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扩募说明书(封卷稿)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670号文准予注册,并自2021年6月7日生效。2023年【】月【】日,《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经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并于【】年【】月【】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变更注册,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含扩募份额)的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备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特别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 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5年,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份额(含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的份额也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扩募发售失败风险。如基金扩募发售期届满,面临基金扩募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或其他情形,则基金扩募发售失败,投资者面临基金无法实施扩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扩募发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成立后,基金可能会面临因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已全部变现或提前终止清算,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等等情形,导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相关的风险
(1)交易风险
区别于股票、债券等标准金融产品,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基础设施项目区位、存续年限、资本市场环境、产业投资政策、城市规划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成交价格与交易的竞争情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状,行业市场预期以及利率环境等因素相关。 基金通过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调整投资组合时,受上述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交易价格偏离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交易时间周期超出计划甚至无法顺利完成交易的风险,影响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
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之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尽职调查实施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业务参与人等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已承诺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相关的损失补偿。尽管如此,由于尽职调查技术以及信息资料的局限性,在本次收购中,尽调实施主体无法完全保证新购入项目不存在未发现的瑕疵,或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充分履行相关承诺。
(2)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1)本次扩募及交易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如相关决议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2)如本次扩募发售失败,将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扩募所涉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
7、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8、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与本基金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况,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9、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收益。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停牌的风险。根据《新购入基础设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
11、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本基金将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实现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前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触发各自的提前终止条款,导致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12、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