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审核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 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审核、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规定。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条 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出具的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