩余期限≤45年145,909.5141.73%
合计349,654.52100.00%
2.基础设施项目的权属到期安排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如果延期申请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将有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支付相应款项,且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土地使用权一定能够续期。如未来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划发生变化,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展期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实施展期方案。

(八)基础设施项目的投保情况

各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均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投保范围包括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共责任及产品责任险。

1.财产一切险和营业中断险

被保险人为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安博盈顺(保单号:CS250021042500000011);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包含起止当日);保险人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投保金额将持续覆盖项目评估价值。

表14-55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财产一切险和营业中断险保险金额

序号项目名称建筑、机械及设备营业中断
1广州开发区项目784,000,000元118,501,153元
2东莞石排项目969,000,000元145,845,969元
3东莞洪梅项目558,000,000元83,265,813元
2.公共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

被保险人为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安博盈顺(保险单号:10562003903029734653);保险期间自2025年6月30日零时至2026年6月29日二十四时;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表14-56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公众责任及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

序号项目名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金额
1广州开发区项目72,561,700元
2东莞石排项目72,561,700元
3东莞洪梅项目72,561,700元

(九)特殊类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设立于2019年10月2日,安博中国设立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项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包含“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因此本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范围。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针对“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提出如下特别管理措施:

“10.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本项目未存在违反上述特别管理措施的情况。

因此,本项目不存在违背以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外商投资管理有关政策的情况。

(十)基础设施相关租赁合同特殊条款情况

经核查基础设施相关租赁合同,该等租赁合同存在特殊条款,包括租金优惠减免、优先购买安排、租赁期限限制(优先续租)、提前退租、转租限制等。具体如下:

1.就租金优惠减免条款而言,租赁合同均设置了一般情况下的免租期条款,给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有效期内一段时间的免基础租金待遇。此外,部分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物业遭受损坏后,修复期间的基础租金及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费应按照承租方不能使用的部分相应减少以及在部分租赁物业被征用的特殊情形下租金应减少至在该等情形下公平和合理的程度。

2.就优先购买安排条款而言,租赁合同均约定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就租赁期限限制条款而言,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部分租赁合同及东莞洪梅所有租赁合同约定了优先续租条款,即承租方租赁协议到期日后有权选择将租赁协议延展一段时间。

4.就提前退租条款而言,个别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权。

5.就转租限制条款而言,租赁合同均约定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方在此租赁协议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设定负担或将此物业的全部或部分转租。

法律顾问认为前述基础设施相关租赁合同特殊条款未违反《民法典》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对租赁合同签署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前述租赁合同特殊条款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稳定性带来的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五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分析

一、备考报表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由PCCLF Holding PTE.LTD.(即“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的将用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3家项目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9415号)。

(一)资产负债表

表15-1备考净资产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11,688.7510,123.0613,427.4116,989.96
交易性金融资产0.000.003,593.941,849.96
应收账款342.62337.94351.86114.96
预付款项47.2916.749.627.40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9,203.3312,605.04
其他应收款5.6010.3111.1453.32
其他流动资产1.3288.8935.64115.41
流动资产合计12,085.5810,576.9426,632.9331,736.06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83,986.0885,215.5288,163.0291,452.54
固定资产7.087.3015.8324.51
递延所得税资产43.00183.7527.13172.14
其他非流动资产544.29530.331,789.721,674.05
非流动资产合计84,580.4585,936.8989,995.7093,323.24
资产总计96,666.0296,513.83116,628.63125,059.3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02,411.35102,414.73--
应付账款130.52259.44383.60883.39
预收款项972.74934.65887.66464.40
合同负债408.55423.93299.77162.72
应交税费548.801,003.431,040.83424.36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10,245.61
其他应付款3,143.902,908.244,561.444,472.4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75.88175.88--
流动负债合计107,791.73108,120.317,173.3016,652.9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7,343.4317,343.41--
长期应付款--58,140.6257,851.27
非流动负债合计17,343.4317,343.4158,140.6257,851.27
负债总计125,135.16125,463.7265,313.9174,504.17
所有者权益合计-28,469.14-28,949.8951,314.7250,555.1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96,666.0296,513.83116,628.63125,059.30

(二)利润表

表15-2备考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一、营业收入4,157.8017,362.4116,953.7716,638.25
减:营业成本-1,669.93-6,029.47-6,015.71-5,820.90
税金及附加-431.13-1,752.39-1,413.11-1,322.62
管理费用-256.92-1,055.81-970.18-921.46
财务费用-870.37-4,540.42-4,852.58-6,147.57
其中:利息费用883.774,205.434,691.344,793.90
利息收入18.72139.95171.81182.90
加:其他收益-1.598.7716.26
投资收益-72.78172.06190.69
减:信用减值损失-41.60-37.11--
减:资产减值损失-118.89-1,544.14
减:资产处置损失--47.63-8.44-287.23
二、营业利润768.962,429.823,874.592,345.42
加:营业外收入0.040.1811.738.19
减:营业外支出---605.83-4.80
三、利润总额769.012,430.003,280.492,348.82
减:所得税费用-288.25-1,998.07-1,045.76-613.41
四、净利润480.75431.922,234.731,735.41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480.75431.922,234.731,735.41

(三)现金流量表

表15-3备考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仓储租赁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收到的现金4,423.0619,108.4318,929.7817,489.29
收到的税费返还0.041.770.070.0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21.931,199.00768.16386.5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745.0320,309.2019,698.0117,875.86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506.14-2,559.03-2,479.95-2,222.4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7.38-169.14-159.94-145.22
支付的各项税费-1,236.59-4,594.77-2,499.24-2,985.5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56.67-2,972.07-1,514.61-1,071.8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26.77-10,295.01-6,653.75-6,425.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18.2510,014.1913,044.2611,450.8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75.71185.87203.99
取得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18.72139.95171.81182.90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1.120.59
收回委托贷款和资金池所收到的现金-9,203.335,136.333,408.48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593.94-1,091.1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8.7213,012.935,515.124,887.15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50.54-1,539.73-1,537.37-1,359.10
投资支付的现金--175,815.41--
发放资金池所支付的现金---1,734.62-5,084.81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743.98-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0.54-177,355.14-5,015.97-6,443.91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1.82-164,342.21499.16-1,556.7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96,22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119,788.00-2,915.04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6.3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6.39216,008.00-2,915.04
偿还债务及资金池支付的现金--58,309.90-10,245.61-2,480.43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887.13-5,148.98-5,382.41-8,272.27
分配股利、利润支付的现金--1,167.52-1,475.14-2,431.3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887.13-64,626.39-17,103.17-13,184.09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0.74151,381.61-17,103.17-10,269.0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57.95-2.81-10.12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1,565.70-3,304.35-3,562.56-385.11
加:期初/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123.0613,427.4116,989.9617,375.07
六、期末/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688.7510,123.0613,427.4116,989.96

(四)备考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备考财务报表编制的原因、目的和假设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拟以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和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三家项目公司作为入池资产,用于公开发行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备考财务报表假设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已经成立,并于当日取得了对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2、备考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方法和假设

备考财务报表系基于以下编制基础:

备考财务报表以项目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加总,并于编制备考财务报表时合并抵销项目公司之间的所有内部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备考财务报表未列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而是将上述项目统一列报为“所有者权益”。

除上述事项以外,备考财务报表根据后附的会计政策编制,这些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项目公司将持有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摊销及减值准备后在净资产表内列示。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和累计减值准备后在使用寿命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除非投资性房地产符合持有待售的条件。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直接人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

土地使用权于投资性房地产开始建造之时从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寿命为50年,自开工后从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在剩余年限里继续摊销。

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寿命、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分别为:

表15-4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率

项目使用寿命(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土地使用权50年0%2%
房屋、建筑物及其他2-30年10%3-45%
租赁服务费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摊销
4、各项收入适用税率披露

表15-5各项收入适用税率

项目征收税率计税方法
租赁收入5%简易计税方法
物管费收入6%一般计税方法
水费收入9%一般计税方法
电费收入13%一般计税方法

二、重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项目公司于2024年度执行了财政部于近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

项目公司于2023年度执行了财政部于202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

(二)变更的主要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

根据解释第17号的规定,项目公司在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仅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以下简称“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而不考虑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采用该规定未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项目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项目公司没有这类单项交易,因此该规定对项目公司没有影响。

三、主要报表科目分析

(一)营业收入

表15-6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仓储租赁收入2,893.8669.6012,127.3569.8512,232.1272.1512,027.9372.29
物业管理费收入1,259.6530.305,200.7929.954,665.3127.524,536.7227.27
其他收入4.290.1034.270.2056.340.3373.600.44
合计4,157.80100.0017,362.41100.0016,953.77100.0016,638.25100.00

基础设施项目历史的运营收入主要来自于租赁合同约定产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入,2022-2025年3月末,租金收入和综合管理服务收入占比接近70%和30%。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收入分别为16,638.25万元、16,953.77万元、17,362.41万元和4,157.80万元。基础设施项目历史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保持稳定。

(二)营业成本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成本情况如下:

表15-7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成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成本占比成本占比成本占比成本占比
折旧及摊销1,253.0875.04%4,336.9171.93%4,325.2471.90%4,179.4571.80%
物业管理费136.868.20%506.738.40%513.188.53%488.838.40%
职工薪酬50.393.02%169.322.81%160.282.66%177.193.04%
维修保养费77.004.61%395.546.56%394.476.56%381.226.55%
安全生产费78.694.71%318.775.29%307.395.11%376.056.46%
其他73.924.43%302.195.01%315.155.24%218.173.75%
合计1,669.93100.00%6,029.47100.00%6,015.71100.00%5,820.90100.00%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成本逐年略有上升,主要系项目持续投入,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和摊销值、维修保养费有所增加。

(三)基础设施项目各类费用占比

表15-8基础设施项目各类费用占比及运营净收益计算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营业收入4,157.8017,362.4116,953.7716,638.25
财务费用870.374,540.424,852.586,147.57
占收入比例20.93%26.15%28.62%36.95%
管理费用256.921,055.81970.18921.46
占收入比例6.18%6.08%5.72%5.54%
税金及附加431.131,752.391,413.111,322.62
占收入比例10.37%10.09%8.34%7.95%
资本性支出34.66503.07312.86373.28
占收入比例0.83%2.90%1.85%2.24%
向外部支付的管理成本65.62328.71269.38229.10
占收入比例1.58%1.89%1.59%1.38%
折旧和摊销费用1,254.184,347.694,336.824,189.89
运营净收益(NOI)3,210.6413,096.4613,279.5313,082.24
NOI Margin77.22%75.43%78.33%78.63%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营业收入分别为16,638.25万元、16,953.77万元、17,362.41万元和4,157.8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占收入比例分别为36.95%、28.62%、26.15%和20.93%,2022年财务费用占比相对较高,主要系当年净汇兑亏损额较大导致;管理费用占收入比例分别为5.54%、5.72%、6.08%和6.18%;税金及附加占收入比例分别为7.95%、8.34%、10.09%和10.37%,主要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组成;资本性支出占收入比例分别为2.24%、1.85%、2.90%和0.83%,整体保持稳定。

运营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折旧和摊销费用-向外部支付的管理成本-资本性支出-税金及附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净收益分别为13,082.24万元、13,279.53万元、13,096.46万元和3,210.64万元。

(四)报告期内重大投资收益及政府补助情况

1、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如下:

表15-9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货币基金-14.1165.1458.42
资金池利息收入-58.67106.92132.27
合计-72.78172.06190.69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分别为190.69万元、172.06万元和72.78万元,项目投资收益主要为投资货币资金的收益和关联方资金池借款的利息收入。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收益为0.00万元。

2、政府补助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6.26万元、8.77万元和1.59万元,相关补助为增值税的加计抵减和手续费返还。2025年1-3月,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尚未收到政府补助。

(五)各期主要资产情况

1、流动资产

表15-10基础设施项目流动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11,688.7596.7210,123.0695.7113,427.4150.4216,989.9653.54
交易性金融资产----3,593.9413.491,849.965.83
应收账款342.622.83337.943.20351.861.32114.960.36
预付款项47.290.3916.740.169.620.047.400.02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9,203.3334.5612,605.0439.72
其他应收款5.600.0510.310.1011.140.0453.320.17
其他流动资产1.320.0188.890.8435.640.13115.410.36
流动资产合计12,085.58100.0010,576.94100.0026,632.93100.0031,736.06100.00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流动资产规模有所下降,分别为31,736.06万元、26,632.93万元、10,576.94万元和12,085.5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38%、22.84%、10.96%和12.50%。基础设施项目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和应收资金集中管理。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16,989.96万元、13,427.41万元、10,123.06万元和11,688.75万元,全部为银行存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54%、50.42%、95.71%和96.72%。2023年末货币资金减少主要系支付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2024年末货币资金减少主要系应付账款减少。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1,849.96万元、3,593.94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3%、13.49%、0.00%和0.00%。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为0元,主要系公司赎回货币市场基金。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分别为12,605.04万元、9,203.33万元、0.00万元和0.0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72%、34.56%、0.00%和0.00%。2024年末,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减少为0,主要系项目公司完成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清理。

2022-2025年3月末,应收账款分别为114.96万元、351.86万元、337.94万元和342.62万元,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部分租户受自身经营情况影响,租金缴纳存在逾期20。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合计342.62万元,账龄均在一年以内,公司已针对确认在短期内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中,租户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约227.95万元,应收账款无法通过其提交给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金额覆盖的部分已全额计提减值58.82万元;租户16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约75.49万元,应收账款无法通过其提交给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金额覆盖的部分已全额计提减值19.89万元。剩余对其他租户的应收账款约39.18万元,均为跨期支付导致。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其他应收款分别为53.32万元、11.14万元、10.31万元及5.60万元,其中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表15-11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应收利息0.000.002.9216.73
关联方往来款4.108.816.7235.08
员工备用金1.501.501.501.50
合计5.6010.3111.1453.32
2、非流动资产

表15-12基础设施项目非流动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投资性房地产83,986.0899.3085,215.5299.1688,163.0297.9691,452.5498.00
固定资产7.080.017.300.0115.830.0224.510.03
递延所得税资产43.000.05183.750.2127.130.03172.140.18
其他非动资产544.290.64530.330.621,789.721.991,674.051.79
非流动资产合计84,580.45100.0085,936.89100.0089,995.70100.0093,323.24100.00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非流动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分别为93,323.24万元、89,995.70万元、85,936.89万元和84,580.45万元。基础设施项目非流动资产主要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少主要系折旧和摊销导致。2022-2025年3月末投资性房地产分类如下:

表15-13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性房地产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投资性房地产82,792.1783,732.0686,970.7590,428.13
租赁服务费1,193.911,483.461,192.271,024.41
合计83,986.0885,215.5288,163.0291,452.54

(六)各期主要负债情况

表15-14基础设施项目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02,411.3581.84102,414.7381.63----
应付账款130.520.10259.440.21383.600.59883.391.19
预收款项972.740.78934.650.74887.661.36464.400.62
合同负债408.550.33423.930.34299.770.46162.720.22
应交税费548.800.441,003.430.801,040.831.59424.360.57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10,245.6113.75
其他应付款3,143.902.512,908.242.324,561.446.984,472.416.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75.880.14175.880.14----
流动负债合计107,791.7386.14108,120.3186.187,173.3010.9816,652.9022.3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17,343.4313.8617,343.4113.82----
长期应付款----58,140.6289.0257,851.2777.65
非流动负债合计17,343.4313.8617,343.4113.8258,140.6289.0257,851.2777.65
负债总计125,135.16100.00125,463.72100.0065,313.91100.0074,504.17100.00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负债规模分别为74,504.17万元、65,313.91万元、125,463.72万元和125,135.16万元。2023年末基础设施项目负债下降主要系公司清偿资金池借款,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下降为0万元。2024年末基础设施项目负债上升主要系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上升,分别为102,414.73万元和17,343.41万元。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流动负债分别为16,652.90万元、7,173.30万元、108,120.31万元和107,791.73万元,占比分别为22.35%、10.98%、86.18%和86.14%。2023年末,流动负债占比下降主要系偿还资金池借款,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下降。2024年末,流动负债占比上升的主要原因系短期借款上升,广州速安于2024年6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用于收购广州速诚的借款协议,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0,000万元;安博诚运于2024年5月与汇丰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用于收购安博诚置的借款协议,借款额度为人民币62,200万元,以上借款合计为102,200万元。

2022-2025年3月末其他应付款明细列示如下:

表15-15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应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应付利息0.000.00999.401,668.36
应付股利0.000.000.000.00
关联方往来款274.84291.21251.50390.12
租户保证金2,616.192,397.752,423.832,076.45
其他252.88219.27886.71337.47
合计3,143.902,908.244,561.444,472.41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非流动负债分别为57,851.27万元、58,140.62万元、17,343.41万元和17,343.43万元,占比分别为77.65%、89.02%、13.82%和13.86%。2024年末非流动负债占比下降,系长期应付款降为0,流动负债占比有所上升。基础设施项非流动负债主要为长期应付款,2022-2025年3月末长期应付款明细列示如下:

表15-16基础设施项目长期应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长期应付款-股东借款(本金)--58,140.6257,851.27

广州速诚于2009年9月与原直接控股股东建龙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东贷款协议,借款额度为2,500万美元,此后广州速诚签订贷款转让与承继协议,确认由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受让该笔股东贷款。截至2023年12月末,广州速诚股东贷款本金余额为2,450万美元(即人民币173,526,150.00元人民币),于2024年6月已全额归还。东莞盈顺于2016年4月与隶属同一最终控制方的关联公司Prologis China FFII(Holding)Limited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总额度为人民币2.1亿元人民币,此后安博盈顺签订贷款转让与承继协议,确认由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受让该笔股东贷款。截至2023年12月末,安博盈顺股东贷款本金余额为

175,880,000.00元人民币,于2024年7月已全额归还。东莞诚置分别于2013年3月和2016年4月与隶属同一最终控制方的关联公司AMB China Logistics I(Holding)PTE.LTD.签订长期借款协议和借款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人民币,此后东莞诚置签订贷款转让与承继协议,确认由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受让该笔股东贷款。截至2023年12月末,东莞诚置股东贷款本金余额为232,000,000.00元人民币,于2024年5月已全额归还。

(七)财务指标分析

表15-17基础设施项目重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5年一季度/2025年3月末2024年度/2024年12月末2023年度/2023年12月末2022年度/2022年12月末
毛利率59.84%65.27%64.52%65.01%
净利率11.56%2.49%13.18%10.43%
资产负债率129.45%130.00%56.00%59.58%

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65.01%、64.52%、65.27%和59.84%,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的净利率分别为10.43%、13.18%、2.49%和11.56%。2024年基础设施项目的净利率较低,主要系2024年末所得税费用较高以及资产减值损失。2022-2025年3月末,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58%、56.00%、130.00%和129.45%,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下降主要系基础设施项目清偿资金池借款,总体负债下降。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幅度较大,主要原因系项目公司广州速诚原控股股东广州速安、项目公司安博诚置原控股股东安博诚运在2024年期间新增贷款合计102,200万元,反向吸并后项目公司继承相关债务,整体负债水平上升。上述反向吸收合并安排主要基于安博内部财务安排,由境外外币贷款转换为境内人民币贷款,扣除该部分影响后基础设施项目2024年末和2025年3月末的资产负债率为66.12%和65.68%,与2022年度及2023年度接近。该部分借款将在基础设施基金设立后由募集资金进行归还,整体风险可控,预计不会对未来持续经营造成影响。截至2025年3月末,资产负债率保持稳定,未发生显著变动。

(八)重大资本性支出和资产重组情况

1、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无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无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

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情况

本项目中,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了评估。

以2025年3月31日为估值基准日,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初步评估值为6.90亿元、东莞石排项目的初步评估值为9.42亿元、东莞洪梅项目的初步评估值为5.39亿元。基础设施项目当期评估值合计为21.71亿元、当期评估净值合计为21.71亿元。

具体估值结果及核心参数假设如下:

表15-18估值情况

项目估值(万元)估值方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米)
广州开发区项目69,000.00收益法125,624.785,493
东莞石排项目94,200.00收益法143,253.326,576
东莞洪梅项目53,900.00收益法80,776.426,673
合计217,100.00/349,654.526,209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一)估值方法

本次估价过程中估价人员将估价对象按照预测期内及预测期外进行测算,对于预测期内每年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进行估算后取得预测期内每年的净收益,对预测期内的每年净收益进行贴现,预测期外至收益期届满的净收益按照经预测的增长率持续计算至收益期届满并贴现至价值时点。

(二)报酬率

报酬率采用累加法进行确定。累加法是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即将报酬率视为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两大部分。公式如下:

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参照价值时点十年到期国家债券的收益率1.81%进行确定;风险报酬率体现投资人对长期投资超出安全利率以外的回报要求,主要包含:(1)投资不动产的风险补偿;(2)缺乏流动性风险补偿;(3)区位风险补偿;(4)行业及管理负担风险补偿;(5)合规风险补偿;(6)增长风险补偿;(7)特殊经营风险补偿。

表15-19估值报酬率(折现率)

项目报酬率(折现率)说明
广州开发区项目7.00%位于一线城市广州,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良好
东莞石排项目7.25%位于核心一线周边城市东莞,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良好
东莞洪梅项目7.25%位于核心一线周边城市东莞,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良好

数据来源:戴德梁行

(三)运营收入假设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主要包括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

表15-20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假设

项目名称收入端
平均比准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不含税,含管理费)市场租金增长率出租率收入确定方法
广州开发区项目1.1912026年为0.0%,2027-2034年为3.0%,此后为2.0%2025:75%,2026:85%,2027:90%,此后:96%租赁期内租金采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租赁期外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算租赁收入
东莞石排项目1.292026年为0.0%,2027-2034年为3.0%,此后为2.0%2025-2026:90%,2027:94%,此后:97%
东莞洪梅项目1.352026年为0.0%,2027-2034年为3.0%,此后为2.0%2025-2026:90%,2027:94%,此后:97%

注1:广州开发区项目首层的比准租金单价评估值为1.35元/平方米/天,考虑到不同楼层及办公区域硬件设施及建筑功能不同,修正后比准租金单价评估值调整为1.19元/平方米/天。

(四)运营成本费用假设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运营期间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

运营期间成本费用包含物业管理费、运营管理费、保险费、土地补充出让价格和/或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等,税金及附加包含增值税、增值税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表15-21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间成本费用假设

运营支出假设依据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
物业管理费2025年根据已签署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2025年物业管理费年化支出预测,自2026年起物业管理费支出年度增长率为2.5%2025年4-12月245.5万元2025年4-12月219.9万元2025年4-12月158.4万元
运营管理费运营管理费用包含招商运营、行政人工成本等,参考历史运营成本及及同类不动产项目运营成本,按照不含税运营收入的3.18%计算2025年4-12月116.8万元2025年4-12月173.4万元2025年4-12月87.7万元
保险费参考发行人提供的保单、保险费率及支出明细2025年4-12月12.7万元2025年4-12月17.1万元2025年4-12月9.7万元
土地补充出让价格按照投资协议测算土地补充出让价格支出//2025年4-12月19.2万元
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按照投资协议测算计算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支出/2025年4-12月125.6万元/

表15-22基础设施项目税金及附加假设

税项计税基数税率
增值税租金收入5%
物业费收入6%
增值税附加增值税10%/12%
从租房产税租金收入12%
从价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广州开发区项目:9元/平方米/年
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1元/平方米/年
印花税合同租金(不含税)0.1%

(五)资本性支出假设

资本性支出根据《工程尽调报告》预计的资本性支出为基准测算。基础设施项目历史三年资本性支出与未来预测资本性支出如下:

表15-23基础设施项目资本性支出假设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4-12月(预测)2026年(预测)2027年至预测期结束期间,每年
广州开发区项目240.17221.31215.92228.46109.91151.97
东莞石排项目57.3580.2599.59175.56145.62137.66
东莞洪梅项目75.7611.30187.5683.7277.2266.11
合计373.28312.86503.07487.74332.75355.74

注: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1-3月资本性支出实际发生金额极少,基于审慎原则,2025年4-12月预测数按照全年资本性支出预算考虑

表15-24东莞洪梅项目历史三年资本性支出情况

企业过往三年capex支出2022年(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前三年平均每年支出(万元)备注
东莞洪梅项目75.7611.30187.5691.54其中2024年支出包含一次性支出80.31万,具体用途为原租户13和租户17退租后,在原有客户已完成退库还原基础上进行的一次性支出,以满足所引入的租户1的需求21
75.7611.30107.2564.77不含一次性支出

东莞洪梅项目已充分预留资本性支出充分考虑设备设施的大修及更新(不含一次性支出),同时未来资本性支出假设大于项目历史CAPEX费用支出均值,为后续项目持续高质量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和市场可比性,同时与项目的长期经营策略相一致。

表15-25东莞石排项目历史三年资本性支出情况

企业过往三年capex支出2022年(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前三年平均每年支出(万元)备注
东莞石排项目57.3580.2599.5979.07-

东莞石排项目已充分预留资本性支出充分考虑设备设施的大修及更新(不含一次性支出),同时未来资本性支出假设大于项目历史CAPEX费用支出均值,为后续项目持续高质量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和市场可比性,同时与项目的长期经营策略相一致。

表15-26广州开发区项目历史三年资本性支出情况

企业过往三年capex支出(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前三年平均每年支出备注
广州开发区项目240.17221.31215.92225.80一次性改造费用主要来源于新通市政道路后沿路部分资产品质提升、因工程尽调报告提出的一次性修改意见,情况如下22
1、2022年因新通市政道路而进行的支出约136.79万元,具体如下:
(1)3号库增设卸货平台以提升库区整体作业能力与运营效率,费用约7.27万元;
(2)3号库外侧新通市政道路,为完善园区品牌形象,新增3号库墙面公司标识,费用支出约9.08万元;
(3)因市政道路标高整体提升,为确保园区出入口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步对园区道路、围墙、绿化、门卫室及设备房等进行相应调整,完工后可长期满足使用需求,费用支出约120.43万元。
2、2023年一次性费用约48.28万元,具体如下:
(1)新建智慧园区系统,包括信息化平台搭建、智能监控等。系统可在较长周期内稳定运行,费用支出约16.13万元;
(2)按照统一标准对1、2号仓库外墙Logo进行更新,并对园区文化墙进行设计优化与翻新处理,费用支出为32.15万元。
3、2024年一次性费用约141.42万元,主要基于工程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进行的园区消防安全整体性的升级改造,包括所有库区屋面防火墙、消防喷淋管网加装防晃支架等,完工后可长期满足使用需求,无需重复投入同类工程
103.39173.0374.5116.97不含一次性支出

广州开发区项目已充分预留资本性支出充分考虑设备设施的大修及更新(不含一次性支出),同时未来资本性支出假设大于项目历史CAPEX费用支出均值,为后续项目持续高质量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和市场可比性,同时与项目的长期经营策略相一致。

综上所述,剔除一次性支出后,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平均实际发生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为260.81万元,未来资本性支出假设大于项目历史CAPEX费用支出均值,未来预测具备合理性。

(六)运营净收益

运营净收益=运营收入(不含增值税)-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税金及附加。

根据对运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分析,预计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4-12月和2026年运营收入及运营净收益情况如下:

1、广州开发区项目

表15-27广州开发区项目预测运营收入及运营净收益情况

单位:元

科目2025年4-12月2026年度
运营收入36,349,50551,191,135
成本费用3,749,7185,153,543
税金及附加4,065,8545,676,881
资本性支出2,284,6001,099,100
运营净收益26,249,33439,261,611
2、东莞石排项目

表15-28东莞石排项目预测运营收入及运营净收益情况

单位:元

科目2025年4-12月2026年度
运营收入53,982,44268,015,759
成本费用5,359,3337,315,125
税金及附加4,961,2916,508,919
资本性支出1,755,6001,456,200
运营净收益41,906,21852,735,516
3、东莞洪梅项目

表15-29东莞洪梅项目预测运营收入及运营净收益情况

单位:元

科目2025年4-12月2026年度
运营收入27,310,10638,299,073
成本费用2,750,1813,769,076
税金及附加2,571,4483,657,100
资本性支出837,200772,200
运营净收益21,151,27730,100,697

(七)收益年限

根据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孰短原则,确定收益年期如下:

表15-30基础设施项目收益年限

项目收益年限(年)说明
广州开发区项目33.3本项目经济耐用年限仍剩余46-51年,收益年限选取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东莞石排项目37.7-40.6本项目经济耐用年限仍剩余50-73年,收益年限选取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东莞洪梅项目40.3本项目经济耐用年限仍剩余53-73年,收益年限选取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八)资本化率

基于以上重要假设参数,基础设施项目2025年度23资本化率为5.63%,2026年(首个完整年度)资本化率为5.62%。

(九)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1、折现率选取的合理性

基础设施项目的拟入池资产分别位于广州市、东莞市,广州市为一线城市,且是华南零售和配送中心、华南城市群的综合性物流枢纽,区位条件良好;东莞市为核心物流枢纽卫星城市,区域条件优越,地理位置位于广深两地之间,能够辐射广深两地的物流需求,高标库市场潜力可期。市场上同类仓储物流项目中,可比项目折现率情况如下所示:

表15-31可比项目折现率情况

产品名称项目名称城市城市级别折现率
中金普洛斯REIT普洛斯北京空港物流园北京市一线7.50%
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北京市一线7.75%
普洛斯广州保税物流园广州市一线8.00%
普洛斯增城物流园广州市一线7.75%
普洛斯昆山淀山湖物流园昆山市一线周边8.00%
普洛斯佛山顺德物流园佛山市一线周边8.50%
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现代物流中心深圳市一线7.00%
世纪物流园深圳市一线7.00%
中航易商REIT富莱德昆山物流园昆山市一线周边7.50%
华泰紫金宝湾REIT嘉兴项目嘉兴市一线周边8.25%
南方顺丰REIT深圳项目深圳市一线7.50%
中银中外运REIT瑞达昆山项目昆山市一线周边7.25%
昆山千灯项目昆山市一线周边7.25%
本项目东莞洪梅项目东莞市一线周边7.25%
东莞石排项目东莞市一线周边7.25%
广州开发区项目广州市一线7.00%

已发行仓储物流类公募REITs项目折现率根据区位不同呈合理梯度,其中一线城市折现率为7.00%~8.00%,一线周边及核心二线城市折现率为7.25%~8.50%。

本次入池资产中,广州项目位于一线城市,折现率为7.00%,东莞项目位于一线周边卫星城市,折现率为7.25%,均位于已发行产品折现率区间范围内,因此本次折现率取值属于合理水平。

2、租金单价选取的合理性

市场租金取值方面,同区域项目更具可比性,因此此处重点对比周边竞品。

参考戴德梁行为本项目出具的评估说明,项目周边竞品的租金情况如下:

对于东莞洪梅项目,首年平均比准租金单价为1.35元/平方米/天,可比实例的修正租金单价范围为1.32-1.38元/平方米/天,定价具有合理性。

表15-32东莞洪梅项目周边竞品租金情况

可比实例交易日期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修正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用途
麻涌镇东环路某物流园2025年3月1.431.38仓库
麻涌镇新沙港工业区某物流园2025年3月1.401.32仓库
洪梅镇洪屋涡村某物流园2025年3月1.341.34仓库

对于东莞石排项目,首年平均比准租金单价为1.29元/平方米/天,可比实例的修正租金单价范围为1.23-1.34元/平方米/天,定价具有合理性。

表15-33东莞石排项目周边竞品租金情况

可比实例交易日期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修正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用途
麻涌镇东环路某物流园2025年3月1.431.29仓库
麻涌镇新沙港工业区某物流园2025年3月1.401.23仓库
大岭山镇石大路某物流园2025年3月1.401.34仓库

对于广州开发区项目,首年平均仓库首层比准租金单价为1.35元/平方米/天,可比实例的修正租金单价范围为1.30-1.39元/平方米/天。可比实例均为首层租金单价,而广州项目首层与可比实例相近,定价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不同楼层及办公区域硬件设施及建筑功能不同,广州开发区修正后比准租金单价评估值调整为1.19元/平方米/天。

表15-34广州开发区项目周边竞品租金情况

可比实例交易日期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修正租金单价(元/平方米/天)用途
黄埔区知识大道某物流园2025年3月1.381.39仓库
黄埔区永安大道某物流园2025年3月1.261.30仓库
增城区福宁大道某物流园2025年3月1.301.35仓库

综上,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单价选取具备合理性。

3、租金增长率选取的合理性

对比已上市可比项目,从城市梯度看,一线城市资产的预测期内(2-10年)租金增长率区间大多在4.00%-5.00%的区间,长期增长率在2.50%-3.00%的区间,一线周边城市资产的预测期内(2-10年)租金增长率大多在4.00%左右,长期增长率在2.00%-3.00%的区间,本次入池资产的增长率预测与可比项目的参数预测具有合理性。

结合本次入池资产自身及区域内其他可比仓储物流项目已签约租户租金增长率设置情况,广州开发区项目自身及周边可比项目已签约租户租期内租金增长率约为4.00%-5.00%,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自身及周边可比项目已签约租户租期内租金增长率约为4.00%-5.00%。

综上,当前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增长率设定属于合理水平。

表15-35入池资产自身及区域内其他可比仓储物流项目已签约租户租金增长率

项目城市城市级别预测期内租金增长率长期增长率(第11年及往后年度)
中金普洛斯REIT普洛斯北京空港物流园北京市一线5.0%3.0%
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北京市一线5.0%3.0%
普洛斯广州保税物流园广州市一线5.0%3.0%
普洛斯增城物流园广州市一线5.0%3.0%
普洛斯佛山顺德物流园佛山市一线周边4.0%3.0%
普洛斯昆山淀山湖物流园昆山市一线周边4.0%3.0%
红土创新盐田港REIT现代物流中心深圳市一线3.0%2.5%
世纪物流园深圳市一线5.0%2.5%
华泰紫金宝湾REIT嘉兴项目嘉兴市一线周边2.0%~4.0%2.75%
中航易商REIT富莱德昆山物流园昆山市一线周边2.75%~3.75%2.75%
南方顺丰REIT深圳项目深圳市一线4.0%~4.5%2.75%
中银中外运REIT瑞达昆山项目昆山市一线周边3.0%2.0%
昆山千灯项目昆山市一线周边3.0%2.0%
本项目广州开发区项目广州市一线0.0%~3.0%2.0%
东莞洪梅项目东莞市一线周边0.0%~3.0%2.0%
东莞石排项目东莞市一线周边0.0%~3.0%2.0%
4、出租率选取的合理性

广州开发区项目于2010-2015年间分期建成,报告期内一直保持较高的出租率水平。截至2025年3月31日,广州开发区项目共签约租户7个,时点出租率为91.8%。根据广州开发区项目历史出租率分析,其出租率已达到较高水平,运营较为稳定;东莞石排项目于2014-2017年间分期建成,报告期内一直保持较高的出租率水平。截至2025年3月31日,东莞石排项目共签约租户4个,时点出租率为100%。根据东莞石排项目历史出租率分析,其出租率已达到较高水平,且呈现平稳态势,运营较为稳定;东莞洪梅项目于2017年建成,报告期内一直保持较高的出租率水平。截至2025年3月31日,东莞洪梅项目共签约租户3个,时点出租率为100%。根据东莞洪梅项目历史出租率分析,其出租率已达到较高水平,且呈现平稳态势,运营较为稳定。

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调研,广州开发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东莞石排项目位于东莞市石排镇、东莞洪梅项目位于东莞市洪梅镇。三个项目均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地带,区域产业氛围较好,交通便利,物流运输需求稳定,出租率长期处于稳定水平。

根据各项目自身租约情况,并考虑合理的租户换租率、租赁期限、免租期长度后,针对广州开发区项目的估价按照预测期内出租率75%-96%测算,针对东莞石排项目的估价按照预测期内出租率90%-97%测算,针对东莞洪梅项目的估价按照预测期内出租率90%-97%测算。

5、同类型大宗交易的交易参数选取情况

根据公开交易信息及戴德梁行提供的大宗交易数据,近三年全国范围内主要物流资产包的交易情况如下:

表15-36近三年国内仓储物流大宗交易情况

资产名称交易年份业态城市城市级别建筑面积(平方米)资产价格(百万元)建面单价(元/平方米)资本化率
京东产发与鼎晖核心基金资产包2024仓储物流大湾区、长三角等核心城市一线、一线周边及核心二线城市约900,000约5,0005,556-
黑石收购东百物流资产包2024仓储物流成都、佛山、天津一线周边及核心二线城市495,1582,3054,6555.0%
泰康收购ESR资产包2023仓储物流东莞、徐州、苏州一线周边及核心二线城市约169,0001,4798,760-
深国际收购深圳坪山物流园2023仓储物流深圳一线城市92,2088959,7064.5%
MSREI收购SCCapital长三角物流及工业资产包2022仓储物流南通、太仓、苏州、嘉兴一线周边及核心二线城市203,1981,1805,8075.3%
易商及GIC收购DLJ华东物流资产2022仓储物流上海、昆山、苏州、太仓及杭州一线城市及周边558,2864,5475,881-12,6554.8%

根据戴德梁行提供数据及部分公开信息,近年仓储物流大宗交易较为活跃,交易标的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核心城市群以及部分核心二线城市,交易整体资本化率水平在4.5%-6.0%之间,其中一线城市及周边城市资本化率集中在4.5%-5.5%。

同时,根据2024年10月发布的《中国REITs指数之零售不动产资本化率调研报告(第五期)》,买卖双方对于一线城市的高标仓资本化率要求为5.1%-5.8%,大湾区(除广深)区域的高标仓资本化率要求为5.3%-6.1%。

综上,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大湾区核心的一线及一线周边城市。以2026年的运营净收入计算,广州开发区项目资本化率为5.7%,东莞洪梅项目及东莞石排项目资本化率为5.6%,整体水平与上述大宗交易及资本化率调研水平相符。

6、估值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
(1)广州开发区项目

广州开发区项目的估值敏感性分析如下所示:

1)运营净收益

广州开发区项目的NOI水平受到收入和成本的综合影响,亦可以体现多个不同方向的市场变化对项目的整体影响。“基准NOI”情景为本次估值6.90亿对应的NOI水平。项目NOI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37广州开发区项目NOI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运营净收益变化比例价值时点估值:6.90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10%6.21-10%
下降5%6.55-5%
基准6.900%
增长5%7.245%
增长10%7.5810%

2)长期增长率

长期增长率会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不可预见的宏观环境变化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基准长期增长率”情景为本次估值6.90亿对应的长期增长率。项目长期增长率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38广州开发区项目长期增长率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长期增长率变化价值时点估值:6.90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0.5%6.71-3%
下降0.25%6.80-1%
基准6.900%
增长0.25%6.991%
增长0.5%7.093%
(2)东莞石排项目

东莞石排项目的估值敏感性分析如下所示:

1)运营净收益

东莞石排项目的NOI水平受到收入和成本的综合影响,亦可以体现多个不同方向的市场变化对项目的整体影响。“基准NOI”情景为本次估值9.42亿对应的NOI水平。项目NOI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39东莞石排项目NOI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运营净收益变化比例价值时点估值:9.42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10%8.48-10%
下降5%8.95-5%
基准9.420%
增长5%9.895%
增长10%10.3510%

2)长期增长率

长期增长率会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不可预见的宏观环境变化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基准长期增长率”情景为本次估值9.42亿对应的长期增长率。项目长期增长率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40东莞石排项目长期增长率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长期增长率变化价值时点估值:9.42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0.5%9.13-3%
下降0.25%9.27-2%
基准9.420%
增长0.25%9.572%
增长0.5%9.723%
(3)东莞洪梅项目

东莞洪梅项目的估值敏感性分析如下所示:

1)运营净收益

东莞洪梅项目的NOI水平受到收入和成本的综合影响,亦可以体现多个不同方向的市场变化对项目的整体影响。“基准NOI”情景为本次估值5.39亿对应的NOI水平。项目NOI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41东莞洪梅项目NOI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运营净收益变化比例价值时点估值:5.39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10%4.85-10%
下降5%5.12-5%
基准5.390%
增长5%5.665%
增长10%5.9310%

2)长期增长率

长期增长率会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利率等宏观因素影响,不可预见的宏观环境变化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基准长期增长率”情景为本次估值5.39亿对应的长期增长率。项目长期增长率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如下:

表15-42东莞石排项目长期增长率变化对估值的影响情况

长期增长率变化价值时点估值:5.39亿元
情境下估值(亿元)估值变化比例(%)
下降0.5%5.22-3%
下降0.25%5.3-2%
基准5.390%
增长0.25%5.482%
增长0.5%5.584%

(十)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情况

戴德梁行在运用收益法评估后,项目评估增值率较高。截至2025年3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5-43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情况

项目名称建成时间备考财务报表账面价值(截至2025年3月31日)(万元)评估总值(万元)差异(万元)评估增值率
广州开发区项目2010-2012年23,492.5869,000.0045,507.42193.71%
东莞石排项目2014-2017年35,751.8594,200.0058,448.15163.48%
东莞洪梅项目2017年24,741.6553,900.0029,158.35117.85%
合计/83,986.08217,100.00133,113.92158.73%

第十六部分现金流测算分析及未来运营展望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47号”的审核报告。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及2026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全文。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在假设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一、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

(一)预测合并利润表

表16-1预测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5年度(假设基金成立日为2025年4月1日)2026年度
预测数预测数
营业收入118,007,006.24157,203,358.82
减:营业成本83,416,203.13110,600,714.67
税金及附加14,698,438.3019,895,881.36
管理费用5,193,784.686,922,758.15
其中:基金管理费3,388,280.334,524,881.44
基金托管费169,414.02226,244.07
专业服务费1,636,090.332,171,632.64
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14,698,580.1319,784,004.64
减:所得税费用843,895.29-
净利润13,854,684.8419,784,004.64

(二)预测合并现金流量表

表16-2预测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5年度(假设基金成立日为2025年4月1日)2026年度
预测数预测数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仓储租赁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收到的现金123,960,485.28165,946,838.97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29,011.492,274,693.1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25,589,496.77168,221,532.11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4,755,967.1033,173,386.50
支付的各项税费21,304,959.5527,690,310.8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6,822,796.169,197,451.2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2,883,722.8170,061,148.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2,705,773.9698,160,383.5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4,877,400.003,327,500.00
投资支付的现金1,171,012,078.62-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75,889,478.623,327,5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5,889,478.62-3,327,5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248,586,035.5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248,586,035.59-
偿还借款及利息支付的现金1,055,306,590.08-
向本基金投资者分配股利支付的现金-79,639,938.04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55,306,590.0879,639,938.04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1,193,279,445.51-79,639,938.04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90,095,740.8515,192,945.47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6,887,517.62206,983,258.47
五、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06,983,258.47222,176,203.94

(三)可供分配金额测算表

表16-3可供分配金额测算表

单位:元

2025年度(假设基金成立日为2025年4月1日)2026年度
预测数预测数
一、净利润13,854,684.8419,784,004.64
二、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项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折旧与摊销59,357,750.4878,030,705.98
所得税费用843,895.29
三、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74,056,330.6197,814,710.62
四、可供分配金额调整项
(一)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资本性支出-2,224,559,868.70-
1.1购买标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支出-1,171,012,078.62-
1.2偿还标的项目公司于预测期期初的借款及利息-1,053,547,790.08-
(二)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
(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五)支付的利息及所得税费用-843,895.29-
5.1标的项目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843,895.29-
(六)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383,956.13429,163.03
6.1租金和物业管理收入会计计量金额与实收金额的差异-364,953.59302,609.31
6.2应交增值税的变动122,705.2383,490.15
6.3应收及应付款项的变动-141,707.7743,063.57
(七)未来合理相关支出预留,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投资性房地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17,377,400.00-9,827,500.00
7.1预留的资本性开支-4,877,400.00-3,327,500.00
7.2预留经营及发行相关活动所需现金-12,500,000.00-6,500,000.00
(八)其他可能的调整项,如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期初现金余额等2,248,748,727.5517,720,560.67
8.1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份额募集的资金2,248,586,035.59-
8.2期初现金余额162,691.9617,720,560.67
五、可供分配金额79,639,938.04106,136,934.32
六、预测现金分派率4.70%(年化)4.72%

(四)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

本基金拟发售总额为人民币22.486亿元。假设本基金按照预测可供分配金额的100%向投资者分配股利,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预测分配金额为人民币79,639,938.04元,预测现金分派率为4.70%,2026年度预测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06,136,934.32元,预测现金分派率为4.72%。

二、预测期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关键假设

(一)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基本假设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25年4月1日,且于成立日即已完成对标的项目公司的收购。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预测的是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以及2026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基金设立日可能和目前的假设不一致,2025年需根据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基金实际设立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的实际可供分配金额。因此预测的2025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可能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在测算年度预测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先将预测的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预测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编制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时考虑目前的宏观经济和市场情况采用的一般性假设如下:

1.在目前经营或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政治、法律、财政、市场或经济状况将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2.在目前经营或与之签署了协议的任何国家或地区,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立法、规章或规则将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3.假设基于目前已颁布出台并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目前经营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税基或税率(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4.目前已从中国的相关监管机构获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预测期内不会被吊销,并在到期时将可以进行续期。

5.业务经营不会因劳工短缺、劳资纠纷等事件而受到不利影响。在预测期内,将能够招募足够的员工来达到计划的运营水平。此外,经营不会因预测期内第三方服务、设备和其他供应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

6.有足够的资本或将有能力获得足够的融资,以满足其未来对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的需求,以维持稳定的发展。

7.无重大股权投资收购或处置计划,项目公司股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8.业务经营不会受到任何重大事故的重大影响。

9.市场需求和租金价格的波动不会对业务经营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不会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利率和外币汇率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1.经营和业务不会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或董事会无法控制的任何不可预见的原因,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或灾难、流行病或严重事故而严重中断。

12.不会受到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一节中所列任何风险因素的重大不利影响。

13.目前为编制财务信息而采用的会计准则的后续修订不会对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14.在预测期内,投资性房地产无处置计划。

15.租户14已签署的租赁协议中约定了1个月的交付期,如未满足交付条件,可能涉及罚金及租户14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截至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批准日,尚未满足已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的交付条件,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假设租户14已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25年9月30日前可以达成交付条件。

16.主要租户或供应商的业务将持续经营,不会对本基金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7.未考虑本基金可能会投资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对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影响。

18.在预测期内,假设本基金不会发生扩募。

19.本基金完成发行后,将通过专项计划收购用于吸收合并的SPV公司,专项计划实缴SPV公司注册资本并向SPV公司提供股东借款,SPV公司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收购,项目公司成为SPV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完成上述收购后,项目公司通过吸收合并SPV公司,承继SPV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基于谨慎的原则,假定吸收合并安排于2025年9月30日完成。项目公司预测期所得税的测算已考虑前述吸收合并安排,且债务利息支出不超过借款本金5%的部分可在项目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相关交易及其税务处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具体假设

1、营业收入

预测的营业收入包含现有租约产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预计现有租约到期后按照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计算的新签租约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并考虑了收入损失率。其中:

现有租约产生的日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为现有租约考虑免租期后的每平方米每日不含税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乘以出租面积,而现有租约的出租面积为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新签租约预测的市场有效日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为预测的考虑免租期后的每平方米每日不含税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乘以预测出租面积,而预测出租面积为预测期期初可租赁面积乘以预测出租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免租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直线法计算各年度的收入确认金额。即:

现有租约日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每平方米每日租金(不含税)+每平方米每日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税))×现有租约的出租面积

新签租约日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预测的每平方米每日市场有效租金(不含税)+预测的每平方米每日市场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税))×预测期期初可租赁面积×新签租约预测出租率

预测期内,各项目收入预测如下:

表16-4预测期内各标的项目的收入预测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预测2026年度
广州开发区项目36,420,883.6951,999,385.13
东莞石排项目53,819,022.2967,539,876.60
东莞洪梅项目27,767,100.2637,664,097.09
合计118,007,006.24157,203,358.82

注1:广州开发区项目收入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金收入每月9,046.47元。广州开发区项目光伏项目已于2025年2月26日并网,自并网日开始产生现金流租金收入。

注2:租户2正在进行减租协商,该事项仍未商定,基于审慎考虑,租户2预测期的每平方米每日租金为合同约定金额减人民币0.15元。

预测期内现有租约、新签租约产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的占比如下:

表16-5预测期内各标的项目现有租约和新签租约占比

项目名称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预测2026年度
现有租约平均占比新签租约平均占比现有租约平均占比新签租约平均占比
广州开发区项目99.53%0.47%72.04%27.96%
东莞石排项目100.00%-77.78%22.22%
东莞洪梅项目98.78%1.22%97.31%2.69%

上述预测结果依赖于一系列的假设,而这些假设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原始权益人提供的物流中心的历史运营情况、外部管理机构对预测期内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类似仓储物流的发展经验及该区域仓储物流的市场状况作出的,包括:

(1)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

基于项目历史期间的租金增长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所在区域仓储物流市场的调研及未来规划发展等,假设预测期内每平方米每日平均不含税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保持不变。现有租约的每平方米每日不含税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根据各项合同约定的实际调整时点相应进行调整。

各项目新签租约的每平方米每日平均不含税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如下:

表16-6预测期内各标的项目日平均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

项目名称平均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元/平方米/日)
广州开发区项目1.191
东莞石排项目1.29
东莞洪梅项目1.35

注1:广州开发区项目首层每平方米每日平均不含税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为人民币1.35元,由于仓库不同楼层及办公区域硬件设施及建筑功能不同,租金定价有所差异,综合修正系数为50%-100%,修正后每平方米每日平均不含税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为人民币1.19元。

(2)可租赁面积及出租率

预测期内各项目的可租赁面积保持不变,即等于预测期期初的可出租面积。预测期期初,各项目的可租赁面积如下:

表16-7预测期内各标的项目可租赁面积

项目名称可租赁面积(平方米)
广州开发区项目127,906
东莞石排项目149,918
东莞洪梅项目81,523

各项目公司的物流园由若干个分区组成。在预测期内,除租户8、租户2和租户16外,其他租户于2025年8月31日之前已签订的租约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执行完毕。基于项目历史期间的实际出租面积占可租赁面积的比例(“历史出租率”)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所在区域的仓储物流市场的调研及标的项目公司的招商能力,各项目的出租率在预测期内保持稳定,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和东莞洪梅项目历史期及预测期各项目出租率明细如下表所示:

表16-8历史期及预测期各项目平均出租率

项目名称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Q1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2026年
实际实际实际实际预测4预测4
广州开发区项目98.90%99.80%93.50%191.80%75.00%285.00%
东莞石排项目100.00%92.80%100.00%100.00%90.00%90.00%
东莞洪梅项目98.10%100.00%93.80%100.00%390.00%90.00%

注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31日的历史出租率中包含租户8所租赁的广州开发区项目的13%可租赁面积。但鉴于该租户持续欠缴租金,预测合并利润表、预测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表和预测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假设租户8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的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均为0。自2025年8月31日起,假设上述租约涉及的可租赁面积由新签租户14进行替换,租户14的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计算。

注2:由于广州开发区项目的租户7部分面积于2025年8月31日提前退租,以及部分租约集中到期,需要较多去化周期,基于审慎考虑,假设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出租率为75%、2026年出租率为85%。

注3: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历史出租率中包含租户16所租赁的东莞洪梅项目的6%可租赁面积。但鉴于该租户存在经营风险,已于2025年7月31日解约,基于审慎考虑,假设该部分面积租赁于2025年4月1日起未有现金流入。

注4:于预测期间,当某一时点各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签约合同的租赁面积之和超过各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年度预计出租面积时,该假设不适用;当某一时点各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签约合同的租赁面积之和小于各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年度预计出租面积时,开始假设新增新签约租户,此时所有租户租赁面积之和等于该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年度预计出租面积。如第十六部分二(二)1、(1)注1所述,广州开发区项目不同楼层的租金定价有差异,故该假设以每层楼为单位进行测算。

(3)换租假设

现有租约及新签租约到期后需重新签约,每次新签约合同的租赁期限为1年。

(4)当期收缴率1

表16-9历史期及预测期各项目收缴率

项目名称2022年实际2023年实际2024年实际2025Q1实际2025年预测2026年预测
广州开发区项目98.81%96.37%95.72%295.04%299.73%99.71%
东莞石排项目99.57%98.53%99.59%99.68%99.68%99.68%
东莞洪梅项目99.64%99.50%98.81%98.19%399.88%99.87%

注1:当期收缴率=1–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年化营业收入

注2:广州开发区项目受租户8提前退租影响(租户8的租约情况参见附注第十六部分二(二)1、(2)注1),2024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收缴率有所下降,如不包括与租户8租约有关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分别为99.29%、99.72%。预测期已假设租户8不产生收入,亦不产生应收账款,因此基于不考虑租户8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进行预测。

注3:东莞洪梅项目受租户16提前退租影响(租户16的租约情况参见附注第十六部分二(二)1、(2)注3),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的收缴率有所下降,如不包括与租户16租约有关的应收账款余额当期收缴率为99.88%。预测期已假设租户16自2025年4月1日起未有现金流入,因此基于不考虑租户16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收缴率进行预测。

(5)收入损失率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预测的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基础上考虑到可能存在租户提前退租等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对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预测期内上述各项收入为对应预测收入分别乘以99%,即分别存在1%的损失率。

2、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包括与仓储物流园出租运营相关的运营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保险费、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补充出让价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额等,各类费用均根据相应的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历史情况及本基金未来费用预算扣除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后测算得出。营业成本明细如下:

表16-10预测期基础设施项目各项营业成本

单位:元

营业成本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预测2026年度
物业管理服务费6,130,284.248,340,437.14
运营管理费16,092,420.7321,546,466.32
保险费387,666.16514,820.09
土地使用费900,734.191,195,519.92
土地管理费354,936.73717,383.88
土地补充出让价格192,410.60255,381.34
折旧与摊销59,357,750.4878,030,705.98
合计83,416,203.13110,600,714.67
(1)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由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参考项目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年化物业管理费支出折算至对应预测期间金额,2026年较2025年增长2.5%。

(2)运营管理费

根据本基金拟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于预测期间,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将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项运营管理服务。于预测期内,假设按照运营收入(不含税)24的固定比例计算基础管理费,不考虑激励管理费。基础管理费不含税费率为13%,对应的含税费率为13.78%。

(3)保险费

保险费包括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的保费为建筑物保额的固定比例,营业中断险的保费为收入保额的固定比例,公众责任险的保费则是按照可租赁面积和分摊的固定金额计算。

(4)土地使用费

根据东莞石排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领取标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需支付土地使用费(综合服务费)。土地使用费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实行分段累加收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人民币1.4元/平方米;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人民币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人民币0.5元/平方米。

(5)土地管理费

根据东莞石排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领取标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需支付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按照地块面积计算,3元/平方米/年。

(6)土地补充出让价格

根据东莞洪梅项目《投资协议》约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产权方获得国有土地证为准)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期结束,每年按2,400元/亩的标准缴纳,每5年递增一次,增幅为5%。

(7)折旧与摊销

本基金存续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额。以购买日项目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购置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照年限平均法在投资性房地产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的折旧摊销额。

3、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主要包含本基金内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利息在专项计划层面未完全抵消的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附加等。其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根据各标的项目公司当地税收规定测算得出。

4、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包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专业服务费等。各类费用均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标的项目公司历史情况及本基金未来费用预算测算得出。其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少部分专业服务费为预测期内基金层面及专项计划层面的管理费用。

基金管理费为基金层面需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专项计划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为基金层面需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及专项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均按照本基金预测的每期期初基金净资产(首期以基金募集规模为基数)的固定比例计算得出,根据拟签署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费全年费率0.20%,基金托管费全年费率为0.01%。

专业服务费为聘请专业机构提供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标的项目公司及本基金未来费用预算综合得出。

5、非经常性损益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未考虑预测期内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可能收到的政府补助、可能发生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转回、可能发生的营业外收支项目。

6、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为标的项目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根据纳税调整后的税前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

根据税法规定,各标的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现行税收法规尚无针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明确所得税税收政策。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基金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

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公司纳税调整后的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

7、当期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等支出

本基金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本基金成立初期的预留费用后,假设100%投资于专项计划,用于专项计划向SPV1X、SPV3X增资和发放借款,支付购买项目公司2股权的对价,以及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其中,专项计划向SPV1X、SPV3X增资和发放的借款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公司1和项目公司3的股转对价,向项目公司发放的借款用于偿还期初借款。

假设项目公司1和项目公司2于基金成立日之前已收到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原始权益人)实缴增资款人民币合计1.44亿元,并已提前偿还同等金额的外部借款本金。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之日,上述事项已经完成。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收购价款=实际募集金额-拟偿还的借款总额-预留费用-调整事项金额。其中,调整事项金额根据预计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并完成工商变更日,按照《广州速诚股权转让协议》、《安博诚置股权转让协议》和《安博盈顺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调整事项得出。

8、应收和应付项目变动

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为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本基金相关调整项包括应交增值税的变动、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会计计量金额与实收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的差异以及运营产生的经营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变动。

应交增值税的变动主要是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基金存在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和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之间存在差异。

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会计计量金额与实收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的差异是由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金应按照直线法在合同期限内分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应在所提供服务的时间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因此基础设施项目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会计计量金额与实收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之间存在差异。

9、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

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未来合理的相关支出预留是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包括重大资本性支出(如投资性房地产正常更新、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本基金相关调整项包括预测的资本性开支和预留经营及发行相关活动所需现金。

10、期初现金余额

该调整项以《操作指引》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预测可供分配金额涉及的调整项第八项“其他可能的调整项”为依据。根据基金运作期内资金使用安排,本基金拟按计划向投资者分配项目公司在被本基金购入前其账面留存的期初现金。

11、评估报告与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对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预测结果的差异情况

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合并运营净收益系指依据当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照运营收入扣减运营支出(不含运营服务费及折旧摊销)、资本性支出、管理及营销费用(如有,不含非运营相关的费用)及非经常损益后得出。经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中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和2026年项目公司运营净收益分别为9,304.24万元、12,710.04万元,评估报告中2025年和2026年项目公司运营净收益分别为9,308.56万元、12,715.71万元,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和评估报告对于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和2026年项目公司运营净收益的预测结果差异分别为-0.05%和-0.04%,不超过5%。

12、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分析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中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基于多项假设进行的,并可能受多项风险因素的影响。鉴于未来事项不可预测,因此,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中的预测数据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及偏差。其中出租率、现有租约的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新签租约的市场有效租金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水平可能对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结果产生较为重大的影响。

于预测期间,基于各基础设施项目在现有的出租率假设的基础上,假设各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分别下降1%和5%的情形下,而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和2026年度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表16-11出租率对可供分配金额的敏感性分析

出租率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2026年度
下降1%下降人民币797,075.09元下降人民币1,426,109.91元
下降5%下降人民币4,267,675.19元下降人民币6,917,871.38元

于预测期间,如果基础设施项目现有租约日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和新签租约市场有效日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分别下降人民币0.02元、人民币0.04元和人民币0.06元,而其他因素保持不变,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和2026年度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表16-12日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对可供分配金额的敏感性分析

日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自2025年4月1日(假设基金成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间2026年度
下降0.02元下降人民币1,012,682.81元下降人民币1,788,837.50元
下降0.04元下降人民币2,073,369.15元下降人民币3,524,552.86元
下降0.06元下降人民币3,134,055.49元下降人民币5,260,268.22元

三、未来运营计划、展望及风险应对措施

(一)运营计划及风险应对措施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标准条款等文件的约定为框架,结合基金管理人制定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构建较为完善的治理机制。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签署《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将相关事项委托给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向项目公司派驻人员负责监督项目公司财务和运营管理事项。此外,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等文件,负责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从治理架构、运营管理及财务监督等方面构建了较完善的体系。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在运营管理期间将通过总结反馈的方式,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后修订相关制度和协议约定,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效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运营展望

本基金拟通过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位于分别位于广州市、东莞市,均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所在区域经济发达,产业集中,交通便利,有利于基础设施资产稳定运营。

广州市位于珠江三角洲以及广东省的中心位置,毗邻港澳,临近东南亚,是中国远洋航运的优良海港和珠江流域的进出口岸,同时广州也是国家级物流枢纽城市,地理位置优越。凭借着跨境电商的扩张及底蕴深厚的制造业产业,广州市高标仓需求较为稳定。

东莞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珠江三角洲东岸中心城市,全国首个跨境电商出口嵌入式监管改革试点市,2022年实现全球首创跨境海空联运模式,同时也是广东省数字经济综合创新水平最高城市。东莞市作为华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基础和产业基础扎实,加之东莞市位于广深连线的黄金走廊,拥有便捷的交通网络,高标仓需求稳定。

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维护资产资金安全,与外部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各显所长,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分红,争取长期的分红增长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增值。

外部管理机构将强化租赁管理与客户关系,作为稳定项目经营、保障资产收益的核心工作之一。通过积极推动现有租户的续约谈判,争取重点客户提前锁定租约期限,进一步增强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同时,将建立常态化的客户沟通机制,密切跟踪其经营动态和扩租意向,结合市场趋势与企业发展节奏,灵活优化租赁策略,提升园区运营的契合度和响应速度,确保空间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和可持续。

在租户结构管理方面,外部管理机构将持续推进客户群体的多元化发展,主动引入来自不同行业、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成长潜力的优质租户,以分散风险、增强园区抗周期能力。同时,将建立健全的租户信用评估与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分析客户履约能力与经营状况,对潜在风险客户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如优化押金结构、调整续约节奏等,全面提升资产组合的稳定性和抗风险韧性。

在资产管理层面,外部管理机构将加快智能化工具的引入与应用,提升对设施运行状态、使用效率与维护计划的实时感知和预判能力。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信息透明度与运营响应速度,同时加强财务、招商与运营数据系统的联通与集成,为管理层提供可视、可控、可决策的高质量数据支持,从而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管理精度。

在运营执行方面,外部管理机构将持续推进标准化管理体系与精细化运营策略的融合落地。通过系统梳理并优化现有物业服务流程,构建覆盖能耗监测、设施维保、客户服务等核心环节的标准化SOP体系,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外部管理机构还将深化与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协同,增强租户黏性,全面激发园区活力与续租潜力。

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和“十四五”绿色发展目标,外部管理机构将系统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与可持续运营体系打造。将围绕节能减排核心任务,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绿色认证申报、高能效设备部署及清洁能源的广泛替代应用,不断降低园区整体碳排放水平。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着力提升绿色管理技术的实用性与普及度,推动租户全面参与绿色运营模式,逐步构建生态友好、智慧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显著增强项目的环境价值、政策适配能力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竞争力。

第十七部分发起人及原始权益人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发起人为Prologis, L.P.(中文名称“安博公司”)。

(一)基本信息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表17-1发起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Prologis,L.P.(安博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为Hamid R. Moghadam
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5552.94亿美元
注册地址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LAWARE

(二)公司设立与存续情况

1、设立及存续情况

本项目的发起人为安博公司。安博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为251 LITTLE FALLS DRIVE, WILMINGTON, DELAWARE,办公地址为Pier 1 Bay 1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1。美国联邦税务局公司联邦税号(I.R.S.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o.)为94-3285362。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Prologis, Inc.是安博公司的唯一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Prologis, Inc.注册于美国Maryland州,办公住址为Pier 1 Bay 1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11,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为Hamid R. Moghadam,美国联邦税务局公司联邦税号(I.R.S. Employer IdentificationNo.)为94-3281941。截至2025年3月末,Prologis, Inc.普通股加资本公积合计545.66亿美元。

Prologis, Inc.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NYSE:PLD),与安博公司具有相同的管理团队。Prologis, Inc.不开展实际商业运营,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截至2025年3月末,Prologis, Inc.持有安博公司约97.65%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约2.35%份额,但不参与任何决策。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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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1安博公司股权结构图

3、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

安博设有董事会、执行官、董事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治理与提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截至2024年12月末26,安博董事会成员共有12人,高级管理人员4人,董事会成员中董事兼CEO有1人,董事兼总裁1人,首席独立董事1人。

组织架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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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2安博公司组织架构图

(1)董事会委员会

董事会设有四个常设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治理与提名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

(2)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流程;任命、薪酬和监督公共会计师;监控:(i)财务报表的完整性;(ii)对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iii)公共会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iv)内部审计职能和公共会计师的表现;监督与公司有关的财务和网络安全风险;监督公司开发与新兴气候披露制度相关的数据系统和披露的过程。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并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条的独立性、经验和财务知识要求。

(3)人才与薪酬委员会

人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履行董事会有关董事和高管薪酬的职责,并编制高管薪酬年度报告,以纳入委托投票说明书;批准和评估董事和高管薪酬计划、政策和方案;审查并向董事会推荐与CEO薪酬相关的公司目标和宗旨;根据公司目标和宗旨评估CEO的表现,并根据此评估设定CEO的薪酬水平,包括激励和股权薪酬计划;设定向CEO报告的高管的薪酬金额和形式;就一般薪酬实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对非雇员董事的建议),包括激励和股权薪酬计划,并根据年度和长期激励薪酬和股权薪酬计划采用、管理和做出奖励,包括对任何此类计划下的奖励的任何修订,并审查和监督此类计划下的奖励;审查和批准任何新的雇佣协议、控制协议变更以及拟向首席执行官或公司任何其他执行官支付的遣散费或类似的终止付款;确认已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或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则和条例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审查并与管理层讨论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的薪酬讨论和分析部分,并确定是否建议将其纳入董事会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参与关键高管的继任计划;关注与高管和员工薪酬相关的风险,并管理股权薪酬计划、非合格递延薪酬安排和401(k)计划;以及为管理层提供人力资本战略和实践方面的建议,吸引、发展和留住关键员工,包括对多元化、公平、包容和归属感计划、指标和信息以及相关风险进行年度审查。

(4)董事会治理与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会组织和继任事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协助整个董事会评估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有效性;审查并就董事会委员会任命提出建议;甄别符合董事会批准标准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名单;评估公司治理事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并向董事会推荐适用于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督影响力与可持续发展事宜,评估影响力和气候变化风险,并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国际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动、目标和政策(包括碳减排目标和战略);每年审查治理准则是否充分,并重点关注声誉和公司治理风险;审查公司的政治游说活动和支出。

(5)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仅在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董事会无法出席且事项具有时效性时采取行动;拥有董事会的所有权力和权限,但须遵守董事会、委员会章程和/或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不时施加的限制。

(6)董事会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准则未指定董事会的治理结构,允许董事会根据情况灵活地选择最适合公司的方案。董事会认为,强大的独立领导层可确保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独立监督通过以下方式开展:首席独立董事;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治理和提名委员会、以及人才与薪酬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均完全由董事组成;通过董事会评估流程每年审查董事会领导层结构和监督有效性;以及严格遵守公司的治理准则;所有的董事都能够为会议议程提供意见,并鼓励他们提出供董事会讨论的议题。此外,董事会和每个董事会委员会都可以完全公开地与任何管理层成员联系。

每个委员会都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聘请独立的法律、财务和其他顾问,而无需咨询或获得任何管理层成员的批准。董事会还定期召开仅由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以促进董事之间进行自由、公开的讨论。

4、内部控制情况

发起人安博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的稳健运行。其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

安博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会计政策及核算制度与资金管理制度等。会计政策及核算制度规范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明确了会计、财务人员的相应职责。安博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制度健全,会计政策符合其注册及运营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为提供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有效保证;安博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安排为管理企业在流动性、融资、利率、外汇等方面的财务风险提供框架,通过优化资金配置和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的会计政策已针对关联交易的会计披露要求制定了明确规范。

(2)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安博公司制定了《全球资本运用制度》为其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指引要求,该制度明确了需要安博公司全球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事项及其各项审批门槛,并概述了投资委员会的流程与程序,明确了公司投资决策体系,并对投资方向、投资流程、尽职调查、投资风险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3)项目运营管理制度

安博公司的项目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含:《物业地产与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环境管理、社会责任和治理(ESG)政策》等。安博公司通过上述制度安排建立园区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形成运营管理全环节工作指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致力于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符合国际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标准,持续提升项目运营管理品质、保障项目安全运行。

安博公司根据安博中国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实践,在《物业地产与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将有关环节作进一步细化安排,制定了《物业管理手册》之《项目移交篇》、《租户管理篇》、《设施管理篇》、《采购管理篇》、《工程管理篇》等多本操作手册,从采购、租户管理、物业运营、工程建设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规范。

(4)突发事件处理应急管理制度

安博公司制定了《突发事件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司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相关的后续处理机制、公司定期针对突发事件的培训计划、培训工具等。

(5)法务及信息披露制度

安博公司法务及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主要包含:《战略资本业务合规手册》、《全球重要信息及公平披露守则》等。相关政策主要为安博重要业务的开展过程提供了明确行为准则,确保能够妥善处理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就重要事实提供充分及公平的信息披露,以防范针对投资者的误导、欺诈行为。

(三)业务情况

1、发起人主营业务概况

安博公司(Prologis L.P.)是全球领先的物流仓储基础设施投资商和运营商,专注于高壁垒、高增长的市场。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公司在全球四大洲的20个国家中以全资或合资方式投资了总面积约13亿平方英尺(约合1.20亿平方米)的地产开发项目,并向约6,500家客户出租现代化物流设施,主要服务企业对企业(B2B)及电商/零售两类客户。

安博公司的投资组合主要集中在全球最具活力的商业中心,庞大的资产运营规模使安博公司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物流需求。安博团队积极管理旗下的投资组合,并提供全面的物流地产服务:包括租赁、物业管理、开发、收购和处置。安博公司主要以自行开发或对外收购的方式对新增物流地产项目进行大额投资,并通过转手新开发物业至合资企业、出售非战略性资产至第三方等方式迅速实现资金回笼。

除了以全资方式持有其位于美国的大部分地产,安博公司还通过合资方式大量投资位于全球各地(包含美国)的地产项目。通过与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开发基金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安博有力地扩大了其投资范围,提高了其所持有物业资产的回报率水平,并使得回报来源多样化,同时减小了面对外汇波动的风险敞口。

安博主营业务包括物流资产租赁运营、物流资产开发、战略资本三部分。

(1)物流资产的租赁运营

物流资产租赁运营是安博在经营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合并口径下贡献安博收入、利润和营运现金流(FFO)的比例达90%-95%。安博通过经营物流资产租赁向客户收取租金,并以此覆盖其资产运营成本。合并口径下,2025年3月31日前一年内开始的租约加权平均租赁期限为69个月。公司通过提高租金、保持高出租率和控制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内部增长。安博推动收入增长的主要手段是在租约到期时将现有租约以当前市价滚动续租。安博凭借其主动的资产组合管理,以及公司物业、租赁、维修、资本、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风险管理多个团队的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组合的净营运收入(NOI)。按2025年一季度数据进行年化,安博物流资产租赁运营业务产生的年化后净运营收入约为63亿美元。

(2)物流资产开发

安博根据客户特定需求进行提供开发服务,在目标市场现代仓储物流稀缺的背景下持续深化市场影响力。安博拥有竞争优势如下:(i)全球储备土地和再开发场地的战略性选址;(ii)本地团队的开发专业知识;(iii)与客户的紧密关系;(iv)融入可持续性设计,为客户节省成本并提高运营效率;(v)强大的采购能力,确保以较低成本获得大量高标准的建筑材料。通过对开发及再开发项目的经营产生租赁收入,可提升物流资产价值,为安博实现显著的盈利增长。

(3)战略资本

安博战略资本收入主要来自美国以外的地区,通过与全球众多大型机构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减少安博对美国以外投资的外币汇率波动风险。安博战略资本业务的收入主要通过非合并的共同投资机构的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通常能够贡献安博综合收入、利润和营运现金流(FFO)的5%-10%(合并口径)。按2025年一季度数据进行年化,安博战略资本产生的年化收益约为4.37亿美元27

该业务主要通过私募和公募股权融资,其中95%的业务开展通过无限期开放式长期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两个上市交易REITs开展(日本的Nippon Prologis REIT, Inc.和墨西哥的FIBRA Prologis)。安博在9个非合并的共同投资机构中持有股权,股权比例在15%至55%之间,与合作伙伴保持利益一致。安博计划通过在现有或新的合作企业中增加资产管理规模来扩大业务,并增加收入。

2、发起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总体业务经营情况

发起人安博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物流资产租赁运营、物流资产开发、战略资本三部分。其中物流资产租赁运营板块是通过签署经营性租赁协议将经营性物业出租给客户收取的收入。物流资产开发板块主要包括公司收取的来自第三方的开发和建设管理费。战略资本板块主要包括公司向非合并实体提供的管理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发起人经营情况稳健,近三年来发起人营业收入规模不断增长,发起人营业收入总额及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7-2发起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表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租赁运营1,987,26592.88%7,514,70591.62%6,818,54284.98%4,913,17182.25%
物流资产开发11,2610.53%14,9980.18%4,6950.06%20,9360.35%
战略资本141,1396.60%671,9078.19%1,200,23214.96%1,039,58517.40%
总计2,139,665100.00%8,201,610100.00%8,023,469100.00%5,973,692100.00%
3、发起人物流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管理业务情况
(1)经营模式

安博通过经营物流资产租赁向客户收取租金,并以此覆盖其资产运营成本。合并口径下,2025年3月31日前一年内开始的租约加权平均租赁期限为69个月。公司通过提高租金、保持高入住率和控制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内部增长。安博推动收入增长的主要手段是在租约到期时将现有租约以当前市价滚动续租。安博凭借其主动的资产组合管理,以及公司物业、租赁、维修、资本、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风险管理多个团队的专业技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组合的净营运收入(NOI)。

(2)经营情况

按2025年一季度数据进行年化,安博物流资产租赁运营业务产生的年化后净运营收入约为63亿美元。物流资产租赁运营是安博在经营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合并口径下贡献安博收入、利润和营运现金流(FFO)的比例达90%-95%。

(3)在管项目情况

1)全球在管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公司在全球四大洲的20个国家中以全资或合资方式投资了总面积约13亿平方英尺(约合1.20亿平方米)的地产开发项目。其中,美国资产总面积约8.00亿平方英尺(约合0.74亿平方米),包含3,822处资产;美洲其他区域资产总面积约1.29亿平方英尺(约合0.12亿平方米),包含623处资产;欧洲资产总面积约2.51亿平方英尺(约合0.23亿平方米),包含1,151处资产;亚洲资产总面积约1.13亿平方英尺(约合0.10亿平方米),包含288处资产。

2)可扩募资产项目

本项目为首次发行项目。基础设施REITs份额公开发行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以绝对控股持有的基本具备发行基础设施REITs条件的部分可扩募资产情况如下:

表17-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扩募资产情况

资产名称所属行业所在地区资产状态(在建、完工或运营及时间)资产规模(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决算总投资(亿元)运营剩余年限(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间接持有可扩募资产,说明间接持有的具体方式
北京首都机场第二物流中心高标仓储北京市2015年12月起运营9.944.3031.2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成都龙泉物流中心高标仓储成都市一期2017年9月;二期2018年1月起运营26.459.4540.1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杭州仁和物流中心高标仓储杭州市2018年6月起运营7.452.8040.8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惠州惠阳物流中心高标仓储惠州市一期2015年12月;二期2017年11月;三期2018年5月起运营27.208.9039.3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成都新都国际物流港高标仓储成都市一期2018年9月;二期2019年1月;三期2019年4月起运营21.808.3341.7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苏州浒关物流中心高标仓储苏州市2015年1月起运营4.501.4538.4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上海青浦配送中心高标仓储上海市一期购于2019年1月;二期2013年11月起运营8.202.7930.5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嘉兴物流中心高标仓储嘉兴市一期2009年8月;二期2013年8月起运营8.222.2432.9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苏州金阊物流中心高标仓储苏州市2016年10月起运营10.803.9438.8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无锡梅村物流中心高标仓储无锡市2017年8月起运营13.204.4339.8原始权益人100.00%持股通过全资SPV持有
合计---137.7648.63---

3)选择基础设施资产的主要考虑

基础设施资产选择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主要原因是:

①资产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资产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位,是安博中国的核心优质资产。首批项目位于国内仓储物流需求旺盛的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广州、东莞、佛山、中山等大中城市的庞大消费群落以及成熟发达的零售商业网络。

②资产合规性好、成熟度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均为国际领先水准;资产成熟度高、运营良好。资产前期建设依法合规,建设期间合规证照齐全。

安博在中国全国范围内的24个城市管理着44个项目,园区面积共计约530万平方米,其中共有13个园区位于华东地区,6个园区位于华南地区,12个园区位于华北地区,13个园区位于中西地区。

按照有效租金单价作为第一筛选指标、出租率作为第二筛选指标对安博中国管理的44个资产进行降序排列,广州开发区、东莞石排、东莞洪梅排名分别为第5/8/6名。按照2024年NOI指标降序排列,广州开发区、东莞石排、东莞洪梅分别排名为第4/3/12名。按照2024年收入指标降序排列,广州开发区、东莞石排、东莞洪梅分别排名为第5/2/13名。从多项经营指标表现来看,本次拟入池标的均排名靠前,且全部位于华南地区核心珠港澳大湾区,地理位置优越。

4、所在行业相关情况

发起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为仓储物流业,相关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二、基础设施资产所属行业和竞争状况分析及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

5、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安博是全球领先的物流仓储基础设施投资商和运营商,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拥有全球最大的物流资产管理规模2,069亿美元,在四大洲资产管理面积达1.20亿平方米,土地储备总投资额达412亿美元。安博具有丰富的仓储物流REIT运营管理经验和稳健的资产负债结构。穆迪公司与标准普尔全球评级分别给予安博公司A2与A的信用评级。根据牛津经济研究院发布的报告,2024年28,经由安博全球物流设施流转的商品总额接近3.2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2.9%,安博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物流地产组合支持了360万个就业岗位。

截至2025年3月31日,Prologis, Inc.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仓储物流REIT(NYSE:PLD),是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排名标普500指数第90位。

就中国资产而言,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在境内24个城市管理44个项目,共计约530万平方米。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

表17-4发起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资产:
房地产物业投资92,741,39191,246,17688,666,57581,623,396
减:累计折旧13,290,67812,758,15910,931,4859,036,085
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10,287,31410,079,4489,543,9709,698,898
持有待售或待转让的物业545,542248,511461,657531,25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671,1171,318,591530,388278,483
其他资产5,038,7055,194,3424,749,7354,801,499
资产总计95,993,39195,328,90993,020,84087,897,448
负债:
长期借款32,262,05530,879,26329,000,50123,875,961
应付账款及应付费用1,620,3661,769,3271,766,0181,711,885
其他负债4,035,5324,063,5494,430,6014,446,509
负债合计37,917,95336,712,13935,197,12030,034,355
所有者权益:
合伙人资本53,467,21055,293,72354,499,44554,545,326
非控股权益4,608,2283,323,0473,324,2753,317,767
所有者权益合计58,075,43858,616,77057,823,72057,863,09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95,993,39195,328,90993,020,84087,897,448
(2)利润表

表17-5发起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租赁运营收入1,987,2657,514,7056,818,5424,913,171
战略资本收入141,139671,9071,200,2321,039,585
物流资产开发收入11,26114,9984,69520,936
一、营业收入2,139,6658,201,6108,023,4695,973,692
租赁运营支出488,317-1,765,385-1,624,793-1,205,738
战略资本支出141,139-291,856-385,542-303,356
一般行政费用114,701-418,765-390,406-331,083
折旧及摊销652,058-2,580,519-2,484,891-1,812,777
其他支出9,649-47,044-53,354-40,336
二、营业支出-1,325,502-5,103,569-4,938,986-3,693,290
物业开发和土地处置净收益27,451413,743462,270597,745
其他房地产投资处置净收益36,799904,136161,039589,391
三、营业利润878,4134,415,9203,707,7923,467,538
未合并实体净收益67,899353,623307,227310,872
利息费用-231,751-863,932-641,332-309,037
外币、衍生收益及其他净收益-31,658208,73187,221241,621
提前清偿债务损益-5363,275-20,184
四、利润总额682,9034,114,8783,464,1833,690,810
所得税-43,383-166,943-211,038-135,412
五、净利润639,5203,947,9353,253,1453,555,398
(3)现金流量表

表17-6发起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利润639,5203,947,9353,253,1453,555,398
经营活动调整项:
直线法计提的租金收入及摊销-180,361-644,606-613,005-267,709
股权激励53,161231,747267,648175,356
折旧及摊销652,0582,580,5192,484,8911,812,777
未合并实体的净收益-67,899-353,623-307,227-310,872
来自未合并实体的经营分配138,947562,475680,192410,483
来自未合并实体的经营性应收账款的调整16,63820,532-82,375-63,947
债务折价及债务发行成本的摊销净额20,83578,88574,58923,736
物业开发和土地处置净收益-27,451-413,743-462,270-597,745
其他房地产投资处置净收益-36,799-904,136-161,039-589,391
外汇及衍生品的未实现损益55,465-67,33571,627-92,201
提前清偿债务净损益--536-3,27520,184
递延所得税费用6,68221,16117,70812,638
其他资产增加额22,982-341,614-102,610-71,307
应付账款和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增加额-133,025194,548255,059109,03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160,7534,912,2095,373,0584,126,43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房地产开发业务-776,184-3,206,231-3,399,114-3,118,379
房地产收购-779,664-2,327,605-4,195,714-2,492,108
杜克公司交易相关现金净额---33,009-92,052
先前租用空间的租户改善及租赁佣金-123,123-499,927-388,814-339,234
物业升级改造-34,367-386,481-303,042-211,358
处置及分配房地产物业所得款157,0133,790,3881,764,3222,063,623
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27,352-540,559-284,185-442,366
未合并实体的投资回报28,31458,339348,27676,994
结算净投资套期所得款项4,85216,02137,11359,281
结算净投资套期付款--3,002-2,230-3,458
偿还与房地产有关的应收票据所得款项--37,000-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1,550,511-3,099,057-6,419,397-4,499,057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普通份额所得款---
普通份额及优先份额分红--3,672,318-3,320,929-2,494,723
非控股权益出资13,23473,09421,10713,295
非控股权益分配-48,651-193,863-142,710-270,109
收购普通有限合伙份额-4,003-1,650-69,807-88,980
母公司股份扣缴税款-15,416-30,526-24,536-27,688
支付债务及股权发行成本-2,648-30,966-58,660-45,654
信贷及商票融资所得款(支付款)299,224-730,077-567,076294,164
回购债务及清偿债务-71,205-919,481-272,203-1,381,005
借款所得款520,2194,505,8305,755,0964,116,489
筹资活动产生的(使用的)现金净额-275,560-999,9571,320,282115,789
四、外币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17,844-24,992-22,038-20,796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647,474788,203251,905-277,634
期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318,591530,388278,483556,117
六、期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671,1171,318,591530,388278,483
2、财务指标

表17-7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5年1-3月/2025年3月末2024年度/2024年末2023年度/2023年末2022年度/2022年末
总资产(千美元)95,993,39195,328,90993,020,84087,897,448
总负债(千美元)37,917,95336,712,13935,197,12030,034,355
所有者权益(千美元)58,075,43858,616,77057,823,72057,863,093
营业收入(千美元)2,139,6658,201,6108,023,4695,973,692
利润总额(千美元)682,9034,114,8783,464,1833,690,810
净利润(千美元)639,5203,947,9353,253,1453,555,398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千美元)1,160,7534,912,2095,373,0584,126,430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千美元)-1,550,511-3,099,057-6,419,397-4,499,057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千美元)-275,560-999,9571,320,282115,789
资产负债率(%)39.5038.5137.8434.17
利息保障倍数(倍)3.955.766.412.9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信息未披露22.3722.814.89
折旧及摊销(千美元)652,0582,580,5192,484,8911,812,777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千美元)262,5967,559,3296,590,4065,812,624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及摊销

3、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各项资产及构成情况如下表:

表17-8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资产构成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资产:
房地产物业投资92,741,391/91,246,176/88,666,575/81,623,396/
减:累计折旧13,290,678/12,758,159/10,931,485/9,036,085/
房地产物业净投资79,450,71382.77%78,488,01782.33%77,735,09083.57%72,587,31182.58%
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10,287,31410.72%10,079,44810.57%9,543,97010.26%9,698,89811.03%
持有待售或待转让物业545,5420.57%248,5110.26%461,6570.50%531,2570.6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671,1170.70%1,318,5911.38%530,3880.57%278,4830.32%
其他资产:5,038,7055.25%5,194,3425.45%4,749,7355.11%4,801,4995.46%
收购的租赁无形资产信息未披露1-764,5460.80%1,010,6151.09%1,183,0061.35%
租金平滑1,218,4831.28%914,4800.98%715,6790.81%
租赁佣金860,5560.90%749,7730.81%650,1270.74%
租赁使用权资产707,8140.74%683,7070.74%735,4300.84%
应收账款407,4640.43%325,6980.35%377,9960.43%
预付款项231,2990.24%248,5970.27%239,4830.27%
固定资产212,3180.22%208,0300.22%119,8970.14%
应收增值税142,4200.15%155,9090.17%143,3170.16%
衍生资产137,4290.14%87,3190.09%227,2360.26%
其他应收票据74,5940.08%72,7300.08%116,5370.13%
管理合同10,6660.01%10,7020.01%11,0480.01%
递延所得税资产3,2570.00%1,2310.00%5,7320.01%
其他423,4960.44%280,9440.30%276,0110.31%
资产总计95,993,391100.00%95,328,909100.00%93,020,840100.00%87,897,448100.00%

注1:按照SEC监管规则,安博公司在季度业务报告(10-Q Report)无需披露其他资产明细内容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的总资产分别为8,789,744.8万美元、9,302,084.0万美元、9,532,890.9万美元和9,599,339.1万美元。近年来发起人资产规模持续上升。

发起人的资产主要由房地产物业净投资、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收购的租赁无形资产、持有待售或待转让物业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构成。

其中,主要资产科目情况如下:

1)房地产物业净投资

房地产物业净投资为房地产物业投资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价值。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的房地产物业投资净值分别为7,258,731.1万美元、7,773,509.0万美元、7,848,801.7万美元和7,945,071.3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资产的比重为82.58%、83.57%、82.33%和82.77%,是发起人最主要的资产类型。

发起人的房地产物业投资由经营中物业组合、开发中物业组合、土地和其他房地产投资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表17-9发起人近三年及一期年房地产物业投资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经营中物业组合79,492,05278,279,35375,435,49769,038,795
开发中物业组合2,596,0692,829,6134,367,4554,212,154
土地4,660,4314,453,5223,775,5533,338,121
其他房地产投资5,992,8395,683,6885,088,0705,034,326
房地产物业投资92,741,39191,246,17688,666,57581,623,396
减:累计折旧13,290,67812,758,15910,931,4859,036,085
房地产物业净投资79,450,71378,488,01777,735,09072,587,311

发起人房地产物业投资以公允价值入账,按成本法作后续计量,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将开发、再开发和升级房地产资产所产生的成本作为资本化支出,将维修和维护成本作为费用化支出。

2)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分别为969,889.8万美元、954,397.0万美元、1,007,944.8万美元和1,028,731.4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资产的比重基本为11.03%、10.26%、10.57%和10.71%。

发起人的未合并合资企业投资情况如下:

表17-10发起人2024年末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情况

项目所有权比例(%)金额(千美元)
未合并联合投资企业
安博美国目标物流基金(USLF)30.5%3,022,568
安博FIBRA基金(FIBRA)34.6%1,009,357
安博巴西物流基金(PBLV)及其他合资企业20.0%158,676
安博欧洲物流基金(PELF)26.3%2,196,180
安博欧洲物流合伙基金(PELP)50.0%2,174,590
安博日本基金(NPR)15.1%523,204
安博日本核心物流基金(PJLF)16.3%45,976
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PCCLF)15.5%89,551
安博中国开发物流有限合伙I,II,III15.0%54,660
其他合资企业-804,686
总计-10,079,448

3)收购的租赁无形资产

2022年末、2023年末及2024年末,发起人收购的租赁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8,300.6万美元、101,061.5万美元和76,454.6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资产的比重基本为1.35%、1.09%和0.80%。

2022年10月3日,安博公司收购了杜克公司29(以下简称“杜克交易”),其中收购的租赁无形资产为8.366亿美元,该部分无形资产将在相关的租赁合同期限内摊销。

(2)负债结构分析

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起人各项负债及构成情况如下表:

表17-11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负债构成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负债:
长期借款32,262,05585.08%30,879,26384.11%29,000,50182.39%23,875,96179.50%
应付账款1,620,3664.27%1,769,3274.82%1,766,0185.02%1,711,8855.70%
其他负债:4,035,53210.64%4,063,54911.07%4,430,60112.59%4,446,50914.80
收购的租赁无形负债信息未披露1-1,778,8324.85%2,206,9066.27%2,373,0507.90%
租赁负债615,3051.68%597,5631.70%638,8112.13%
租户保证金403,7071.10%438,1001.24%419,4091.40%
未赚取租金400,5381.09%319,9460.91%305,2991.02%
环境负债176,1540.48%178,2010.51%209,9350.70%
递延所得税负债141,1260.38%118,6820.34%99,7570.33%
衍生负债6380.00%94,1610.27%6,6820.02%
赔偿责任--47,8320.14%44,3560.15%
应付增值税29,6360.08%33,8050.10%15,1600.05%
递延收入或费用74,7540.20%27,4230.08%24,4810.08%
与持有待售或待转让物业相关的负债1,9510.01%14,1820.04%4,5360.02%
其他440,9081.20%353,8001.01%305,0331.02%
负债合计37,917,953100.00%36,712,139100.00%35,197,120100.00%30,034,355100.00%

注1:按照SEC监管规则,安博公司在季度业务报告(10-Q Report)无需披露其他资产明细内容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的总负债分别为3,003,435.5万美元、3,519,712.0万美元、3,671,213.9万美元和3,791,795.3万美元。近年来发起人负债规模持续上升。

发起人的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收购的租赁无形负债、应付账款和租赁负债等构成。

其中,主要负债科目情况如下:

1)长期借款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长期负债分别为2,387,596.1万美元、2,900,050.1万美元、3,087,926.3万美元和3,226,205.5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负债的比重基本为79.50%、82.39%、84.11%和85.08%,是发起人最主要的负债类型。

近三年及一期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表17-12发起人近三年及一期长期借款情况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信贷工具532,132224,966979,3131,538,461
优先票据29,390,24628,322,16325,311,64719,786,253
定期贷款及其他无担保贷款2,021,7612,013,3172,330,5202,106,592
有担保抵押贷款317,916318,817379,021444,655
总计32,262,05530,879,26329,000,50123,875,961

2)收购的租赁无形负债

2022年末、2023年末及2024年末,发起人收购的租赁无形负债账面价值分别为237,305.0万美元、220,690.6万美元和177,883.2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资产的比重基本为7.90%、6.27%和4.85%。

2022年末租赁无形负债增长明显的原因主要系由杜克交易产生的收购的租赁无形负债约为23亿美元,该部分无形负债将在相关的租赁合同期限内摊销。

3)应付账款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的应付账款分别为171,188.5万美元、176,601.8万美元、176,932.7万美元和1,620,366万美元,占发起人总资产的比重基本为5.70%、5.02%、4.82%和4.27%,占比总体比较稳定。

(3)现金流量分析

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表17-13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1,160,7534,912,2095,373,0584,126,430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1,550,511-3,099,057-6,419,397-4,499,057
筹资活动产生的(使用的)现金净额-275,560-999,9571,320,282115,789
外币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17,844-24,992-22,038-20,79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647,474788,203251,905-277,634
期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1,318,591530,388278,483556,117
期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671,1171,318,591530,388278,483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2,643.0万美元、537,305.8万美元、491,220.9万美元和116,075.3万美元,整体保持稳定。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起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处置房地产物业、未合并实体的投资回报以及结算净投资套期等途径,而发起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则主要来自房地产收购、房地产开发、先前租用空间的租户改善、物业升级改造以及对未合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垫款等途径。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发起人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49,905.7万美元、-641,939.7万美元、-309,905.7万美元和-155,055.1万美元,主要是由于发起人报告期内开发和收购房地产物业,使得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金额较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起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来自借款所得款、少数股东权益出资和信贷融资所得款,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用于普通份额及优先份额分红、信贷融资支付款、回购及清偿债务和少数股东权益分红。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发起人筹资活动产生的(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578.9万美元、132,028.2万美元、-99,995.7万美元和-27,556.0万美元。筹资活动现金流2023年度明显增加的原因主要来自发行债务工具,例如优先票据。

(4)偿债能力分析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主要偿债指标如下:

表17-14近三年及一期年发起人偿债能力指标情况

财务指标2025年1-3月/2025年3月末2024年/2024年末2023年/2023年末2022年度/2022年末
资产负债率(%)39.5038.5137.8434.17
利息保障倍数(倍)3.955.766.412.94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4.17%、37.84%、38.51%和39.50%,近年来基本保持稳定,整体负债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内。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发起人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2.94、6.40、5.76和3.95,2023年末较2022年末下降明显,主要系2023年优先票据等债务工具的发行,导致利息费用增长率超过100%,利息保障倍数下降至6.40,但发起人对利息支出的保障能力具备较高水平。

(5)盈利能力分析

表17-15近三年及一期发起人盈利情况

单位:千美元,%

科目2025年1-3月/2025年3月末2024年度/2024年末2023年度/2023年末2022年度/2022年末
营业收入2,139,6658,201,6108,023,4695,973,692
营业支出1,325,502-5,103,569-4,938,986-3,693,290
物业开发和土地处置净收益27,451413,743462,270597,745
其他房地产投资处置净收益36,799904,136161,039589,391
营业利润878,4134,415,9203,707,7923,467,538
利润总额682,9034,114,8783,464,1833,690,810
净利润639,5203,947,9353,253,1453,555,39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262,5967,559,3296,590,4065,812,624
净利率(%)29.8948.1440.5559.52

注: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安博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97,369.2万美元、802,346.9万美元、820,161.0万美元和213,966.5万美元,近三年及一期整体保持逐步上升的趋势。发起人营业收入结构稳定,其中租赁运营收入占比最高,近三年及一期占比均超过80%。

2023年度租赁运营板块收入增长明显,主要原因系现有租户租约到期,新签租约采用当前市场租金水平。安博公司通过提高租金水平、保持高出租率和控制成本来实现本业务板块盈利增长。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安博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581,262.4万美元、659,040.6万美元、755,932.9万美元和26,259.6万美元,近三年及一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及2025年1-3月,安博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55,539.8万美元、325,314.5万美元、394,793.5万美元和63,952.0万美元,近三年及一期净利润保持稳定。

(五)资信情况

1、历史信用及评级情况
(1)经营合法合规性情况

安博公司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博公司已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关于《安博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明确“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截至2025年7月10日,对于发起人安博公司,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安博公司近3年信用状况良好,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评级情况

2025年3月7日,穆迪公司给予安博公司A2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2025年3月17日,标准普尔全球评级给予安博公司A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PCCLF Holding PTE. LTD(.以下简称“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

(一)基本信息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其于2019年10月2日成立,注册地址:12 MARINA VIEW #28-03 ASIA SQUARE TOWER 2 SINGAPORE (018961)。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表17-16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PCCLF Holding PTE.LTD.(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
企业类型注册于新加坡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实体编号(UEN)为201933078R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为OOI AIK KHUAN, BARTON ANTHONY CARTER II, YAP BOON KEEN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千元30人民币
注册地址12 MARINA VIEW #28-03 ASIA SQUARE TOWER 2 SINGAPORE (018961)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1为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开发区项目;项目公司2为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持有东莞石排项目;项目公司3为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持有东莞洪梅项目。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各项目公司100%股权。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日,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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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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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完成后)

图17-3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况

(二)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及重大历史沿革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原始权益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日,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由管理层授权签发《公司章程(Constitution of PCCLF Holding PTE.LTD.)》。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是安博持有中国境内成熟物流资产的主要主体。截至2024年末,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投资资产遍布中国境内核心城市的26个产业园区,形成了覆盖主要空港、海港及高速公路等重要物流枢纽节点的高效网络。截至2025年3月31日,原始权益人无其他工商变更情况。

经管理人核查并根据Lee & Lee(以下简称“新加坡律师”)出具的Legal Opinion Relating to PCCLF Holding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为依据新加坡法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公司。

2、股东出资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全资股东为Prologis China Core Logistics Fund, LP(以下简称“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表17-17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单位:%

序号股东名称实收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1千元人民币100.00货币出资
合计1千元人民币100.00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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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4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股权关系图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Prologis China Core Logistics Fund, LP(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是根据新加坡《有限合伙企业法》于2019年10月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基金,该基金投资于间接拥有中国仓储物流资产的新加坡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仓储物流资产由外商独资企业单独持有。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Prologis, L.P.(安博公司),安博公司的企业介绍详见“第十七部分原始权益人”之“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4、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原始权益人的组织结构框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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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5原始权益人组织结构图

根据原始权益人于2019年10月2日通过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于2023年9月11日导出的企业档案(以下简称“原始权益人企业档案”),原始权益人设有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董事(Director)组成公司决策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

根据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方式(即Ordinary Resolution)决策:

1)受限于任何现有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特殊权利,无论所有已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全部付清,批准发行新股(第51条);

2)合并或分割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第55条);

3)取消在普通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任何人持有或同意被任何人持有或已被没收的股份数量,并按被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其股本(第55条);

4)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细分公司全部或任何股份(第55条);

5)根据公司章程和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将任何类别的股份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但发行时不是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份,其后不得转换为可赎回优先股(第55条);

6)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股本或任何类别的股份从以一种货币计价转换为以另一种货币重新计价(第55条);

7)将任何已缴股款股份转换为股票或股票单位,并不时将该等股票或股票单位重新转换为已缴股款股份(第60条);

8)更改最低董事人数或最高董事人数(第103条);

9)任命、罢免董事并委任替代董事(第115、116、117条);

10)批准宣布、分配股息(第143、150条)等。

根据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即Special Resolution)方式决策:

1)批准发行特殊条件的股份,并确认其赎回形式(第10条);

2)在法律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批准以任何形式减少公司股本(第56条);

3)在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情况下,批准变更或废除附属于任何类别股本的权利(第59条);

4)在公司被清算的情况下,以实物等形式向股东分割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第182条)等。

(2)董事

根据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原始权益人至少应设一名常住新加坡的董事,且没有最高人数规定。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更改董事的最低人数或最高人数。根据原始权益人企业档案,截至目前,原始权益人设三名董事。

根据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董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公司授权的时间或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从事公司明示或暗示授权从事的任何业务,且无论该等业务是否已实际开始,在其认为不宜开始或继续进行该等业务的情形下中止该等业务(第6条);

2)按股东大会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对价(如有)和时间,以及以现金支付或不支付其中任何部分(如有)为前提,向股东分配和发行股份、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份(第8条);

3)在不影响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或股份类别持有人的任何特殊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发行特殊条件股份(第10条);

4)决定A类可赎回优先股的赎回价格(第11条);

5)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管理或在其指导或监督下进行(第134条);

6)行使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未要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所有公司权力(第134条);

7)不得实施任何出售或处置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公司财产的议案,除非该等议案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134条);

8)为公司的目的不时借入或筹集资金,或确保支付其认为合适的款项,并可通过抵押或收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财产、资产或业务,发行债券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确保偿还或支付该等款项(第138条);

9)任命秘书、副秘书及助理秘书并免除上述人员职务(第139条);

10)保证印章的安全保管(第140条);

11)向股东大会建议股息金额、分配方式并实施股东大会关于股息分配的决议(第143、150条);

12)公司利润中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并根据董事的自由裁量权,将其用于应付突发事件或公司财产的贬值,或用于逐步清偿公司的任何债务或责任,或用于维修、改善或维护工程(第159条);

13)保存必要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并应使这些记录的保存方式便于对其进行适当审计(第164条);

14)任命会计实体填补公司审计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第169条)。

(三)业务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主要投资运营中国境内的物流地产项目。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LLP)审计的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2022-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9,082.30万元、113,509.50万元、101,894.90万元和23,570.3万元,其中主要收入为租金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65.48%、65.08%、68.92%和68.56%。

表17-18原始权益人营业收入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租金收入16,158.7068.5670,222.8068.9273,865.6065.0871,423.7065.48
物业管理收入7,342.5031.1530,977.6030.4031,216.3027.5029,413.5026.96
其他物业收入69.100.29694.500.688,427.607.428,245.107.56
合计23,570.30100.00101,894.90100.00113,509.50100.00109,082.30100.00
2、所在行业相关情况

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为仓储物流行业,相关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三、基础设施资产所属行业和竞争状况分析及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

3、行业地位

原始权益人是安博公司持有中国境内成熟物流资产的主要主体,其行业地位介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原始权益人”之“一、发起人基本情况”之“(三)业务情况”。

(四)财务状况

1、财务数据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LLP)对原始权益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2025年一季度财务报表由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提供,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表17-19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流动资产:
交易及其他应收款89,99598,27299,65497,712
其他资产和存款6,2584,9465,4844,691
衍生金融工具51,62864,233-62,648
应收关联方款项21122171-
应收税款3339931,2071,88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5,93918,500
受限货币资金1,040,5001,040,5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948,743968,093741,178824,167
流动资产合计2,137,6682,177,258883,5331,009,604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2,788,00013,134,00016,142,00017,799,000
其他应收款40,71429,28156,88871,537
衍生金融工具45,30264,45961,9163,159
递延所得税资产2,4643,3513,4614,583
非流动资产合计12,876,48013,231,09116,264,26517,878,279
资产总计15,014,14815,408,34917,147,79818,887,883
流动负债:
贷款和借款3,319,2063,653,289325,2582,571,189
交易及其他应付款157,953178,454192,908189,732
应付关联方款项23,67429,15721,07726,396
应交税费23,99423,15431,04536,271
预计负债7,8376,0004,0003,036
保证金75,93483,10176,88163,853
流动负债合计3,608,5983,973,155651,1692,890,477
非流动负债:
贷款和借款3,706,1733,370,1415,445,8643,196,272
应付关联方款项10,000,24010,057,24010,264,70510,644,094
递延所得税负债93,91498,890395,808613,467
预计负债1,7913,4089,515
保证金83,54277,91081,53998,428
非流动负债合计13,883,86913,605,97216,191,32414,561,776
负债合计17,492,46717,579,12716,842,49317,452,25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1111
留存收益(累计亏损)-2,478,320-2,170,779305,3041,435,629
所有者权益合计-2,478,319-2,170,778305,3051,435,6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5,014,14815,408,34917,147,79818,887,883
2)合并利润表

表17-20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租金收入161,587702,228738,656714,237
其他物业收入74,116316,721396,439376,586
营业收入235,7031,018,9491,135,0951,090,823
物业经营费用-55,953-244,689-299,309-280,483
营业利润179,750774,260835,786810,340
集团其他费用-17,270-78,387-80,878-74,402
净汇兑损益3,094-26,026-30,526-142,440
未实现债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203-20,78528,58012,066
未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1,76266,776-3,891104,890
已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5,85636,882
未实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51,120-3,070,578-1,746,030756,163
息税前利润(亏损)-222,511-2,354,740-941,1031,503,499
财务收益9,27229,95018,31111,274
财务费用-76,385-312,653-311,158-284,225
净财务成本-67,113-282,703-292,847-272,951
税前利润(亏损)-289,624-2,637,443-1,233,9501,230,548
当期所得税-5,482-63,736-37,497-27,601
预提所得税-16,524-71,712-75,415-69,282
递延所得税4,089296,808216,537-241,255
所得税合计-17,917161,360103,625-338,138
净利润-307,541-2,476,083-1,130,325892,410
3)合并现金流量表

表17-21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利润-307,541-2,476,083-1,130,325892,410
调整项:
租金直线法调整5,45719,517-6,789-19,350
未实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51,1203,070,5781,746,030-756,163
未实现债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20320,785-28,580-12,066
未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1,762-66,7763,891-104,890
已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5,856-36,882
未实现净汇兑损益-3,07126,04530,987142,221
预计负债----
所得税17,917-161,360-103,625338,138
财务收益-9,272-29,950-18,311-11,274
财务费用76,385312,653311,158284,225
营运资金变动项:
应收账款、其他资产及存款-4,51828,64412,3653,304
其他应付款-25,616-53,602-13,5361,621
应付关联方款项--9,791
保证金-1,5352,591-3,861-24,437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6,291693,042743,548706,648
当期所得税及已缴预提所得税-20,505-143,128-117,513-117,38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5,786549,914626,035589,26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资产支付的现金----892,152
处置资产收回的现金---132,548
购建投资性房地产支付的现金-10,637-37,411-81,483-62,685
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6,081-16,77411,507
取得利息所收到的现金9,35830,53417,14210,32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7929,204-81,115-800,46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受限资金变化--1,040,500-13,998
支付给直接控股股东的贷款利息---500,843
偿还直接控股股东债务支付的现金-57,000-207,465-379,389-264,000
自贷款与借款取得的现金-1,946,941261,0371,121,116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746,423-261,299-781,093
收到(支付)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现金--55,856-26,670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75,888-296,635-277,028-273,539
支付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29-13,002-28,711-10,26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3,717-357,084-629,534280,39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19,210222,034-84,61469,197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68,093741,178824,167740,68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404,8811,62514,288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48,743968,093741,178824,167
2、财务指标

表17-22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4年度2023年末/2023年度2022年末/2022年度
资产总额(亿元)150.14154.08171.48188.88
负债总额(亿元)174.92175.79168.42174.52
所有者权益(亿元)-24.78-21.713.0514.36
营业收入(亿元)2.3610.1911.3510.91
净利润(亿元)-3.08-24.76-11.308.92
流动比率(倍)0.590.551.360.35
资产负债率116.51%114.09%98.22%92.40%
调整后资产负债率3149.90%48.82%38.36%36.0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亿元)-2.23-23.55-9.4115.03
经调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Adjusted EBITDA)321.807.748.368.10
贷款资产价值比3354.34%52.91%35.60%32.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亿元)1.165.506.265.8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亿元)-0.010.29-0.81-8.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亿元)-1.33-3.57-6.302.80
3、财务分析
1)资产情况

表17-23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资产情况

单位:千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89,9950.6098,2720.6499,6540.5897,7120.52
其他资产和存款6,2580.044,9460.035,4840.034,6910.02
衍生金融工具51,6280.3464,2330.42--62,6480.33
应收关联方款项2110.002210.00710.00--
应收税款3330.009930.011,2070.011,8860.01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5,9390.2118,5000.10
受限货币资金1,040,5006.931,040,5006.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948,7436.32968,0936.28741,1784.32824,1674.36
流动资产合计2,137,66814.242,177,25814.13883,5335.151,009,6045.35
非流动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2,788,00085.1713,134,00085.2416,142,00094.1317,799,00094.24
其他应收款40,7140.2729,2810.1956,8880.3371,5370.38
衍生金融工具45,3020.3064,4590.4261,9160.363,1590.02
递延所得税资产2,4640.023,3510.023,4610.024,5830.02
非流动资产合计12,876,48085.7613,231,09185.8716,264,26594.8517,878,27994.65
资产总计15,014,14810015,408,349100.0017,147,798100.0018,887,883100.00

2022年-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原始权益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888,788.3万元、1,714,779.8万元、1,540,834.9万元和1,501,414.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5.35%、5.15%、14.13%和14.24%,非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94.65%、94.85%、85.87%和85.76%。2023年末原始权益人资产总额较2022年末下降9.21%,2024年末原始权益人资产总额较2023年末下降10.14%,2025年3月末原始权益人资产总额较2024年末下降2.56%。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资产总额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原始权益人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账面价值下跌。

2)负债情况

表17-24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负债情况

单位:千元、%

项目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负债:
贷款和借款343,319,20618.983,653,28920.78325,2581.932,571,18914.73
其他应付款157,9530.90178,4541.02192,9081.15189,7321.09
应付关联方款项23,6740.1429,1570.1721,0770.1326,3960.15
应交税费23,9940.1423,1540.1331,0450.1836,2710.21
预计负债7,8370.046,0000.034,0000.023,0360.02
保证金75,9340.4383,1010.4776,8810.4663,8530.37
流动负债合计3,608,59820.633,973,15522.60651,1693.872,890,47716.56
非流动负债:
贷款和借款3,706,17321.193,370,14119.175,445,86432.333,196,27218.31
应付关联方款项10,000,24057.1710,057,24057.2110,264,70560.9510,644,09460.99
递延所得税负债93,9140.5498,8900.56395,8082.35613,4673.52
预计负债--1,7910.013,4080.029,5150.05
保证金83,5420.4877,9100.4481,5390.4898,4280.56
非流动负债合计13,883,86979.3713,605,97277.4016,191,32496.1314,561,77683.44
负债合计17,492,467100.0017,579,127100.0016,842,493100.0017,452,253100.00

2022年-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原始权益人负债总额分别为1,745,225.3万元、1,684,249.3万元、1,757,912.7万元和1,749,246.7万元,呈波动趋势,其中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16.56%、3.87%、22.60%和20.63%,非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83.44%、96.13%、77.40%和79.37%。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负债较高。具体原因是:全资股东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向合伙人筹集权益资金后,均以股东借款形式向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放款。2022年-2024年末及2025年3月末,其股东借款金额分别为106.44亿元、102.65亿元、100.57亿元和100.00亿元。同时,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亦作为借款人,向境外银行申请配套贷款。由于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实收资本仅1千元人民币,上述两项主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和配套贷款,均以负债科目体现在报表。因此各年负债相对较高,同时筹集的资金用于按公允价值收购成熟运营资产对应项目公司股权,该类资产公允价值波动相对稳定,因此各年资产和负债金额大体相当。

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采用股东借款形式注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资金,主要考虑记账和日常资金管理的便利性。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承诺放弃强制要求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还款的权利。基于上述安排,如将上述股东借款视为自有资金,剔除上述股东借款后,原始权益人资本结构稳定、有息负债比例相对较低且各年保持稳定。原始权益人作为安博在中国境内最主要的成熟仓储物流资产持有主体,不因设置上述股东借款而直接导致破产和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3)收入利润水平

(1)收入情况

表17-25原始权益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租金收入16,158.7068.5670,222.8068.9273,865.6065.0871,423.7065.48
物业管理收入7,342.5031.1530,977.6030.4031,216.3027.5029,413.5026.96
其他物业收入69.100.29694.500.688,427.607.428,245.107.56
合计23,570.30100.00101,894.90100.00113,509.50100.00109,082.30100.00

根据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2022-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2025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9,082.30万元、113,509.50万元、101,894.90万元和23,570.30万元,其中主要收入为租金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65.48%、65.08%、68.92%和68.56%,系持有及管理的仓储物流等物业的租金收入。

(2)成本情况

表17-26原始权益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3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房产税2,712.2048.4711,057.4045.1910,867.6036.31%10,079.8035.94%
维修保养费1,447.3025.876,791.0027.756,865.3022.94%6,494.2023.15%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753.3013.463,094.8012.653,202.3010.70%3,150.0011.23%
其他运营支出682.5012.203,525.7014.418,995.7030.05%8,324.3029.68%
合计5,595.30100.0024,468.90100.0029,930.90100.00%28,048.30100.00%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2022-2024年及2025年1-3月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8,048.30万元、29,930.90万元、24,468.90万元和5,595.3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房产税、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等构成。

(3)净运营收入及运营利润率情况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2022-2024年及2025年1-3月的净运营收入分别为81,034.00万元、83,578.60万元、77,426.00万元和17,975万元,运营利润率分别为74.29%、73.63%、75.99%和76.26%,运营利润率保持稳定。

(五)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情况

1、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的《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最近三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新加坡律师出具的《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律师未检索到不利于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的诉讼情况。

根据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方达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平台(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进行的公开检索,截至2025年7月9日,于前述信息渠道,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最近三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或被暂停或者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2、资信情况
1)公开市场融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子公司不存在存续债券情况。

2)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共获得各银行综合授信折合人民币约70亿元。

截至目前,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未发生过贷款违约情形。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4)历史信用及评级情况

截至2025年7月9日,对于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近3年信用情况良好,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无公开市场评级。

三、原始权益人的内部授权与外部审批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相关的原始权益人的内部授权与外部审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之“三、基础设施项目合规情况”之“(六)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

四、原始权益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四十三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本基金所持有的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三)确保标的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五)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六)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五、原始权益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一)发改委申报阶段的相关承诺

发起人安博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安博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规、完备,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材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且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前分别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概况详见本函附件一)。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3、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本企业披露了本项目所涉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限定条件,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转让限定条件不存在任何缺失、遗漏或虚假陈述,已如实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所有与资产转让相关事项。

5、本企业承诺,回收资金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真实;回收资金使用过程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不将回收资金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回收资金将严格按照进度要求使用,即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不低于75%,3年内全部使用完毕。

6、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中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截至完成股权交割)过程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本企业将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基础设施REITs持有的其他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和罚金)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为促进本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本企业做出如下保障措施承诺:

(1)本企业关联方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拟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担任本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并签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REITs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该协议约定负责基础设施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机构能够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稳定的服务团队,继续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2)本企业及本项目参与方将通过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等,保障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地发挥其专业运营管理能力。

8、对于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本项目申报材料已进行全面报告和充分分析,未来将按有关要求充分披露。项目发行后3年内将不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

9、本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10、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及底层资产不可分割的建筑物中,不存在未办理投资管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的连廊、夹层等建筑。

11、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收入来源和未来收入预测中均不包含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各类政府补贴资金。

12、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运营指标和经营收入等历史经营情况真实、完整,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突击虚增运营收入的情况。”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规、完备,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材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企业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且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前分别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概况详见本函附件一)。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3、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本企业披露了本项目所涉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限定条件,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转让限定条件不存在任何缺失、遗漏或虚假陈述,已如实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所有与资产转让相关事项。

5、本企业承诺,回收资金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真实。

6、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中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截至完成股权交割)过程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本企业将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基础设施REITs持有的其他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和罚金)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为促进本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本企业做出如下保障措施承诺:

(1)本企业关联方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拟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担任本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并签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REITs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该协议约定负责基础设施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机构能够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稳定的服务团队,继续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2)本企业及本项目参与方将通过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等,保障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地发挥其专业运营管理能力。

8、对于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本项目申报材料已进行全面报告和充分分析,未来将按有关要求充分披露。项目发行后3年内将不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

9、本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10、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及底层资产不可分割的建筑物中,不存在未办理投资管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的连廊、夹层等建筑。

11、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收入来源和未来收入预测中均不包含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各类政府补贴资金。

12、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运营指标和经营收入等历史经营情况真实、完整,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突击虚增运营收入的情况。”

运营管理机构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出具《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公司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分别出具《关于申请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证监会申报阶段的相关承诺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关于发生重大违规违规申报行为后进行购回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规、完备,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材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且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前分别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3、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本企业披露了本项目所涉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限定条件,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转让限定条件不存在任何缺失、遗漏或虚假陈述,已如实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所有与资产转让相关事项。

5、本企业承诺,回收资金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真实。

6、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中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截至完成股权交割)过程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本企业将督促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基础设施REITs持有的其他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和罚金)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为促进本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本企业做出如下保障措施承诺:

(1)本企业关联方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拟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担任本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并签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REITs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该协议约定负责基础设施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机构能够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稳定的服务团队,继续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2)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及本项目参与方将通过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等,保障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地发挥其专业运营管理能力。

8、对于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本项目申报材料已进行全面报告和充分分析,未来将按有关要求充分披露。项目发行后3年内将不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

9、本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须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10、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及底层资产不可分割的建筑物中,不存在未办理投资管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的连廊、夹层等建筑。

11、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收入来源和未来收入预测中均不包含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各类政府补贴资金。

12、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运营指标和经营收入等历史经营情况真实、完整,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突击虚增运营收入的情况。

13、如本企业在申请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重大违法违规申报行为的,本企业承诺将购回基础设施REITs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安博中国核心物流有限合伙(Prologis China Core Logistics Fund, LP)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关于发生重大违规违规申报行为后进行购回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如本企业在申请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重大违法违规申报行为的,本企业承诺将购回基础设施REITs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原始权益人实际控制人安博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关于发生重大违规违规申报行为后进行购回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企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规、完备,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材料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且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前分别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3、本企业最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本企业披露了本项目所涉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限定条件,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转让限定条件不存在任何缺失、遗漏或虚假陈述,已如实办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方面所有与资产转让相关事项。

5、本企业承诺,回收资金拟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真实;回收资金使用过程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不将回收资金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本企业进一步承诺,回收资金将严格按照进度要求使用,即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不低于75%,3年内全部使用完毕。

6、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机关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中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截至完成股权交割)过程可能涉及的相关税费,本企业将督促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基础设施REITs持有的其他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和罚金)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为促进本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本企业做出如下保障措施承诺:

(1)本企业关联方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拟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担任本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并签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REITs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该协议约定负责基础设施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管理机构能够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稳定的服务团队,继续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2)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及本项目参与方将通过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等,保障运营管理机构勤勉、尽责地发挥其专业运营管理能力。

8、对于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本项目申报材料已进行全面报告和充分分析,未来将按有关要求充分披露。项目发行后3年内将不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

9、本项目已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须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

10、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及底层资产不可分割的建筑物中,不存在未办理投资管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的连廊、夹层等建筑。

11、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个会计年度及一期收入来源和未来收入预测中均不包含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各类政府补贴资金。

12、基础设施项目近3年运营指标和经营收入等历史经营情况真实、完整,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突击虚增运营收入的情况。

13、如本企业在申请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重大违法违规申报行为的,本企业承诺将购回基础设施REITs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在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本企业将平等对待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2、在基础设施REITs的存续期间,如因基础设施项目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目前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持有或管理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如有)(以下简称“竞品项目”)存在同业竞争而发生争议,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REITs投资者利益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商解决措施。

3、本企业及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该措施不应对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4、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项下相关载体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起人安博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在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本企业将平等对待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2、在基础设施REITs的存续期间,如因基础设施项目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目前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持有或管理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如有)(以下简称“竞品项目”)存在同业竞争而发生争议,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REITs投资者利益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商解决措施。

3、本企业及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该措施不应对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4、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项下相关载体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运营管理机构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本企业将平等对待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本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2、在基础设施REITs的存续期间,如因基础设施项目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目前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持有或管理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如有)(以下简称“竞品项目”)存在同业竞争而发生争议,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REITs投资者利益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商解决措施。

3、本企业及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该措施不应对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4、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项下相关载体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在基础设施REITs《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各方实际签署为准)约定范围内,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承担。”

运营管理机构控股股东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在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本企业将平等对待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本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2、在基础设施REITs的存续期间,如因基础设施项目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目前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持有或管理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如有)(以下简称“竞品项目”)存在同业竞争而发生争议,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REITs投资者利益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商解决措施。

3、本企业及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该措施不应对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4、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方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项下相关载体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及关联方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在基础设施REITs《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各方实际签署为准)约定范围内,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承担。”

运营管理机构控股股东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出具《关于运营管理支持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企业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将统筹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充分支持。本企业为运营管理机构在品牌资源、IT、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前海安博的流程制度、运营体系及管理理念均遵循安博公司统一标准,相关制度参照本企业执行。本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努力保障运营管理机构平稳实施项目运营。”

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基金份额情况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合计持有战略配售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不低于其实际发售总规模的20%,并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和履行约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核查,如原始权益人和/或其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基金份额,或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任何方式产生权利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七、回收资金用途

本项目拟以不低于85%的净回收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华中某空港物流中心、华东某高新区物流园、华北某国际物流园、华北某国际仓储物流园或其他经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项目,并以不超过15%的净回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净回收资金拟投资建设项目如下:

表17-27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计投资额/项目资金缺口前期工作进展
1华中某空港物流中心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约2.7亿元拟于2025年内开工
2华东某高新区物流园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约4000万元已开工建设
3华北某国际物流园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约1300万元已开工建设
4华北某国际仓储物流园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约2.8亿元已开工建设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已完成《回收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确保回收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投资进度等要求合规使用。涉及资金跨境支付的,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原始权益人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承诺执行“资金先返投后划出,返投和划出金额等额对应”的资金划付安排,保证资金足额投向拟投项目,保证待用于返投的资金余额由安博境内监管账户受监管资金全额覆盖。

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

一、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概况

本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项目公司共同聘请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安博”)担任本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安排和执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各项运营管理具体工作。

二、运营管理机构情况

(一)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管理,为创造最大化的资产运营收益,安博中国于2024年11月11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运营团队均为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的原管理团队。截至本次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18-1运营管理机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3AAEG7B
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5201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装卸搬运;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3月31日,运营管理机构股权结构图如下,实际控制人为安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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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1运营管理机构股权结构图

3、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情况
(1)组织架构

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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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2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图

前海安博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有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重要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情况如下:

1)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主要包括经营规划组、招租管理组和物业管理组。经营规划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行业及市场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制定业务获取策略和计划,统筹业务资源获取工作;招租管理组负责对公司的租赁业务进行管理,统一协调总部与区域的业务,致力于客户的解决方案,提高公司在行业的市场认知度以及租赁市场的份额;物业管理组负责日常物业活动管理、客户服务和物业风险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为公司控本增效。

2)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管理规范会计、税务、结算财务工作,把控税务风险;支持项目运营各阶段的业财相关工作,提供财务解决方案。

3)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培训与发展、薪酬福利管理、业绩考核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公司内部沟通和行政支持工作等。

(2)治理结构

根据运营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前海安博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任期三年;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1)股东职权

a)选举和更换董事;

b)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提议;

e)审批公司提交的融资方案;

f)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g)修改公司章程;

h)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职权

a)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的决定;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融资的方案;

f)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g)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h)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i)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j)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2)经理职权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任期三年,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决定;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i)公司章程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3)内部控制情况

运营管理机构作为安博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执行与安博中国相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要求。

4、关于设置独立运营管理机构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管理,创造最大化的资产运营收益,安博中国于2024年11月11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前海安博。前海安博系安博中国为本次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专门设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基础设施REITs后续运营。上述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1)作为运营管理机构的股东,安博中国承诺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充分必要的支持

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安博中国可以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充分的支持,具体支持内容可以参考其他REITs项目中统筹运管机构承担的职责。

在本项目实操中,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REITs入池资产的物业运营、招租、物业管理等具体管理职能,而安博中国会为运管机构在品牌资源、IT、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此外,前海安博的流程制度、运营体系及管理理念均遵循安博公司统一标准,相关制度参照安博中国执行,保障了运营管理机构平稳实施项目运营。

安博中国针对上述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支持事项提供承诺。

(2)安博提供平等对待各项目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本项目发起机构Prologis, L.P.(安博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安博中国也出具该承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在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本企业作为运营管理机构股东,将平等对待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基础设施REITs的存续期间,如因基础设施项目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目前在中国境内(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持有或管理的与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如有)(以下简称“竞品项目”)存在同业竞争而发生争议,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基础设施REITs投资者利益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基金管理人积极协商解决措施。

在基础设施REIT《s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各方实际签署为准)约定范围内,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承担。”

(3)设置独立管理实体是安博在全球REITs发行的通用做法

安博在日本、墨西哥REITs发行均新设了独立的实体。安博中国设置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REITs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符合安博在全球其他市场的实践经验,也是安博在全球REITs发行的一致要求。

运营管理机构未来将作为安博管理中国REITs平台的重要抓手,保障本REITs项目的管理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确保相关管理人员与REITs运营表现激励相容,有利于本REITs平台长期稳定发展。

(4)运管机构专注负责REITs持有资产运营,其规模未来将会随着REITs的扩募逐步扩大

目前,前海安博已配备三个项目相关的运营管理人员,主要运营团队均为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的原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仓储物流项目从业经验。主要管理团队人员从事相关业务经验均在15年以上。通过上述安排,确保运营机构与REITs运营专注对口。

上述安排具备持续性。后续随着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未来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仓储物流项目相关必要的运营人员也将转至运营管理机构,在保持基础资产现有运管团队稳定的基础上,降低与其他暂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资产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二)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1、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本基金申请注册过程中,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2、主要资质情况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装卸搬运;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能力
(1)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投资管理领域的运营管理经验

前海安博是其股东安博中国专为基础设施REITs运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将专门管理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在基础设施REITs发行后,资产管理范围将包括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除此之外,不含其他在管同类基础设施项目。

安博中国是安博在中国境内仓储物流资产的运营管理主体。安博是全球领先的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商和运营商,专注于提供综合的设施管理解决方案,包括物业管理、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等。安博中国的流程制度、运营体系及管理理念均遵循安博公司统一标准,致力于通过创新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运营效率和设施价值。安博中国在中国的物流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行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自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以其卓越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赢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公司致力于成为行业的领先者,推动行业的标准制定和实践。截至2025年3月31日,安博中国在境内24个城市管理44个项目,共计530万平方米。

前海安博为安博中国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将专门作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的运营管理平台,在保持基础资产现有运管团队稳定的基础上,降低与其他暂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资产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并充分利用安博品牌和资源为基础设施REITs服务。

(2)运营管理机构的合作客户

安博中国与众多行业领先的客户及商业伙伴同心协力,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赋能业务发展。

表18-2安博中国的合作客户

名称产业类型客户简介
客户A时尚运动消费品行业全球领先的体育用品集团,旗下拥有众多知名运动品牌,涵盖专业运动、时尚运动和户外运动三大领域。
客户B电器制造行业全球领先的美好生活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产品线涵盖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多个家电品类,提供一站式的智慧家庭解决方案。
客户C电商物流行业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和逆向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打造全渠道供应链、品质快递和逆向物流能力,提供差异化的供应链和配送服务。
客户D零售电商行业时尚和生活方式在线零售商,向全球消费者提供丰富且具有性价比的时尚产品,直接服务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
客户E医药零售行业中国第二大全国性医药流通企业和行业领先的进口药品服务平台,分销网络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
客户F快递物流行业中国领先的快递物流综合服务商,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快递公司。业务涵盖时效快递、经济快递、快运、冷运及医药、同城即时配送、国际快递、国际货运及代理、供应链等物流板块。
客户G邮政物流行业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营各项邮政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
客户H货运物流行业丹麦上市的国际化货运及物流集团公司,在全球拥有超过10,000名员工,并设有250多个营业场所。集团年营业额约25亿美元。

信息来源:Prologis官网

(3)运营管理机构的潜在客户资源

就广州项目的部分空置面积,运营管理机构目前正积极洽谈潜在客户并推进签约工作,部分储备客户资源及意向租赁情况如下所示:

表18-3运营管理机构的储备客户资源及意向租赁情况(截至2025年8月)

客户名称客户简介意向租赁面积(㎡)
客户L中国领先的技术驱动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及物流服务商20,000
客户N总部位于中国上海,生鲜食品供应链服务企业10,000
客户O是一家全国性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之一,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0
客户R总部位于中国北京的全球化科技公司20,000
客户S是中国领先的供应链咨询与物流服务提供商25,000
客户T总部位于北京的档案管理服务商5,000
客户U总部位于上海的跨国物流集团公司,在机械制造、汽车工业、化工、医药医疗、高新技术、快消品零售等七大行业形成专业化解决方案5,000
客户V总部位于上海,专注于高强度紧固件的制造、销售和进出口业务4,000

数据来源:前海安博。意向租赁情况仅代表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披露之日时具备租赁意向的租户,不代表入驻承诺

4、运营管理相关人员配备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前海安博配备了专业、充足的运营管理团队,其中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Tracy Patel女士、李林先生、汪健女士等,不少于2名,符合相关规定。主要管理团队均来自于安博中国,主要运营团队均为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的原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仓储物流项目从业经验。主要管理团队人员从事相关业务经验均在15年以上;其高管和主要管理团队人员均有良好的业界声誉,具有丰富的行业和管理经验。

(1)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前海安博主要管理人员在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经验情况如下:

Tracy Patel女士,现任安博全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她领导全球资本市场团队并直接负责安博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业务,与全球的战略资本团队密切协作,制定债务策略及领导安博公司ESG融资。Tracy女士于2004年加入安博公司法律部,随后加入资本市场部。她曾就职于洛杉矶和旧金山的Latham&Watkins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金融部律师。Tracy女士毕业于康奈尔大学,拥有国际关系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并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李林先生,现任安博中国运营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安博中国全部项目的招商与资产管理工作。李林先生于2013年加入安博,具备25年的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的不动产管理经验。李林先生历任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麦德龙中国等跨国企业,担任房地产部总监等职务。此前,李林先生曾就职于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商业外经公司。李林先生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拥有机械工程学士学位。

汪健女士,现任安博中国资本市场部副总裁,负责安博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业务。汪健女士于2017年加入安博公司历任资本市场部总监,拥有20年以上的不动产行业工作经验。汪健女士曾担任招商蛇口总经理助理,历任招商局集团下属招商局置地财务副总监,负责香港离岸债务资本市场业务。此前,汪健女士曾就职于渣打银行跨国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金融及结算方案。汪健女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拥有经济学学士学位。

(2)运营管理的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其他主要管理团队人员情况如下:

李进喜,现任安博华南区租赁总监,于2022年加入安博中国。在加入安博之前,曾在深圳万科物流工作4年,担任招商助理总监。此前还分别在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方案设计高级专理,在深圳万熹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物流经理。

文庆龙,现任租赁经理,于2024年加入安博中国。在加入安博中国之前,曾在普洛斯(深圳)工作近3年,担任招商高级经理。并曾在深圳市绿谷冷链控股有限公司工作近1年,担任销售及运营总监;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9年,担任销售总监。

曾伟杰,现任华南区物业总监,于2011年加入安博中国。在加入安博之前,曾在香港长江实业和广东万菱实业等多家港资房地产公司履职商业地产项目物业管理负责人,拥有超过20年的物业管理经验。

汤锐谋,现任东莞洪梅项目物业经理,于2022年加入安博中国。加入安博之前,曾在东莞市名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年,担任项目经理。此前在中海物业(中信物业)工作10年,担任物业经理。在物业管理方面和客户服务沟通方面具备丰富扎实的工作经验。

许晓娜,现任广州开发区项目物业经理,于2017年加入安博中国。加入安博之前,曾在广州天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5年,担任客服部经理。此前在广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年,担任客服部主任;并曾在广州高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物业部主任、在广州市天河科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部主管。在物业管理方面拥有扎实的工作经验。

廖勇,现任东莞石排项目物业经理,于2013年加入安博中国。加入安博之前,曾在佛山市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南海太港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4年,担任项目物业运营经理。此前在广州港湾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10年,担任公司副经理及名汇广场商业综合体工程经理助理。在物业管理和工程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3)管理人员资信情况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综合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之涉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名单查询系统、涉金融领域其他严重违法名单查询系统、限飞限乘名单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所列示之管理人员未存在被诉、逾期偿还个人信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资信状况。

5、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
(1)不动产运营相关业务流程与管理制度

前海安博是其股东安博中国专为基础设施REITs运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将专门管理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安博中国是全球领先的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商和运营商,专注于提供综合的设施管理解决方案,包括物业管理、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等。前海安博的流程制度、运营体系及管理理念均遵循安博公司统一标准,致力于通过创新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运营效率和设施价值。从安博角度看,运营业务流程可视为一个全程客户体验,其租赁管理及客户沟通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租赁策略与准备:租赁团队需了解当地市场的经济现状和发展方向,对物流地产的市场状况和供求关系展开调研,精准定位安博物业,确定目标客户群和该市场的租赁策略。租赁团队测算项目投入初期投资回报和参与制定年度预算,同时结合年度租赁目标制定租赁机会发展计划并实施。安博的租赁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配备一位租赁负责人,负责对该市场进行市场资料搜集分析、建立当地网络、树立安博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力、对当年租赁任务负全责、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客户关系维护、处理计划外商务事件。租赁团队与物业团队密切合作采取措施以确保物业处于可展示状态,尽快达成租赁。

2)发展租赁机会:租赁人员结合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目标客户行业规模判断成功率,以计算需要多少机会可达成年度目标或尽早租满,覆盖尽可能多的渠道来挖掘足够潜在需求。渠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①陌生致电/陌生拜访;②参与行业协会活动;③市场宣传活动;④现有租户和未成交客户的常规拜访;⑤其他物流园租户;⑥经纪人推广;⑦客户、朋友、同事和当地政府的介绍。租赁团队的每次客户拜访及沟通应在安博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记录。

3)物业带看与展示:租赁团队在客户带看时通过交流和观察了解客户的决策流程和决策要点。租赁经理应确保待租物业可随时接待潜在客户参观,并事先调查了解前来带看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状态,准备必要的招待。看库过程中,租赁人员与潜在客户对安博物业进行完整全面的介绍,与潜在客户沟通他们的运营计划,解答客户对于物业设施及当地信息的相关问题。看库以后,对所有来访者及时了解反馈。对有进一步意向的客户发送报价和意向书。

4)签署租赁条款:租赁团队准备标准模板的租赁合同条款,就租金、租约架构、年度递增、租金化客户改造、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规费、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商务条款展开谈判。在双方谈判初期,应展开客户信誉度调查,并作为商业谈判的一部分。在客户入驻之前,对新租户进行客户运营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运营得到当地政府许可,符合规划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对设施设备的使用与安博的物业保持一致,与安博营业范围没有冲突。所有租赁合同均需履约保证金,其形式和金额按照“安博中国履约保证金指导规则”确定。

5)客户入驻:双方签约后,客户需按合同按时支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物业经理做好客户按期入驻的准备。在合同起租日或装修开始日,租赁经理应协助建立客户与物业团队联系。如客户有二次装修改造需求,租赁经理应尽早就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咨询物业总监和物业提升总监,如不合规应予以拒绝。对于合规的装修改造,其方案需经过安博批准,开发总监负责在建项目施工方案审核,物业总监负责运营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6)客户运营期间:客户在安博物业运营期间,租赁团队需负责维护客户关系。在客户入驻后,租赁经理需回访客户,尽可能了解客户的需求、运营状况和长期战略,对客户在运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介入,提供必要支持并探讨解决方案。需要时,可签署补充协议并实施。对于客户的换库、转租/转让、扩租、续租、合同期内的市场租金评估均需履行安博对应的流程。对于合同期内的客户违约迹象,需及时汇报并寻求法务部和运营部门支持。

7)租约终止与迁出原则:如客户明确到期不续租,租赁经理应尽早将客户终止意向通知运营部门,并启动退租流程。根据安博的“租户退库还原流程”及“安博(中国)物业现场客户退库复原标准指导”,客户需在合同到期日前完成退库还原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当客户迁出后,押金和保函将按流程退还,租赁经理应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2)风险控制制度

在物业管理方面,安博(中国)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手册》保障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业务高效高质稳健运行。《物业管理手册》共分为《项目移交篇》、《租户管理篇》、《设施管理篇》、《保安管理、保洁管理、绿化管理篇》、《灾害应急与重建篇》、《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篇》、《工程管理、EHS管理篇》。其中,《项目移交篇》规定了项目的移交流程、移交清单及主要时间节点等相关事项和流程安排。《租户管理篇》包括了租户管理指导手册、租户二次装修指导手册、租户手册(客户执行版)、租户二次装修改造细则、租户二次装修内部审批流程、租户退库复原标准指导、租户退库还原流程、租户改造操作流程、租赁信息确认自查清单(新租)、租赁调整信息自查清单、迁入交接文件(包含企业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任命书、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责任书)、迁出交接文件、空置库区检查表和二次装修申请表,对租户的运营管理全环节形成工作指引,并接受园区物业管理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设施管理篇》包含了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对重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和巡查记录等园区隐患排查与治理做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引。《保安管理、保洁管理、绿化管理篇》规定了园区各细项事宜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园区的门岗管理要求、日常秩序管理要求、保洁管理规范要求、绿化养护管理要求等。《灾害应急与重建篇》详尽罗列了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的预防性措施和预案,以及相应事件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和进一步行动的采取。《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篇》规定了安博(中国)相关采购政策与策略,对项目涉及的采购和成本管理进行管控,推进高质量采购、优化成本监控,追求实现最佳效益。同时制定验收和供应商评价工作指引,形成管理闭环。《工程管理、EHS管理篇》主要针对安博物业所有因运营需要而发生的工程活动(包括资本性支出工程以及物业运营维修工程)和租赁提升工程制定了明确的流程和验收要求,同时为了提高园区的风险识别与隐患排查能力,运营团队会定期组织园区安全管理巡查和专项检查,切实保护园区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运营管理机构财务情况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11日,为新设公司。截至本申报材料出具之日,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

(四)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运营管理机构前海安博无公开融资。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深圳市财政局网站、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市公安局网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查询日2025年7月9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不存在运营管理机构最近3年内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查询日2025年7月9日,在前述网站公布的信息中不存在运营管理机构被纳入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五)主要债务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运营管理机构无对外负债。

(六)授信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运营管理机构无对外担保、无银行授信。

三、运营管理服务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委托给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

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有效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如下运营管理服务:

(1)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制订招商运营策略;

(2)实施租赁管理;

(3)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4)监督项目公司所聘请的物业管理方开展物业管理及维修改造;

(5)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及现场检查、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6)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管理,追收欠缴款项;

(7)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必要险种投保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审批,办理投保、续保、理赔等事项。

(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管理服务

运营管理机构应协助基金管理人的工作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行政管理服务,包括:

1)协助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印章管理、证照管理,按照项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项目公司印章、证照;

2)协助基金管理人建立、保存、管理相关档案与资料;

3)协助项目公司申请、维持并更新项目运营所必需的证书、证照和经营许可等;

(2)协助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预算管理、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付款管理与会计处理及财务档案管理;

(3)基础设施项目其他管理服务,包括:

1)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诉讼及纠纷处理;

2)协助开展经营分析和信息披露;

3)协助项目公司研究政府政策,申报政府补贴、补助、奖励及其他类型的款项,申请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等各类荣誉;

4)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外部融资事宜(如需)。

(三)基础设施项目重要运营事项的分层决策机制

仓储物流项目的经营过程存在一定运营特性,即竞争博弈较为充分,租户选址决策周期相对较短,价格和区位敏感性相对较强。基于仓储物流项目相关特点,在坚持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管理的前提下,在项目公司、基金公司、专项计划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各个层次设置了有效的决策机制,体现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与项目公司制度当中。从而充分发挥运营管理机构及相关方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作用,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平稳有序运行。

就运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本基金已系统设置分层决策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优势专长,持续提升存续期管理质效,具体如下:

1、项目公司层面

为提升运营决策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的持续稳定,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专项计划管理人向项目公司派驻人员担任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开展相关履职工作。项目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签订《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通过约定相关事项的决策机制,充分地保障了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的独立性。

运营管理机构在日常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项目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承担监督与审核职责。具体工作和决策事项包括:

(1)招商运营策略方面,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每月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包括市场变化情况、项目预算完成情况、租赁计划完成情况、租金收缴情况、物业工作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重大经营事项报告等相关内容。

(2)租金定价方面,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初步方案,协助项目公司逐层上报至基金管理人进行审议,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审批后执行。经营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商方案:基础设施项目的周边市场分析及竞争情况分析,已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分析,招商方向和定价策略等。

2)运营方案:含资产安全性管理计划、物业管理计划、资产提升改造计划等。

(3)租赁服务方面,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的招商,接待潜在承租人,负责对承租人(潜在的或现有的)进行必要的资格及信用调查,就项目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任何承租人签订的租约(包括但不限于续租、扩租、退租等)相关条款进行磋商,安排租约签署。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负责客户租赁、租赁备案(如需)、续租、退租及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等租赁相关工作,包括客户谈判、签署意向租赁协议、签署租赁合同、续签订租赁合同、退租协调、必要的提前退租追偿等工作。

(4)租金调整、免租安排及租金优惠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运营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招商方案进行租约审批。对于符合年度经营管理计划中的相关租金定价、无实质法律风险的租约,原则上以运营管理机构意见为主。对于低于相关租金定价策略,或存在实质不利风险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充分考虑运营管理机构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年度预算的可实现性与基础设施项目所在的具体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审慎判断。

(5)委托物业管理方面,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并组织开展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对于项目公司聘任的物业管理方,运营管理机构需协助项目公司共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方的物业管理活动,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同时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设施设备及规划范围内的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改造,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维修、改造。

(6)重大维修改造方面,首先,运营管理机构每年度提交年度经营管理计划过程中,负责制定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初步方案,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审批后执行。经营计划应包括资产安全性管理计划、物业管理计划、资产提升改造计划等。从而在年初对改造事项充分沟通与前置计划。

其次,对于能实现项目经济效益提升的所进行的改造,运营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提供升级改造计划方案,说明改造的必要性、合规性,以及开展改造的工期测算及造价测算,上述方案应在当年度的“经营及预算管理计划”或“月度资管报告”中体现。相关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和项目公司审批后执行。

(7)关联方协议签署方面,对基础设施基金及所对应项目公司的关联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决策审批。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规定了基础设施基金关联交易需履行的必要决策和审批流程。相关关联交易应经基金管理人内部审批后执行。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按基金合同规定,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此外,对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且不属于无需另行决策与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8)运营成本调整方面,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及年度预算,并协助项目公司上报至基金管理人进行审议,相关方案经管理人书面审批后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外支出事项,运营管理机构需协助项目公司逐层上报至基金管理人审议。在对外支付年度预算外费用时,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超出预算的具体原因,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款项可由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进行对外支付。

(9)人员协调与调整方面,首先,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要求,运营管理机构应配备充足的具有物流仓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物流仓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其次,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由运营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对接负责人,统筹协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运营管理机构应将该对接负责人、招商负责人、运营负责人、物业负责人、运营服务招租团队名单向基金管理人报备,并在发生相关人员变动时及时进行邮件通知。

最后,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运营管理机构将定期对管理团队、工作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相关工作专业能力的培训,以保证其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的质量,并确保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同时对于工作疏忽、未尽职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更换。

(10)突发事件响应安排方面,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产和运营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有序及正常运行。如遇重大突发或紧急情况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首先予以处理和应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进展报告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层面

基金管理人针对公募REITs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项目运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制度,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系构建较为完善。本基金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审查运营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关注执行运营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否损害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利益;对运营管理服务内容进行监督;督促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履职行为进行整改等。

(1)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

华夏基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公募REITs的投资决策工作,其中涉及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内容包括: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决策应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决定向项目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委托事项之外的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

(2)运营管理相关的制度

基金管理人针对公募REITs业务制定了严格的项目运营、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控制制度,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制度》等。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制度体系较为完善。

(3)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职责

本基金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基金公司对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审查运营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关注执行运营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否损害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利益;对运营管理服务内容进行监督;督促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履职行为进行整改等。

总体而言,投委会主要决策前述项目公司层面重大事项,非重大事项由项目公司与运管机构具体执行,在保证效率的同时,能充分发挥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从而确保基础设施项目平稳运行。

3、专项计划管理人层面

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后,专项计划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拥有间接决策权。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专项计划管理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审查运营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关注执行运营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否损害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利益;对运营管理服务内容进行监督;督促对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要求的履职行为进行整改等。

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就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应进行有效分工、高效合作,并配合运营管理机构履行运营管理职责。

此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信证券设置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管理团队,与清算部一同负责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报告编制、项目清算、监管自查、持有人大会召集、风险预警等存续期管理工作。

综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层面设置了规范的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同时设置了专门的存续期管理团队负责存续期收益分配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督促运营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对基础设施项目平稳运营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做了相关约定,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相关设置安排对运营作用的约定如下:

“(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以上关联交易。”

“(11)除法定解聘情形以外,决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同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相关设置安排如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由于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不低于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20%,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项目运营中有关重要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该安排允许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依照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向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保障其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权利。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项目公司层面对运营管理机构在基础设施资产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给予了充分的授权,在基金管理人层面对运营管理事项设置了有效的分层审批机制,在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层面设置了规范的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层面安排了合理的决策机制。本基金通过层层递进的管理措施和决策机制,在充分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自身的权益基础上,能够有效激励运营管理机构市场化运营基础设施项目,上述安排能够充分发挥运营管理机构及相关方的专业能力、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四、运营管理费收费

运营管理机构收取的运营管理服务费由基础管理费和激励管理费两部分构成,运营管理机构按如下原则向项目公司计收运营管理服务费:

(1)基础管理费收取

基础管理费为运营管理机构为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运营管理服务及协助支持的运营管理事项而收取的运营服务费,基础管理费覆盖了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服务所承担的相关支出。具体如下:

基础管理费(不含税金额)收费标准为:当年经审计的各项目运营收入之和×13%;

(2)激励管理费收取及合理性分析

本基金运营管理服务费在基本运营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奖惩对等的激励管理费机制,用于进一步考核激励运营管理机构及基础设施运营团队,促使其提高运营质效,实现基础设施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具体如下:

激励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年度激励管理费(不含税金额)=(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基础设施项目目标运营净收益)×20%。

其中,当期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的计算基础以项目公司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为准。首个自然年度(即2025年)的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成立前生效的终版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确定。自2026年起,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所聘请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所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评估报告中的各项参数计算确定。

根据《运管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高于目标运营净收益时,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激励管理费;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低于目标运营净收益,即激励管理费为负时,应扣罚对应金额的基础管理费,进而强化了运营管理机构对达成运营目标的约束性。特别地,激励管理费的奖励与扣罚金额均设置了限额(不超过当年各项目调整后的运营收入之和的1%),在市场波动时,能保障运营管理机构所收取的运营管理费可覆盖其必要的运营管理成本,从而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的平稳运营和管理质量;而对于超额达成目标的奖励,也参考扣罚水平设置了上限,体现奖惩公平。

综上,本项目的激励管理费通过奖惩对等的机制实现约束和激励,具有合理性且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本项目的收费水平及激励机制设施具有合理性。

五、运营管理机构的考核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以全面、客观评估其服务质量;如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不符合《运管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运营管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运营管理机构的具体考核标准如下(1至3条的约定各自独立):

1、若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某一个“运营收入回收期”合计实现的运营净收益实际金额未达到对应期间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的80%,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分析未完成上述考核目标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且基金管理人有权约谈运营管理机构的对应运营负责人;

2、若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连续三个“运营收入回收期”的合计运营净收益均未达到对应期间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之和的80%的,运营管理机构须在约定期限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如果运管机构提交的整改方案未通过基金管理人审核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运营管理机构更换运营服务招租团队;

3、若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连续三个“运营收入回收期”的合计运营净收益均未达到对应期间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之和的80%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分析未完成的原因并应当于最后一个年度项目运营定期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同意后应当立即实施。如运营管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或拒绝提交整改方案供基金管理人审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是否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六、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情形和程序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解聘情形和程序

(1)法定解聘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法定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向运营管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而立即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约定解聘和更换

除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约定了其他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情形(“约定情形”)。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若全部基础设施项目的连续三个“运营收入回收期”的合计运营净收益均未达到对应期间的运营净收益目标金额之和的80%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分析未完成的原因并应当于最后一个年度项目运营定期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同意后应当立即实施。如运营管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或拒绝提交整改方案供基金管理人审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是否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发生约定解聘事件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启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程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可通过。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回避表决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根据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及《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解聘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单方面要求解聘运营管理机构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基于法定、约定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后,有权选聘新的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服务。

在运营管理机构任期内,基金管理人基于法定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则以基金管理人发出解聘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基金管理人基于约定情形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则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决议并且发出解聘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终止。解聘通知中应均须明确继任机构及交接安排。

(二)继任运营管理机构的选择

在运营管理机构即将被解聘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选聘、任命继任运营管理机构,所选任的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仓储物流园区运营管理、处置能力,且发生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的,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1)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各项要求;

(2)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在中国境内持有并管理的物流仓储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万平方米;或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全球(不包含中国境内)在管物流仓储项目规模应不少于3,000万平方米;

(3)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管理经验在10年以上,有能力向租户提供全球业务拓展支持。

七、违约责任

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部分或全部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机构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运营管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损失的;

(2)运营管理机构未配合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3)运营管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且给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造成直接实际损失的;

(4)运营管理机构履行运营管理职责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且在基金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5)运营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运营管理风险管控安排

(一)预算管理

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基础设施基金和项目公司实行预算管理。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年度预算,协助项目公司逐层上报至基金管理人进行审议,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审批后执行。项目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审批通过的预算进行日常经营。

年度经营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商方案:基础设施项目的周边市场分析及竞争情况分析,已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分析,招商方向和定价策略等;

(2)运营方案:含资产安全性管理计划、物业管理计划、资产提升改造计划等。

对于年度预算外支出事宜,协助项目公司逐层上报至基金管理人审议。

就年度预算外付款管理,如需对外支付年度预算外费用,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超出预算的具体原因,经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将该笔款项由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进行对外支付。

(二)印章、证照及档案管理

本基金成立并完成项目公司收购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并进行妥善管理。

(三)项目资金收支及风险管理安排

1、项目公司账户设置

本基金成立后,项目公司拟设置的监管账户包括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和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两个账户。

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收取基础设施项目底层现金流入(即项目公司取得的运营收入等全部收入以及全部现金流入)、SPV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款项、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借款及基础设施基金文件和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收入,并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内资金仅用于税款、水电费(如有)等公用事业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的自动扣款、保证金(含代收代付款)支出及向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划转。

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用于接收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划付的项目公司预算内及预算外支出,并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或原始权益人或外部贷款银行清偿债务本金、利息,清偿项目公司其他既有负债,向项目公司股东支付股东分红(如有),进行合格投资及进行项目公司的其他支出,并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

2、项目公司的收支管理

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和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均在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开立,并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对相关账户收支进行管理。

就项目公司的收入而言,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项目公司应以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收取基础设施项目底层现金流入,即项目公司取得的运营收入等全部收入以及全部现金流入。如在被监管期间,项目公司监管账户之外的他行账户(如有)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付至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

就项目公司的支出而言,根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内资金仅用于税款、水电费(如有)等公用事业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的自动扣款、保证金(含代收代付款)支出及向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划转,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内资金运用用于包括借款债务清偿、股东分红、合格投资、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除为上述目的或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从事项目公司业务进行其他支出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账户监管安排,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的支出均须经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以及监管银行的审批通过方可对外支出。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每个项目公司原则上仅保留项目公司收入监管账户和项目公司支出监管账户两个账户。《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生效后,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再开立其他账户,如确需开立其他银行账户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完成开户流程并由基金管理人、监管银行对该等账户进行监管。

上述现金流的归集与管理机制在各个环节均由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在必要的环节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派的人员进行审批,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

(四)定期汇报与监督检查

运营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开展项目公司治理以及投后管理工作所需的日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会议、提供项目经营有关数据和报告,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事项。收集、整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定期提供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项目公司经营报告、资金计划、财务报表等事项,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有权查阅、复制运营管理机构保管的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和维护相关的全部合同文件、财务凭证、账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并有权对运营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部分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

一、利益冲突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

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了1只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基金,为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深国际REIT”)。因此,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管理与本基金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基金。

(二)运营管理机构

本基金所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前海安博是其股东安博中国为本基金运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纳入本基金的资产。截至本基金发售前,前海安博未投资、持有或管理任何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在本基金发行后,前海安博的资产管理范围将包括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前海安博的控股股东安博中国为其他仓储物流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情况详见“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之“二、运营管理机构情况”之“(二)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之“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投资管理领域的经验情况”。

(三)原始权益人

截至本基金发售前,原始权益人及关联方在中国境内目标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广州市、东莞市未投资、持有或管理与目标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起人)持有其他同类型项目的情况详见“第十七部分原始权益人”之“一、发起人基本情况”之“(三)业务情况”。

二、利益冲突分析

(一)基金管理人

如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其他投资于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基金,如该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策略、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策略与本基金相同或相近的,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础设施基金将可能面临潜在利益冲突,包括:投资、项目收购、运营、采购服务、市场地位及其他经营层面等方面的竞争和利益冲突。

(二)运营管理机构

如运营管理机构为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或持有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在人员、设备配备、管理模式和水平、资源分配、市场地位等方面可能与本基金存在利益冲突。

(三)原始权益人及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持有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如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与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相近、客群存在竞争关系,则原始权益人可能通过其特殊地位影响本基金的决策与运营管理,进而与本基金存在利益冲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基金较大比例的基金份额,发起人与运营管理机构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发起人可能通过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重要持有人地位影响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或通过与运营管理机构的关联关系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

三、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做到风险隔离,基金财产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未来对于拟发行同类资产的基础设施基金,在遴选项目时,将充分评估标的项目与现有基础设施项目的竞争关系,如存在较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将就基础设施基金建立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在基金管理人的各项制度中明确防范办法和解决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1、在内部制度层面,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管理办法》《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参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能够有效防范本基金层面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风险,保障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公平性。

针对公募REITs业务,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等,建立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运营管理规则,要求基础设施基金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

针对公募REITs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防范,基金管理人专门制定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平交易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该制度从基础设施基金的资产交易及运营管理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利益冲突和输送的防范、信息隔离和其他内部控制角度,对防范措施进行了细化。

2、在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层面,根据《公平交易制度》,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不同的基础设施基金原则上应聘请不同的运营管理机构,且不同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应存在关联关系。《公平交易制度》还约定了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公司的年度计划及预算原则上应由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初稿,经基金管理人审批通过后执行。同时,《公平交易制度》明确禁止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和资金拆借,上述规定能够直接有效地防范利益输送和冲突的风险。

针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华夏基金已建立了成熟的关联交易审批和检查机制,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基金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此外,对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且不属于无需另行决策与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及审查机制,保障了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能够充分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基金管理人须对基础设施基金存在的相关利益冲突事项进行定期披露,必要情况下还需要进行临时披露。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公平、公正、妥善处理相关利益冲突问题,防范相关风险。

3、在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为底层资产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对于委托事项之外的经营管理事项,可由基金经理经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授权后进行决策,或由基金经理提出建议报基金管理人相关部门会签或经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经理需要定期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汇报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确保基金经理勤勉尽责。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项目公司层面的运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督检查机制,能够有效防范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风险。

4、在人员配备方面,基金管理人设置的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已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有利于不同基础设施基金独立运作,防范利益冲突。

5、基础设施基金的扩募和新购入基础设施方面,基金管理人在《公平交易制度》中约定,基础设施基金通过明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则、独立决策、人员隔离、信息隔离等方式来防范利益冲突。

6、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则方面,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主动发起与公司管理的基础设施基金所持资产具有同业竞争、利益冲突风险的扩募收购。新购入资产为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行的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或收购,且基金管理人就该资产的扩募收购方案中已包含对应的同业竞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除外。

7、独立决策方面,基础设施基金决策主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的投资和运营管理决策流程,在保证决策独立性的同时,在获得可供交易的资产相关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8、人员隔离方面,从投资管理层面,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础设施基金拟收购资产的,首先应当对拟收购资产是否有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利益冲突进行评估,确认具有上述潜在风险的,基金管理人需对基金经理进行人员隔离。不同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经理应维护本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直接或间接在不同基金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同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立项、独立尽调、独立谈判、独立决策。如存在基金经理兼任的情况,应采取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不同产品的立项、尽调、谈判、决策等过程中进行回避)以确保收购过程的公平。从决策层面,当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委员认为其自身对某一决议事项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该委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秘书报告详情。超过全体决策委员半数以上认定其存在利益冲突的,则应要求该委员避席该决议。当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委会认为其他人员对某一决议事项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可要求其回避该事项。

9、在信息的隔离方面,基金管理人应与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通过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系统等方面的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等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为同类型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投资扩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制度和决策机制,配备了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和运营管理团队,能够有效防范不同基础设施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风险,不存在因自身决策损害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利益的情况,为各基础设施基金合规、公平、平稳运作提供保障。未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基础设施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持续完善内部制度、优化决策流程、人员配备和运营管理机制。

(二)运营管理机构

前海安博作为运营管理机构,为保证基础设施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避免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与基础设施基金的利益冲突事宜作了如下安排:

1、根据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与运营管理机构签署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

(1)运营管理机构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或基金交易活动。

(2)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必需的经营报告等文件资料,并确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为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之目的在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需)、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4)《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设置了有激励性的运营服务费和有效的考核机制。本基金运营服务费包括基础管理费和激励管理费,其中激励管理费设置了20%的计提比例,对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超过目标运营净收益的部分进行奖励分成,但若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低于目标运营净收益,则采取倒扣惩罚的措施。对运营管理机构的奖惩措施可促使其充分考虑本基金的利益;考核机制方面,针对运营净收益设置了明确的考核指标,根据未达到考核指标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分别采取要求运营管理机构分析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运营负责人、要求更换运营服务招租团队等措施。上述运营服务费和有效的考核机制将促使运营管理机构充分考虑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利益,能够缓释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2、根据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在其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期间,前海安博将平等对待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的其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不会主动诱导基础设施项目的租户终止租约或降低租金水准或故意降低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租赁业务机会,在同等商业条件以及尊重承租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承租人与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及条件达成业务合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发起人及原始权益人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安博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的承诺函》,承诺通过相关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具体详情请见“第十七部分原始权益人”之“五、原始权益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在内部制度、人员配备、运营管理、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机制等方面采取了充分的防范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运营管理机构分别对基金运作期间的具体利益冲突情形作出了承诺,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对本基金的信息保密、人员配备、信息披露和费用支付、考核机制等方面作了约定,从多个角度防范利益冲突,相关措施充分且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利益冲突发生时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及披露频率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涉及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对利益冲突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

(二)对本基金与运营管理机构/主要原始权益人管理的或持有的其他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利益冲突及防范措施。

(三)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规定确立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两项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益冲突的管理原则在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基础之上。《信托法》和《基金法》基于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确定了两项利益冲突管理原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从基金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出阐述:“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处理利益冲突时的基本原则。

(二)禁止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是在利益冲突中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而发生的主要情形,禁止利益输送是基金管理人处理利益冲突时的禁止性原则。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既独立履行职责又相互监督制衡的基金治理结构为基金的利益冲突管理提供了基金内部监督机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投资所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和交割之职,实现了基金投资管理与财产保管的分离,确保基金财产不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侵占或挪用。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对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进行复核,有利于防范非公允估值的潜在利益输送风险,确保基金管理人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准确性,其中包括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事项的披露。

六、关联交易

(一)项目公司与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

1、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广州速诚、安博诚置和安博盈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广州速诚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1)为关联方提供的服务收入

①广州速诚代垫薪资收入

表19-1广州速诚为关联方提供服务收入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关联方10.5552.2745.9944.33

报告期内,广州开发区项目为关联方提供服务而确认相关收入的关联交易主要系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由于广州开发区项目的现场员工同时负责受原始权益人控制的多个项目的运行与维护,由此产生的用人成本需按照内部核定的分摊比例进行结算。上述关联方收入占比极低,且不涉及关联方承租物业的情形。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不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服务而确认的关联收入。

②广州速诚未来预期发生的屋顶光伏租赁收入

广州速诚与安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承租方)签署《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由广州速诚将广州开发区项目1#仓库、2#仓库的房屋屋顶(屋顶面积共计31016.48平方米)出租予承租方,由承租方用于建设并运营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出租方有权就出租屋顶收取租金。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项目公司已签署租赁协议及租赁日期变更协议,预计租赁期限暂定自2025年2月26日至2045年2月25日,租赁期限以实际并网时间为准,报告期内未实际发生交易。根据该协议约定,基础租金单价34为2.57元/平方米·年,公共设施运营及配套费为1.11元/平方米·年,合计为3.69元/平方米·年。上述预计发生的关联方收入占基础设施项目未来预测现金流的比例极低。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JLL出具的关于屋顶光伏在可比地区的租赁分析报告,综合考量项目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建筑规格、运营状况等多重关键因素后,该报告选取位于广州的可比物流园项目,其屋顶光伏租金情况列示如下:

表19-2广州可比物流园项目屋顶光伏情况

所处区位项目名称运营方物流项目建成时间屋顶光伏建成时间租金35(元/平方米·年)
广州市黄埔区普洛斯云埔物流园普洛斯200620212.5-3.5
广州市增城区普洛斯增城物流园普洛斯200720212.5-3.5
广州市增城区广百盈俊物流园广百集团201120224.5-5.5

综合来看,广州可比项目的屋顶光伏租金范围为2.5-5.5元/平方米·年,本项目的屋顶光伏租金水平与市场同类型项目总体可比,定价具有公允性。

2)接受劳务支出

表19-3广州速诚接受关联方劳务支出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136.98526.98472.45762.32
其他关联方5.65---
合计142.63526.98472.45762.32

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劳务支出为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区总部,其总部人员日常为该项目提供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管理等服务应收取的分摊人力成本。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同样涉及此类关联支出。

3)关联方资金拆借

三家项目公司均于报告期内参加安博集团的资金池计划,无固定借款期限。参与资金池计划的项目公司账面资金将根据安博位于中国境内的项目公司经营需要,进行资金的借入、借出,借款用于是用于原始权益人关联方项目公司日常运营资金补流。截至2024年末,三家项目均已退出资金池计划。

①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4广州速诚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107.335,084.81
合计--107.335,084.81

②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5广州速诚收回关联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5,192.15--
安博(重庆)仓储有限公司--5,136.331,130.40
合计-5,192.155,136.331,130.40

③借入资金池借款本金

表19-6广州速诚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池借款本金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新达(无锡)仓储有限公司---2,287.81
安博仁良(杭州)仓储有限公司---557.10
合计---2,844.91

④归还资金池借款本金

表19-7广州速诚归还关联方资金池借款本金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新达(无锡)仓储有限公司--5,995.16-
安博仁良(杭州)仓储有限公司--1,111.03-
合计--7,106.19-

⑤归还股东借款本金

表19-8广州速诚归还股东借款本金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17,433.96--
合计-17,433.96--

⑥归还股东借款利息

表19-9广州速诚归还股东借款利息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rologis China FFI (Holding) IV Limited----
PCCLF Holding PTE.Ltd.-774.651,174.241,150.83
合计-774.651,174.241,150.83

⑦股利分配

表19-10广州速诚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AMB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280.961,239.26

⑧投资收益

表19-11广州速诚关联方投资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重庆)仓储有限公司--13.7656.82
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29.3846.1925.46
合计-29.3859.9682.28

⑨利息支出

表19-12广州速诚关联方利息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592.451,250.521,016.61
安博新达(无锡)仓储有限公司--17.8947.94
安博仁良(杭州)仓储有限公司--3.7811.29
Prologis China FFI (Holding) IV Limited---184.95
合计-592.451,272.191,260.79

⑩为本公司提供的存款账户质押

表19-13广州速诚提供的存款账户质押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41,380.00--
合计-41,380.00--

4)应收关联方款项

表19-14广州速诚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非流动资产安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8.056.48--
应收账款安溯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2.06---
其他应收款-其他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5.5737.9836.22-
其他应收款-其他佛山安博合置仓储有限公司4.108.816.7235.08
其他应收款-其他东莞安博盈顺仓储有限公司0.885.483.069.25
合计10.5552.2745.9944.33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安博(重庆)仓储有限公司---13.85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1.541.38
合计--1.5415.23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重庆)仓储有限公司---5,136.33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5,192.155,084.81
合计--5,192.1510,221.14

5)应付关联方款项

表19-15广州速诚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PCCLF Holding PTE.Ltd.--269.51345.78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安博新达(无锡)仓储有限公司---15.32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安博仁良(杭州)仓储有限公司---2.50
合计--269.51363.60
其他应付款-其他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5.65---
其他应付款-其他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94.0396.7394.70138.67
合计99.6896.7394.70138.67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新达(无锡)仓储有限公司---5,995.16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仁良(杭州)仓储有限公司---1,111.03
合计---7,106.19
长期应付款PCCLF Holding PTE.Ltd.--17,352.6217,063.27
合计--17,352.6217,063.27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广州速诚已完成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清理工作,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同样完成清理工作。

(2)安博诚置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1)接受劳务支出

表19-16安博诚置接受关联方劳务支出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131.52736.491,073.91651.65
其他关联方11.5937.9836.2214.83
合计143.11774.471,110.13666.49

2)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17安博诚置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沈阳)仓储有限公司--1,008.79-
合计--1,008.79-

①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18安博诚置收回关联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沈阳)仓储有限公司-1,008.79--
合计-1,008.79--

②借入资金池借款本金

表19-19安博诚置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池借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70.13
合计---70.13

③归还资金池借款本金

表19-20安博诚置归还关联方资金池借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657.04
安博京滨(天津)仓储有限公司--3,069.29635.01
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70.13-
安博新浒(苏州)仓储有限公司---1,188.38
合计--3,139.422,480.43

④归还股东借款本金

表19-21安博诚置归还股东借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23,200.00--
合计-23,200.00--

⑤归还股东借款利息

表19-22安博诚置归还股东借款利息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1,061.991,860.051,514.80
合计-1,061.991,860.051,514.80

⑥股利分配

表19-23安博诚置股利分配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1,101.12--
Prologis Dongguan Chengzhi Distribution Center Pte.Ltd.--1,194.181,192.13
合计-1,101.121,194.181,192.13

⑦利息收入

表19-24安博诚置关联方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沈阳)仓储有限公司-4.3822.545.32
安博宁合(天津)仓储有限公司---0.34
安博(重庆)仓储有限公司-7.67-3.41
上海金山安博腾林仓储有限公司---7.58
成都安新仓储有限公司-1.83--
安博(南京)仓储有限公司---0.07
合计-13.8822.5416.72

⑧利息支出

表19-25安博诚置关联方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761.991,945.571,943.49
安博京滨(天津)仓储有限公司--1.081.14
安博(嘉兴)仓储有限公司---0.05
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0.050.00
安博新浒(苏州)仓储有限公司---0.10
合计-761.991,946.691,944.79

⑨为本公司提供的存款账户质押

表19-26安博诚置提供的存款账户质押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62,670.00--
合计-62,670.00--

3)应收关联方款项

表19-27安博诚置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安博(沈阳)仓储有限公司--0.470.77
合计--0.470.77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沈阳)仓储有限公司--1,008.79-
合计--1,008.79-

4)应付关联方款项

表19-28安博诚置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PCCLF Holding PTE.Ltd.--415.02623.18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安博京滨(天津)仓储有限公司---0.17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0.00
合计--415.02623.35
其他应付款-其他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103.08124.4099.21143.07
其他应付款-其他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6.02---
其他应付款-其他佛山安博盛置仓储有限公司---14.83
其他应付款-其他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5.5737.9836.22-
合计114.67162.38135.43157.90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京滨(天津)仓储有限公司---3,069.29
应付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家(昆山)仓储有限公司---70.13
合计---3,139.42
长期应付款PCCLF Holding PTE.Ltd.--23,200.0023,200.00
(3)安博盈顺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

1)接受劳务支出

表19-29安博盈顺接受关联方劳务支出

单位:万元

2025年1-3月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81.00752.72285.83401.44
其他关联方3.975.483.069.25
合计84.97758.20288.88410.69

2)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30安博盈顺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池贷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金阊(苏州)仓储有限公司--618.50-

②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池贷款本金

表19-31安博盈顺收回关联方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情况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金阊(苏州)仓储有限公司-3,002.40-2,278.08

③归还股东借款本金

表19-32安博盈顺归还股东借款本金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17,588.00--

③归还股东借款利息

表19-33安博盈顺归还股东借款利息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983.091,616.734,385.93

④投资收益

表19-34安博盈顺关联方投资收益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安博金阊(苏州)仓储有限公司-15.4224.4233.28

⑤利息支出

表19-35安博盈顺关联方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2025年3月末2024年2023年2022年
PCCLF Holding PTE.Ltd.-787.011,472.451,588.32
合计-787.011,472.451,588.32

3)应收关联方款项

表19-36安博盈顺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安博金阊(苏州)仓储有限公司--0.910.73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安博金阊(苏州)仓储有限公司--3,002.402,383.91

4)应付关联方款项

表19-37安博盈顺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3月末2024年末2023年末2022年末
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PCCLF Holding PTE.Ltd--314.87681.41
其他应付款-其他安博(中国)管理有限公司62.9770.0857.5893.55
其他应付款-其他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3.09---
其他应付款-其他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0.885.483.069.25
合计66.9475.5660.64102.80
长期应付款PCCLF Holding PTE.Ltd--17,588.0017,588.00
2、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控制要求的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关联交易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屋顶光伏租赁(预期将要发生)、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资金拆借、归还股东借款本息及股利分配等。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及管理要求开展,并已经履行了项目公司及关联方相关内部审批流程,符合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要求。同时,上述关联交易背景、交易价格或定价机制具备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流程,相关定价已经取得内部批准。现场职工薪资的代垫付结算产生的关联收入按照实际支付薪资及内部核定的项目间分摊比例进行结算,具有合理性;广州开发区项目的屋顶光伏租金单价水平与区域内同类型项目总体可比,定价公允,具体分析见本小节“1、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之“(1)广州速诚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之“1)为关联方提供的服务收入”;就关联方资金拆借而言,借款资金主要用于原始权益人关联方项目公司日常运营资金补流,拆借利率属于正常水平,资金用途及定价具备合理性。

4、基金合同生效后关联交易安排以及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营的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项目公司将不再向安博中国支付劳务成本分摊,也不再向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项目公司仅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负有股东借款,预计不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营。就关联方资金拆借而言,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已完成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清理工作,预计不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营。本基金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交易金额大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定期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接受公众监督。预计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市场化运营。

(二)本基金关联方的界定及主要关联方

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等有关关联方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关联方应当区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同一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上涉及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界定,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份额。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本基金的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十七条等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买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基金层面:基础设施基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基金借入款项、聘请运营管理机构等。

2、资产支持证券层面:专项计划购买、出售特殊目的载体和/或项目公司股权、向特殊目的载体和/或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及增减资。

3、项目公司层面:基础设施项目出售与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

就本基金而言,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方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的初始关联交易

根据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本基金成立时,关联方及开展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9-38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是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而设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担任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本基金首次募集时,安博中国核心控股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本基金不低于20%的基金份额
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东莞安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本基金聘请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
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本基金控制的项目公司聘请深圳前海安博基础设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基础设施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关联交易制度在认购专项计划份额前履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程序。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与审批

1、决策与审批机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将基金财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还需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可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征求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2、审批的豁免

对于《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关联交易安排,无需另行按上述约定进行审批。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如需)。

(六)关联交易的内控和风险防范措施

1、固定收益投资部分关联交易的内控措施

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关联交易将依照普通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内控措施管理。

针对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已经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在认定、识别、审议、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流程管理。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梳理了相关关联交易禁止清单,并及时在内部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此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与合规性检查,只有合理确认相关交易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政策后方可继续执行。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部分关联交易的内控措施

针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投资管理、运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专项制度;其中,在专门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中,针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涉及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并会同各相关部门按法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针对于此,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根据关联方的识别标准,针对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如构成关联方的,在不属于禁止或限制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关联交易的性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内部审议程序,在审议通过的基础上执行相关交易,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

在本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凡是涉及新增关联交易的,均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履行相关程序(例如,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议),在严格履行适当程序后方执行相关交易,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

3、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在存续期间可能存在日常运作方面的关联交易;基础设施项目亦可能存在日常经营所必要的关联交易,或者有利于业务顺利开展和正常经营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利益输送、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利益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其中,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含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程序系指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所应履行的程序,例如,部分关联交易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一般决议通过、部分关联交易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根据相关法规予以披露。

(2)严格对市场行情、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基础设施项目日常经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将通过不定期随机抽样查阅交易文件及银行资金流水、现场检查等方式,以核查该等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影响等;如存在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相关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部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与基金的扩募

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条件

(一)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本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基金投资运作稳健,上市之日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日原则上满12个月,运营业绩良好,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运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3、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定,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基金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基金存续期间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不符合基金上市条件;

3、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与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基础设施项目为同一类型;

4、有利于基础设施基金形成或者保持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组合,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5、有利于基础设施基金增强持续运作水平,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

6、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扩募份额导致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变化不影响基金保持健全有效的治理结构;

7、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涉及主要参与机构发生变化的,相关变化不会对基础设施基金当前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等主体除应当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管理人具备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风险控制安排;

2、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12个月未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3、基金管理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基金管理人现任相关主要负责人员不存在最近2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基础设施基金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8、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程序

(一)初步磋商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发起本基金的扩募程序。本基金扩募应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后实施。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方就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基金管理人及交易对方聘请专业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专业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基金管理人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二)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要求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涉及新设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确保基金变更注册、扩募(如有)、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接。

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就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出具意见。

(三)基金管理人决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前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并于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后2日内披露临时公告,同时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产品变更方案、扩募方案等。

(四)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同时提交申请文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依法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的,应当履行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确认程序(简称“变更注册程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或者涉及扩募安排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就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期间停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基金管理人首次发布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公告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前,应当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通过深交所公募REITs审核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深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提交基金产品变更申请的公告及相关申请文件。

(五)其他

1、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份额扩募公告。

2、基金扩募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简称“定向扩募”)。

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包括向原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额(简称“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简称“公开扩募”)。

三、扩募的原则、定价方法

(一)向原持有人配售

1、向原持有人配售的,应当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配售价格。

(二)公开扩募

1、基础设施基金公开扩募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认购。

2、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公开扩募的发售价格。公开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发售阶段公告招募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的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

(三)定向扩募

1、基础设施基金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应当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

2、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发售期首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且发售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本次扩募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公告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售期首日:

(1)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或者通过认购本次发售份额成为持有份额超过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的投资者;

(2)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3)通过本次扩募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上述(2)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售价格和发售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售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3、定向扩募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售对象为属于上述(2)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扩募的发售方式

具体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扩募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期间的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不作为估值日。

二、估值对象

纳入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投资性房地产、借款、应付款项等。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编制本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以反映本基金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于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和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审慎判断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如有)进行确认和计量;构成业务的,审慎判断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础设施项目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计提折旧、摊销及减值。计量模式一经确定,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变更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

(三)对于非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其中,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确凿证据,包括分析论证相关资产所在地是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相关资产是否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信息等;(2)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期限及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五)在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将收益法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其折现率选取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配的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如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依据,应审慎分析评估质量,不简单依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允价值估值程序等事项,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免除。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八)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九)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十一)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十二)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十三)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十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十五)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十六)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合理性说明,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并在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评估报告,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上述评估结果不影响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每年度对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大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资产的确认

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前,应将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十四)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

(一)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不代表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二)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评估报告的内容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

2、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3、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状等,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4、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5、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利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6、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7、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

8、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

(四)更换评估机构程序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更换评估机构,基金管理人更换评估机构后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相关计算调整项及变更程序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列示。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

三、基金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确定。

(二)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基金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的管理费。

(二)基金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八)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九)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等相关中介费用。

(十)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专项计划文件等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两个部分,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B=A×0.20%÷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为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服务费

运营服务费为支付给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和激励管理费,具体约定如下:

(1)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为含税费用,该项费用为外部管理机构为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运营管理服务及协助支持的运营管理事项而收取的运营服务费,基础管理费覆盖了外部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服务所承担的成本支出。具体如下:

基础管理费(不含税金额)=当年经审计的各项目运营收入之和×13%。

(2)激励管理费

本基金运营管理服务费在基本运营管理费的基础上设置了奖惩对等的激励管理费机制,用于进一步考核激励运营管理机构及基础设施运营团队,促使其提高运营质效,实现基础设施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具体如下:

激励管理费(不含税金额)=(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益)×20%。

其中,当期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的计算基础以项目公司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为准。首个自然年度(即2025年)的目标运营收入和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成立前生效的终版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确定。自2026年起,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所聘请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所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评估报告中的各项参数计算确定。

根据《运管管理协议》约定,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高于目标运营净收益时,外部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激励管理费;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低于目标运营净收益,即激励管理费为负时,应扣罚对应金额的基础管理费。激励管理费的奖励与扣罚金额均不超过当年各项目调整后的运营收入之和的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A×0.01%÷当年天数

E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的定义同上。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十一)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四)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合并层面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

本基金合并层面可辨认资产主要是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等,可辨认负债主要是金融负债,其后续计量模式如下:

1、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本基金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基金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允价值持续可靠计量)和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如项目资产公允价值显著高于账面价值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将相关资产计量从成本模式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

2、金融资产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根据本基金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3、金融负债

(1)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为其他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本基金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本基金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负债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本基金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3)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基金(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本基金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时,若拟购入的项目公司等载体所采用的计量模式与本基金合并层面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项目公司等载体的计量模式调整与基金合并层面一致。

(六)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八)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于每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前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九)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的收购及基金份额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包括与基金特征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基金份额发售安排、预期上市时间表、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募集资金用途、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为管理基础设施基金配备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借款安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及防控措施、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情况、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到期或处置等相关安排、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主要参与机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本基金询价的具体事宜编制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的3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基金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基金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基金本期收入、本期净利润、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本期可供分配金额和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及计算过程、本期及过往实际分配金额(如有)和单位实际分配金额(如有)等;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除前述指标外还应当包括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年度报告需说明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与测算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如有);

2、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

3、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告及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及变化情况,如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

5、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包括不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

6、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

7、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

8、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9、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10、报告期内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并说明关联方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及变化情况;

11、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基础设施基金季度报告披露内容可不包括前款3、6、9、10项,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应当载有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临时报告指引》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清算期,在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本基金估值发生重大调整。

19、金额占基础设施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

20、金额占基础设施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

21、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

22、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3、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4、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者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25、基础设施基金更换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

26、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2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等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28、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29、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基础设施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0、出现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传闻或者报道。

31、基金管理人按照《指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2、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3、本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者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基金扩募相关公告

1、基金管理人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的,应于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后两日内披露临时公告,同时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1)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

(2)产品变更草案,内容包括交易概况、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以及本次交易存在的其他重大因素等。

(3)扩募方案(如有),内容包括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发行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如有)等。

3、基金管理人首次发布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公告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前,应当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以及《业务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深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提交基金产品变更申请的公告及相关申请文件。

5、基金管理人履行变更注册程序期间,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两日内予以公告:

(1)收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的受理通知书;

(2)收到深交所问询;

(3)提交问询答复及相关文件;

(4)收到深交所关于变更申请的无异议函或者终止审核通知;

(5)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变更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批复。

履行变更注册程序期间,基金管理人决定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6、基础设施项目交易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完毕基金变更注册程序后,至少提前30日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并附相关表决议案。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或其相关修订情况(如有)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同时披露。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议后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基础设施基金履行完毕变更注册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拟对交易对方、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价格、资金来源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履行交易方案变更程序期间,基金管理人决定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9、基础设施基金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相关变更注册程序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如需)后,应当及时实施交易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予以公告。涉及扩募的,应当按照《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的要求披露扩募程序相关公告。

基础设施基金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重大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础设施基金拟终止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办理终止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宜的除外。

(十)权益变动公告

本基金发生下述权益变动情形,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进行公告: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份额的10%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与格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规定编制相关份额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的10%但未达到30%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的30%但未达到50%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但符合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情形的可免于发出要约;被收购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告管理人报告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并予公告。

5、因基础设施基金扩募,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上述收购及权益变动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十一)回拨份额公告(如有)

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十二)战略配售份额解除限售的公告

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份额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解除限售安排。申请解除限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十三)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延迟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慎评估,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临时报告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豁免披露: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因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应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且基金管理人无需就该等终止事由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六)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触发情形

若本基金出现上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届时本基金若持有未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

(二)决策程序

1、若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事由,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若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则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终止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处置方式和流程

1、处置方式

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支持证券、处置项目公司股权及/或债权、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等。

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完成资产处置。

2、处置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如下: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处分方案及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基金财产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2)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流程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①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

管理人负责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确定机制、基础设施项目处置进度安排、处置资产价款的回收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②聘请中介机构

管理人在基础设施项目处置过程中,聘请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必要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

③执行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

管理人应按照既定的处置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如在处置过程中,因基础设施项目或相关主体发生变化导致原方案无法执行,或出现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新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管理人可重新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相关信息披露安排

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若出现极端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清算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成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等,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根据《指引》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5)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6)在运营管理机构更换时,提名新的运营管理机构。

(7)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8)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销售基金份额。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如有)、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扩募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0)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

(21)决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新增对外借款;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因本基金持有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管理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等。

2)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3)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其中,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等。

(2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相关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应规则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另有调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后,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24)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扩募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3)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4)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5)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6)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9)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10)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11)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12)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13)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6)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5)条第4)至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7)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扩募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8)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存续期聘请审计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28)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2)本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29)办理或聘请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5)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0)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项。

(1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认购、扩募价格。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监管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监管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7)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2)战略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文件关于其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规定。

(13)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相关反洗钱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

(14)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的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业务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4、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除应履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及时配合项目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办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变更基金类别。

(2)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决定基金扩募。

(5)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7)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以上关联交易。

(11)除法定解聘情形以外,决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4)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目后续计量模式。

(1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相关机构通过相关安排使得租金减免事项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除外)。

(18)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9)法律法规、《指引》《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的情形下,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3)本基金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4)因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场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8)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法定情形,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9)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1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可供分配金额计算方法变更。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以下事项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2)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3)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基础设施项目。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4)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但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减免管理费,或者相关机构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基金当期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或发生其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规规定的需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的情形时,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下述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8)基金成立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9)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本基金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减免租金方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按照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就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指引》规定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监管部门另有要求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通讯开会投票方式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为此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和项目公司等相关方签订了《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了运营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基本情况,以及运营管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及运营管理机构权利与义务、运营管理费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的解任事件和解任程序、选任与选任程序、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解任

1、法定解聘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1)运营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2、约定解聘和更换

除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可以约定其他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情形(“约定情形”),具体约定情形以《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为准。出现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并应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并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回避表决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向运营管理机构发出书面解聘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运营管理机构解聘的生效日期。

(二)继任运营管理机构

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选聘、任命继任运营管理机构,所选任的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物流园区运营管理、处置能力,且发生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的,继任运营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1、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各项要求;

2、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在中国境内持有并管理的物流仓储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万平方米;或新任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全球(不包含中国境内)在管物流仓储项目规模应不少于3,000万平方米;

3、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管理经验在10年以上,有能力向租户提供全球业务拓展支持。

经约定程序聘任新任运营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与《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质相同的内容与其签订新的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由继任运营管理机构享有并承担运营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实质相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解聘后的交接安排

基金管理人发出运营管理机构解聘通知后,运营管理机构应继续履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外部管理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基金管理人任命继任外部管理机构生效之日;(B)外部管理机构解聘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运营管理机构在解聘后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运营服务费(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履职天数占相应期间天数的比例计算),如因运营管理机构的原因给基础设施项目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运营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在继任运营管理机构被任命后,被解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继任运营管理机构移交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有关的全部资料。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相关计算调整项及变更程序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列示。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

(三)基金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确定。

2、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基金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9、基金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等相关中介费用。

10、涉及要约收购时基金聘请财务顾问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专项计划文件等约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运营服务费两个部分,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B=A×0.20%÷当年天数

B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为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A为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运营服务费

运营服务费为支付给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包括基础管理费和激励管理费,具体约定如下:

1)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不含税金额)=当年经审计的各项目运营收入之和×13%。

2)激励管理费

激励管理费(不含税金额)=(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益)×20%。

其中,当期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净收益的计算基础以项目公司对应期间的审计报告为准。首个自然年度(即2025年)的目标运营收入和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成立前生效的终版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确定。自2026年起,目标运营净收益根据基金管理人所聘请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所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评估报告中的各项参数计算确定。

根据《运管管理协议》约定,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高于目标运营净收益时,外部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激励管理费;当年度实际运营净收益低于目标运营净收益,即激励管理费为负时,应扣罚对应金额的基础管理费。激励管理费的奖励与扣罚金额均不超过当年各项目调整后的运营收入之和的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按上年度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报表层面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在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为基数。若涉及基金扩募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自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首次经审计的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所载的会计年度期末日期及之前,以该次扩募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基金净资产与该次扩募募集资金规模(含募集期利息)之和为基数),依据相应费率按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A×0.01%÷当年天数

E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A的定义同上。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4)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剩余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1、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在扣除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由中信证券设立的中信证券-安博仓储物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从而实现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可购入和出售基础设施项目。

2、基础设施基金运营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主动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并可以聘请在仓储物流运营和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机构作为外部管理机构,为底层项目提供运营服务。作为对外部管理机构的奖惩措施,外部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拟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并与外部管理机构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出现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无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根据相关法律及基础设施项目证照,本基金成立时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将分别于2058年至2065年期间陆续到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如果延期申请获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将有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支付相应款项,且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土地使用权一定能够续期。

3、扩募及收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可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涉及扩募基金份额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扩募基金份额上市。

4、资产出售及处置策略

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及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

5、融资策略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6、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债券。信用评级主要参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1、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规定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以使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符合要求。

2、处理流程

根据监管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或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等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因此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存续期限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应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且基金管理人无需就该等终止事由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触发情形

若本基金出现上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届时本基金若持有未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处置。

2、决策程序

(1)若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事由,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若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则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终止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处置方式和流程
(1)处置方式

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资产支持证券、处置项目公司股权及/或债权、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等。

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积极寻求综合实力强、报价高的交易对手方,在平衡资产对价、交割速度、付款方案等多个因素后,在清算期内完成资产处置。

(2)处置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如下: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处分方案及实施: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聘请至少一家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如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由该专业评估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价值,届时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基金财产评估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2)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流程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①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

管理人负责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基础设施项目处置价格确定机制、基础设施项目处置进度安排、处置资产价款的回收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②聘请中介机构

管理人在基础设施项目处置过程中,聘请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必要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

③执行基础设施项目处置方案

管理人应按照既定的处置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如在处置过程中,因基础设施项目或相关主体发生变化导致原方案无法执行,或出现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新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管理人可重新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相关信息披露安排

资产处置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若出现极端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4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若清算时间超过24个月则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后每顺延12个月应当公告一次。在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将已清算的基金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清算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在清算完成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作出一次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处置的相关费用等,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原始权益人、其他参与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无违反《指引》等相关法规情形的。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号院北辰中心C座5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本基金的其他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因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a)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债券。信用评级主要参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借款限制

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合同对本基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当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础设施项目估值、基金净资产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投资运作及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履行如下保管职责和监督职责:

1、安全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权属证书、相关凭证和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实物资产的安全保管,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验证后,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重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确认文件已送达。

文件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如需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基金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文件原件交由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及其他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及其他重要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运营收支账户及其他重要资金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预留印鉴须加盖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名章。本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开立运营收支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要求原始权益人及时将基金托管人纳入该等运营收支账户的管理并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分支机构另行和项目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基础设施所有相关账户的移交、注销、资金划转、监管等事宜。

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收支应通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基金托管人应在付款环节,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款项用途进行审核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机构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职。

3、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4、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基金管理人应将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保险证明文件(如保单原件等)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5、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开设并监督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监督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财务信息;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础设施基金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有关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的监督事宜,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分支机构另行和项目公司等相关主体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应收资金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认购人数、战略配售情况、网下发售比例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4、基金扩募时,扩募时的募集期限及验资参照基金设立时的募集期限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处理。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分红、收取认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存款机构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后,应当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文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资层级上相关确权文件,以及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

基金托管人对于上述文件将根据文件类型以及所属项目区分类别,建立文件清单与目录,由专人负责及进行建档规范管理。在本基金存续过程中,定时根据文件清单与目录进行查验,并建立文件借用与归还制度,保证文件由专人进行跟踪,记录使用缘由,避免遗失。因保管不当造成基金权属证书灭失、损毁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权属证书因办理抵质押、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必须移交贷款银行或行政管理机关保管的,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接收凭证,由实际保管人承担权属证书原件的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可包括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涉及的相关计算调整项一经确认,不可随意变更,相关计算调整项及变更程序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对调整项目、调整项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列示。

(二)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变更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动或实际运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调整项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进行变更并披露,于下一次计算可供分配金额时开始实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除根据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变动而变更计算调整项的,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对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的变更事宜。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确定。

2、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基金扩募相关公告、权益变动公告、澄清公告、回拨份额公告(如有)、战略配售份额解除限售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履行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慎评估,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永久性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临时报告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豁免披露: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基金净资产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净资产

(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是指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3)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以估值日为基准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资产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期间的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不作为估值日。

2、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为纳入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及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投资性房地产、借款、应付款项等。

3、会计核算及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编制本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以反映本基金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于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并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基金管理人在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特殊目的载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和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及个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方法执行:

(1)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审慎判断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项目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如有)进行确认和计量;构成业务的,审慎判断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础设施项目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2)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原则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计提折旧、摊销及减值。计量模式一经确定,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变更情形外,不得随意变更。

(3)对于非金融资产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方法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其中,对于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非金融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确凿证据,包括分析论证相关资产所在地是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并且相关资产是否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信息等;2)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4)基金管理人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期限及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5)在确定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将收益法中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并选择其它分属于不同估值技术的估值方法进行校验。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其折现率选取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综合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与现金流预测相匹配的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如使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依据,应审慎分析评估质量,不简单依赖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充分说明公允价值估值程序等事项,且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免除。

(6)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投资成本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7)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11)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3)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5)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合理性说明,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

(3)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并在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评估报告,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上述评估结果不影响基础设施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及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半年度、每年度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每年度对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重大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按法律法规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基金合并报表及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前,应将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核算及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

1、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不代表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2、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形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

发生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应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2)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

3、评估报告的内容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

(2)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3)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状等,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4)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5)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利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6)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7)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

(8)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

4、更换评估机构程序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更换评估机构,基金管理人更换评估机构后应及时进行披露。

(四)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模式

本基金合并层面各项可辨认资产主要是投资性房地产等,可辨认负债主要是金融负债,后续计量模式如下:

1)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基金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负债

(a)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为其他金融负债。

(b)其他金融负债

除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本基金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本基金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负债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本基金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c)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基金(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本基金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时,若拟购入的项目公司等载体所采用的计量模式与本基金合并层面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项目公司等载体的计量模式调整与基金合并层面一致。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于每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前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9)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合并及个别资产负债表、合并及个别利润表、合并及个别现金流量表、合并及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2、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本基金暂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有适当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置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20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九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基金管理人移动客户端,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资料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场外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四)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场外基金账户情况。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第三十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华夏安博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一)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第(六)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二)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9月18日

第三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附件

一、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函

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

四、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五、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Footnotes

  1. 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5)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063114号

  2. 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0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1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8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9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27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3200732332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6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5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2288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143430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263911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263912号

  3. 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4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5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6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132767号、粤(2024)东莞不动产权第0007966号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 广州开发区项目是安博于2008年自第三方收购土地后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安博通过收购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实现对广州速诚项目公司的控制,建龙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最初非安博设立的子公司。

  5. 可租赁面积的统计中包含了雨棚等公共配套区域面积,故可租赁面积大于建筑面积,属于行业普遍情况。雨棚等公共配套区域建设已取得必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合法合规。

  6. 预计截至2025年9月末,广州开发区项目、东莞石排项目、东莞洪梅项目时点出租率分别为81.1%、100.0%、87.5%。

  7. 租户1于2024年9月1日起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占基础设施项目已出租面积比例为20.43%。考虑到租户1的实际租赁面积较大且预计在未来年度提供的现金流占比超过基础设施项目的10%,按照穿透实质的审查原则,将租户1认定成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8. 基于租户4母公司《2024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按百万人民币披露,此处按原报告口径引述财务数据。

  9. 基于租户3所属集团《Annual Report 2024》、《Annual Report 2023》、《Annual Report 2022》按百万美元披露,此处按原报告口径引述财务数据。

  10. 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2002年2月20日发布)第二点规定:“...要适时下放吸收外资审批权限,试行由外经贸部门将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2004年12月9日发布)第八点第二款规定:“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因此,广州开发区项目的立项手续应由广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就项目核准手续而言,广州开发区项目取得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经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管理局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会签,并载明“本审批表有效期一年”,该备案表内容可视同主管部门已对广州开发区项目立项进行核准;除前述批复外,广州开发区项目取得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27日出具的《关于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前述批复可视同于广州开发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文件。

  11. 《多规合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广州开发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且通过城建档案馆调档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均未调取到该文件,故此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替代文件。

  12. 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2002年2月20日发布)第二点规定:“...要适时下放吸收外资审批权限,试行由外经贸部门将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合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2004年12月9日发布)第八点第二款规定:“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因此,广州开发区项目的立项手续应由广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就项目核准手续而言,广州开发区项目取得了上述《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表》经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管理局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会签,并载明“本审批表有效期一年”,该备案表内容可视同主管部门已对广州开发区项目立项进行核准;除前述批复外,广州开发区项目取得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27日出具的《关于成立外资企业广州速诚仓储有限公司的批复》。前述批复可视同于广州开发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文件。

  13. 《多规合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广州开发区二期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且通过城建档案馆调档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均未调取到该文件,此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替代文件。

  14. 根据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建设时期适用的法律法规,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取得了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2年9月24日核发的《关于同意设立安博诚置仓储(东莞)有限公司的批复》。

  15. 《多规合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东莞石排一期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缺失,且通过城建档案馆调档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均未调取到该文件,故此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替代文件。

  16. 东莞石排一期项目未取得单行项目规划验收文件,本项目于2013年6月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于2014年5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与2013年6月3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相同,附言“原发证日期2013年6月3日,2014年5月19日发证”。就本项目是否完成规划验收,项目公司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取得该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东自然资公开[2023]1514号),该答复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3-28-1010至2013-28-1015号)(即东莞石排一期项目)于2014年5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7. 东莞石排二期项目未取得单行项目规划验收文件,本项目于2015年10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其中5号库、6号库于2016年8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号动力房、2号门卫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就本项目是否完成规划验收,项目公司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取得该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东自然资公开[2023]15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5-28-1012号、2015-28-1013号)(即5号库、6号库)于2016年8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5-28-0010、2015-28-0011号)(即动力房、门卫)未检索到规划条件核实信息。鉴于本项目动力房、门卫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就动力房、门卫是否已通过规划验收,项目组已对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确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认可的工程规划验收方式。

  18. 东莞石排三期项目未取得单行项目规划验收文件,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2017年7月3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松山湖片区直属分局公章。就本项目是否完成规划验收,项目公司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取得该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东自然资公开[2023]1514号),该答复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6-28-1002号至2016-28-1003号)(即东莞石排三期项目)于2017年7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9. 东莞洪梅项目未取得单行项目规划验收文件,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2017年9月20日已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加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水乡分局公章。就本项目是否完成规划验收,项目公司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取得该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东自然资公开[2023]1346号),该答复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6-09-1001号至2016-09-1005号)(即东莞洪梅项目)于2017年9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20.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涉及相关情况的租户8已完成退租,由租户14承接其全部面积。

  21. 东莞洪梅项目的一次性支出为提升园区品质进行主动性改造而产生的支出,具体为2024年为引入新租户租户1对于园区设施的支出。上述支出属于非确定的一次性支出,且非项目维持正常运营的必要支出,预计不会对未来产生影响。

  22. 广州开发区项目的一次性支出主要为提升园区品质进行主动性改造,包括卸货平台增设、市政道路调整造成的园区道路、围墙、绿化、门卫室翻新、外墙logo新增,仓库防火墙的整改等。上述支出属于非确定的一次性支出,且非项目维持正常运营的必要支出,预计不会对未来产生影响。

  23. 2025年资本化率以2025年1-3月实际NOI与2025年4-12月预测NOI之和作为分子。

  24. 不含税运营收入为根据租赁合同计算的不含税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不含直线法对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的影响。

  25. 数据截至2025年3月31日,此处指合伙资本总额(Total partners’capital)。数据来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找路径:SEC(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官方网站(https://www.sec.gov/)-Search Filings-输入Prologis查询。

  26. 信息来源:安博公司于2025年3月披露的年度股东大会委托投票说明书(Definitive Proxy Statement, DEF 14A),最新数据为2024年末数据

  27. 指第三方享有份额部分的2025年一季度年化后的管理费加2025年3月31日前12个月内的交易费和净推广收入

  28. 数据来源于牛津经济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出具的《安博仓储运营经济影响报告-2024更新》(Economic Impactof Operations In Prologis Warehouses-2024 Update)。链接:https://www.prologis.com/insights-news/research/economic-impact-report

  29. 杜克公司:Duke Realty Corporation and Duke Realty Limited Partnership

  30. 原始权益人审计报告最小数据单位为千元人民币

  31. 调整后资产负债率=(总负债-股东借款)/总资产

  32. 经调整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未实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已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实现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未实现债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汇兑损失+集团其他费用

  33. 贷款资产价值比=银行借款/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34. 屋顶光伏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35. 租金包括物业管理费及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