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封卷稿)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进行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的同意,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因此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售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或直接参与基金通等相关平台交易,具体可参照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4年为本基金的存续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则本基金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重要风险提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仓储物流行业的风险
1、宏观环境改变带来的行业风险
中国经济在过去实现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模式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为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未来国际经济、政治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势必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2、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风险
仓储物流行业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的约束和影响,其调整均可能对仓储物流行业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产生影响。
3、行业竞争的风险
我国仓储行业整体呈现快速发展、充分市场化的特点,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4、城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便利设施、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风险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面临所在地产业规划调整或升级,由此可能会影响基础设施市场的供需情况,对基础设施项目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稳定运营亦依赖周边的社会化便利设施及交通环境,若前述调整或升级造成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社会化便利设施改变,特别是交通环境的不利变化,则会对基础设施项目带来不利影响。
(二)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1、基础设施基金的结构及投资属性带来的风险
(1)集中投资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投资的影响。而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以仓储物流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基金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市场竞争、运营管理、承租人履约能力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基础设施项目持续运营过程中,若出现经营现金流下降,或遇有重大灾害等造成设施受损,可能导致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下跌。另外,基础设施的市场估值及公允价值受宏观经济环境、城市及产业规划、资本市场环境、行业政策导向等外部因素综合影响,上述因素也会引起资产估值及公允价值波动。基金管理人将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若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则可能出现估值下跌甚至低于基金募集时初始估值的情形,则可能对投资人预期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此外,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尚在试点阶段,整个市场的监管体系、产品规模、投资者培育均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投资者结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4)购买项目公司股权之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根据交易方案,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后将按照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收购SPV公司100%股权。待SPV公司股东变更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利益)后,促使SPV公司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若专项计划和/或SPV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低于原始权益人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价格(简称“国资备案价”),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将无法完成;若专项计划在国资进场交易过程中存在其他第三方竞争对手,且报价高于专项计划出价的,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亦将无法完成,从而导致公募基金无法完成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公募基金将面临提前终止的风险。
缓释措施:公募基金发行前已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制定合理的询价区间,其中询价区间下限设定将高于基础设施项目国资备案价。原始权益人在产权交易所挂牌阶段,将充分表达本次国有资产交易之目的为发行设立基础设施REIT,并对报名投资方进行适当的资质审核,以规避其他恶意竞争者。
公募基金设立前将进行公开询价,以确定公募基金份额发售价格,若询价结果对应的股权转让定价低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国有资产转让备案价格的,将暂停基金后续发售流程,不会造成募集资金占用或基金无法实现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情形。
极端情况下,若未能摘牌成功,将触发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提前终止事件”(“专项计划设立日后6个月内未完成专项计划对SPV的股权收购及SPV对项目 公司的股权收购,或对应《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被解除的”),专项计划将向本基金原路退还募集资金,本基金将提前终止,进行清算,基金账户内资金原路返还投资人。
(5)吸收合并未及时完成或最终未完成导致收益降低的风险
根据交易安排,基金管理人在REITs基金成立后需尽快办理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事宜。反向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安排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税务处理安排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反向吸收合并安排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届时,本基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路径将与约定的安排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缓释措施:从税务的角度,如最终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反向吸收合并,将采取两步走吸收合并的安排(即:先由SPV公司按照市场询价向专项计划平价转让项目公司,再由SPV公司与项目公司进行兄弟公司的吸收合并)。若采取两步走吸收合并的安排则预计会产生额外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具体地,天津项目、南京项目及嘉兴项目分别会产生额外印花税41.97万元、40.42万元及25.87元(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该安排将导致2024年现金流分派率由4.51%下降为4.43%。通过两步走安排能落实债务结构搭建的目标,而不会发生无法支付现金流的情况,后续通过向专项计划支付利息费用的规模及安排与反吸合并没有差异,不会产生除上述首年分派率降低以外的其他负面影响。
(6)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税务、或有事项等风险
本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安排中,基础设施基金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SPV收购的项目公司已存续且经营一定时间,在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SPV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前,项目公司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税务风险、 未决诉讼以及或有负债事宜。如基础设施基金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SPV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
(7)实际分配金额低于预测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来源于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以获得的持续、稳定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在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期内,若基础设施项目出租率或租金水平不达预期,或其他因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等情况时,可能会对本基金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金额低于预测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风险。
(8)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与公允价值出现偏差的风险
本基金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项目现金流和收入增长的预测、折现率的选择、运营管理的成本等参数需要进行合理的假设,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也不作为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此外,由于预测期限长,部分假设较小幅度的偏差可能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产生较大的影响,导致评估值不能完全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同时,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结果并未考虑因设立本基金而发生的基金管理费、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费等费用,而该等费用需要由基金财产承担。由于现金流和收入预测普遍不考虑突发因素或不可抗力带来的收入下降,在未来持续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长期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9)基金份额净值披露频率较低的风险
与其他公募基金不同,基础设施公募基金仅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投资人面临基金净值披 露频率较低的问题。
(10)对外借款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基础设施基金对外借款可能导致基础设施基金存在如下特殊风险:
1)基础设施基金财务状况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如基础设施基金的偿债压力提高、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的资金减少、基础设施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降低、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继续申请借款的机会减少、运营的灵活性降低等。
2)基础设施基金无法顺利续借或新增借款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顺利续借或新增借款的情形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基础设施基金系为了收购基础设施项目而申请续借或新增借款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无法顺利收购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基金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风险。如当基础设施基金或相关特殊目的载体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可能触发违约条款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风险,以及可能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使得其它债务同时到期的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或相关特殊目的载体也可能面临以不合理价格出售基金资产而被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等。极端情况下,基础设施基金还可能面临清算风险。
4)已获得借款资金但项目收购失败的相关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如为项目收购申请借款且已获得借款资金但最终项目收购失败的,则基础设施基金在无法获取新项目预期收益的同时,需要就已经获得的借款资金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由此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11)税收等政策调整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项目公司等多个 层面,各主体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调整,由此增加的税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2、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
(1)租赁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首次投资的目标基础设施资产历史出租率情况良好,租金收入较为稳定,但仓储物流行业市场化程度高,基础设施项目在维持较高的出租率,同时保持甚至提高租金水平方面,将持续面临市场竞争的挑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十大承租人提供的现金流占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56.96%。基金运作期内,若单个或多个重要承租人退租、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将对基础设施资产的经营表现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基础设施项目2024-2025年各年到期的租约占基础设施项目总已出租面积的百分比分别为45.70%、34.60%,存在一定的租约集中到期风险。如租约到期后部分承租人未续约,且未能及时引入新的承租人,则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缓释措施:
1)外部管理机构的运营保障
作为外部管理机构的宝湾物流拥有超过21年的园区运营管理经验,已与全国各行业头部客户、当地知名客户、政府招商部门、三方招商渠道等始终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客户资源池丰富。同时,宝湾物流已形成整套完善的招商运营机制,从客户开发、客户关系维护、风险管控、行业研究及客户落地等多维度掌握园区运营主动权,出租率及收入好于周边、优于同行,在业内具备较高的园区运营口碑。此外,对已满租园区,宝湾物流始终保持谨慎商务态度,未雨绸缪进行园区宣传、周边调研,积极储备客户,可以在突发商务风险的情况下及时引入承租人,最大限度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及投资人利益。此外,宝湾物流的招商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可以有效掌控园区招商经营状态及出租进度,降低空仓及断签风险。宝湾物流地方招商团队通常在租约到期前6个月开展续约洽谈,通常在租约到期前3个月正式启动商务谈判并敲定协议条款;对于租赁面积较大的战略租户,宝湾物流总部将与地方团队一并参与续租及招租沟通工作。
2)租赁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目前在租租户已提供相当于1-2个月租金水平的履约保证金,若租户提前退租,项目公司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客户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的设置一方面提高租户的违约成本降低租户提前退租意愿;另一方面,若租户提前退租,则在履约保证金中做相应扣除也可以对项目收益给予一定的补偿,给项目公司招商预留一定的时间。
(2)租约集中到期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租赁合同期限以1-3年为主,截至2023年12月31日,3年以内的租约占比81.85%。其中未来两年内到期的租约面积合计为250,061.23平方米,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租赁面积的比例为80.30%,较为集中,如租约到期后部分承租人未续约,且未能及时引入新的承租人,存在出租率下降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等可能随之减少,进而影响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及投资者的收益。
租约集中到期的相关风险缓释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之“五、基础设施项目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之“(二)各物流园租约情况及续签安排”之“4、2025年底前到期的租约情况”之“(3)2025年底前到期的租约续签安排及租户储备情况”。
(3)基础设施项目收入波动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收入较为依赖于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收入来源类型较为单一,或将会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此等影响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无法按时交纳租金、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续约但减少租赁面积等。租约到期后,因租金单价、免租期、租赁面积等条款未达成一致最终租约未获续期、未获替代等,将使基础设施项目面临空置率提升的风险,进而造成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波动。
(4)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和维修相关的风险
随着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的硬件水平逐渐提高,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科学技术逐渐渗透仓储物流行业,目标基础设施资产在未来可能需要主动或被动通过维修或改造升级,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改造等相关资本支出的增加将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5)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波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及外部管理机构将在满足资产运营安全及租户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开支。尽管如此,依然可能出现运营开支的增长速度超过项目运营收入增长的情况,从而导致项目净现金流的减少,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导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需承担的成本增加;
2)直接或间接税务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基础设施项目税项及其他法定支出的增加;
3)基础设施项目购买分包服务成本的增加;
4)基础设施项目维修和保养 成本的增加;
5)通胀率的上升,劳务成本的提高;
6)保险费用上涨,或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开支增加;
7)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的支出增长。
(6)基础设施基金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天津项目的租户宝冷供应链(天津)有限公司和南京项目的租户江苏宝湾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原始权益人关联方,该租赁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关联租户收入占比8.66%,关联客户合同符合市场定价水平,具有公允性。本基金设立后,因关联客户开展经营活动的租赁需求可能持续存在,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仍可能与前述承租人进行租约续签,或者与前述承租人在内的关联方新增租赁业务,相关租约的签署亦构成关联交易行为。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委托宝湾物流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基金管理人,开展包含租约续签等工作内容在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此亦构成关联交易行为。此外,本基金或者其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事项外,关联交易还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借入款项、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与出售、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及管理阶段存在的购买、销售等行为,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缓释措施:为防范关联交易中的潜在利益冲突,有效管理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REITs投资运营委员会审议等内部审批程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对于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还需依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可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征求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然而上述安排无法完全避免利益输送,存在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利益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2)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还将管理其他与本基金同类型的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外部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本基金的关联方可能与本基金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7)未进行租约备案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租赁合同中存在尚未办理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存在被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以罚款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物业持续合法合规地经营,如因外部管理机构原因导致其委托管理项目未能合法合规经营或出现其他违规情形,使得项目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等机构的经济处罚,扣减与所受经济处罚金额1倍等额的运营管理费。原始权益人、外部管理机构将积极督促项目公司根据各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但仍可能因租约未备案受到处罚而影响运营情况,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人利益。
(8)基础设施资产投保金额不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要 求,通过项目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投保,但受限于保险公司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商业保险合同中对基础设施资产的投保金额可能存在上限,出现基金运作期内发生基础设施资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但其保险赔付金额低于物业评估值;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面临公众责任申索,而保险赔付款项无法覆盖上述金额;保险赔付金额可能无法覆盖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损失;保险可能并不承诺若干情形下损失的赔付,例如战争、核污染、恐怖活动等。上述情形可能对投资人利益产生风险。
(9)处置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在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下,在满足相关法规规定,并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流程基础上,审慎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对外处置。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处置的交易价格、交易完成的时间周期等,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行业政策、交易条件、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影响,可能存在交易价格低于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交易时间周期超出计划或无法顺利完成处置交易的风险。
(10)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
目标基础设施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分别介于2057-2066年之间。根据相关法律,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无自动续期的权利,届时可能需要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如续期申请未能获批,或续期申请虽然获批,但需要缴纳高额的续期费用,或续期附加额外条件,则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11)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政策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基金收 益水平产生变化,主要市场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及租金水平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及租金水平高低可能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导致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从而产生风险。
(12)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存在客户人员操作、车辆运行等导致的运营安全事故或维修保养操作的安全事故等,因此可能会面临若干事故风险。此类事件可能导致基础设施项目的损害或破坏、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法律责任。
此外,如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策、法律变更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情况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58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基金相关的定义
1.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 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因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总额变更的情况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6.存续期、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44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指在基金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9.基金资产总值或基金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10.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净资产: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1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1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13.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日期
14.扩募: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经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启动新一轮基金份额募集及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具体扩募安排根据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
15.权益登记日:指登记享有分红权益的基金份额的日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本基金涉及的主体相关的定义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18.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1.宝湾物流:指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22.天津宝湾:指 天津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3.南京宝湾:指南京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4.嘉兴宝湾:指嘉兴宝湾物流有限公司
25.原始权益人:指直接持有各项目公司100%股权并拟向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该等基础资产的主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天津宝湾、南京宝湾及嘉兴宝湾的合称
26.天津项目公司:指直接持有天津宝湾物流园的天津市宝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7.南京项目公司:指直接持有南京宝湾物流园的南京宝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8.嘉兴项目公司:指直接持有嘉兴宝湾物流园的宝禾物流(嘉兴)有限公司
29.项目公司:指直接拥有基础设施资产合法、完整产权的法人实体。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目标项目公司指天津项目公司、南京项目公司及嘉兴项目公司的合称
30.天津SPV:指津宝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拟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受让取得天津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31.南京SPV:指南京宝鹿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受让取得南京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32.嘉兴SPV:指秀湾供应链管理(嘉兴)有限公司,拟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受让取得嘉兴项目公司的100%股权
33.SPV:指拟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受让取得项目公司的100%股权的法人实体,SPV指天津SPV、南京SPV及嘉兴SPV的合称
34.财务顾问:指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如需)或受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运营管理机构/外部管理机构:指根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为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机构,本基金首次发售时,指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36.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本基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基金首次申报时,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37.评估机构/戴德梁行: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评估机构。本基金首次申报时,评估机构为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为本基金提供会计/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基金首次申报时,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9.参与机构:指为本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三、与本基金销售、登记、转托管相关的定义
4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
41.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系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6.战略配售:指以锁定持有基金份额一定期限为代价获得优先认购基金份额的权利的配售方式
47.战略投资者: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48.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49.公众投资者:系指除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内认购
51.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也称为场外认购
52.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3.登记业务/中国结算: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5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证券登记系统/场内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58.场外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基金交易、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监管账户或运营收支账户:指项目公司根据账户监管协议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归集项目公司现金资产、收取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收取外部借款(如有)、收取处分收入(如有)、支付项目公司日常运营开支(包括预算内支出、基金管理人审批通过的预算外支出)和支付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向项目公司基本账户拨付公共事业费、税费款项、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进行合格投资等
61.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登记结算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四、专项计划层面相关的定义
66.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华泰资管: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67.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指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担任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68.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69.监管银行:系指根据《SPV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受华泰资管委任为SPV、项目公司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监管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或根据《SPV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任命的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70.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71.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条款》《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托管协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SPV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SPV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协议》《SPV股东借款协议》
72.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指“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本基金存续期内可能购入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73.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次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74.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指拟由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由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持有的SPV的100%股权;专项计划通过持有SPV的100%股权向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最终投资于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基础资产还包括专项计划进行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75.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指专项计划受让取得基础资产后对基础资产进行的追加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股东借款、进行增资(如涉及)等,具体以《标准条款》第5.1条的约定为准
76.专项计划资产: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所有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77.专项计划利益: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78.基础设施资产收入/项目公司运营收入:指项目公司因持有基础设施资产而取得所有仓储租金收入、仓储管理费收入、综合楼租金收入、堆场收入和停车场等服务收入等及基础设施资产的租户、转租人、被许可人及受让人应支付的且按照会计准则可以被确认为收入的其它款项与费用,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收入
79.执行费用:指因专项计划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 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80.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81.回收款:指SPV及/或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支付的股东借款本息、利润分配等款项和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本金、投资收益等
82.募集资金专户: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开立的专用于发行期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83.专项计划账户: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回收款、接收和划付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基础资产追加投资款项、进行合格投资、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84.基本账户: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监管协议》开立的用于收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款,并向项目公司运营收支账户划付基础设施项目对外支出款项,或支付无法由运营收支账户进行划付款项(如税金、水电、保证金等)的资金账户
85.运营收支账户:系指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公司监管协议》开立的用于接收自项目公司基本账户划转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款及其他收入资金,并用于债务清偿、分配股东红利、进行合格投资等相关货币支出的资金账户
86.监管账户:系指项目公司开立的用于接收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款及其他收入资金,并对外进行支付的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运营收支账户及被监管人的其他资金账户(如有)
87.专项计划设立日: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日
88.专项计划终止日:指《标准条款》“专项计 划终止事件”的事项发生之日
89.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为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届满43年之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延长的其他日期
90.发行期:指专项计划发行前,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确定的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销售推介的时间。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定向认购,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之日,发行期提前终止
91.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92.处分期: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分的期间。处分期自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处分方案之日起算,至专项计划资产处分完毕并完成最后一次处分分配之日或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届至(以发生在先者为准)止
93.合格投资: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完成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后,根据《标准条款》进行的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投资
94.处分:指(1)专项计划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SPV和/或项目公司各项投资的处分;(2)项目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权益进行的处分
95.处分收入:指通过处分所获得的现金收入
96.股东借款债权:在SPV与项目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前,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对SPV享有的《SPV股东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及SPV对项目公司享有的《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在SPV与项 目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后,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对项目公司享有的《SPV股东借款协议》《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具体金额以实际偿还日借款人应付本金、利息(如有)为准
五、本基金/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文件相关的定义
97.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8.托管协议或基金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9.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就本基金签订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0.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监管银行与各项目公司就本基金分别签订之《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资金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1.SPV资金监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监管银行与各SPV就本基金分别签订之《SPV资金监管协议》及对该资金监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2.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3.《标准条款》: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订的本 《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对该标准条款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4.《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指在专项计划设立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订的《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05.《计划说明书》: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制作的《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06.资产管理合同:《标准条款》《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和《计划说明书》一同构成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资产管理合同
107.《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签订的《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08.《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指SPV、项目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09.《项目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系指SPV在产权交易所完成项目公司股权摘牌后,根据产权交易所要求,与项目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0.《SPV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SPV及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1.《SPV产权交易合同》:系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在产权交易所完成SPV股权摘牌后,根据产权交易所要求,与SPV及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2.《SPV股东借款协议》: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与各SPV分别签署的《股东借款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3.《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协议》:系指天津SPV、嘉兴SPV、南京SPV分别与天津项目公司、嘉兴项目公司、南京项目公司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的合称或者单称(视上下文义而定),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11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6.基金份额询价公告/询价公告: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11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泰紫金宝湾物流仓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础设施项目层面相关的定义
118.基础设施项目:指基金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SPV及/或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的合称。为免疑义,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的目标基础设施项目为通过“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119.天津宝湾物流园/天津项目:天津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天津市滨 海新区塘沽聚源路288号的天津宝湾国际物流园区
120.南京宝湾物流园/南京项目:南京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云龙路33号的南京宝湾国际物流仓储服务项目
121.嘉兴一期物流园:嘉兴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吉祥西路158号的嘉兴宝湾国际物流供应链中心(一期)项目
122.嘉兴二期物流园:嘉兴项目公司持有的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盛安路1019号的嘉兴宝湾国际物流供应链中心(二期)项目
123.嘉兴宝湾物流园/嘉兴项目:嘉兴一期物流园和嘉兴二期物流园的合称
124.基础设施资产/基础设施项目:指基础设施项目对应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称及/或合称,视上下文而定。本基金首次发售时基础设施资产指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房屋及其所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天津宝湾物流园、南京宝湾物流园与嘉兴宝湾物流园的合称
七、其他定义
12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2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28.交易场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9.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0.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仅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3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2.《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5号——临时报告(试行)》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等
137.《业务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
138.《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39.《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已于2014年11月19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包括其不时的修改及更新
140.届满/满(年、月):指自当日起满一年或一个月之日。举例而言,1月1日届满一年之日指当年的12月31日,3月1日届满一月之日为3月31日,以此类推
141.元:指人民币元
142.工作日或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4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
一、基础设施基金的整体架构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并完成基金合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后,且项目公司完成吸收合并SPV前,形成的整体架构如下图:
图3-1: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前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示意图
根据本基金交易安排,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完成后,SPV注销,项目公司继续存续,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华泰资管(代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的整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3-2: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后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示意图
二、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安排
(一)基础设施项目初始状态
原始权益人天津宝湾、南京宝湾和嘉兴宝湾分别持有天 津、南京和嘉兴三个项目公司,三个项目公司分别持有天津宝湾物流园、南京宝湾物流园和嘉兴宝湾物流园。
图3-3:基础设施项目初始持有架构
(二)SPV的设立
1、原始权益人全资设立SPV
原始权益人分别在三个项目所在地全资设立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分别为津宝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南京宝鹿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秀湾供应链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即天津SPV、南京SPV和嘉兴SPV,合称“SPV”)。
图3-4:设立SPV公司
2、产品设立前,SPV明确向原始权益人购买项目公司股权的安排
在国资进场交易前,SPV应与原始权益人就项目公 司股权的转让安排签署《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完毕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后,由原始权益人将三个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对应所在地的SPV。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暂不办理项目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与基金投资
1、投资人交纳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款项,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签订《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以基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如有)后购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当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基金管理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100%的持有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3、本基金成立后,若根据本基金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扩募后,扩募资金可投资于扩募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四)专项计划的投资
本项目拟 由天津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嘉兴宝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并参与后续交易安排。专项计划设立后,应通过国资进场交易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收购SPV公司股权并签署《SPV产权交易合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收购其持有的三个SPV100%股权,向SPV分别增资,根据华泰资管(代表专项计划)与SPV签署的《SPV股东借款协议》,由专项计划向SPV发放股东借款,促使SPV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待SPV公司股东变更为专项计划后,SPV公司应通过国资进场交易的方式向原始权益人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并签署《项目公司产权交易合同》,SPV以其自股东处获得的投资资金分别向天津宝湾、南京宝湾和嘉兴宝湾支付三个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完成国资公开交易步骤。根据SPV与项目公司签署的《项目公司股东借款协议》,由SPV向项目公司发放借款(发放借款的金额根据项目公司特定债务余额确定,项目公司特定债务是指截至竞买审计基准日,项目公司应当向宝湾物流偿还的债务,特定债务明细以正式《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为准),项目公司以取得的借款资金向宝湾物流偿还其他应付款。
图3-5:专项计划收购SPV并完成增资及股东借款发放
(五)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SPV
项目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反向吸收合并SPV,完成后SPV将被注销。项 目公司继续存续,并承接SPV原有的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负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图3-6: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SPV
(六)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安排等
1、进场交易具体安排
待本项目正式获批,基础设施项目将在履行国资备案程序后,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程序。在上述信息披露期间,本基金将按交易所流程完成基金代码申请、确定战配投资人、网下投资者核查、发布询价公告、询价等一系列发行工作。
待本基金出具询价完成公告后,原始权益人将在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公司的正式挂牌,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本基金进行后续的发售公告刊登、募集、验资以及基金的生效和专项计划的成立等安排。
专项计划成立后,将首先摘牌SPV,签署合同,支付股转款,同时增资和发放借款,完成工商登记。待项目公司挂牌公示期结束,将由SPV分别摘牌项目公司,进行后续的资产交割。
发行和进场交易的相关衔接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3-1:进场交易具体安排
REIT发行上市相关安排 | 进场交易相关安排 |
---|---|
国资备案完成 | |
基金代码简称申请及发放代码 | SPV正式挂牌,挂牌需20个工作日 |
网下投资者核查 | |
签署战配协议 | |
启动发行,发布询价公告 | 项目公司正式挂牌,挂牌需20个工作日 |
录入询价参数 | |
网下投资者资料提交截止日 | |
网下询价 | |
提交认购参数 | |
确定发售价格,提交发售申请与公告 | |
刊登REITs发售公告 | |
认购当天,募集资金 | |
发行结束,披露提前结束募集公告 | |
退回机构认购款 | |
退回公众认购款;验资 | |
基金合同生效 | |
专项计划成立 | |
SPV完成挂牌公示期,摘牌SPV | |
竞买成功后签订合同 | |
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增资并发放借款 | |
SPV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 | |
项目公司挂牌公示期结束,SPV摘牌项目公司 | |
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 |
支付转让对价,同时确认资产交割 | |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 | |
REITs基金上市 |
2、《SPV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相关安排
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将代表专项计划根据《SPV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相关安排对SPV进行摘牌,以及后续的增资安排。
(1)意向竞买价款确认及增资安排
目标股权意向竞买价款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股权评估价值确定。基于此,各方确认目标股权意向竞买价款为人民币10万元。
目标股权增资款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增资价款=[(基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基金及专项计划预留费用)×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值/专项计划投资的所有项目资产评估值]/3-目标股权实际摘牌价款。其中,
1)基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基础设施基金《发售公告》中披露的认购价格×《发售公告》中披露的基金份额发售数量。
2)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值以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市场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准。
(2)SPV《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
在意向受让方竞买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或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更短时间(如有),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在符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的情形下,签署正式的《产权交易合同》。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在交割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机关递交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配合意向受让方于交割日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相关安排
(1)目标股权竞买先决条件
1)基础设施基金已完成募集并成立;
2)专项计划已完成募集并设立;
3)转让方已通过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批准该股权转让;
4)转让方已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程序,目标股权已完成国有资产的评估备案;
5)基础设施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负担;
6)转让方已完成项目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解除工作,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前述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员工成本;
7)华泰资管已与项目公司、监管银行签署《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
8)华泰资管已与SPV、监管银行签署《SPV资金监管协议》;
9)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已经与意向受让方签署《股东借款协议》及《增资协议》;
10)股权意向竞买价格高于或等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目标股权评估价值;
11)项目公司及基础设施资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2)转让方在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保证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对目标股权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意向竞买价格确认
意向竞买价格=(基 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总额-预留总费用)×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值/专项计划投资的所有项目资产评估值+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负债含或有负债、不含特定负债)-非流动负债(不含递延收益、不含特定负债)-项目公司特定债务。
项目公司特定债务是指截至竞买审计基准日,项目公司应当向宝湾物流偿还的债务,特定债务明细以正式《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其中,
1)基础设施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基础设施基金《发售公告》中披露的认购价格×《发售公告》中披露的基金份额发售数量。
2)预留总费用包括基金及专项计划预留费用和SPV预留费用。
3)基础设施资产评估值以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资产市场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准。
(3)项目公司《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
在意向受让方竞买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或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更短时间(如有),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在符合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的情形下,签署正式的《产权交易合同》。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在交割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机关递交股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配合意向受让方于交割日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4、竞买审计
基础设施基金完成询价后、基金成立前, 意向受让方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截至竞买审计基准日(即募集结束当日)日终的净资产表情况,按照符合中国法律的程序与方式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简称“竞买审计”),相关竞买审计费用由意向受让方(代表专项计划)承担。
5、提前终止或解除情形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有权终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解除,自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解除;否则,不得提前终止或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2)如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目标股权竞买先决条件仍未成就,意向受让方(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及转让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3)若意向竞买价格高于或等于目标股权挂牌价格,意向受让方未在目标股权公开挂牌报名截止日前报名参加竞买活动,或者未按照意向竞买价格进行有效报价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如转让方竞买报价低于意向竞买价格且中标的,意向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损失(按照意向竞买价格和实际摘牌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
(4)若项目公司意向竞买价格低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的股权评估价值,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5)因违约方的持续违约行为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继续履行不可能或没有意义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后,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办理后续事项。其中,转让方应就意向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偿还的特定债务承担返还义务(如涉及);意向受让方应当配合办理目标股权转移至转让方的股权变更登记(包括股东、章程、高管人员等),并将其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项下收到的项目公司目标股权、印章、证照、文件原路退还转让方,解除项目公司与意向受让方、专项计划签署的《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股东借款协议》等文件。
任一方依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享有的解除权,未在法律规定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的解除期限内行使的,不视为解除权的放弃或消灭。
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1、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2、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规模
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根据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发行结果确定,具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募集规模为准。
4、发行方式
面值发行。
5、资产支持证券面值
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100元。
6、产品期限
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资产支持证券可根据《标准条款》“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的约定提前终止,亦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延期。
7、预期收益率
资产支持证券不设预期收益率,各次分配的收益分配金额具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制作的《收益分配报告》为准。
8、利益分配
按照《标准条款》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9、权益登记日
权益登记日为每个兑付日前第1个工作日。每个兑付日前第1个工作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于该兑付日取得资产支持证券在当期的利益。
10、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
认购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根据其签署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所支付的认购资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交易场所批准的流通方式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受让该资产支持证券时,一并承继其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与登记托管机构另行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登记托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建立并保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申请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转让,但每个权益登记日至相应的兑付日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日期内,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登记托管机构将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过户和资金交收清算。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时,必须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二)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运用和处分
1、专项计划资产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投资人根据《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2)专项计划设立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形成的权益、合格投资、回收款以及其他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专项计划依据《计划说明书》及《标准条款》终止以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项计划资产的运用
(1)基础资产投资
1)收购作为基础资产的SPV全部股权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根据《SPV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将付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项目公司的股权受让价款划拨至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SPV的100%股权。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根据相关交易合同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 付款。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购买SPV的100%股权后,即成为SPV的股东,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SPV和项目公司进行权益性及非权益性投资。
2)向SPV发放股东借款
专项计划受让取得SPV的100%股权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根据《SPV股东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将付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股东借款划拨至SPV账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根据《SPV股东借款协议》,SPV取得借款的用途为购买项目公司100%股权以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
3)向SPV进行增资(如涉及)
专项计划受让取得SPV的100%股权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根据专项计划投资需要向SPV进行增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发出付款指令,指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将付款指令载明金额作为增资款项划拨至SPV账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根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按照《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予以付款。SPV取得增资款的用途为购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以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同意、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途。
(2)合格投资
1)在《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指示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即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在向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完成基础资产追加投资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可以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及货币市场工具。
2)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初始核算日之前到期并赎回。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构成回收款的一部分,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收到该投资收益的退税款项,应将该款项作为专项计划资产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3)只要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指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按照《标准条款》和《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合格投资,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对于因价值贬值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方式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
3、专项计划资产的处分
(1)专项计划资金由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及前述主体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
(2)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 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分交易时,应按《标准条款》约定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和批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与相关交易的相对方、相关方进行接洽并签订必要的意向书、备忘录,但在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批准前,不得签订任何可能导致专项计划直接或间接对于该等交易的达成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法律文件。
(5)除依《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条款》约定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专项计划的设立与终止
1、专项计划设立
专项计划发行期结束后,若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支付的认购资金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同时将认购资金(不包括利息)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于该日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并于该日或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认购人,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 人提交验资报告。
2、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
(1)发行期结束时,若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资金(不包括利息,代扣银行手续费)未足额支付至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则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将在发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银行划转手续费后,向认购人退还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该等资金自交付日(含该日)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在之后的首个银行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认购人。
(2)前述约定为《标准条款》特别条款,具有独立于《标准条款》的特殊法律效力,如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前述约定仍对专项计划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2)专项计划于专项计划终止事件发生之日终止。
(3)清算小组
1)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支持证券 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会计师(如需)和律师(如需)组成,清算小组的会计师和律师(如需)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聘请。
3)清算小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4)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4)清算程序
1)专项计划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专项计划,对专项计划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2)清算小组应当在专项计划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成清算方案的编制。
3)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清算方案的,清算小组应按照经审核的清算方案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并注销专项计划账户;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未通过清算方案的,应向清算小组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但该建议应不违反《标准条款》的规定),清算小组将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意见修改清算方案,并执行修改后的清算方案。
4)清算小组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清算方案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并注销专项计划账户。
5)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标准条款》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清算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但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存在过错的除外。清算报告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未收到书面异议 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专项计划资产的清算分配
专项计划终止后,专项计划资产总额按下列顺序清偿(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专项计划所欠税款(如有);
3)清偿尚未清偿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费(如有)及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
4)清偿未受偿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5)按比例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
(6)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信息披露安排
1、信息披露的形式
专项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指定网站(简称“披露网站”)上公告:
(1)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ttps://htamc.htsc.com.cn/
(2)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3)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其他网站。
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定期公告
1)《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3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向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设立日距报告期末不足两个月或者当年3月31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还须包括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出具的审计意见。
2)《年度托管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3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者每年3月31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摘牌的,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可以不披露专项计划设立当年的《年度托管报告》,但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披露专项计划设立当年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披露专项计划设立当年的《年度托管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资 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履责情况等;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或者《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中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可从托管账户的账户往来流水获取的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3)《收益分配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每个兑付日的4个工作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向披露《收益分配报告》,披露该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登记日、兑付日、兑付办法以及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数额。
4)《清算报告》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情况,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2)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下述重大事件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在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临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未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分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2)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10%以上(含)的损失;
3)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产生现金流的能力或现金 流重要提供方(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4)基础资产在任一预测周期内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较对应期间的最近一次现金流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含),或最近一次对任一预测周期的现金流预测结果比上一次披露的预测结果下降20%以上(含);
5)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7)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资信状况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发生公开市场债务违约,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或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8)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发生变更;
9)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包括信用评级或评级展望发生变化、被列入信用观察名单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0)专项计划文件的主要约定发生变化;
11)专项计划文件约定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完成相关资产抵质押登记、解除相关资产权利负担,或承诺履行其他事项的,前述约定或承诺事项未在相应期限内完成;
12)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被设置权利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13)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相关账户因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冻结或限制使用,或基础资产现金流出现被滞留、截留、挪用 等情况;
14)市场上出现关于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的重大不利报道或负面市场传闻,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
15)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知悉舆情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消息进行澄清或说明,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所在地、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所在地,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查阅。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1)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标准条款第十三条所述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网站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3)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 业协会报告。
4)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5)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专项计划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1、《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指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及其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订立,明确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认购人认购相应类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签订《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主要约定了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宜。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制订了《风险揭示书》作为《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的附件,《风险揭示书》向认购人揭示专项计划投资风险,如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供认购人签署确认。
3、《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就委托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事宜拟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签订《华泰资管-宝湾物流仓储1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简称“《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委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资金的保管和运用;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托管报告;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解任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更换;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其他等事宜。
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就原始权益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转让所持基础资产的事宜,原始权益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与项目公司拟签署《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项目公司股权 转让意向协议》主要约定了定义与解释、股权转让与交易步骤、目标股权竞买先决条件、意向竞买价格确认、公开竞买及交割、过渡期安排、陈述与保证、违约及提前终止、其他等事宜。
5、《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
就委托监管银行监管项目公司的资金账户事宜,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监管银行拟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资金监管协议》主要约定了监管银行的委任、华泰资管、监管银行、项目公司的陈述和保证、项目公司的业务经营、监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监管内容及方式、监管账户资金的运用、账户核对、业务监督、监管银行的解任、监管费、信息披露、协议的生效及终止、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及其他等事宜。
四、项目公司相关情况
(一)项目公司的总体情况
本项目通过3个项目公司作为持有目标基础设施资产完全所有权的载体,分别是天津市宝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宝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宝禾物流( 嘉兴)有限公司,上述项目公司依法存续并独立运作。
(二)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1、天津宝津
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7KCHP927),天津宝津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的公示信息,天津宝津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3-2:天津宝津基本信息
名称 | 天津市宝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聚源路288号14号库 |
法定代表人 | 张维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2年03月18日 |
营业期限 | 2022年0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包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2022年,天津宝津设立
2022年3月18日,天津宝湾全资出资设立天津宝津,初始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天津宝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3:天津宝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天津宝湾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合计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2)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
2022年4月27日,天津宝湾与天津宝津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天津宝津并相应取得天津宝津股权,天津宝津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
2022年5月26日,天津宝津唯一股东天津宝湾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本次变更完成后,天津宝津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4:天津宝津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天津宝湾 | 15,000万元 | 15,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5,000万元 | 15,000万元 | 100% |
2、南京宝昆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08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7KLEKQ01),南京宝昆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的公示信息,南京宝昆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3-5:南京宝昆基本信息
名称 | 南京宝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云龙路33号l幢606室(江宁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葛昆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2年03月08日 |
营业期限 | 2022年03月08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2022年,南京宝昆设立
2022年3月8日,南京宝湾全资出资设立南京宝昆,初始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南京宝昆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6:南京宝昆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南京宝湾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合计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2)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
2022年4月27日,南京宝湾与 南京宝昆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南京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南京宝昆并相应取得南京宝昆股权,南京宝昆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
2022年5月7日,南京宝昆唯一股东南京宝湾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由1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3,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变更完成后,南京宝昆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7:南京宝昆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南京宝湾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100% |
3、嘉兴宝禾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7L0C6H9Y),嘉兴宝禾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的公示信息,嘉兴宝禾的基本情况如下:
表3-8:嘉兴宝禾基本信息
名称 | 宝禾物流(嘉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吉祥西路158号0002幢103室 |
法定代表人 | 顾雪军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2年3月16日 |
营业期限 | 2022年03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报关业务;停车场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2022年,嘉兴宝禾设立
2022年3月16日,嘉兴宝湾全资出资设立嘉兴宝禾,初始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嘉兴宝禾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9:嘉兴宝禾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嘉兴宝湾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合计 | 10万元 | 10万元 | 100% |
(2)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
2022年4月27日,嘉兴宝湾与嘉兴宝禾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嘉兴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嘉兴宝禾并相应取得嘉兴宝禾股权,嘉兴宝禾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
2022年6月25日,嘉兴宝禾唯一股东嘉兴宝湾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由1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变更完成后,嘉兴宝禾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3-10:嘉兴宝禾2022年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嘉兴宝湾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100% |
(三)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情况
根据项目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查询的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天津宝津、南京宝昆、嘉兴宝禾的股权结构分别如下。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并根据各项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天津宝湾、南京宝湾、嘉兴宝湾分别持有天津宝津、南京宝昆、嘉兴宝禾的100%股权,相关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质押或被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表3-11:天津宝津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天津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15,000万元 | 15,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5,000万元 | 15,000万元 | 100% |
表3-12:南京宝昆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南京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3,000万元 | 13,000万元 | 100% |
表3-13:嘉兴宝禾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
嘉兴宝湾物流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100% |
合计 | 10,000万元 | 10,000万元 | 100% |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图3-7: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图
(四)项目公司重大重组情况
1、天津宝津
天津宝津的主要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除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三、项目公司相关情况”之“(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部分所述的天津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天津宝津外,天津宝津自设立以来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其他重大重组情况。
(1)项目公司重组动机及内容
为满足以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需要,天津宝津和天津宝湾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天津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天津宝津并相应取得天津宝津股权,并且将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资产、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联的债务转移至天津宝津。
(2)项目公司重组程序
1)内部决议情况
天津宝津资产重组已履行了内部相关决议流程,具体如下:
2022年4月27日,天津宝湾的股东宝湾物流作出股东决定: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同意根据所适用的国资监管等法律规定进行如下资产重组,同意将基础设施项目(或包括相关债权债务、业务、人 员等)以划转等方式重组至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宝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项目公司重组定价依据
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基础设施资产按基准日账面价值划转。
(3)项目公司重组完成情况
根据《增资划转协议》,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自增资划转日起,天津宝湾正式将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天津宝津,天津宝津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承担基础设施资产毁损、灭失和因其他任何原因产生价值波动的风险和其他成本。
通过以上重组过程,天津宝湾将基础设施项目剥离至天津宝津,天津宝津就基础设施项目相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取得了可以整体转让、且未附带抵押限制的《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天津宝湾向天津宝津划转基础设施项目已履行有权机构批准程序;天津宝津已经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重组合法、有效。
2、南京宝昆
南京宝昆的主要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除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三、项目公司相关情况”之“(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部分所述的南京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南京宝昆外,南京宝昆自设立以来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其他重大重组情况。
(1)项目公司重组动机及内容
为满足以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需要,南京宝昆和南京宝湾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南京宝 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南京宝昆并相应取得南京宝昆股权,并且将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资产、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联的债务转移至南京宝昆。
(2)项目公司重组程序
1)内部决议情况
南京宝昆资产重组已履行了内部相关决议流程,具体如下:
2022年4月27日,南京宝湾的股东宝湾物流作出股东决定: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同意根据所适用的国资监管等法律规定进行如下资产重组,同意将基础设施项目(或包括相关债权债务、业务、人员等)以划转等方式重组至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宝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项目公司重组定价依据
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基础设施资产按基准日账面价值划转。
(3)项目公司重组完成情况
根据《增资划转协议》,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自增资划转日,南京宝湾正式将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南京宝昆,南京宝昆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承担基础设施资产毁损、灭失和因其他任何原因产生价值波动的风险和其他成本。
通过以上重组过程,南京宝湾将基础设施项目剥离至南京宝昆,南京宝昆就基础设施项目相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取得了可以整体转让、且未附带抵押限制的《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南京宝湾向南京宝昆划转基础设施项目已履行有权机构批准程序;南京宝昆已经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重组合法、有效。
3、嘉兴宝禾
嘉兴宝禾的主要资产为基础设施项目,除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之“三、项目公司相关情况”之“(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部分所述的嘉兴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嘉兴宝禾外,嘉兴宝禾自设立以来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其他重大重组情况。
(1)项目公司重组动机及内容
为满足以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需要,嘉兴宝禾和嘉兴宝湾于2022年4月27日签署《增资划转协议》,嘉兴宝湾将基础设施资产划转至嘉兴宝禾并相应取得嘉兴宝禾股权,并且将与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资产、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转移至嘉兴宝禾。
(2)项目公司重组程序
1)内部决议情况
嘉兴宝禾资产重组已履行了内部相关决议流程,具体如下:
2022年4月27日,嘉兴宝湾的股东宝湾物流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同意根据所适用的国资监管等法律规定进行如下资产重组,同意将基础设施项目(或包括相关债权债务、业务、人员等)以划转等方式重组至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宝禾物流(嘉兴)有限公司。
2)项目公司重组定价依据
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基础设施资产按基准日账面价值划转。
(3)项目公司重组完成情况
根据《增资划转协议》,本次资产重组的增资划转日为2022年6月12日。自增资划转日起,嘉兴宝湾正式将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嘉兴宝禾,嘉兴宝禾自2022年6月12日起享有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的全部收益,承担基础设施资产毁损、灭失和因其他任何原因产生价值波动的风险和其他成本。
通过 以上重组过程,嘉兴宝湾将基础设施项目剥离至嘉兴宝禾,嘉兴宝禾就基础设施项目相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取得了可以整体转让、且未附带抵押限制的《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嘉兴宝湾向嘉兴宝禾划转基础设施项目已履行有权机构批准程序;嘉兴宝禾已经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述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重组合法、有效。
第四部分基础设施基金治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包括在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期限延长的情形下,相应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解聘(除法定解聘情形外)、更换外部管理机构;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因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决定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 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15)决定基金扩募;
(16)本基金成立后发生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17)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基础设施资产根据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的相关鼓励或倡导性规定、政策减免租金等情形,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