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扩募说明书(封卷稿)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首次募集申请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66号文注册,并于2021年6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机构部函〔2021〕1729号《关于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7日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年【】月【】日证监许可【】号【《关于准予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月【】日【】号【《关于对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无异议的函》】,本基金就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基金变更事宜进行注册,变更注册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扩募发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并提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年【】月【】日至【】年【】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方 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并进行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扩募发售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修订后的新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本基金正式完成变更,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订后的新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变更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础设施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招募说明书中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其中项目公司是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行业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等),本次扩募发售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审批风险、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基金停牌风险、扩募发售失败风险、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发行前累计收益分配影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基金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风险),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原始权益人的信用评级变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直接参与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在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如基础设施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或涉及扩募安排)等规定程序后,可单独或同时以留存资金、对外借款或者扩募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新增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根据基金变更注册法律文件及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如涉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础设施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基础设施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普洛 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原始权益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本基金首次发售及本次扩募发售时,指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中国”)。
5.财务顾问: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及本次扩募发售时,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6.外部管理机构: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基金首次发售及本次扩募发售时,指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洛斯”)。
7.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8.首次发售/首次募集:本基金依法进行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9.扩募/扩募发售: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规定程序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募集发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10.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如基础设施项目交易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或涉及扩募安排)等规定程序后,基金单独或同时以留存资金、对外借款或者扩募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新增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具体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安排根据基金变更注册法律文件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如涉及)。
11.本次扩募发售:本基金本次依法进行扩募发行募集资金。
12.本次交易:本基金通过本次扩募发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上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持有人,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1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含首次发售及扩募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含首次发售及扩募发售)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日期。首次发售基金合同生效日为基金首次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即2021年6月7日。基金存续期发生扩募并进行基金变更注册的,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扩募发售成功,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日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16.存续期、封闭期:指首次发售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1年6月7日)起50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基金合同: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基金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账户监督协议:指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与各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账户监督协议》及对该等账户监督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0.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各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后,相应修订为《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招募说明书》。
2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具体以首次发售及扩募发售披露的对应公告文件名称为准。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32.向原持有人配售:指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向扩募发售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相同的配售比例配售扩募份额。
33.公开扩募:指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公开扩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扩募发售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配售,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 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认购。
34.定向扩募:指基础设施基金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且每次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
35.定向扩募发售对象:指通过定向扩募认购并获得该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36.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比例不低于20%且持有份额最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7.定价基准日:指计算定向扩募发售底价的基准日,为定向扩募发售期首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前确定全部发售对象且发售对象包含《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还可以为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公告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38.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特定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金额/特定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份额。
39.关联方:本基金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基金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3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同一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型产品,同类型产品是指投资对象与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5)由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基金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自然人;
2)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基金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基金利益对其进行倾斜的自然人。
40.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除传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基金层面: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等;
(2)资产支持证券层面:专项计划购买、出售项目公司股权;
(3)项目公司层面: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
其中,关联交易的金额计算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五十条的要求,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计算。
关联交易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42.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43.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44.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4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51.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前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后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基金资产总值或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57.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净资产: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58.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以及当发生或潜在对基础设施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而应调整基金估值时。
61.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权益登记日:指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64.《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编制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本次扩募发售时,指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预测期”)的基金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上述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0026号的模拟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审核报告。
65.《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指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66.《关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指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已持有及可能购入的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单称或统称,视上下文义而定。
2.第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1期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或第1期专项计划: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3.第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第2期专项计划,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4.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5.第1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第1期资产支持证券: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6.第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第2期资产支持证券:指“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7.计划管理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担任计划管理人的中金公司,或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计划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8.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专项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任何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于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系专项计划的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9.计划托管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计划托管人的兴业银行,或根据该等协议任命的作为计划托管人的继任机构。为免疑义,计划托管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主体。
10.《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具体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
11.《第1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 款》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2.《第2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3.《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具体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
14.《第1期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5.《第2期专项计划认购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6.《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指计划管理人签署的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具体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
17.《第1期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指计划管理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8.《第2期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指计划管理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9.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和《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20.《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具体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协议名称为准。
21.《第1期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2.《第2期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3.《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各项目公司的原境外股东、上海普洛斯、各项目公司签署的关于各项目公司的原境外股东向专项计划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为免疑义,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通过持有广州保税普洛斯100%股权而间接持有广州设管普洛斯100%股权,故不涉及签署广州设管普洛斯10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24.《第1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原境外股东、上海普洛斯、已持有项目公司签署的关于各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原境外股东向第1期专项计划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各已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为免疑义,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通过持有广州保税普洛斯100%股权而间接持有广州设管普洛斯100%股权,故不涉及签署广州设管普洛斯100%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25.《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指计划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上海普洛斯、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签署的关于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向第2期专项计划转让其持有的拟购入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6.《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分别与各项目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7.《第1期专项计划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分别与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各已持有项目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8.《第2期专项计划股东借款合同》: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分别与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签署的《股东借款合同》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9.专项计划文件: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借款合同》。为免疑义,专项计划文件不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账户监督协议。
30.专项计划资产: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31.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32.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33.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托管账户: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计划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项目公司偿付的股东借款本息及/或项目公司分配的股东利润(如有)、接收处分价款、接收项目公司因减资而向专项计划支付的减资款(如涉及)以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扣代缴所得税、向项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如涉及)及发放股东借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以及合格投资,均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34.专项计划设立日:指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宣布的专项计划设立之日。
35.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终止之日,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专项计划完成完全处分,且已完成相应的处分分配,同时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决议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2)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同意终止专项计划;(3)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或者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36.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7.权利义务转移日: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项目公司股权的所有权人,即各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就广州设管普洛斯而言,系间接唯一股东),享有项目公司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 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8.交割审计基准日:为权利义务转移日前一日的24:00时整,在权利义务转移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受聘的审计机构对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该日)各拟购入项目公司汇总净资产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9.专项计划直接决议:指在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单一投资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该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以书面的形式直接作出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为免疑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在作为专项计划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期间内,是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专项计划直接决议。
40.合格的专项计划决定: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适用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并非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形)或专项计划直接决议(适用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为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情形),视上下文义而定。
41.基础资产:指由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收购的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向各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而享有的项目公司股东债权。
42.股东借款: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根据《股东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发放的借款。
43.处分标的:指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出处分决议并确定处分方案(“处分方案”)的情形下,计划管理人拟向任意第三方出售或变现的全部或部分的项目公司股权及/或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或基础设施资产的单称或统称,具体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决议的处分方案记载 为准。
44.处分:指向任意第三方出售或变现全部或部分处分标的。为免疑义,处分项目公司股东债权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该第三方向项目公司发放一笔借款并由项目公司以该笔款项偿还项目公司股东借款的方式进行;在发生处分的情况下,专项计划应当根据《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约定进行处分分配。
45.完全处分:指专项计划已完成对其所持有的全部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46.处分分配:指分配资金来源于处分价款,并扣除专项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47.特殊分配:指分配资金来源于投资剩余资金及其在专项计划账户内产生的孳息(如有),并扣除专项计划承担的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的分配。
48.项目公司支付价款:指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专项计划账户收到的各项目公司偿付的股东借款本息及各项目公司分配的股东利润,但不包括项目公司因处分所收取的处分价款。
49.处分价款:指通过处分获得的现金收入。
50.合格投资:指在《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
51.投资剩余资金:指在任一《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的情况下,专项计划账户内等额于相应《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尚未实际支付或已实际收回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尚未根据《股东借款合同》向相应项目公司实际发放的股东借款的资金。
52.前期费用:包括为专项计划设立之目的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之目的而发生的银行询证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发行信 息披露的费用、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进行评估的初始评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所应付的报酬等相关费用。为免疑问,在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中,前期费用也包括项目公司交割审计费用。
53.专项计划费用:指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其收购、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而承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收取的专项计划管理费(如有)而应承担的税收除外)和政府收费、证券登记费、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律师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律师费除外)、专项计划审计费(属于前期费用的审计费除外)、资金汇划费、验资费(认购资金的验资费除外)、银行询证费(属于前期费用的银行询证费除外)、执行费用、召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如有)的会务费、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有)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54.执行费用: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三、基础设施项目层面涉及的定义
1.基础设施项目:指本基金根据《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
2.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本基金持有的已持有项目公司、已持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
3.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本基金拟持有的拟购入项目公司、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
4.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
5.已持有项目公司:指本基金已通过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具体指昆山普淀、苏州普洛斯、广州保税普洛斯、广州设管普洛斯、佛山普顺及北京普洛斯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
6.拟购入项目公司:指本基金拟通过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项目公司,具体指青岛普洛斯、鹤山普洛斯及重庆普南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
7.标的股权:指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直接持有的拟购入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8.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指China Logistics Holding XVII Srl、Excel Team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联卓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China Logistics Holding(19)Pte. Ltd.的单称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于《第2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签署日,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分别直接持有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本基金收购前拟购入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二、基金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的“(二)项目公司概况”部分。
9.项目公司股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10.已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各已持有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11.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指计划管理人(代 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持有的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12.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对项目公司享有的全部及/或任何债权。
13.已持有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1期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对已持有项目公司享有的全部及/或任何债权。
14.拟持有项目公司股东债权:指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直接对拟购入项目公司享有的全部及/或任何债权。
15.拟购入项目公司特定债务:指拟购入项目公司拟偿还的全部特定债务,包括关联方借款本金及其应付利息(如有)、银行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如有)。
16.拟购入项目公司分红:拟购入项目公司应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的股东分红款及拟购入项目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计提的应付预提所得税(如涉及)。
17.基础设施资产:指基础设施资产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
18.已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指本基金已通过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普洛斯北京空港物流园、普洛斯通州光机电物流园、普洛斯广州保税物流园、普洛斯增城物流园、普洛斯顺德物流园、苏州望亭普洛斯物流园及普洛斯淀山湖物流园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
19.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指本基金拟通过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购的基础设施资产,具体指以下基础设施资产对应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义而定:(1)青岛普洛斯持有的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0,756.01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 鹤山普洛斯持有的位于中国广东省鹤山市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121,335.29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重庆普南持有的位于中国重庆市巴南区的产证证载建筑面积共计为209,539.83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指截至特定基准日,体现项目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的模拟汇总财务报表。首次发售时,为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3809号”审计报告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各项项目公司近3年的模拟汇总财务报表。本次扩募发售时,为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0056号”审计报告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模拟汇总财务报表。
21.拟购入项目模拟汇总净资产表:鉴于拟购入项目公司于报告期后、权利义务转移日前拟发生利润分配及部分关联款项清偿等调整事项,为模拟经上述调整后的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报表情况,编制的拟购入项目公司基于若干假设的于2022年9月30日的模拟汇总净资产表。
22.模拟汇总净资产表:鉴于拟购入项目公司于报告期后、权利义务转移日前拟发生利润分配及部分关联款项清偿等调整事项,为模拟经上述调整后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报表情况以及模拟合并入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报表情况,基于若干假设编制的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及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模拟汇总净资产表,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模拟汇总净资产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0025号”的审阅报告。
23.基础设施资产年度估值: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以每年12月31日为价值时点的评估价值;为免疑义,基础设施资产年度估值总和为截至每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以当年12月31日为价值时点的评估价值总和。
24.初始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针对各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分别出具的编号为戴德梁行评报字(2023/BJ/F1)第015号、戴德梁行评报字(2023/BJ/F1)第016号、戴德梁行评报字(2023/BJ/F1)第017号的《估价报告》。
25.跟踪评估报告:指评估机构针对本基金已持有基础设施资产出具的编号为戴德梁行评报字(2022/BJ/F1)第089号的《中期评估报告》。
26.扩募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评估机构以该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照《基础设施指引》相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27.监督账户:指各项目公司根据账户监督协议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的合称,主要用于收取项目公司实收注册资本金、《股东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股东借款及支付项目公司原股东的分红/股利及项目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计提的应付预提所得税(如涉及)、偿还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及/或关联方借款等特定债务(如有)、归集项目公司各类现金资产、收取租金收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入、收取外部借款(如有)、收取项目公司处分基础设施资产的处分收入(如有)和其他所有各类收入等;向项目公司股东支付减资款(如有)、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账户监督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向项目公司费用账户拨付预算内款项等。
28.昆山普淀:指昆山普淀仓储有限公司。
29.苏州普洛斯:指 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
30.广州保税普洛斯:指普洛斯(广州)保税仓储有限公司。
31.广州设管普洛斯:指广州普洛斯仓储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32.佛山普顺:指佛山市顺德区普顺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
33.北京普洛斯:指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34.青岛普洛斯:指普洛斯(青岛)前湾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35.鹤山普洛斯:指鹤山普洛斯物流园有限公司。
36.重庆普南:指重庆普南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37.普洛斯集团:指原始权益人普洛斯中国的实际控制人GLP Pte. Ltd.。
38.普洛斯企发:指与各项目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为项目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普洛斯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四、其他定义
1.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指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基金法》或《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11月19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
8.958号文: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
9.《原始权益人香港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海问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的关于原始权益人普洛斯中国的法律意见书。
10.《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开曼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的关于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CLH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11.《原始权益人实际控制人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Link laters Singapore Pte. Ltd.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的关于原始权益人实际控制人普洛斯集团的法律意见书。
12.《第一大基金持有人香港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海问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 月27日的关于GLP Capital Investment 4(HK)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13.《青岛普洛斯境外股东巴巴多斯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CLARKE GITTENS FARMER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的关于青岛普洛斯境外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14.《鹤山普洛斯境外股东香港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Linklaters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的关于鹤山普洛斯境外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15.《重庆普南境外股东新加坡法律意见书》:指由境外律师Linklaters SingaporePte. Ltd.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的关于重庆普南境外股东的法律意见书。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20.《业务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
21.《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
22.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23.《新购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
2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2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6.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元:指人民币元。
28.尽职调查基准日:指2022年9月30日。
29.报告期:指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30.基金报告期:指2021年6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9月30日。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金整体架构及涉及的交易安排
(一)交易结构图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为“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进而持有7处基础设施资产(以下统称“已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6家项目公司(以下统称“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本基金通过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已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前,上述已持有项目公司均由注册在香港的普洛斯中国间接全资持有,其中广州设管普洛斯为广州保税普洛斯的全资子公司,其余已持有项目公司均为外商独资企业。
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整体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3-1-1-1: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时交易架构示意图

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将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进而持有3处拟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3家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本基金通过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股权前,上述拟购入项目公司均由注册在香港的普洛斯中国间接全资持有,均为外商独资企业。
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整体交易架构如下所示:
图3-1-1-2:基础设施基金本次扩募发售交易架构示意图

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本基金的产品结构变更如下:
图3-1-1-3:基础设施基金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产品结构示 意图

(二)交易安排
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的实际募集金额在扣除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第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第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预留并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后,拟以基金的剩余认购款项全部用于收购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本基金首次发售的交易安排详见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扩募发售阶段交易安排如下:
1.基金变更注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与基金投资
(1)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向特定对象发售扩募份额,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扩募份额上市事宜,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并完成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2)基金管理人委托中金公司担任基础设施基金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扩募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次扩募发售采取定向扩募形式。定向扩募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且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受同一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为基金发售数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3)本次扩募发售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且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本次修订的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本基金正式完成变更,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次修订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扩募资金扣除募集期的认购资金利息以及基金成立初期必要税费(如有)外,全部投资于由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成为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之日即本次发行权利义务转移日,自权利义务转移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人,即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基金通过第2期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和对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通过第2期资产支持证券和拟购入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2.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与投资
(1)第2期专项计划的设立
第2期专项计划发行期届满前,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支付的认购资金支付至第2期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则届时应由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第2期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不包括利息,代扣银行手续费)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认购资金划入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之日为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于该日宣布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并于该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认购人,并在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为免疑义,认购资金在认购人缴款日(含)至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日前一日(含)期间不计息。
(2)第2期专项计划的投资
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和《第2期专项计划股东借款合同》等的约定,拟以基金的认购款项:(1)预留并支付相关第2期专项计划费用;(2)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如需);(3)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完成对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用于拟购入项目公司支付应付股东分红款及预提所得税、偿付拟购入项目公司借款本金及其应付利息(如有);(4)在《第2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第2期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待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完成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分红款及相应税务清缴、工商登记等交割手续后,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将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完成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具体流程如下:
1)第2期专项计划税费预留
第2期专项计划募集的认购资金划至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后,计划管理人应预留部分第2期专项计划资金用于支付必要的第2期专项计划费用,包括向登记托管机构支付证券登记费、缴纳《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由买方承担的印花税等。
2)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投资安排
a)债权投资: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拟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完成对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债权投资,定向用于1)拟购入项目公司向原股东支付分红款及预提所得税;2)偿付拟购入项目公司借款本金及其应付利息(如有)。
b)股权收购: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拟向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收购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分别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予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即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即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标的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合格投资
在《第2期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不影响当期分配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
3.标的股权交割及股权收购价款孳息安排
(1)标的股权交割安排
1)股权交割
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将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即拟购入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标的股权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拟购入项目公司应在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支付标的股权收购价款之前办理完成标的股权变更至计划管理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拟购入项目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本 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拟购入项目公司将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原则上在办理拟购入项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视同已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报告,相关信息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拟购入项目公司无需另行报送。此外,拟购入项目公司将在公司所在地可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标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安排
在《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被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确认满足或豁免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将向各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一次性支付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
本次股权收购涉及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股权收购价款,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作为境内买方对外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将按相关监管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并代扣代缴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根据外汇监管相关规则,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的利益)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在可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基金已完成扩募且扩募资金已经募集到位、第2期专项计划资金已经募集到位并设立、《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及《第2期专项计划股东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已经签署并有效、拟购入项目公司特定债务已经全部清偿、拟购入项目公司特定担保已经全部解除并已办理完毕相关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拟购入项目公司100%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至计划管理人名下,且各拟购入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 工商变更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如设经理)、拟购入项目公司章程已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等。
(2)交割审计及损益安排
如果在模拟汇总净资产表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该日)的期间内,拟购入项目公司发生损益的(即交割资产净值与模拟资产净值存在差额),应当按照收益归第2期专项计划享有、损失由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承担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
1)若经审计的交割资产净值大于模拟资产净值,则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金额不予调整;
2)若经审计的交割资产净值少于模拟资产净值,则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需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相应调整,即标的股权收购价款相应扣除模拟资产净值与交割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
其中,交割资产净值为经审计的截至权利义务转移日前一日24:00时(“交割审计基准日”,含该日)净资产表所记载的“总资产”-“总负债”-“投资性房地产”;模拟资产净值为经审阅的截至模拟汇总净资产表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净资产表所记载的“总资产”-“总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由受聘的审计机构对截至交割审计基准日24:00时(含)的拟购入项目公司净资产表进行审计,并在权利义务转移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3)股权收购价款孳息安排
根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收购价款在第2期专项计划设立日至第2期专项计划实际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股权收购价款期间产生的孳息拟按照固定计息期限(90日)、届时计划管理人(代表第2期专项计划利益)与计划托管人签署的合格投资相关协议约定的利率水平计算,并支付予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基于上述安排,目前《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拟购入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时间为在专项计划设立90日以后,并依据《第2期专项计划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付款时间前提条件达成后进行支付。
4.基金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运作
(1)基金管理人及计划管理人根据基金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资产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计划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的利益)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单一持有人的决定;
(2)上海普洛斯继续受托担任基础设施基金的外部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负责已持有和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制定及落实仓储物流运营策略等;
(3)兴业银行继续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计划托管人以及项目公司账户的监督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权属文件;监督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保险购买情况等;监督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支出及借入款项资金安排等。
二、基金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一)基金已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本基金首次发售时已投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进而间接持有了7处基础设施资产(“已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的6家项目公司(“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已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本节简述已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情况,关于已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详见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披露的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