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扩募说明书(封卷稿)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670号文准予注册,并自2021年6月7日生效。2023年【】月【】日,《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议案》《关于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议案》经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并于【】年【】月【】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变更注册,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含扩募份额)的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备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特别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5年,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份额(含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的份额也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扩募发售失败风险。如基金扩募发售期届满,面临基金扩募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或其他情形,则基金扩募发售失败,投资者面临基金无法实施扩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扩募发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成立后,基金可能会面临因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已全部变现或提前终止清算,或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等等情形,导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相关的风险
(1)交易风险
区别于股票、债券等标准金融产品,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基础设施项目区位、存续年限、资本市场环境、产业投资政策、城市规划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成交价格与交易的竞争情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现状,行业市场预期以及利率环境等因素相关。基金通过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调整投资组合时,受上述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交易价格偏离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交易时间周期超出计划甚至无法顺利完成交易的风险,影响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
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之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尽职调查实施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业务参与人等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已承诺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相关的损失补偿。尽管如此,由于尽职调查技术以及信息资料的局限性,在本次收购中,尽调实施主体无法完全保证新购入项目不存在未发现的瑕疵,或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充分履行相关承诺。
(2)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1)本次扩募及交易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如相关决议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2)如本次扩募发售失败,将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失败;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扩募所涉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
7、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8、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与本基金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况,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9、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收益。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停牌的风险。根据《新购入基础设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
11、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本基金产品结构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为复杂,本基金将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实现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前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在运作过程中可能触发各自的提前终止条款,导致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12、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与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可能面临地方经济和区域市场负面变化的风险。区域市场的负面变化将对地区的租赁需求、租金水平等产生负面影响,继而对项目的运营业绩及未来估值增长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包括:
(1)对租户及时支付租金及续租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2)对基础设施项目吸引新租户和挽留租户以及维持较高出租率水平及租金水平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对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3、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风险
(1)经营业 绩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主要源于租赁及其他相关收入,截至2022年9月末的前十大租户租赁面积占已出租面积的比例分别如下:张江光大园为83.15%,张润大厦为96.77%;其中,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张润大厦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租赁面积合计占其已出租面积的72.26%。项目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租户提前退租、破产、无偿债能力或业绩下滑、到期租户无法完成续签或无法找到替代承租人的不利影响。项目收益可能减少,可供分配现金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委托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及资产提供具体运营服务。尽管运营管理机构为本基础设施项目配备了长期管理本基础设施项目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依然存在运营管理机构因管理手段欠佳、人员变动、执行效率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及高效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风险,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和估值产生负面影响。若因为解聘等原因使得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存在短期无法确定运营管理机构或机构间交接不利的风险,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继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业绩。
(3)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尚未就基础设施资产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来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截至2022年9 月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关于剩余期限2年以内的(含2年)的租赁合同面积合计占已出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张江光大园为57.54%、张润大厦为57.01%;其中,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张润大厦1年内到期的租赁合同面积合计占其已出租面积的51.50%。在未来2年内,将会出现租约集中到期的情况。若届时租户不续约或者无新签租约,将会对租金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可能会对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5)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资本性支出及维修费用超预期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适用的建筑标准可能变得更为严格,本基金可能需要支出巨额费用以确保符合该标准。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需要大量资本开支维持良好状况,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6)特定区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原始权益人持有并运营同类基础设施资产,且集中在张江科学城区域,与基础设施资产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基础设施资产的现金流及估值,对投资人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4、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区位分布上较为集中,存在基础设施项目易受到一地的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的影响的风险,继而对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稳定性存在负面影响。
5、估值与现金流预测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和现金流预测是基于可获得的行业数据,项目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形成的,存在基础设施项目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现金流预测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的风险。
6、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偏差风险
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的任何承诺和保障。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与真实市场价值可能存在偏差的风险。
7、基础设施资产处置的风险
如以出售方式处置基础设施资产,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售价出现大幅下降,从而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8、未取得部分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财务信息的风险
由于部分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未在公开渠道披露过相关财务信息,故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无法完整了解该重要现金流方的财务相关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REITs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特别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本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若违反该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额不行使表决权。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5年,存续期内本基金封闭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 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绪言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以及《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询价公告: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或本基金相关扩募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及/或本基金相关扩募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民法典》:指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7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31日颁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战略投资者:指通过战略配售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9、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 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指国君资管张江光大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3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指本基金以基金资产投资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国君资管张江光大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以扩募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3、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就本基金而言,原始权益人指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润置业”,对应基础设施资产张润大厦)的原股东,包括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电”)
34、首发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就本基金而言,首发原始权益人包括如下:(1)光全投资,即原持有上海安恬投资有限公司99%股权的上海光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光控安石,即原持有上海安恬投资有限公司1%股权的光控安石(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广品牌名称为光大安石
35、新购入项目公司/张润置业:指持有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张润大厦(定义见下)的上海张润置业有限公司
36、首发项目公司:就本基金而言,首发项目公司包括如下:(1)安恬投资,即持有上海中京电子标签集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上海安恬投资有限公司;(2)中京电子,即持有张江光大园(定义见下)的上海中京电子标签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37、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专项计划管理人: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资管”),以及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资产”)
38、监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本基金所持有项目公司的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监管
39、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张润置业持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61弄1-3号、金秋路158号的张润大厦(包括物业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资产对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为“沪(2020)浦字不动产权第067526号”),简称“张润大厦”/“张润项目”
41、物业资产/基础设施资产(项目):指基础设施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就本基金而言,指:(1)国君资管张江光大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安恬投资、中京电子所持有的,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00弄1-7号的张江光大园(包括物业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资产对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为“沪(2017)浦字不动产权第026326号”,简称“首发基础设施项目);(2)张润大厦(定义见上)
42、基础设施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指持有基础设施资产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公司。就本基金而言,系指安恬投资、中京电子、张润置业的单称或合称
43、运营管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运营管理的《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外部管理机构,就本基金而言,指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挚咨询”)
44、财务顾问: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评估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评估机构,具体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
46、律师事务所: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本基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具体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
4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为本基金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
48、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4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等业务
50、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52、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55、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转托管等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场外基金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场外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60、场内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开立的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场内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6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首次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基金首次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即2021年6月7日。基金存续期发生扩募并进行基金变更注册的,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扩募发售成功,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日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6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6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包括扩募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5、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发生变化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66、封闭期/存续期:指自2021年6月7日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封闭期/存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6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7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资产:指基金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75、估值日: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日,估值日包括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76、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扩募:指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经履行变更注册、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规定程序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募集发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79、定向扩募:指基础设施基金向符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
80、本次交易:本基金通过扩募发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华安资产发行的华安资产张润大厦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即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穿透持有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
8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框定发售区域之目的,就基金合同而言,基金份额的发售区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