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南京建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号文)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的同意,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资产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资产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发售和定价方式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有一定差异。传统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的单位基金的初始认购价格一般为人民币1元。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由于需要以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资产,基础设施基金的单位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需要在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结合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最终确定,故单位基金份额的最终认购价格会因为基础设施资产的估值情况,以及基金份额询价情况而有所不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0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重要风险揭示
一、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
(一)集中投资风险
其他类型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本基金存续期内80%以上资金投资于以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为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所投资目标个体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二)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基础设施资产为最终投资标的的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会计政策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资产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
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由投资者的买卖报价决定,受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偏好、市场流动性、舆论情况、限制份额集中解禁等因素的影响,基金价格可能大幅波动。短期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可能因基金价格波动的变化造成盈利或亏损。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场内份额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实现基金份额出售,场外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此外,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者培育均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可能由此导致交易不活跃,从而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四)发售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存在因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 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公开发售数量的70%等基金募集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发售失败的风险。如发售失败,管理人将在募集文件约定期限内退回投资者的认购款及认购款的募集期利息。
(五)交易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产业园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基础设施资产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上投资及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失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中的一方或多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2.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低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目标股权评估价值;3.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股权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交割等。
上述情形发生后,将导致基金的交易失败,从而产生募集资金的闲置、基金的投资目标无法达成等风险。
(六)基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
1.基金首次投资的交割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交易结构中,基金设立并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其对项目公司的减资款债权。
上述流程涉及的交易参与主体较多,同时项目交割涉及诸多前置条件,存在一方或多方因故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亦存在基金设立后因政策变动或操作风险导致基础设施资产无法按时完成交割的风险。虽然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并尽一切合理必要的努力促使各项目的交割按计划完成,但无法完全避免项目交割的相关风险。
2.股权转让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
本基金交易安排中,拟收购的项目公司已存续一定时间,在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税务风险、未决诉讼以及或有负债事宜。如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七)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
1.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以首次募集资金认购华泰资管-南京建邺产业园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如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可能延缓项目整体交易进度甚至导致中止或终止交易,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专项计划设立后,在扣除预留费用后,将按照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债权转让价款,取得项目公司的完全所有权。如果前述交易安排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将对本基金的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2.复杂交易结构可能导致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本基金整体架构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的成立和存续面临法律和税务风险。
特别地,在本基金成立前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调整资产的会计计量方法、增资和减资等步骤,交易流程较为复杂。上述步骤的主要目的是构建项目公司股债结构,并非为了进行无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在本项目中,建邺高投转让资产的增值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 定处理,足额、按时申报缴纳,不存在少缴或漏缴的情形。此外,建邺高投已出具《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承诺函》,承诺:基础设施REITs发行或存续期间,如税务部门要求补充缴纳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建邺高投或指定关联方将按要求缴纳(或全额补偿其他相关缴税主体)相应税金(含滞纳金或罚金)并承担所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由此产生流动性风险。同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九)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收益。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础设施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在向上分配的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等主体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如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或者税务部门未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征收任何额外的税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本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管理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在存续过程中,依赖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外部管理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相关机构人员可能因知识、经验、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限制,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未能做出最佳管理决策或实施最佳策略,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