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年【】月【】日【】号文《关于【准予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招募说明书中所称基础设施项 目是指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其中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产业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发售和定价方式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有一定差异。传统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的单位基金的初始认购价格一般为人民币1元。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由于需要以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需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最终确定,故单位基金份额的最终认购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情况,以及基金份额询价情况而有所不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2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风险提示
一、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产业园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
中国经济在过去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宏观经济的整体增长以及行业相关政策的支持,为产业园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未来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政治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潜在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对产业园区行业的发展趋势、园区租赁市场的需求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区可能发生城市用地规划、城市道路规划、产业规划、园区政策等的调整,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园区运营发生变化,影响租户需求,进而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产业园行业受到大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和影响,相关法律及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变化,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均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产生影响。
4.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产业园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供应逐步积累扩大,行业整体竞争情况可能加剧。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可能出现新增项目供应,与之形成竞争关系,从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
(二)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1.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
(1)基金首次投资的交割风险
在本次交易中,基金设立并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后,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专项计划根据《股东借款协议》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并作出利润分配及减资(如涉及)的股东决定,形成项目公司 对专项计划应付的股东分红款和股东减资款(如有)。根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上述股东借款、股东分红款和股东减资款(如有)共同构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债权。上述流程涉及的交易参与主体较多,同时股权交割涉及诸多前置条件,存在一方或多方因故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亦存在基金设立后因政策变动或操作风险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按时完成交割的风险。虽然基金管理人及计划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并尽一切合理必要的努力促使各项目的交割按计划完成,但无法完全避免项目交割的相关风险。
专项计划取得项目公司100%股权后,为搭建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结构,专项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对项目公司进行分红和减资(如需),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决议为准。如采取减资而未能完成减资,则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2)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及合规事项等风险
本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安排中,基础设施基金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购的项目公司已存续且经营一定时间,在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合规事项、税务风险、未决诉讼以及或有负债事宜。如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将通过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集中度高,收益水平很大程度依赖于 基础设施资产运营情况。
在基金运行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运营不善、承租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拒绝履行租约、拖欠租金,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基础设施资产无法正常运营或者遭受损失,从而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资产运营过程中租金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1)租赁的相关风险
1)租户行业集中度风险: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行业涵盖医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等,其中医药制造业对应租赁面积占基础设施资产已租赁面积的57.95%。若医药制造业发生不利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可能受到影响。
2)租约集中到期与招租的风险:截至2024年3月31日,占基础设施项目已租赁面积67.39%的租赁合同将于2026年及以前到期,若未来租约到期且未获续期、未获替代等,基础设施项目将面临一定的空置风险,进而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减少。
3)提前退租或拒绝履约的风险:本基金存续期内,租户可能因自身生产经营安排、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自身业务稳定性、租赁需求等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提前退租、拒绝履约的情形,如该等租约未获及时续期或替代,可能导致出租率、租金收缴率不及预期,提前退租或违约租户支付的违约金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空置导致的全部租金损失,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收缴不及预期的风险: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外部管理机构建立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缴管理安排及针对重点租户的监督与收缴保障措施,但仍可能因租户支付能力或意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本基金面临运营收入回收不及预期或发生损失的风险,上述潜在不利情况的发生可能导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不及预期的风险。
5)租金水平未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风险:与承租人签订的合约期限内租金水平或不调整,若在此期间市场租金水平上涨,本基金或未能及时享受该等市场租金上涨带来的收益。
6)出租率降低或租金下调的风险:产业园区所在地区或区域市场竞争力有变,导致市场上产业园区或物业供应过剩,或承租方对某一类物业需求下降,将导致出租方竞相争取租户,或本产业园区的管理风格、市场定位对承租方缺乏吸引力等,都会影响本项目的出租率和租金水平。
7)部分租赁合同签约面积《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证载面积”)不一致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存在部分租户租赁合同签约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主要由于项目投入运营初期引入的租户,由于《不动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中,租赁合同签约面积暂按照施工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载面积签署,从而与证载面积存在少量差异。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已出租的合计合同签约面积,整体未超出对应房屋建筑的合计证载面积,面积差异占对应证载面积的比例约0.70%,影响相对较小。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在租赁合同条款中已由承租方确认,且基础设施项目历史运营期间,承租方针对租赁面积亦未发生过争议或纠纷的情形。就相关面积差异事项,外部管理机构将于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协助项目公司在续签及新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按照证载面积进行签约。但是对于存在上述不一致情况的存续租赁合同到期前,基础设施项目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因租赁面积确认问题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能。
(2)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进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及外部管理机构将尽力在满足租户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开支。尽管如此,依然可能出现运营开支的增长速度超过项目运营收入增长的情况,从而导致项目净现金流的减少、进而可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或间接税务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基础设施项目税项及其他法定支出的增加;
2)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导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需承担的成本增加;
3)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保养成本及资本性支出的增加;
4)保险费用上涨,或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开支增加;
5)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的支出增长。
项目公司在经营以及在向上分配的过程中,涉及多种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项目公司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如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者税务部门未来向项目公司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基金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本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3)维修和改造的相关风险
为提高租户的入驻体验,增加基础设施资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基础设施资产在未来可能需要主动或被动通过维修或重大改造升级,以适应市场需求。
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的过程可能受到如劳资纠纷或短缺、建设事故、物资设备供应短缺、承包商未能履约、自然灾害、环保要求提高等事项的影响,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的情况。上述事项的发生,可能导致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计划推迟,使基础设施项目无法在理想状态下运营,从而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现金流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外部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规划维修、改造计划和资本性支出安排。尽管如此,仍可能出现不可预期的大额资本性支出需求,或相关改造实施后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增长水平的情况,或对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现金流及本基金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4)其他运营相关的风险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意外事件的风险:在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修保养和改造过程中,可能需要开展电梯维修、操作车辆或重型机械、进行货物装卸等,存在若干意外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本身或周边可能发生火灾或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上述意外可能对物业造成损害、损毁、人员伤亡、声誉损失等,并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政府调查或实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断,进一步导致基金及项目公司在声誉、业务、财务方面承担损失。
2)基础设施资产保险可能无法充分覆盖基础设施资产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通过项目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投保。虽然在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将根据基础设施资产于投保时点的评估价值购买保险,但可能因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保险公司对基础设施资产出险时的保险赔付金额设置上限,从而可能出现基金运作期内发生基础设施资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但其保险赔付金额低于物业评估值;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面临公众责任申索,而保险所得款项无法覆盖上述金额;保险赔付金额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损失;保险可能并不承诺若干情形下损失的赔付,例如战争、核污染、恐怖活动等。上述情形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风险。
3)未进行租约备案的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租赁合同中存在尚未办理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存在被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以罚款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物业持续合法合规地经营,如因外部管理机构原因导致其委托管理项目未能合法合规经营或出现其他违规情形,使得项目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等机构的经济处罚,基金管理人将按实际所受经济处罚扣减运营管理费。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将积极督促项目公司根据各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但仍可能因租约未备案受到处罚而影响运营情况,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人利益。
4)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税收或运营情况存在经济指标约束的风险:北京大兴科创产业园及北京马坡科技园一期所涉及的恒星意达及亚美耳康科技已签署的各类协议中,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经济指标约束。北京房山奥得赛产业园所涉及的京燕奥得赛已签署的各类协议中,存在需持续满足的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的指标承诺,但相关履约责任仅限于京燕奥得赛清退未达到经济指标要求的租户,及督促租户退还已享受的政策资金。就上述指标承诺,北京房山奥得赛产业园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说明北京房 山奥得赛产业园不存在项目公司因违反经济指标受到或应受到相关处罚或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形。但如未来因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影响,北京房山奥得赛产业园租户产出及税收未达到相关经济指标要求,京燕奥得赛可能需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清退未达标的租户,从而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联东金园承诺,如未来因上述情况导致相关协议签署方、主管部门追究项目公司法律责任,或要求项目公司追加投资、补缴税款、承担罚款、滞纳金、停业整顿或使其遭受其他任何实际损失的,联东金园将最终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项目公司、基础设施基金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
(1)估值及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风险
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若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下降,或遇有重大灾害等导致设施受损,可能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下跌。另外,基础设施的市场估值及公允价值受宏观经济环境、城市规划、资本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综合影响,上述因素也会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波动。基础设施资产在重新估值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估值下跌甚至低于基金募集时的初始估值的可能。
特别地,基金运作期内,基金合并报表层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拟采用成本法计量,投资者应根据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基础设施资产估值信息,特别是基金年度报告中载有的评估报告,了解基金运作期内基础设施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
(2)基金可供分配金额预测风险
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主要由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所产生的租金等形成。在基金运行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偏离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金额低于预测的可供分配金额的风险。同时,《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是在相关假设基础上编制的,相关假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预测值不代表对基金运行期间实际分配金额的保证。
4.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
基金可对外借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维修改造、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运作期内,受业绩水平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影响,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可能无法取得充足的借款资金,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维护改造及并购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特别地,基金运作期内,基金合并报表层面对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拟采用成本法计量,基金净资产将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折旧摊销而逐年递减,从而增加了基金对外借款的管理难度。若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而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金流入不达预期,或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按照计划完成对外出售处置,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包括:
(1)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或出售回收的现金流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基金或项目公司无法进一步获得外部借款;
(3) 存续债务到期时无法续期或再融资,或者只能接受更加苛刻的融资条件;
(4)基金或项目公司可能违反融资协议项下的承诺或约定,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因此可能行使相关权利,采取要求强卖该等基础设施资产等措施;
上述事件的发生,对基金及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可分配现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均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5.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
区别于股票、债券等标准金融产品,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基础设施项目区位、存续年限、资本市场环境、产业投资政策、城市规划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成交价格与交易的竞争情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状,行业市场预期以及利率环境等因素相关。基金通过收购或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调整投资组合时,受上述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交易价格偏离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交易时间周期超出计划甚至无法顺利完成交易的风险,影响基金投资和资产出售策略的实施。若由于偿还外部借款,或支付大规模改造支出等特殊情况被动出售基础设施项目,基金可能由于资产流动性不足而承担额外的损失。
基础设施基金通过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尽职调查实施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业务参与人等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联东金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已承诺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相关的损失补偿。尽管如此,由于尽职调查技术以及信息资料的局限性,在本次收购中,尽调实施主体无法完全保证基础设施项目不存在未发现的瑕疵,或联东金园可以充分履行相关承诺。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 期内,如若发生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鉴于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手续或协议中存在关于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交易流程及所需满足的前置条件方面的要求,在未来收购或处置相关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为无法按时完成或满足上述流程及前置条件导致无法顺利收购或处置该等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如若发生须进行基础设施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的,外部管理机构将积极协助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公司沟通有关主管部门,尽早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意见,或者按照届时有效的其他规定履行前置手续(如有)。
本基金存续期为42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入清算期后,本基金面临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置问题。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变现可行性、时效性等将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可能面临清算期内无法及时完成处置、或资产减值出售以寻求变现的风险,从而对本基金投资变现的及时性及投资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6.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正)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另外,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若干情况下,政府有权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此外,若土地使用者未能根据土地出让协议遵守或履行若干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基础设施资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分别介于2062-2065年之间,存在于基础设施基金到期前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可能。目前各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并未就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宜作出明确、具体的审批标准及操作指南,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若发生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被要求支付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或承担额外条件,或申请续期不被批准,或土地使用权在到期前被提前收回且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覆盖基础设施项目估值或弥补经营损失的情况,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7.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关联交易还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聘请外部管理机构、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发行后,原始权益人联东金园将作为外部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风险。
(2)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将面临与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或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同时持有和/或运营竞争性项目,原始权益人作为外部管理机构可能持续为竞争性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因此可能与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三)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
1.集中投资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产业园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相比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2年,本基金为封闭式运作,不设置申购赎回。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不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上市交易后,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3.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 予注册规模的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等原因,导致募集失败、基金未能成立的风险。如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在募集文件约定期限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产业园相关行业、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运营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构负责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在已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履约风险的情况下(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部分内容),如外部管理机构仍有未尽职履约的情况,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不善、租金下降等风险。
6.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计划管理人、基金及计划托管人等参与主体的尽责服务,存在计划管理人和/或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当上述机构未能尽责履约,或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可能会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损失,并可能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 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8.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期间,直接或间接因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或相关方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此外,基础设施项目可能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盗窃、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设施的维护情况、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等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金流中断,资产估值下降,甚至房屋建筑被毁的极端情况。若发生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基础设施项目,继而对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投资者的买卖报价决定,受投资者偏好、市场流动性、舆论情况等影响,基金价格可能大幅波动,大幅 高于或低于基金净值。短期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可能因基金价格波动的变化造成盈利或亏损。
(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如本基金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不符合基金上市条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对投资者亦将产生风险,如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基金财产因终止上市而受到损失的风险。
(三)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等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四)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证券市场风险
本基金或有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部分资产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8.其他风险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列明基础设施基金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 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审核关注事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
3.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和计划托管人的合称。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5.本次交易: 指本基金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投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专项计划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行为。
6.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北京联东金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金园”)。
7.财务顾问: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8.外部管理机构: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联东金园。
9.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10.首次发售:本基金依法进行首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1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1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4.存续期、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2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合同: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基金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账户监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项目公司及监管银行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账户监管协议》及对该账户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2.询价公告: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2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32.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33.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 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4.关联方:本基金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同一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 对其进行倾斜的自然人。
35.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传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基金层面: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等;
(2)资产支持证券层面:专项计划购买、出售项目公司股权;
(3)项目公司层面: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
其中,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五十条的要求,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计算。
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37.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39.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4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46.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资产总值或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54.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净资产: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55.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58.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权益登记日:指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61.扩募: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基金份额募集及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62.《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编制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及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预测期”)的基金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对上述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及审核报告。
63.《法律意见书》:指由北京市海问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律所”)出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指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中国法律的规定,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指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本基金初始设立时拟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
3.计划管理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4.计划托管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计划托管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计划托管人的继任机构。为免疑义,计划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主体。
5.专项计划认购:指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在专项计划设立时交付认购资金购买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
6.专项计划认购人:指签署《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并交付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人民币资金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照其取得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风险的投资者。本专项计划的初始认购人为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
7.专项计划认购资金:指在专项计划发行期,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为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资金。
8.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指任何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于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系专项计划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9.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10.《标准条款》/《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认购协议》/《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2.《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指计划管理人签署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3.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4.《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中金-联东科技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5.《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各项目公司股东向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恒星意达股权转让协议》《亚美耳康科技股权转让协议》《京燕奥得赛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6.《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分别与各项目公司签署的《恒星意达股东借款合同》《亚美耳康科技股东借款合同》《京燕奥得赛股东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7.《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在成为各项目公司股东后,拟分别与各项目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8.专项计划文件: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借款合同》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为免疑义,专项计划文件不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及《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19.专项计划资产: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20.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21.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 货币形式的部分。
22.募集资金专户:指计划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存放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23.专项计划账户: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计划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项目公司偿付的股东债权本息、项目公司分配的股东利润(如有)、接收处分价款、接收项目公司因减资而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减资款(如涉及)以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以及合格投资,均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24.专项计划设立日:指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宣布的专项计划设立之日。
25.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i)专项计划完成完全处分,且已完成相应的处分分配,同时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决议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ii)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同意终止专项计划;iii)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或者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26.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27.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指在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单一投资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该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书面的形式直接作出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为免疑问,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在作为专项计划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是由基金管理人 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
28.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适用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非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形)或专项计划直接决议(适用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形),视上下文而定。
29.基础资产:指:i)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原始权益人收购的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以及ii)于《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生效日后,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对各项目公司享有的股东债权。
30.前期费用:包括为专项计划设立之目的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目的而发生的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的初始评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报酬等相关费用。
31.专项计划费用:指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收购、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收取的专项计划管理费(如有)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律师费除外)、专项计划审计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审计费除外)、资金汇划费、验资费、银行询证费、发行信息披露费用、执行费用、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如有)的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项目公司交割审计费用、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32.执行费用: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33.项目公司支付价款: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各项目公司偿付的股东债权本息及各项目公司分配的股东利润,但不包括项目公司因处分所收取的处分价款。
34.投资剩余资金:指在任一《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情况下,专项计划账户内等额于相应《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尚未实际支付或已实际收回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尚未根据《股东借款合同》向相应项目公司实际发放的股东借款的资金。
35.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指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付指令。
36.专项计划合格投资:指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7.处分:指向任意第三方出售或变现全部或部分处分标的。为免疑义,处分股东债权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该第三方向项目公司发放一笔借款并由项目公司以该笔款项偿还股东债权的方式进行;在发生处分的情况下,专项计划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进行处分分配。
38.完全处分:指专项计划已完成对其所持有的全部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