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年【】月【】日【】号文《关于【准予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招募说明书中所称基础设 施项目是指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其中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发售和定价方式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有一定差异。传统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的单位基金的初始认购价格一般为人民币1元。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由于需要以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需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最终确定,故单位基金份额的最终认购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情况,以及基金份额询价情况而有所不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4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审核关注事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区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光大银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原始权益人/两江产业集团: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运营管理机构: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和运营管理实施机构的统称。
7.运营管理统筹机构:指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的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两江产业集团。
8.运营管理实施机构:指负责具体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的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重庆两江新区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简称“两江产运公司”)。
9.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10.首次发售:本基金依法进行首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1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1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4.存续期、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4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托管协议或基金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账户监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及监管银行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监管协议》及对该账户监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1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2.询价公告: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2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32.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33.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4.公众投资者:指除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5.关联方:本基金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4)同一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进行倾斜的自然人。
36.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传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基金层面: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聘请运营管理机构等;
(2)资产支持证券层面:专项计划购买、出售项目公司股权;
(3)项目公司层面: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
其中,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五十 条的要求,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计算。
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38.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40.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4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47.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基金资产总值或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55.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净资产: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56.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59.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扩募: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基金份额募集及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62.权益登记日:指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63.《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编制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及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预测期”)的基金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对上述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审核报告。
64.《法律意见书》:指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坤律所”)出具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 :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本基金存续期内可能购入的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3.计划管理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的中金公司,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4.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任何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于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系专项计划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5.计划托管人/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专项计划托管人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托管人的继任机构。为免疑义,计划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同一法人主体。
6.《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7.《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在专项计划设立时,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订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包括其附件《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8.《计划说明书》:指计划管理人制作的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9.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0.《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计划托管人签订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股东、项目公司签署的关于项目公司股东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2.《股东借款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3.《增资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4.专项计划文件: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借款协议》《增资协议》。
15.专项计划资产: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16.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17.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18.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托管账户: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计划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回收款、接收和划付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款项、进行合格投资、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19.专项计划设立日: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20.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事项发生之日。
21.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22.交割日: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目标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3.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前一日,在交割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日终的项目公司净资产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4.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指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成为专项计划的唯一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议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直接作出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书面决议。
25.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指拟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由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基础资产还包括专项计划进行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26.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指专项计划受让取得基础资产后对基础资产进行的追加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股东借款、进行 增资(如涉及)等,具体以《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5.1条的约定为准。
27.股东借款: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根据《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发放的借款。
28.处分:指专项计划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项目公司各项投资的处分或项目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权益进行处分。在发生处分的情况下,专项计划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进行处分分配。
29.普通分配:指在处分分配及清算分配外,以回收款等为资金来源的分配。
30.处分分配:指在单项或多项资产处分完成后基于处分取得的收入、回收款等专项计划资产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1.清算分配:指基于清算后剩余的专项计划资产取得的收入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32.回收款:指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支付的股东借款本息、利润分配等款项和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本金、投资收益。
33.合格投资:指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向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完成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后,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进行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
34.前期费用:指专项计划设立前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的初始评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报酬、发行承销费(如有)。
35.专项计划费用:指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专项计划审计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割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 、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银行询证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见证费和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行使或履行项目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及义务的费用、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转让之目的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为免疑义,前期费用均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
36.执行费用: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三、基础设施项目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项目:指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为免疑义,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的目标基础设施项目为通过“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公司: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目标项目公司系指重庆两江新区瑞资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江瑞资”)。
3.项目公司股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4.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 )直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全部及/或任何债权。
5.项目公司特定债务:指项目公司在其与两江产业集团于2023年8月11日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应当向两江产业集团偿还的债务,具体金额以实际偿还日应付本金、利息(如有)为准。
6.监管银行:指根据《账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受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委任为项目公司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监管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或根据《账户监管协议》任命的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7.基础设施资产:指基础设施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指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1)双鱼座项目A栋1-4层、7-13层、18层、24-25层及双鱼座项目地下车位(即双鱼座项目A栋及地下车位,简称“双鱼座项目”);(2)双子座项目2、3、4栋产业用房及地下车位(即双子座项目);(3)凤凰座项目A3栋(不包括已售5-1、7-1单元)、A5栋(不包括已售1-1、6-1单元)产业用房(即凤凰座项目)和(4)高新园拓展D区一期项目D2-A栋、高新园拓展D区一期项目D2-B栋(即拓D一期D2项目)。
8.备考财务报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容诚出具的编号为“容诚审字[2024]200Z0576号”的《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双子座2、3、4栋产业用房及地下车位,双鱼座A栋部分产业用房及地下车位,凤凰座A3栋、A5栋部分产业用房及高新园拓展D区一期产业用房物业经营业务备考审计报告》。
9.初始评估报告:指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于2024年7月31日针对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估价报告》。
10.初始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评估机构以该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针对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初始评估报告。
11.监管账户:指项目公司根据账户监管协议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主要用于收取《股东借款协议》项下发放的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增资款(如涉及)、归集项目公司现金资产、收取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包括项目公司因持有基础设施资产而取得所有租金、物业服务收入、广告收入、车位收入等及基础设施资产的租户、转租人、被许可人及受让人应支付的其它款项与费用,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收入)、收取外部借款(如有)、收取处分收入(如有),向项目公司基本账户拨付项目公司运营资金及应退押金、《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运营管理费等支出款项,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特定债务、偿还外部借款(如有)、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进行合格投资等。
12.基本账户:指项目公司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支付项目公司运营资金及应退押金、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运营管理费、收取项目公司监管账户拨付的资金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为免疑义,所谓“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款项”,具体是指因退税、账户结息等必须由基本账户直接收款的款项,如收到此类款项,项目公司不得随意动用,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调拨该等款项),并向监管账户划付剩余留存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除前述资金外,原则上基本账户不得作为任何资金的收款账户。
13.《划转协议》:指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编号为“LJRZ-2022-002”的《划转协议》以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与项目公司签署的编号为“LJRZ-2022-001”的《划转协议》。
14.划转完成日:指《划转协议》项下双方确定的完成基础设施资产及其他资产实际交付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关联员工、关联债权债务项下权利义务转移之日。
四、其他定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0.《业务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11.《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
12.《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金融危机、国际制裁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16.元:指人民币元。
17.工作日或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尽职调查基准日:指2024年6月30日。
19.报告期:指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金整体架构及涉及的交易安排
(一)交易结构图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将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进而持有基础设施资产(以下简称“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目标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项目公司由两江产业集团全资持有。
基金整体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3-1-1-1: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架构示意图

(二)交易安排
1、基金合同成立、生效与基金投资
(1)计划管理人中金公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的无异议函,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无异议函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基础设施基金注册的批文;
(2)基金管理人委托中金公司担任基础设施基金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网下询价结束后,中金基金向投资者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3)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后,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募集期的认购资金利息以及基金成立初期必要税费(如有)外,全部投资于由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成为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即本基金首次发售对应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和对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与投资
(1)专项计划的设立
专项计划发行期结束后,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支付的认购资金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则计划管理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包括利息,代扣银行手续费(如有))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于该日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于该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认购人,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
(2)专项计划的投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借款协议》等的约定,拟以基金的认购款项:(1)收购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2)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3)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如涉及);(4)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1)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投资安排
a)收购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拟向原始权益人收购目标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付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目标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b)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受让取得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后,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付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股东借款划拨至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计划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
c)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专项计划受让取得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后,计划管理人可根据专项计划投资需要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计划管理人应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计划托管人将付款指令 载明金额作为增资款项划拨至项目公司监管账户。计划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
上述股东借款及增资款用于项目公司偿还特定债务以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前述项目公司特定债务为项目公司应偿还原始权益人的股东借款,不涉及抵质押等权利限制。
上述项目公司特定债务偿还完毕后,项目公司即完成股债结构搭建。
2)合格投资
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3、目标股权交割安排
(1)股权交割及损益归属安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即本基金首次发售对应的交割日,自交割日(含)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将成为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自交割日(含)起,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股权所代表的一切权利义务和损益由专项计划享有和承担。与此同时,项目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至交割日(不含)(简称“过渡期”)因运营基础设施项目所得收入、必要的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按照惯常会计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的运营管理相关成本和费用)等所产生的损益(简称“过渡期损益”)也归属于基金。
(2)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两江产业集团应当配合计划管理人及项目公司在交割日后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包括:
(i)目标股权的股东由两江产业集团变更为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ii)变更后的章程备案;(iii)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如有)、监事变更为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
(3)交割审计及股权转让价款确定方式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交割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前一日)日终的财务报表情况,按照符合中国法律的程序与方式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交割审计费用由专项计划承担。
目标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专项计划设立时的预留计划费用3-项目公司预留资金-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的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增资款)/(1+0.05%)。
2)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的股东借款+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增资款=项目公司特定债务-交割日非受限货币资金。
3)交割日非受限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不含项目公司特定债务)-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上述金额计算以目标项目公司交割审计结果为准。
由于项目公司过渡期损益归属于基金,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公式中的项目公司预留资金需至少覆盖该等过渡期损益,具体金额以原始权益人及中金公司(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 交割日后签署的《股权转让价款书面确认函》中约定为准。
(4)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专项计划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成就后5个工作日内向两江产业集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主要包括:
1)股权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毕;
2)项目公司特定债务已偿还完毕;
3)基础设施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负担;
4)交割审计已完成,且经交割审计计算得出的股权转让价款已由转让及受让双方书面确认;
5)经交割审计计算得出的股权转让价款不低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目标股权评估价值。
4、基金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运作
(1)基金管理人及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和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资产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每年不得少于1次。计划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的决定;
(2)基金管理人委托两江产业集团担任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委托两江产运公司担任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同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及落实产业园区运营策略等;
(3)光大银行及其下属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分别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和计划托管人(以下合称“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权属文件、监督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保险购买情况等;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同时担任项目公司账户的监管银行,负责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支出及借入款项资金安排等。
二、基金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一)资产支持证券概况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分级。每一份资产支持证券均代表其持有人享有的专项计划资产中不可分割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规定接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的权利。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行规模根据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发行结果,由计划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确定,具体以计划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中确认的金额为准。
(4)发行方式
按照每份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发行。
(5)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面值
每份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100元 。
(6)产品期限
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资产支持证券可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约定提前终止,亦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延期。
(7)信用级别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参与信用评级。
(8)权益登记日
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分配兑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权益登记日结束时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当期的收益分配。
(9)预期收益率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以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运营、管理产生的现金流以及未来处分收入(如有)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
(10)分层情况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分层。
2、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1)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认购人根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形成的权益、合格投资、回收款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终止以前,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项计划费用
专项计划费用指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 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专项计划审计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割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银行询证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见证费和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行使或履行项目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及义务的费用、为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转让之目的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合称“专项计划费用”)。为免疑义,前期费用均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
“预留计划费用”指专项计划正常运营所需的现金,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未付的或可能发生的前款约定的各项专项计划费用的具体金额,预留计划费用的具体数额由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及每次分配前决定。预留计划费用应留存在专项计划账户中,在专项计划清算前不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专项计划设立前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的初始评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报酬、发行承销费(如有)(合称“前期费用”),不由专项计划承担,不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出。
除前期费用外,专项计划实际发生的应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的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专项计划费用。计划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专项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专项计划资产应承担的费用。
(3)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一、基金整体架构及涉及的交易安排”之“(二)交易安排”。
(4)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1)专项计划资金由计划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及前述主体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2)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分交易时,应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和批准。计划管理人可以与相关交易的相对方、相关方进行接洽并签订必要的意向书、备忘录,但在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批准前,不得签订任何可能导致专项计划直接或间接对于该等交易的达成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法律文件。
5)除依《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3、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的设立
专项计划的设立过程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一、基金整体架构及涉及的交易安排 ”之“(二)交易安排”。
(2)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专项计划存续至法定到期日,且未进行延期的;
2)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的;
3)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4)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处分完毕且完成处分分配;
5)专项计划设立日后30个工作日未完成《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或对应《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
6)专项计划设立后30个工作日或计划管理人另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后,基础设施资产上仍存在未注销的担保权利,但为担保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而设立的担保(如有)除外;
7)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8)专项计划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或叫停,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9)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10)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11)发生作为专项计划唯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基础设施基金的终止事由的;
12)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计划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4、信息披露安排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及《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5、专项计划主要交易文 件摘要
(1)《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定义、当事人、认购资金、专项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名称、目的、投资范围、设立、未成功设立、存续期间、备案);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基本特征、取得、登记、转让;认购人、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和结息;专项计划的分配;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召集、通知、召开、议事程序和表决、计票、决议;计划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专项计划费用;风险揭示;资产管理合同和专项计划的终止;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事宜。
(2)《专项计划认购协议》
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应与计划管理人签订《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主要约定了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
(3)《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计划管理人就委托计划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事宜拟与计划托管人签订《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计划托管人的委任、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计划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专项计划资产保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及资金划拨安排、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信息披露及托管报告、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计划托管人的解任和计划管理人的更换、专项计划的费用、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
(4)《股权转让协议》
就专项计划受让取得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合计100%股权事宜,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两江产业集团、项目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与解释、股权转让与交易步骤、转让价款和支付、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签订日后的安排、陈述与保证、违约及提前终止等事宜。
(5)《股东借款协议》
就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的事宜,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拟签署《股东借款协议》,《股东借款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借款安排、利率与利息、期限、借款的偿还、担保措施、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陈述与保证、税费、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生效等事宜。
(6)《增资协议》
就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增资事宜(如涉及),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项目公司拟签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主要约定了本次增资具体内容、税款及费用、陈述与保证、违约及违约责任、协议终止、保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生效等事宜。
(二)项目公司概况
本基金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项目公司持有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1、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公司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表3-2-2-1: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 序号 | 项目公司注册名称 | 股东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编 | 电话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
| 1 | 重庆两江新区瑞资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漆军 | 2022年9月29日 | 91500000MABYHK3712 | 401147 | 023-67323062 | 1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号D座1楼 |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广告发布;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
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项目公司由两江产业集团全资持有。具体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3-2-2-1:本基金首次发售前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图

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2-2-2: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 项目公司名称 |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 | 实缴金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
| 重庆两江新区瑞资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0万元人民币 | 100万元人民币 | 100% | 货币 |
3、项目公司历史沿革
(1)设立情况
2022年9月8日,两江产业集团作出《重庆两江新区瑞资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委派漆军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委派刘锦女士为公司监事,聘任胡得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2年9月16日,两江产业集团股东两江新区管委会作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下简称“《股东决定》”),同意两江产业集团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9月29日,项目公司取得两江新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MABYHK371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核查,两江瑞资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两江瑞资的设立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重大股权变动
两江瑞资自设立以来至本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未发生过重大股权变动。
(3)重大重组情况
2022年9月8日,两江产业集团作为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股东出具《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高科公司将双鱼座项目4、双子座项目、凤凰座项目资产(或包括相关债务、人员等)以划转等方式重组至两江产业集团新设项目公司(即两江瑞资),并将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重组至两江产业集团。
2022年10月31日,高科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了编号为LJRZ-2022-002的《划转协议》,约定高科公司将双鱼座项目、双子座项目、凤凰座项目划转至项目公司,并将与双鱼座项目、双子座项目、凤凰座项目相关的其他资产、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转移至项目公司,划转完成日(即完成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交付以及业务合同、关联员工、关联债权债务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之日,下同)为2022年11月1日。
2022年9月8日,两江产业集团作为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渝兴公司”)股东出具《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渝兴公司将拓D一期D2项目等资产(或包括相关债务、人员等)以划转等方式重组至两江产业集团新设项目公司(即两江瑞资),并将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重组至两江产业集团。
2022年10月31日,渝兴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了编号为LJRZ-2022-001的《划转协议》,约定渝兴公司将拓D一期D2项目划转至项目公司,并将与拓D一期D2项目相关的其他资产、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转移至项目公司,划转完成日为2022年11月1日。
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公司已取得基础设施资产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除此之外,两江瑞资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其他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目标基础设施项目收购或出售的情况。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项目公司除持有基础设施资产之外,还持有根据编号为LJRZ-2022-002的《划转协议》划转而来的双鱼座B栋资产(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的双鱼座B栋2层、10层、16-20层、24-25层产业用房,简称“双鱼座B栋”)。鉴于项目公司持有的双鱼座B栋可租赁面积占其所在楼栋总可租赁面积的比例较低,可能提升基金存续期运营管理复杂性,对基础设施资产运营稳定性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基于审慎考虑,为保护投 资者利益,本项目拟剔除双鱼座B栋。原始权益人已承诺将于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前完成双鱼座B栋自项目公司的剥离,上述剥离安排已经原始权益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剥离重组流程正在推进中,将在本基金发行前完成。
4、其他事项
(1)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架构
根据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两江瑞资不设股东会、股东两江产业集团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等。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并且专项计划设立后,项目公司股东将由两江产业集团变更为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项目公司在满足业务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总体上将以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人员,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设1名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担任。
(2)基础设施资产的权属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公司合法持有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拥有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项目公司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或出租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
(3)项目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及商业信用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项目公司不存在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项目公司在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产品质量领域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失信记录,项目公司不存在被公示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经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核查并根据汉坤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4年6月30日,原始权益人持有的相应项目公司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5)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安排
本基金首次发售后,将通过持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份额,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两江产业集团及两江产运公司共同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其中两江产业集团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两江产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具体安排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治理”之“三、项目公司层面治理安排”。
第四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治理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 经营权利。
基金层面,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策权限与议事规则、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创新投资部负责基础设施基金的研究、投资及运营管理等;设立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REITs投委会”)负责对基础设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审批决策;设立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运营咨询委员会”或“委员会”)负责为本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以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参考。
专项计划层面,在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作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期间内,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按照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事先作出的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指示,行使及履行其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依据项目公司章程及/或中国法律规定所享有及承担的股东权利、权力及/或职责。
基金各层级治理安排具体如下:
一、基金层面治理安排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包括在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期限延长的情形下,相应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解聘(除法定解聘情形外)、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因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决定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5)决定基金扩募;
16)本基金成立后发生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的相关鼓励或倡导性规定、政策减免租金等情形,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因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场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法定情形,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8)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合同无其他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依法将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其设立的子公司;
9)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但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补贴,或者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对项目公司予以补偿,或者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减免管理费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基金当前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情形;或基于明确适用于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提案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明确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表决方式、投票网络系统名称、网络投票系统的注册/登录网址、移动终端应用/公众号/程序名称、网络投票流程、操作指引等。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持有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方可有效召开。
召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通过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投票权。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网络投票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及/或网络投票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及/或网络投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及/或网络投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进行网络投票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进行网络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进行网络投票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进行网络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进行网络投票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进行网络投票;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进行网络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进行网络投票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8、计票”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 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下述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8)本基金成立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9)本基金运作期间内由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拟执行减免租金政策的,但通过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因此减少收入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采用网络投票的,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期间结束后,召集人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查询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部网络数据进行确认。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网络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上述法律意见应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息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0、其他说明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网络投票方式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