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xx月xx日证监许可〔2023〕xxxx号《关于准予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情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SPV公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办理。本基金运作期间发生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资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 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交易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资产运营情况、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消费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地产行业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客群迭代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投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尽责履约风险;因同业竞争导致的利益冲突风险;特定声誉风险等)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中止发售的风险;发售过程中发生回拨的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基金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风险揭示”。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
)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第一章绪言
《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实物美 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关于主体的定义
1、基金/本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系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系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销售机构:系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财务顾问:系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不聘请财务顾问。
6、登记机构/中国结算:系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基金合同当事人:系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9、投资人/投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0、个人投资者:系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1、机构投资者:系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2、合格境外投资者:系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3、战略投资者:系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4、网下投资者:系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15、公众投资者:系指除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6、专项计划/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系指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设立的“嘉实物 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本基金存续期内新增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7、监管银行:系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8、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持有目标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即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19、发起人/物美集团:就本基金首次发售而言,系指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原始权益人/物美商业:系指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基础设施项目/本项目:系指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通过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通过“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
22、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系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北京美廉美、玉蜓桥物美及物美小马厂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23、北京美廉美:系指直接持有德胜门项目的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24、玉蜓桥物美:系指直接持有大成项目、玉蜓桥项目的北京玉蜓桥物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5、物美小马厂:系指直接持有华天项目的北京物美小马厂商业有限公司。
26、SPV/SPV公司:就本基金首次发售而言,系指北京嘉华德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SPV1,对应北京美廉美)、北京嘉华丰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SPV2,对应玉蜓桥物美)及北京嘉华小马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SPV3,对应物美小马厂),分别用于收购对应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各SPV公司取得对应项目公司100%股权后,拟 与对应项目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完成吸收合并后,各SPV公司注销,各项目公司继续存续并承继对应SPV公司的全部资产(除项目公司股权外)、负债。
27、参与机构:系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如有)等专业机构。
28、运营管理机构/外部管理机构:系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机构。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由物美商业担任运营管理机构。
29、租户/承租人:系指基础设施项目的承租人,即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项目租约中的合同相对方。
30、特殊目的载体:系指基础设施基金借以穿透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SPV公司、项目公司等。
31、法律顾问:就本基金首次发售而言,系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32、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就本基金首次发售而言,系指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定义
33、基础设施资产:系指基础设施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德胜门项目、大成项目、玉蜓桥项目及华天项目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34、德胜门项目:系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18号楼的物美德胜门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5、大成项目:系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的 物美大成路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6、玉蜓桥项目:系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9号院8号楼的物美玉蜓桥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7、华天项目:系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的物美华天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8、运营收入/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系指项目公司运营基础设施资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如有),该等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
39、运营支出及费用:系指项目公司为维持其必要运营而支出和预留的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运营和管理支出及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采暖及供冷费、运营管理费、保险费以及项目公司应支付的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各项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已产生纳税义务但尚未清缴完毕的税金。为避免疑义,运营支出及费用不包含非日常维修改造等资本性支出。
40、目标净运营收入:系指项目公司就运营基础设施资产取得净运营收入设定的目标值,基础设施项目目标净运营收入以基金管理人批准的项目公司预算数据为准。为免歧义,计算目标净运营收入时应在运营支出及费用中扣除运营管理费对应的金额。
41、实际净运营收入:系指在年度运营收入核算日所在的运营收入回收期内,项目公司实现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扣除运营支出及费用后的金额,收入、支出及费用均不含税。为免歧义,计算实际净运营收入时应在运营支出及费用中扣除运营管理费对应的金额。
42、运营收入收缴率:系指截至某一期间届满之日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收到且归属于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赁保证金收入总额占在该期间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应当归属于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租赁保证金收入总额的比例。其中,某一个运营收入回收期对应的运营收入收缴率等于该运营收入回收期内各月度运营收入收缴率的平均数。
43、出租率:系指截至某一期间届满之日基础设施资产已实际出租的建筑面积占基础设施资产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其中,某一个运营收入回收期对应的出租率等于该运营收入回收期内各月度出租率的平均数。
44、运营业绩指标:系指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商业计划中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础设施项目目标运营收入收缴率以及目标出租率。
45、年度运营收入核算日:系指运营收入回收期的截止日,具体为《基金合同》生效、专项计划设立后每年的12月31日。
46、月度运营收入核算日:系指由基金管理人对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支出及费用、净运营收入等进行月度核算的截止日,具体为《基金合同》生效、专项计划设立后每个自然月度的最后一日。
47、运营收入回收期:系指自一个年度运营收入核算日(不含该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运营收入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收入回收期应为运营收入归集起始日(含)至第一个年度运营收入核算日(含)止。
三、关于文件的定义
48、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9、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基金 托管协议: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0、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2、询价公告: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5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4、上市交易公告书: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5、基金文件:系指与基金相关的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56、《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与各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7、项目公司监管协议/《项目公司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监管银行、项目公司就项目公司的资金监管共同订立的《项目公司监管协议》及对该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8、SPV公司监管协议/《SPV公司监管协议》:系指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监管银行、SPV公司就SPV公司的资金监管共同订立的《SPV公司监管协议》及对该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9、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0、《标准条 款》: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1、《计划说明书》: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2、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系指《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3、《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原始权益人、SPV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4、《SPV公司借款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SPV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5、《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指SPV公司与物美商业、项目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6、《项目公司借款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67、《吸收合并协议》:系指项目公司与对应的SPV公司就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事宜所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
68、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SPV公司监管协议》《项目公司监管协议》《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SPV公司借款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目公司借款协议》《吸收合并协议》《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易文件等。
69、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资产支持证券管理 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70、《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各项目公司于吸收合并完成后为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1、租约/租赁合同:系指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给租户使用并为租户提供相关服务向租户收取租金等运营收入的合同。
72、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系指资产评估机构就各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四、关于基金销售、登记、资产的定义
73、认购:系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4、场外: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75、场内:系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76、注册登记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7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8、场外份额:系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79、场内份额:系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份额。
80、战略配售:系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8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系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8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系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83、基金份额净值:系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84、基金资产估值:系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5、基金收益:系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6、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系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资产支持证券/目标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嘉实物美消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五、关于专项计 划资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
88、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系指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继任机构及基金投资的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
89、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专项计划托管人:系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任命的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继任机构及基金投资的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托管人。
90、基础资产追加投资:系指专项计划受让取得基础资产后对基础资产进行的追加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向SPV发放借款、向SPV增资、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等,具体以《标准条款》第5.1条的约定为准。
91、基础资产:系指首期基础资产和新增基础资产的合称。
92、首期基础资产:系指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标的股权,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享有的标的债权。
93、新增基础资产:系指本基金新增投资时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符合新增投资合格标准的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获得的借款债权等,具体以新增投资时的方案为准。
94、专项计划资产:系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95、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96、专项计划利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的部分,专项计划利益归属于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享有。
97、标的股权:在各SPV公司与其对应的项目公司吸收合并之前,系指各SPV公司的100%股权和/或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在各SPV公司与其对应的项目公司完成吸收合并后,系指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98、标的债权:在各SPV公司与其对应的项目公司吸收合并之前,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各SPV公司、各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在各SPV公司与其对应的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后,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各项目公司享有的债权。
99、回收款:系指专项计划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取得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a)专项计划自SPV公司(SPV公司与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后,则自项目公司)获得分配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如有);
b)专项计划自SPV公司(SPV公司与项目公司吸收合并后,则自项目公司)获得的《SPV公司借款协议》(吸收合并后,则系《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的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c)专项计划自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公司借款协议》项下的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d)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获得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
e)专项计划取得的相关业务参与人支付的违约金等。
100、处分:
a)专项计划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资产及对基础资产追加投资的权益进行处分;
b)SPV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项目公司各项投资进行处分;
c)项目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权益进行的处分。
101、处分收入:系指专项计划进行处分活动并由专项计划直接取得的处分收入(扣除专项计划为处分支付的费用)。
102、普通分配:系指在处分分配及清算分配外,专项计划基于所取得的回收款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103、处分分配:系指专项计划基于所取得的处分收入、回收款等专项计划资产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104、清算分配:系指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过程中,专项计划以全部专项计划资产而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105、专项计划费用: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专项计划审计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割审计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兑付兑息费、资金汇划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银行询证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见证费和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行使或履行SPV公司/项目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及义务的费用、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挂牌转让之目的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为免疑义,前期费用均不属于专项计划费用。
106、执行费用:系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107、划款指令: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发出的要求其将资金划出专项计划账户的指令。
108、合格投资: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向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完成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后,根据《 标准条款》进行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
109、目标募集规模:系指根据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发行结果,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认购协议》确定的拟募集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具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共同签署的《认购协议》中确认的金额为准。
六、关于账户的定义
110、场内证券账户:系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11、基金交易账户:系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2、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系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于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113、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回收款、接收和划付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款项、进行合格投资、发生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垫付费用、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114、运营收支账户/监管账户:系指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115、项目公司基本户/基本账户:系指项目公司的基本存 款账户。
116、SPV账户:系指SPV公司根据《SPV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自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取得的借款以及股东实缴出资以及增资款项、接收项目公司的股东分红(如有),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清偿债务本金、利息,向其股东支付股东分红(如有),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合格投资以及支付必要的税费及其他支出等,并应当接受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117、募集资金专户: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开立的专用于发行期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七、关于日期的定义
118、基金合同生效日:系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119、基金合同终止日:系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20、基金募集期:系指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1、存续期:系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22、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3、估值日:系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自然半年度最后一日、每自然年度最后一日,以及当发生或潜在对基础设施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而应调整基金估值 之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124、发行期:系指专项计划发行前,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确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销售推介的期间。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定向认购,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之日,发行期提前终止。
125、缴款截止日:系指认购人交付认购资金的截止日期。缴款截止日为发行期最后一日。
126、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127、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事项发生之日。
128、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报告日: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标准条款》的规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收益分配报告》之日。
129、兑付日:系指普通分配兑付日、处分分配兑付日及清算分配兑付日。
130、普通分配兑付日:在普通分配情形下,系指登记托管机构应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之日,为基金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送的普通分配方案中载明的应进行普通分配的日期。
131、处分分配兑付日:系指在处分分配情形下,登记托管机构应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之日。
132、清算分配兑付日:系指在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分配情形下,登记托管机构应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派发应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之日。
133、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134、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系指 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届满21年之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延长的其他日期。
135、运营收入归集起始日:系指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穿透归属于基础设施基金的起始日,即基础设施基金通过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交割完成之日。
八、关于事件的定义
136、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或中国法律规定的担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具备的其他业务资格,并且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b)发生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并且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c)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违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收益分配,并且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d)在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收益分配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e)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不能获得收益分配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
137、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了专项计划资产托管资格或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被取消了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授权,或者前述业务资格或授权有效期已届满而未得到有效续展;
b)根据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合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总行作为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c)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实质性违反《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且于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
d)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在《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说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错误或存在重大遗漏的;
e)发生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138、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有权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b)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c)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解散;
d)有权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e)有权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f)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
g)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139、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专项计划存续至法定到期日,且未进行延 期的;
b)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的;
c)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d)专项计划资产全部处分完毕且完成处分分配;
e)专项计划设立日后6个月内未完成《标准条款》约定的SPV、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或对应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
f)专项计划设立后6个月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另行指定的合理期限后,基础设施资产上仍存在未注销的担保权利,但为担保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而设立的担保(如有)除外;
g)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维持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h)专项计划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或叫停,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i)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j)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k)发生作为专项计划唯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基础设施基金的终止事由的;
l)专项计划目的无法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九、其他定义
140、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1、《基金法》:系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2、《销售办法》:系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3、《信息披露办法》:系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4、《运作办法》:系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5、《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系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23年10月20日修订并同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6、《管理规定》:系指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已于2014年11月19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
147、业务规则:系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销售机构就基础设施基金发布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则、规定、通知、指南等。
148、元:系指人民币元。
149、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51、 封闭式基金:系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变更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152、扩募:系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完毕基金变更注册程序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基金份额募集及通过专项计划持有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153、基金销售业务:系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转托管,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154、登记业务: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55、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并登记在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转至另一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56、系统内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157、跨系统转托管: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158、规定媒介:系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59 、不可抗力:系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基金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160、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61、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三章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情况
(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图3-1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反向吸收合并前)
图3-2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反向吸收合并后)
(二)基础设施基金涉及的交易安排
1.基金合同成立、生效与基金投资
(1)基金合同成立、生效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对价后,自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投资
本基金的初始主要资产投资于拟成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待专项计划成立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SPV公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通过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益并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价值,争取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和可持续、长期增值回报。
本基金成立后,本基金如进行扩募,取得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新增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间接投资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与投资
(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
专项计划发行期结束后,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支付的认购资金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后,将认购资金(不包括利息)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于该日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于该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认购人,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计划管理人亦可选择在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后,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将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不包括利息)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然后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将成立公告及验资报告的扫描件提供给专项计划托管人。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范围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对基础资产进行追加投资。
在《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及反向吸收合并安排等
1)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应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SPV股权并向SPV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发放借款。
2)针对SPV股权的购买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根据《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支付《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
3)针对向SPV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发放借款的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受让SPV公司股权后,应根据《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SPV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向SPV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发放借款,实缴金额及增资金额、借款金额以《SPV公司借款协议》《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
4)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向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支付《SPV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向SPV指定的账户支付并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向SPV指定的账户支付《SPV公司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标准条款》与《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
5)SPV公司应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并在取得专项计划发放的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款项、股东借款款项后向项目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
6)针对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的安排,SPV公司受让相应项目公司股权后,专项计划应根据《项目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借款金额以《项目公司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
7)上述投资完成后,北京美廉美、玉蜓桥物美、物美小马厂将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的约定分别吸收合并对应的SPV公司,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为免疑义,前述吸收合并的安排不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事由,可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直接作出决定。
8)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决定,以股权或债权形式对基础资产追加投资。
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主要交易步骤如下:
(1)初始状态,原始权益人设立SPV公司
原始权益人于3个项目公司所在地分别设立3个SPV公司用于项目公司的收购和本基金发行后的反向吸收合并,3个SPV公司分别为北京嘉华丰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应玉蜓桥物美)、北京嘉华小马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应物美小马厂)及北京嘉华德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应北京美廉美)。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3个SPV公司均已完成设立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专项计划受让SPV公司股权、向SPV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应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SPV股权并向SPV实缴注册资本和/或增资、发放借款。
(3)SPV公司收购项目公司股权
SPV公司分别与原始权益人签署《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从原始权益人处分别受让项目公司玉蜓桥物美、物美小马厂和北京美廉美100%股权,主要交易步骤如下:
1)各方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于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2)在嘉实资本(代表专项计划)受让SPV的100%股权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及项目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包括(i)项目公司股权的股东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ii)变更后的章程备案;(iii)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如有)变更为嘉实基金委派的人员。
3)不晚于交割日后的3个工作日,转让方按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受让方完成交割;
4)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首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支付条件成就后,SPV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款;
5)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成就且持续满足的前提下,SPV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4)在SPV公司和项目公司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3-3反向吸收合并前股权结构
(5)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
SPV公司分别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专项计划拟根据《项目公司借款协议》的约定发放借款,主要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存量负债。
(6)SPV公司分别和对应的项目公司进行反向吸收合并
反向吸收合并完成后,SPV公司对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债务下沉到项目公司层面,由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和债权,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3-4反向吸收合并完成后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